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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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律适用(2篇)

我国涉外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外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涉外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民事、商事和刑事等法律关系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从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渊源、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原则1.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民事、商事等领域,我国在法律适用上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但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除外。

3.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在涉外法律适用中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确保我国法律的适用,维护国家利益。

4.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我国法律应当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性,以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1. 国内法渊源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

2. 国际条约渊源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渊源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我国承认的国际惯例。

3. 司法解释和案例在涉外法律适用中,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国内外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以指导具体案件的审理。

三、我国涉外法律适用的具体适用1.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合同关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未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如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如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适用,适用财产权益所在地法律。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引言涉外侵权案件是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于纠纷解决的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法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案件。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法院地的公共利益。

三、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协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该法律。

2.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以下因素可以作为判断依据:(1)侵权行为发生地;(2)侵权结果发生地;(3)当事人住所地;(4)合同签订地;(5)标的物所在地。

3. 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且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无法确定,法院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处理案件。

4. 公共秩序保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发现该法律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法院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8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1、法院地法原则 理由:侵权法是“准刑法”(萨维尼) 反对:更接近合同法,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莫里 斯) 2、“双重可诉原则”即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 法院地法 3、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 选法院(forum shopping)。因此,一般作为侵 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我国新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 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 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三种模式 (一)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 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张视不同情形,将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为 若干种类,每一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三)主张在确定不当得利的准据法时,彻底抛 弃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而采用“个案分析法”




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 提出人: 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基本含义: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 (注意:与合同自体法不同) 理由: 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 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 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起源 典型案例: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克科 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 2、立法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25 条“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 施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 国有更为密切旗国、领海国 (三)海上运输引起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四)油污损害:《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1969年订立,1976、1984、1992年通过了三 个议定书。1992年的议定书取代以往的内容。 2、主要是实体内容,也包括管辖权与承认与执行 的内容。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讲课文档
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
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 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 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 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 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 (注意:仅就其构成而言)
第十五页,共59页。
对此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 “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
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 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
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
第十六页,共59页。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
第八页,共59页。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Torts,来源于拉丁文torquere,delictum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债。 (法定之债) 关系:受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是债权 人,致害人是债务人。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 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 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 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 是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二十七页,共59页。
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
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 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
第十四页,共59页。
(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
19世纪下半叶开始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立法上给侵权行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并不一致。

例如,古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

它比现代意义上侵权行为的内容广泛,其中“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现代的“违约行为”,而“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的“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过失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等行为。

日本民法则把侵权行为称为不法行为,只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导致损害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理上一般笼统地把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一致。

如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蒙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有的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乃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学者为解决这一问题曾先后提出以下三种理论:(一)法条竞合说。

(二)请求权竞合说。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又是如何处理的呢?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跨国公司和国际合作项目不断涌现。

在这个过程中,涉外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我国在涉外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被告: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二)案件事实美国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电子产品的跨国公司,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中国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相似性。

2018年,美国公司发现中国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美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经调查,中国公司并未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或许可。

美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财产所在地。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中国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场所,以及侵权产品销售地。

(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适用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美国。

因此,本案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美国法律。

(三)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因此,本案的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中国法律。

三、法院判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中国法律。

同时,考虑到被侵权人美国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其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应优先考虑美国法律。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我国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2.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优先考虑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

4.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循的法律规范,对于解决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主要遵循准据法原则。

例如,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会优先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出现融合趋势。

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求。

反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反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侵权事件日益增多,如何适用法律解决涉外侵权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和司法管辖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反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涉外侵权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侵害他国或他国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侵权事件层出不穷。

如何适用法律解决涉外侵权纠纷,既关系到我国国家利益,也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因此,研究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土内的涉外侵权行为进行管辖。

(2)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涉外侵权纠纷时,应当尊重各国法律制度,实现平等互利。

(3)国际惯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惯例,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2. 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对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涉外侵权的法律选择1.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后果发生地等地的法律。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最直接、最相关的法律。

(2)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的住所地法律通常与其经济利益、生活习惯等因素密切相关。

(3)受害人的住所地法律:受害人的住所地法律通常与其合法权益、情感因素等因素密切相关。

2. 涉外侵权责任的承担涉外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在确定侵权责任承担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具有重要影响。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涉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民族主权原则民族主权原则是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国家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2.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有关国际条约对案件有明确规定,则应优先适用。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有关国际惯例对案件有明确规定,则应优先适用。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将案件与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应考虑案件与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地的法律联系,选择最合适的准据法。

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如果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应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三、涉外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准据法的方法有:(1)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国法律,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国法律。

(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通常具有最强关联性。

(3)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当事人住所地法是指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法律。

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

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纠纷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侵权纠纷的概念涉外侵权纠纷,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纠纷主体具有涉外性,即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具有外国国籍。

2. 纠纷客体具有涉外性,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或者侵权结果涉及国外。

3. 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需要考虑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和适用。

三、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惯例是各国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我国在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惯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纠纷中,应当优先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国籍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合同履行地法等。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条约具有优先地位。

我国在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条约的规定。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外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中,当外国法律适用与我国公共秩序相冲突时,可以不予适用。

四、主要法律体系及其适用范围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领域,各国法律适用原则和制度存在差异。

