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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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去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今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规定都对《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性的规定很多新的规定都是极具新意例如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引入。

以往我们一般都秉承的观点是民事法律是对私权的救济是对个体的权利保护所以对受害人的赔偿限于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的目的是在于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补偿而不是让被侵权人因此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利益。

因此我们以往对侵权责任的规定都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的。

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客观现实的必然结果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入手进行解析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和适用的相关问题对该法条进行解读。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一、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这一规定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精神在形式上看是相违背的惩罚性赔偿在以往的立法中大多是在公法中得以体现的私法更多的强调的是补偿性的赔偿原则。

那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否是违背法理显失正当性的呢?其实不然细细分析就会发现惩罚性赔偿的设置是符合实际符合法理具有法律正当性的。

(1)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分析惩罚性赔偿最终被立法者采纳并实施的基础就在于它对法律平等原则的维护。

就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运用来看很多惩罚性赔偿针对的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意的侵权或是对社会上他人权利的漠视行为。

而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在社会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他们拥有相对多的金钱财富或者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这相较于被侵权者而言显然是不平等的被侵权人此时往往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而从法理的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规定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维护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

因此惩罚性赔偿正好就契合了这一法理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使他们付出更高的代价从而使他和受害者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侵权 责任法 中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
◆卓亚娟 ( 陕西省三原县人 民法院 陕西 三原 7 1 3 8 0 0 )
认 为 损 失 多 少 就 可 以 补偿 多 少 , 其 实不然 , 例 如 对 人 【 摘要】 伴 随着市场 经济 的快速发展 , 我 国对 市场 经济的监管 力度 传 统 概 念 里 , 也 在加 强 , 尤 其 是 对 一 些 侵 权 行 为 的 力度 更 强 。 然 而 由于 市 场 是 自 身伤 害和 精神损失 费的补偿 就无法找 到一 个明确的补偿金额 , 因 由的, 不容政 府干预过 多, 影响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的正 常发展 , 在 为它 不 具 有 财 产 性 , 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 对 于 这 些 补 偿 在 补 偿 性 其发展 过程 中, 依 旧存 在许 多侵权行为 , 使得 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取 赔偿 中无法得到很好体现, 只能通过惩罚性赔 偿来 弥补损失 。 ( 3 ) 遏制 功能。遏制功 能又指预防功能, 顾 名思义 是通 过惩罚 法得到有效保障 , 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 。 为 了解决这 以此来 防止相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 我 们可以 问题 和改善这一局 面 , 我 国 出台了《 侵权 责任 法》 来约束和规 范 加 害人 的不法行为 , 通 过 对 加 害人 的 自身 遏 制 ,对 社 会 一 般 人 的 遏 制 等 从 而 更 好 的 预 市 场 经 济的 发 展 , 建 立健 全 市场 经 济 制 度 和 监督 机 制 。 防潜 在 的加 害 人 再 次 从 事 这 样 的 不 法 行 为 。 这种 遏 制 功 能 主 要 是 【 关键词 】 侵权责任 惩罚性 赔偿 必要性 策略 通 过 对赔 偿 额 来 实 现 的 , 在 准确 计算 赔 偿 金 金 额 时 , 可 以 综 合 加 害

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摘要: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上,不同的学者表示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打击行为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严重不负责任乃至违法的行为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本文将惩罚性赔偿置于侵权法领域进行研究,具体探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在侵权法领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适用;存在问题《侵权责任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两大法系对于该制度的相互交流也愈加频繁,相互借鉴对方的有利经验,从而不断完善对于该制度的立法规定。

然而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仅仅局限在产品责任领域,尚未广泛适用。

故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无缝衔接,进而更好融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一、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都能够得以适用,在证券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责任等方面都具有其适用的合理性,然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统一适用的责任条款,就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数额限制、归责原则等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对不同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加以有机协调,为适用该制度提供统一而确定的指引,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之中,然而就各部法律具体的规定上来看,该制度适用的范围是极其狭窄的。

《侵权责任法》上对该制度的规定仅仅限于产品责任领域,受害人在其他具有严重过错的侵权案件中仍然得不到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因此,就造成产品责任领域以外的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当违法成本低于所追求的利益时,促使他们选择以违法来换取更多的收益。

(三)适用条件出现失衡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随着历史的发展与变迁而具有不同的作用,在不同阶段,不同地点,则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就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预防损害和填补损害,其中“损害的预防大于损害的补偿”。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条件规定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条件规定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条件规定的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文的理解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不仅宣示了对被告行为的否认,并且意在制止行为人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该条文的适用首先、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

