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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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老鹰山路政执

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路政执法形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内务执法风纪与日常行为、军事训练与应急处置、值班执勤备勤、学习与纪律等方面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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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大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要求,管训结合、知行合一,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准军事化管理,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培养过硬作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执法人员职责

第一节路政外勤职责

第五条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严格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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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依法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在许可项目审批前的查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所辖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及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路政内勤职责

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路政档案由路政内勤人员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票据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负责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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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在工作例会上,对路政相关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息反馈、协调等工作,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后及时出警。

第十九条负责搞好公示事项的实施,接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的登记、解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

第二十一条负责所辖路段公路路产、违章建筑、附属设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路政案件的结案,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上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和印鉴的保管、使用。

第三节路政中队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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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队长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路政管理工作,带领路政员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二十五条定期组织中队路政员进行业务学习,在工作会上汇报、分析、总结中队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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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路政副大队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副大队长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大队长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路政大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主持路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大队长办公会议,安排本辖区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 6 —

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五条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路政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坚持科学管理,负责拟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汇报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坚持增收节支,管理好路政巡查车辆和路政装备。

第三十八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执法风纪

第四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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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原则上使用普通话,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使用方言或其他语种;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四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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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规上路执法,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未持执法资格证执法,将执法资格证用于非公务活动;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乱罚款、乱收费,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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