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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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责任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5. 监督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监督规程,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三、监督内容1. 施工前期监督a. 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b.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 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d. 及时组织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校核工作,保证施工前的地质环境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2. 施工过程监督a. 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书的要求。
b. 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c. 加强对重要工序和节点的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d.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竣工验收监督a. 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b. 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c. 对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和运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长期稳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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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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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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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两区三场”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和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严禁未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七)严禁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要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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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两区三场”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和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严禁未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七)严禁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要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3f3c55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d2.png)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29f72c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79.png)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doc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doc](https://img.taocdn.com/s3/m/35159dc310661ed9ac51f334.png)
对于增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一、整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增强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例制度和标准,增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靠谱性和持久性,确实推动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连续发展。
(二)基来源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反对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本投入听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联合。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着重源泉防控,完美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体制,增强治理举措,实时除去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美体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看管责任;健全查核评论制度,增强信用系统建设,完美管控体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着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确实推动和实行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制,创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气氛。
(三)整体目标。
用 3 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美信用系统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重点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看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安全工地”创立活动,覆盖率达到 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查核全面达标;重要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获得有效截止,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显然降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查收合格率达到 100%,其余工程项目达到 98%以上,工程持久性指注显然提高。
二、掌握重点,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四)增强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
成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重点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禁止私自压缩合理工期。
把建设资本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固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行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知足不得动工。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c0178545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4.png)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规范和约束各类主体行为。
1.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强化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1.3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使监督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合力。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2.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要求,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2.2 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如监测设备、数据分析系统等,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精度。
2.3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谨和客观性。
三、加强工程安全监督3.1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程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2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四、加强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4.1 加强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4.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全程记录和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3 推动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实现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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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增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富安全,促使工程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质,拟订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禁止”(一)禁止在危险地区设置“两区三场”禁止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倒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地区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和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划分开设置。
(二)禁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装备应知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禁止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施工单位一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术。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前一定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禁止作业人员安全防备不到位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防备用品管理制度,装备必需的安全防备用品。
安全防备用品一定拥有产品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一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安全防备用品。
(五)禁止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一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查收,查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一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按期检查和维修、养护。
(六)禁止未展开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施工项目动工前一定按规定展开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动工令。
(七)禁止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动工前一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行。
必需时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察。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75da79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1.png)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湘交传电[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传电〔2011〕4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2011年12月12日凌晨1点左右,由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化至溆浦高速公路14合同段唐家湾隧道左洞出口外边坡因自然地质灾害发生滑移,发生意外安全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前,全省正处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高峰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此次事故教训要引以为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管。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局稳定。
二、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检查管理力度各单位在冬季及“两节两会”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核查前阶段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重点落实对塔吊、施工升降机、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施工用电、临边防护、桥梁隧道、边坡防护、爆破工程、工程防火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隧道进出口边坡高切边坡施工的观测和巡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认真抓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工地防火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a16edc1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2.png)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奇二○○八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咨询、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的作用,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d557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13.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a47336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2.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0.23•【文号】交办安监〔2023〕64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2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动工程建设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行“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坚持把隐患当事故,聚焦作业人员集中的施工场地和施工驻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应急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强化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
严格落实参建单位责任,定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自查自纠、考核评价,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地落细,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引导。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c31b16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18.png)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苏交质〔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苏交质〔2018〕2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南京市公建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积极打造我省交通品质工程,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履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一)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三)公路水运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主要指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b02c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e0.png)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2010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杭州湾跨海大桥海中平台施工作业过程中,因风力较大,装修焊接火花溅入一楼堆放的挤塑板,引起火灾,经现场施工人员自救、消防部门专业救助,并疏散转移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应急准备得当,大桥通行未受直接影响。
本次事故发生在交通世博安保准备期间,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比较大,省政府和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世博安保暨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敏感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世博安保工作和安全管理特点,进一步梳理工作重点,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完善各类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生产、作业的正常、有序。
二、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要按照省、部和厅有关工程安全监管的要求,督促加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多种手段,实现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5ea59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9e.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浙交[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143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交通局(委)的相关具体工作,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5a33ba31126edb6f1a10df.png)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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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33146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
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
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
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
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
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
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
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
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
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
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
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
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
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
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
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
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
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
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
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
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
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
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
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
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
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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