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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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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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单位。

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规范。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权:国际法主体必须是主权实体,即拥有政治独立性和自主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主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没有主权的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 能力行为:国际法主体应当具备进行国际法律行为的能力,即拥有独立行动、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协商等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能力行为是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3. 相互承认:国际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承认其地位,并按照国际法原则与其平等相待。

相互承认是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建立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

4. 责任承担:国际法主体应当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并按照国际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国际法主体的责任承担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不同特征和地位,国际法将其分为国家主体、国际组织主体和个人主体三类。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中最重要的成员,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在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实体,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是相对较弱的,其权利和义务通常是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来实现。

总的来说,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国际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范了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单位的行为和地位,确保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目 录
•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 • 国际法主体的管辖和豁免 •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责任和国际不法行为
01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定义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 利和义务能力的法律人格者,即 在国际法上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实体。
和平解决争端义务
履行国际义务义务
国际法主体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不得采取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国际法主体应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的条约、协议和其他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03
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和 法律能力
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国际法主体所具有的法 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务的处理。
自保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国 家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
对外部威胁和挑战。
发展权
国际法主体有权在国际社会中 寻求自身的发展,包括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义务
尊重国际法义务
不干涉内政义务
国际法主体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不得违反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体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应尊 重他国主权和独立。
个人具有管辖权。
国际不法行为
违反国际条约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不履行 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
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他国主权
任何国家或组织侵犯他国主权 、干涉他国内政,都是国际不 法行为。
战争和武装冲突
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发 动战争或武装冲突,是严重的 国际不法行为。
侵犯人权
国家或其他实体剥夺或侵犯人 权的行为,如种族歧视、任意 拘留、酷刑等,均被视为国际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主体,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店铺!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国际法主体地位研究

2023-10-28CATALOGUE目录•国际法主体概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人制度的新发展01国际法主体概述•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

它们可以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可以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

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拥有独立主权、领地、人民和政府的政治实体。

在国际法中,国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

它们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资格和地位的实体或个人,如法人、个人等,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他实体或个人国际法主体的类别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国际法主体的多样性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个实体和个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和影响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平等权等,以及个人的人权、财产权等。

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性02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是指拥有固定的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的政治单位。

定义国家拥有独立主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同时国家也具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力。

特征国家的定义与特征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其中独立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

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他国人民的人权等。

国际法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强制仲裁D. 和平解决争端答案:C3.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个行为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A. 军事侵略B. 经济制裁C. 政治干预D. 自然灾害答案:D4.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适用于:A. 国际争端B. 国内争端C. 个人权利保护D. 国际组织内部纠纷答案:C5.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主要禁止:A. 国家间的贸易往来B. 国家对其他国家内政的干预C. 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军事援助D. 国家对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答案:B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来源以及实施机制。

国际法由国家间通过条约或习惯法形成,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间的共识和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而国内法则由国家内部立法机构制定,适用于国家内部的个人和组织,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的主权和法律体系。

7. 阐述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答案: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上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内政自主权、领土完整权、平等权和自卫权。

内政自主权指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国内事务,不受外来干涉;领土完整权指国家有权保护其领土不受侵犯;平等权指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自卫权指国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卫自己的安全。

8. 解释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答案: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包括不通过武力、经济手段或其他方式干预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不干涉原则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各国的独立与尊严。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9. 假设A国和B国因边界问题发生争端,A国单方面宣布对争议地区拥有主权,并派遣军队进入该地区。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的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

A. 个人B. 地区C. 跨国公司D. 非政府组织答案:A2.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主权的体现?A. 领土完整B. 独立自主C. 内政不受干涉D. 强制管辖答案:D3.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

A. 国际宣言B. 国际组织决议C. 一般法律原则D. 国际法典答案:C4.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具有约束力。

A. 所有国家B. 联合国成员国C. 当事国D. 国际法院成员国答案:C5.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责任的形式?A. 赔偿B. 道歉C. 制裁D. 保证不再重犯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国家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 禁止使用武力答案:ABCD2.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跨国公司答案:AB3. 根据国际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A. 侵略行为B. 违反国际义务C. 违反国际条约D. 违反国际习惯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答案:错误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答案:正确3. 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之间,不适用于个人。

()答案:错误4.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答案:正确5.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说。

2. 什么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答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的是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其大小、强弱、贫富。

3. 国际法院的职能是什么?答案:国际法院的职能包括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解释和执行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主体的一般条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水平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独立是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

作为国际法主体首先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地平等参与国际关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水平。

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

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水平。

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水平、履行条约的水平、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水平等。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