在其他侵权行为中尚未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惩罚性赔偿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引入,出于谨慎考虑,立法机关仅在问题最突出、最迫切的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该规定,并且不得夸大其适用范围。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

必须以损害程度严重方可适用本条,是为了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

并且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损害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而不能仅是一种危险。

意识到产品的缺陷而主动防止了危害发生的行为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但无权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再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

这种过错形态以侵权人为故意时方可适用,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多是间接故意。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对于惩罚性数额的确定。

比如说受害人实际损失的一倍、二倍或者三倍,但该条文并未如此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剥夺加害人非法获得利益而实现社会的一般预防,这也决定了该类赔偿数额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考虑数额的确定。

其次,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造成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严重损害,《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在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旨在通过加大赔偿金额,以惩罚侵权者并起到威慑作用,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案例一:A公司侵犯B公司商业秘密案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B公司是一家竞争对手。

A公司为了获取B公司的商业秘密,雇佣了B公司的前雇员C,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B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计划。

B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了利益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将给B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单纯的补偿赔偿很难完全弥补损失。

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其目的在于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和警示,以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考虑A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影响力等因素,适量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案例二:D公司侵犯E个人名誉权案D公司是一家媒体公司,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发布了一篇虚假报道,对E个人进行了恶意诽谤,严重损害了E个人的名誉权益。

E个人对D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D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E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名誉权是一种无形的权益,受损后很难定量衡量其具体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判决D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虚假报道的影响范围和后果等。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酌情增加赔偿金额,以示对D公司的惩罚,并向社会传递出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信号。

论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适用为中心

论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适用为中心

论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适用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企业承担起产品责任,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其中,第4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企业的产品安全监管和责任意识,从而防止类似的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判定企业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被迫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赔偿额进行相应增加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迫使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

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类似于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强调企业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以下是几个惩罚性赔偿案例:1.上海金钢石化公司因催化剂超标排放被罚2.1亿元。

2018年,上海金钢石化公司因催化剂超标排放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处罚2.1亿元的惩罚性罚款。

此案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的作用在于,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罚巨额罚款,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树立了法律惩罚的示范作用,增强了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意识。

2.北京生命科学中心因疫苗问题被挂牌督办。

2018年,北京生命科学中心因疫苗问题,被部分市和区政府挂牌督办,受到了财政补助的暂停等处罚。

此案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通过罚款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严格处罚等方式促使企业履行责任。

3.深圳九方动力充电设备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判赔100万元。

2017年,深圳九方动力充电设备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判赔100万元,其中就包括5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此案表明,如果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不仅应该赔偿消费者本人的损失,还应该面对不得不进行的惩罚性赔偿,形成有效的法律制约力。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运用,能够有效地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内容摘要】至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通过,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5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独特的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这项制度后,便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拟探讨惩罚性赔偿的三个问题,即理论基础、具体适用和惩罚性赔偿中国情境。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基于传统补偿性赔偿损害的不足,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三大功能;同时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属性是“类刑罚性”。

在具体适用部分,主要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数额限制。

【关键词】惩罚性补偿性损害赔偿类刑罚性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由判例法所创造的、主要适用于侵权法的一项制度。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汉穆拉比法典》的第8条,该条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偷走一头牲畜,他必须以30倍偿还给寺庙。

同样,在《圣经》的《出埃及记》中规定,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需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

在罗马法中,也有双倍赔偿的规定。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中,英国法官lord camden判决中运用了这一制度。

17世纪到18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害及精神痛苦的案件,到了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

损害性赔偿制度自确立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主要的争论集中在惩罚性赔偿对社会的作用、遏制功能、是否符合正当程序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尽管如此,英美法系的这项独特制度,还是逐渐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发展,而我国也逐渐接受了这项制度;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拟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理论基础、具体适用和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讨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一)传统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问题众所周知,过错责任被《法国民法典》采用之后,逐渐被其他各国的民法典所采用;过错责任被尊为是资本主义私法三大理论基石之一。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

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与象征性赔偿外,用以惩罚行为人之恶性行为以及威吓该行为人与他人于未来再为相类似行为而所给予的赔偿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草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与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

由于传统大陆民法在侵权赔偿领域实行同质或同价的补偿原则,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大多限于理论探讨,至今仍未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对于公私法调整范围存在严格的划分,为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坚持认为惩罚性因素不能被包含在民法概念范畴中。

