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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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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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非核技术应用类)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建设依据
建设地址
建设性质
□新建
占地面积(m2)
□改扩建
建筑面积 (m2)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总投资
□技术改造 行业类别
万元
项目建设主要内 容及生产规模
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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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概况及 环境敏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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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必填内容,项目申报为选填内容。
水资源预计用量 (万吨/年)
0.4
排水去向 长江
煤炭预计 用量(万吨 /年)
预计 主要 污染 物产 生、排 放情 况
废水排放量(万吨/ 年)
以下为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必填内容,项目申报为选填内容。
水资源预计用量 (万吨/年)
排水去向 长江
煤炭预计 用量(万吨 /年)
废水排放量(万吨/
预 计 年)
主要 污染 物产 生、排 放情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年) 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枚或吨/年)

其它污染物产生情 况

COD 排放量(吨/年)
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吨 /年) 放射性废物处置量 (枚或吨/年)
环保投资(万元)
300 万元
施工期: 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及运送建筑材料及
土石方、建筑垃圾产生的粉尘对周边居民有影响,拟
主要环境影 按照环保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控制噪声

环保设计备案和试生产要求

环保设计备案和试生产要求

一、备案事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备案。

二、备案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备案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回执》五、备案条件(一)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

(四)总图布置合理。

(五)环保投资合理。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三)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

核技术应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包括场所、防护设施布局图,防护安全设施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图等;(四)专家审查意见。

七、备案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建〔2007〕511号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有关市级管理企业(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结合重庆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8-201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8-2010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区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可参照本指南编制当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重庆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环保资金申报指南通知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07年12月10日印发重庆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围绕“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方案的实施,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市环保专项资金、市级排污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区域及流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及应用项目、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以及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事项概况1、适用范围: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地址: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决定机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4、审批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

5、法定时限:6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3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10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

7、是否收费:不收费。

8、审批结果:《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需要资料目录(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盖公章,附电子版);(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 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图及基本流程12、受理。

(1。

(2通知书》(3(4(534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5、决定。

(1)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6、送达。

审批结果由重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四、申请条件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中规定的由北碚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资料。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及申报流程最新变化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及申报流程最新变化

新旧流程对比
企业申报核定流程
申报 免征
申报审核
其它数据: 1、在线数据 2、监督性监测 3、物料衡算数据
核定计算 排污核定与 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逾期未缴 有异议
公告
限期缴纳
复核申请
复核决定
银行对帐
复核决定书
企业网上申报-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
•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简
附件5: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
附件6: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附件7: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主界面
企业基本信息
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
点击导航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可以进行查看、编辑、新增 废水排放口
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
废水污染物基本情况
新增
废气污染物基本情况
制度变化
方式 类型 企业类型 原制度 新制度
一般工业企业 (钢铁行业)
内容 新增
畜禽养殖行业 小型第三产业
基本信息: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动态申报表: 记统计表(试行) 附件2: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附件5: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 行) 难以监测的: 附件7: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附件8: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记统计简表(试行) 可监测的: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附件2: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点击废气污染物基本情况可以查看、修改、新增废气排 口及污染物情况
废气污染物基本情况
新增污染物
新增废气排放口
边界噪声基本情况填写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2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2年3月26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含改装、组装,下同)、进口、销售、使用、维修机动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二)对新制造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实施监督管理;(三)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组织抽检;(四)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排气状况进行路检;(五)协同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指机动车维修单位,下同)实施监督管理;(六)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责:(一)在机动车入户、年检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行驶机动车排气状况实施路检;(三)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状况组织抽检。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机动车的销售、进口和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制造、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制造、进口、销售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1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夜间施工审批权限的通知(渝环发〔2014〕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双桥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分局:为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委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调整我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将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行使的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分局行使,并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负责夜间施工巡查及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查处和妥善解决夜间建筑施工噪声信访问题。

下放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权后,市环境监察总队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主要负责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有关经开区环保局及市环保局有关分局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审批和违法查处,切实规范全市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管理要求(一)建立“谁批、谁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行使行政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做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负责,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对不依法审批、不依法作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有关区县应当严格按照市环保局下发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程序及规定》进行夜间施工审批,切实规范夜间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及申报流程变化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及申报流程变化
• 由企业完成“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的月、季度污染物排放动态数 据的申报、基本信息的变更录入,由环境监察人员进行核查、审批,通 过审核的企业直接根据申报排放量计算排污费并向企业发放排污核定与 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你单位(或者个人) 年 月至 年 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
元。详细情况见排
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
你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排污费缴至以下银行和 专户:
户名:
银行:
帐号: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要求缴纳排污费的,本 机关除按规定计征滞纳金外,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 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除表1)
污水处 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 附件3: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2张
理厂 行)
动态申报表:
共计16张
附件2: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除表1、2)
附件3: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2张
基本信息:
新旧流程对比
企业申报核定流程
申报
申报审核
其它数据:
1、在线数据 2、监督性监测 3、物料衡算数据
核定计算
公告
排污核定与 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
银行对帐
免征
有异议
复核申请 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书
企业网上申报- “污染源排污网上申报系统”
•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简 化了申报流程、申报内容,结合地方人员编制情况,减轻环境监察人员 填报工作量,文件要求2015年1月1日起逐步推行企业网上申报,电子开 单等,真正的落实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无纸化办公。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

附件二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报单位负责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填报日期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制表一单位基本情况表二单位人员组成情况注:主要负责人含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2-1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业绩情况注1、“工程规模”栏,填写工程投资金额(单位:万元)。

2、“承担工作内容”栏,填写“主持设计”或“承担设计”或调试运行或监测控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表三固定资产情况表四环保技术产品及业绩1、环保治理技术持有情况简表:2、产品生产情况简表:表五审核结果申报要求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报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

(六)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九)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服务协议。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市排放污染物可证申报表
(工业企业类)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排污申报种类:□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其他
填报日期:年月日
表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生产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企业位置
(生产地址)
中心经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执照编号
中心纬度
开户行
帐号
电子
占地面积
(平米)
是否存在危险源
污染源管理级别
□国控□市控□县控□一般
应急负责人
应急值班
环保机构
名称
环保产
(万元)
环保设施固定资产(万元)
表2单位产品能耗与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序号
主要产品
单位产品能耗量
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名称
年产量
计量
单位
水(吨)
电(度)

(立米)
煤(吨)
油(吨)
COD排放量(吨)
SO2排放量(吨)
其他特征污染物
名称
排放量(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渝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一、总则(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及其有关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五)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一小时经济圈”内工业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居住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工业项目。

(七)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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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工业企业类)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排污申报种类:□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其他填报日期:年月日
表1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2 单位产品能耗与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表3 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表4 废气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表5 燃烧设备基本情况表
表6 水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表7 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表8 废气无组织排放申报表
表9 噪声排放申报表
图一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二污染防治主要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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