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水平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

并且,随着世界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现在这样的实体已为数极少。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这是一个存有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现在绝大部分学者持后两种观点。

认为个人已经是国际法主体的根据主要在于:在现代国际法中,个人能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或责任。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是以规定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保护他们共同权利的一套法律。

国际法的性质跨越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地缘政政治,是一种促进国家及进行国际行为所必须依循的法律准则。

国家和政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主体。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是拥有自治、有争议解决权,以及保护其民众权利的独立主权国家。

国家也可能是联邦、联盟或者共同体。

政权是法律系统存在于一个国家之内的内部政治架构,它可以是民主政治,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政治架设,例如帝国主义或者独裁政治。

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家的政治实体,它是一个个体,并且可以在国际法律上负担责任。

它们可以拥有财产、支付税款、订立法律协议,以及向国家施加外交压力。

例如,欧盟是一个国际组织,它在政治上影响着欧洲数十年来发展的治理结构,在经济上创造了大量的共同市场和货币,以及跨越国界的商业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相关资料
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 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谢谢观看
个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学说上颇多分歧。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认为个人是国际 法主体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举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作为个人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作例;又举海盗、 战犯、贩卖奴隶犯、贩卖妇女犯及贩毒犯等作例(见公海、禁止奴隶贩卖、战争犯罪)。实际上,对这几类人的 待遇都是国家商定的。国家元首和外交使节的优遇和特权是国家的权利,只有国家可以放弃。海盗和战犯等之所 以能由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惩治,是因为国家放弃了对他们的属人优越权;授权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他们 行使管辖。
由来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一些新情况,国际法主体问题变得比较复杂起来,对于 民族、国际组织、公司,甚至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国际间意见极不一致。
民族 在组成国家以前,一般地不是国际法主体。但是,一切民族均享有民族自决权,有权自愿组成独立国 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国家。当一个被压迫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 段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如中国和一些阿拉伯国家1958年对阿尔及利亚的承 认。这种承认是国家的承认,即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协约国承认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族 委员会为“民族”前进了一步(见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Biblioteka 的实体01 简介03 由来 05 相关资料
目录
02 范围 04 职能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 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 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缺一不可。当前国际 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 主体。

《国际法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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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特点: 具有全球性、多元 性、复杂性等特点, 其经营活动涉及多 个国家和地区,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政策、文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 位: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法主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独立地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争端的解决。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任: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社会的重要成 员,应该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遵守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促进可 持续发展。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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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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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实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件
人口:国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领土: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领土 政府:国家必须有一个中央政府 主权:国家必须拥有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
跨国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制定规则、采取行动等 国际组织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合国网站: 国际法院的网站(含常设国际法院的案 例) : 联合国条约集网站(含国际联盟条约集): /English/access.asp

《联合国官方文件集》:UNODS
(1) 形成 (两大因素)

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 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 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 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 认

(2)判断 (证据)
A 官方声明
B
其他方式
2. 地位

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在19世纪和20


1.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0年。 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 人民出版社,1994年。 3. 朱晓青、黄列(主编):《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 4.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6年。 5.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1年。 6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2000年 7. V. D. Dega,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8. O.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必须是实体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 今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是国 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 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国际法的主体概述


此后爆发的几次阿以战争反而洗去了分治决议中 划给阿拉伯人的大片领土,加上埃及、约旦等对 加沙和约旦河西岸的“瓜分”,拟议中的阿拉伯 国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1964年5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于耶路撒冷, 是领导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自己民族权利的组织。 巴解组织成立后,得到阿拉伯国家和世界许多国 家的广泛支持。巴解组织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 家和地区建立联系,向80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 驻了代表或观察员。
(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 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 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 遵行。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 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每一国均有义务避免对上文阐释本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此等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抗此种强制行动以求行使其自决权 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1970年10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 (Res.2625[XXV])将自决权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 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 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 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 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 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一、判断题(每题1分)1. 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

对错2.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错3.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对错4.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以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对错5. 香港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对错6. 在美国,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各州无对外交往的权力。

对错7. 邦联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

对错8. 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

对错9. 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对错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既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同时也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错111. 国家对其领域)。

A 主权国家B 争取独立的民族C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D 跨国公司2. 在国际法上,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明( )。

A 永久中立国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B 永久中立国部分丧失了国家主权C 是一种自愿的限制D 是对国家自卫权的限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在管辖权方面属于( )。

A 领域管辖B 保护性管辖C 普遍管辖D 属人优越权4. 国家行使自卫权( )。

A 仅指单独自卫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集体自卫C 必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和侵略为前提D 采取的自卫措施无须向安理会报告5.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 )。