反对惩罚性赔偿者也认为,惩罚侵权人的功能应属于刑法和行政法,而被侵权人得到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也可能形成不当得利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个别司法解释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但就该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性质之认识,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和学界对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认真的研讨,立法部门作出了一项比较谨慎的立法选择,即只在极个别类型的案件(产品责任案件)中,在符合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被侵权人死亡或者遭受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不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的赔偿制度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

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2010年,丰田面对美国消费者近44宗合计36亿美元的集体诉讼。

同样作为受害者,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却是难上加难。

社会问题不仅要靠法律进行规制,同时也会对立法产生影响和启发,否则二者只会相互背离,中国消费者的赔偿无果便是当下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全契合社会需求的最大体现。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四易其稿最终确定的第47条条文在整个侵权法和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历史性的意义,这是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吸收和融入的一次深刻尝试。

一、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分析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其对立于补偿性赔偿,来源于英美法系,通常认为,现在意义上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1],至今已两百多年历史。

在此期间,惩罚性赔偿沿袭至美国领土,并在美国开始了比英国更为复杂和多样的应用。

[2]从现在的情况分析,该制度依然保留英美法系特色,很难为大陆法系传承。

难以大面积扩展的特性表明,惩罚性赔偿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但其在改革的浪潮中仍未消亡且逐渐根深蒂固又表明该制度有其不可磨灭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我们要研究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优劣,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本身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定义为一种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

1.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其他非财产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侵权行为可以是言语侵权、肖像权侵犯、名誉权受损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给予其相应的精神安慰。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合理的确定。

赔偿金额包括了适度的精神抚慰金、心理治疗费等。

2.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同时也能起到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以惩罚侵权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三是根据具体情况,惩罚性赔偿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3. 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与补偿。

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两者之间并非独立存在,有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当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情节严重,法律有规定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时,二者可以相互结合,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都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对侵权行为严肃追究和赔偿。

结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旨在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和安抚,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总结《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引言侵权行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者违法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除了给受害人赔偿损失外,还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外,依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赔偿,以给予其惩罚,从而达到震慑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侵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 震慑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震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保护社会利益: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侵权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社会的利益。

3. 维护公正与公平: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可以消除人们对法律公正和公平的质疑,增强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的适用问题在侵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出现判断不一致的情况。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依据等都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2. 惩罚性赔偿额度偏低目前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额度相对较低,不能有效地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应该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但现实情况中惩罚性赔偿额度普遍偏低,不能够达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3. 惩罚性赔偿审查程序不完善在实际审判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审查程序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标准,容易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摘要]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但法律应从适用程序、赔偿数额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限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为一身的赔偿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17至于18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中。

至于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各法院采纳。

但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而主要并不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也称为警示性损害赔偿或报复性损害赔偿。

从功能分析的角度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产生一种威慑,进而弥补侵权责任在这方面的不足。

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对惩罚性赔偿定义为“ 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或威慑的金钱”。

20世纪以来,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是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而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用于产品责任。

美国的一些联邦法案如《谢尔曼法案》、《克林顿法案》、《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都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

美国的《侵权法重述》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

《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908条(1)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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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本文讲述了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必要性/限制/建议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法律应从适用类型、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限制。

侵权责任法中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如何规定?这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争议问题之一。

赞成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未来侵权责任法也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

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并兴盛于英美法, 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

大陆法系强调公私法之分立,在损害赔偿法上坚持恢复原状原则而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不属于私法内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我们赞同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意见。

本文拟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作一阐述,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一)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害、预防和惩戒不法。

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

1 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力实现完全赔偿原则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等额赔偿原则,让加害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

惩罚性赔偿果真违反等额赔偿原则吗?这决定于补偿性赔偿是否能实现完全赔偿。

其实,补偿性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1)人身损害无法进行等额赔偿。

人身权的价值是难以以金钱评估的,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只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的一个客观计算标准来确定,并不是对人身权损害的完全赔偿。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定义和特点。

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解读。

然后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

接下来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争议问题,如赔偿数额确定和赔偿方式选择等。

最后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适用范围、总结1. 引言1.1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简介本文将围绕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争议问题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情况,探讨其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通过全面梳理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惩罚性赔偿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有效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合同法或侵权法的基础上,为了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一种惩罚性措施而对其进行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同时也起到对其他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并非仅仅是对受害方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才能达到有效的法律目的。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和恶意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机制,可以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滋生,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第73卷第1期2020年1月Vol.73No.1Jan.2020089∼101DOI:10.14086/ki.wujss.2020.01.008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张红摘要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多个不同法律部门,且适用范围日趋扩大,但各部门法规范彼此交叉混同、不成体系,有损法制统一。

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7条对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难以肩负整合体系之重任。

应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承担”中对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指引其他部门法对此类惩罚性赔偿做更为具体的规定。

适当扩大解释“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第二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在食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法释[2017]20号第23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旅游服务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旅游法》第70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

构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互补位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统一,以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20)01-0089-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3FFX008)近来,市场上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频发,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商品房、汽车以及电子类消费品领域,青岛中院“十倍赔偿判决”([2019]鲁02民终263号)和西安奔驰车维权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适用,以加强法律威慑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表现在立法上,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即加大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也明定了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最新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

最新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必要性/限制/建议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法律应从适用类型、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限制。

侵权责任法中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如何规定?这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争议问题之一。

赞成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未来侵权责任法也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

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并兴盛于英美法,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

大陆法系强调公私法之分立,在损害赔偿法上坚持恢复原状原则而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不属于私法内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我们赞同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意见。

本文拟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作一阐述,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一)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害、预防和惩戒不法。

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力实现完全赔偿原则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等额赔偿原则,让加害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

惩罚性赔偿果真违反等额赔偿原则吗?这决定于补偿性赔偿是否能实现完全赔偿。

其实,补偿性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1)人身损害无法进行等额赔偿。

人身权的价值是难以以金钱评估的,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只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的一个客观计算标准来确定,并不是对人身权损害的完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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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一)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必要性/限制/建议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

法律应从适用类型、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限制。

侵权责任法中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如何规定?这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争议问题之一。

赞成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未来侵权责任法也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

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并兴盛于英美法,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

大陆法系强调公私法之分立,在损害赔偿法上坚持恢复原状原则而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不属于私法内容,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我们赞同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意见。

本文拟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惩罚性赔偿的限制作一阐述,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一)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害、预防和惩戒不法。

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

1·惩罚性赔偿能够尽力实现完全赔偿原则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惩罚性赔偿违反了等额赔偿原则,让加害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不当利益。

惩罚性赔偿果真违反等额赔偿原则吗?这决定于补偿性赔偿是否能实现完全赔偿。

其实,补偿性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1)人身损害无法进行等额赔偿。

人身权的价值是难以以金钱评估的,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只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的一个客观计算标准来确定,并不是对人身权损害的完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确定。

为尽可能全面地恢复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法律于财产损害赔偿外特设精神损害赔偿,但基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或难以确定性等特点,补偿性赔偿也不可能实现等额赔偿。

(3)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决定了其无法实现等额赔偿的目的。

其一,法官在对原告的潜在损害或未来损失作出赔偿裁决时,往往考虑诸如原告人的未来生活、收入等偶然因素,从而在赔偿额上大打折扣;其二,法官计算损害赔偿金时,使用的是估计差不多就行的方法,就是简单的算术乘法或某一基本公式,而损害是不能精确计算出来的;其三,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往往忽略了通货膨胀因素或纳税因素。

2](4)所谓的次要损害不能获得赔偿。

补偿性赔偿责任即便可以填补受害人的主要损害例如医药费、工资损失等,但却不会赔偿所谓的次要损害,即原告因加害事件,而必须介入纷争及纷争解决的损害,包括对于主要损害补偿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精神紧张,对于法院诉讼压力的担忧,对于纷争解决过程所产生的劳力和事件的花费等。

(5)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即便在施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也不支持作为胜诉方的受害人就其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请求赔偿。

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之缺陷,起到尽力实现完全赔偿损害的作用。

从这一角度而言,“惩罚法”首先也是“补偿法”。

其实,惩罚性损害赔偿多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基础。

就是在美国,在没有补偿性赔偿的情况下,多数法院认为不能给予惩罚性赔偿。

3]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应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关系。

4]这一点在规定所谓的“两倍、三倍赔偿”制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2·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和惩戒功能传统侵权责任法以事后填补损害为基本功能。

然而,损害一旦发生,即便受害人可得到足额补偿,就整体社会财富而言,损失也是不可弥补的。

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应以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而非事后补偿损害作为第一要务。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固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尤其对唯求私利为目的的故意侵害等情形,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和预防作用。

近几年我国连续发生假酒、假药以及有害、有毒食品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重大损害事件,厂家或商贩的违法成本过低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

为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预防功能,必须对上述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使制造损害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得利与负担之间有“剪刀差”,使实施不法行为的黑心厂家和商贩不能从中得利,进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较之于补偿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更重于惩罚或报复。

5]惩罚或报复本来是刑罚的职能,带有强烈的强制色彩,难以在民事责任中适用。

这也是许多人反对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之一。

但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的场合,从更广阔的社会层面观察此类不法行为,离开了报复,无法表达受害人以及社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愤怒及不满6],也难以维持良性的社会秩序。