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 承认意味着建交C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2D 承认只表明了建交的愿望,并不等于建交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政府与外国签定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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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

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

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

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

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

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

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

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

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

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

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

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

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

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

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

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

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

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

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结论:在世界范围内,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若是国际法主体,实践上会带来很多麻烦,它模糊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不同,削弱了国家主权,抽掉了国际法的基础。

目前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有可能在区域集团化基础上给予个人更多的权利,但这是缓慢而遥远的。

在可预见到俄未来,不会在整个国际范围内直接给个人以权利或者使其承担义务。

如果真正实现了个人直接在国际法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国际法就不成其为国际法,会与国内法合流。

二、国家:
国家是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完全独立、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实体,而斌并不关心起劫机使之和国家整体如何。

国家有四个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承认有人认为也是一个要素,但一般不认为是必要要素。

居民:国家最基本要素,不论人口多少,不论单民族还是多民族、多种族。

领土:不论大小,不论疆界是否确定。

政府:不论性质和形式,不论是否存在与领土内。

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尤其是不能有效控制国内局势不能独立行使外交权力的政府更应该强调。

例如一战后印度主权不完整,外交和国防没有。

国家类型:从组织结构形式上分,由单一国、复合国。

单一国是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统一宪法的中央集权国家。

复合国包括邦联、联邦、身合国(两个国家拥戴一个君主,各自有独立地位)、政合国(是一个国家)。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根据协议性承担的联合,邦联不是国家法的主体。

联邦是复合国当中最重要的形式,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主权的实体间根据统一的法律形成的联合。

有一个统一的联邦宪法,有凌驾于各实体之上的中央权利机关各实体的公民具有共同的国籍,各实体有一定的立法、行政甚至一定的对外交往权。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

不是根据共同协议形成的联合,仅仅是由于历史原因(殖民主义)而形成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白人殖民地独立运动,英国顺应这一潮流。

1926年规定自治领和英国本土互不隶属,但要效忠英王。

二战后大批殖民地独立,1949年英联邦会议,决定国王只是英联邦自由结合的象征,是英联邦的首长,这样形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

英联邦之间有一定特殊关系,英国国王是首长,英国有英联邦部,英联邦内派高级专员代替外交使节。

英联邦国家之间争端内部解决,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和其他待遇。

各国享有英联邦公民身份。

英国本身地位下降,各国在不同地区利益不同,越来越松散。

法兰西共同体二战后形成,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与一些殖民地、保护国建立法兰西联邦。

但许多股价反对,1949年法国与印度支那三国缔结协定建立法兰西联邦,但存在时间不长到1954年。

1958年法国宪法重新规定,法国与非洲殖民地建立一个法非共同体,可以根据全民投票决定是否留在共同体内,以及留在共同体内的地位(海外领地、自治省、成员国)。

要留在法兰西共同体内要失去外交权力,遭到成员国反对。

1960年法国让步,重新规定,各国可根据协定不脱离共同体而独立。

按行使主权程度:
独立国(有完整主权)
附属国(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殖民统治残余或大国、强国压力而无法行使完全主权的国家)包括,附庸国,附属于宗主国,由于封建和殖民残余,1922年以后英国与埃及关系,1947年以前英国和印度关系,西方眼中的中国与西藏关系。

被保护国:一国受强国保护,1905年~1910年日本和朝鲜。

北非受法国保护。

安道尔处于法国和西班牙保护下。

中立国: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的国家。

协定中立国,根据协定而不是自愿的。

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中立义务的国家。

对战争权限制,除了自卫,没有战争权力,对缔结条约限制,不能签订军事同盟条约,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或提供军事基地。

真正的永久中立国只有瑞士、奥地利。

梵蒂冈:近代以后教皇权力削弱,意大利同意后,教皇失去地位,意大利给了他一些权力。

1929年《拉特兰条约》法律上承认了梵蒂冈的主权。

她领土小,世俗权力交给意大利,只有工作人员,没有永久固定居民。

有缔约、派遣接受使节的权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思考题:
1、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答:目前状况下,世界范围内,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个人还不能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个人只是间接承担权利义务。

强调个人主体会模糊个人与国家的区别,削弱国家主权,使国际法失去基础。

国际法有关个人条款确实会增加,在某些区域内部,个人甚至可以作为区域国际法的有限主体而存在。

2、目前在海牙国际法庭对前南领导人米洛舍维奇的审判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合法。

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庭,通过合法途径引渡,虽然政治上不公平,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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