2008年发生的触目惊心的“三鹿奶粉”事件更使我们认识到规定具有报复功能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往往不仅涉及个人权益的维护,还涉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政策。

公共权力机关本应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首选机构,但实践证明,完全依赖公共权力机构保障公共利益并非上佳选择,受制于繁重的诉讼成本以及传统的息事宁人文化意识等因素,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起诉率低下,如果不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高额的诉讼回报弥补可能的诉讼成本、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只能“导致许多领域法的实现只能依靠行政的或刑事的手段,也阻碍了私人在法之实现中发挥作用”。

7]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受害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以维护私人利益,达到净化社会环境,促使厂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正由于其功能的优越性,惩罚性赔偿虽曾在美国引发是否违宪的争论,但这种颠覆行动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8]时至今日,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出现了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单行立法或判例。

我国台湾地区,自“消费者保护法”明文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健康食品管理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似有逐渐扩大惩罚性赔偿金适用范围的趋势。

9](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变革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合理取决于其能否迎合社会理念及法律价值观的变迁。

肯定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导致被告须承担高于(甚至远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这符合民法和刑法在当下环境里融合的趋向,是重新评估民事责任制裁要素的结果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10]否定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针对民事违法设立的(准)刑事责任,它混淆了公私法间的界线11]11],违背了“同质补偿原则”。

这涉及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观和私法属性问题。

不同的法律所承载的社会正义观是有所不同的。

传统理论认为,矫正正义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正义观,实现矫正正义是其基本任务;而分配正义是刑事责任的基本正义观,实现分配正义是刑法的任务。

矫正正义不强调当事人的身份差异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作用12],其功能仅限于恢复平衡状态即恢复被不法行为所扰乱的原状,而不关注全社会的利益与负担的综合分配;矫正正义也要求如果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害,则救济即限定在补偿原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

矫正正义在时间上是向后看的,对于安排未来则不予太多关注。

为阻止被告人将来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超过补偿限额的任何惩罚性制裁,都会逾越矫正正义的范围对于损害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大工业生产会带来环境污染、产品损害、工伤损害等副产品,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严重损害事故频繁发生,化解这些风险要求新的法律对策。

维系多元价值目标之间的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兼顾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单纯依赖市场配置资源已显不足,当代国家也转变其“守夜人”的形象,加大了干预私生活的力度,“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成为立法的趋势。

在公法、私法之外又出现社会法;在公法、私法边缘地带存在公法、私法相互间程序的接近或交叉。

这种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侵权责任法在维持矫正正义的同时也注重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也须重新整合。

惩罚性赔偿适应这种整合性功能的要求:从单纯的私人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转化为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机制;从优先保障行为自由转化为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优越保护;从局限于填补损害转化为兼顾惩罚、预防不法。

按照这一发展趋势,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属性出现一定的模糊,有学者甚至认为,“作为私法之空洞的道德部门的侵权行为法逐渐转变为新兴的行政国家的一个微型机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侵权行为法已由私法转变为‘公法’,即它的功能是实现集体正义而非矫正正义。

”13]这种说法尽管有些过分,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出现代侵权责任法与传统侵权法的不同。

在现代侵权法领域,某些法规的确存在一些“灰色领域”,人们很难简单地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填补型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如果硬要作简单区分反而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影响法律应有功能的实现。

因为,法律的目的是“要使法规适用于某一生活关系,应寻求最适宜解决问题的法规,而不是区分公法、私法。

”14]诚然,惩罚性损害赔偿比通常的损害赔偿带有制裁性要素,在承认这种制裁的时候,必须注意避免因与刑事制裁重复而导致过严不当的结果。

但这属于刑事制裁与损害赔偿制度运用上的政策问题,不能成为理论上否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由。

15](三)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侵权责任法为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应与其他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协调而不冲突。

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说,一方面,由于损害赔偿既是侵权责任方式,也是合同责任方式,这就要求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协调;另一方面,其他法律中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协调。

我国现行合同法已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条规定的“增加赔偿的金额”显然属于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8条、第9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上规定表明,无论立法还是实务,均已承认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在侵权法领域不规定惩罚性赔偿,则会发生责任的不协调。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当事人事实上失去了责任竞合时的选择权。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可能既可发生合同责任也可发生侵权责任,若在合同法领域和侵权责任法领域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不论选择要求承担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皆可得到大体一致的赔偿;若仅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要求承担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会得到不同的赔偿,这会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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