例如,美国采用“反致”制度,而我国则采用“直接反致”制度。

2. 国际侵权法:国际侵权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侵权法领域,各国法律适用原则和制度也存在差异。

例如,德国采用“统一法”制度,而我国则采用“反致”制度。

3.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为解决涉外侵权纠纷而签订的协议。

在国际条约领域,各国法律适用原则和制度存在差异。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2篇)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涉外侵权行为概述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另一国境内或跨境对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涉外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性:涉外侵权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国际性。

2. 法律适用复杂: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3. 损害赔偿范围广泛: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三、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时,各国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根据侵权行为与某一国家法律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适用该国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优先考虑国际惯例,以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4. 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时,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 人身损害赔偿(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如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有共同住所地,则可适用共同住所地法。

2. 财产损害赔偿(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如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有共同住所地,则可适用共同住所地法。

3. 精神损害赔偿(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侵权行为地为依据,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如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有共同住所地,则可适用共同住所地法。

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日益增多,涉外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处理涉外侵权关系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适用方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1)主权原则: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公民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本国领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2)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各国应平等对待,实现互利共赢。

(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应以最密切联系地为依据。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普遍遵守的习惯性规则。

在处理涉外侵权关系时,可以参考相关国际惯例。

三、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确定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2)侵权责任的承担:确定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3)损害赔偿的计算: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2. 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在确定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时,最密切联系地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最密切联系地的参考:(1)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2)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侵权行为人的居住地或国籍国。

(3)受害人住所地:受害人的居住地或国籍国。

(4)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与合同签订地有密切联系。

3. 确定法律适用顺序在确定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应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3)我国法律:如果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无法适用,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选择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去国外发展,可能由于法律制度,甚⾄是习惯的差异问题,往往会发⽣很多涉外事件,可能⼤家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般侵权的法律适⽤1、侵权⾏为地法原则、当事⼈共同属⼈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适⽤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我国涉外⼀般侵权的发展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有限意思⾃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到侵权⾏为领域中。

个⼈认为可以分为以下⼏⽅⾯:(1)双⽅当时⼈均是外国⼈,并且侵权⾏为发⽣在国外。

如果当事⼈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另⼀⽅⾯,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法中确定“意思⾃治原则”的同⾏做法。

⽐如《瑞⼠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当时⼈均是外国⼈,⽽侵权⾏为发⽣在我国领域的。

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

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侵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具体方法和实践中的挑战,以期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参考。

二、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中,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保护主义原则:在保护本国利益和外国利益之间,优先考虑保护本国利益。

2. 国内法原则国内法原则主要包括:(1)属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2)属人原则:以侵权行为人或受害人的国籍、住所地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3)行为地原则: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外国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按照以下方法确定:2. 最密切联系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发生地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2)当事人住所地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法院所在地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 补充适用法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补充适用以下法律:(1)侵权行为地法。

(2)当事人住所地法。

(3)法院地法。

四、外国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实践挑战1. 法律冲突在外国侵权纠纷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例如,侵权行为发生地与当事人住所地或法院地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导致案件处理困难。

2. 法律适用困难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在体系、概念、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给法官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 法律空白在某些领域,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外国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导致案件处理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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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doc 26页)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责任就赔偿范围而言,一般可分为三种主张:其一是充分赔偿原则;其二是完全赔偿原则;其三是照顾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赔偿原则。

发达国家大多数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充分的赔偿,不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甚至要求其承担可预见的间接财产损失。

而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侵权责任人要给予受害人完全的赔偿,同时要参照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各国民商事法律在侵权损害的对象、侵权之债赔偿的方法和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规定,也会产生法律冲突。

总而言之,侵权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是非常普遍的,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加强,侵权的种类和范围将不断增多和扩大。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侵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已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是侵权的基本形式,其国际民事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来,普遍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习惯规则,传统上一直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则解决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自然人流动的频繁发生和以国际贸易为主的多种国际经济活动的增多,国际侵权的形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单一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已经不能公平、合理的解决业已复杂的侵权法律冲突。

因此,产生出现了一些新的解决国际侵权法律冲突的学说和立法。

如,英国莫里斯1951年提出的“侵权自体法”就是该领域的成果之一。

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主要采用以下冲突法规则确定准据法: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自意大利巴托鲁斯在十三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普通法系,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

即使在现代各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相继采用多项规则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例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发生地或赔偿请求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尽管侵权行为地法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领域具有普遍原则的地位,但为何而适用该原则,不同的国家和学者提出了各种主张。

法则区别说时期的法律根据是“场所支配行为”的习惯规则,由于侵权之债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侵权行为事实所在地的法律具有属地适用的优先地位,因此,应依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侵权之债准据法的连接点。

近代日本学者认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二是认为侵权法属于社会保护法,为了加重加害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的预测和评价的责任,唯依行为地法最为恰当。

英美学者则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理由。

此外,还有美国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债务生成说等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

虽然各国都依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之债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国际上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不尽一直,也就是对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不同。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和法律规定: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

采用该作法的有法国、日本、奥地利、秘鲁、希腊、泰国等。

例如1979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四十八条(1)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但如所涉及的人均与另外同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采用该种作法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

例如,1982年的《土尔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

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采用该作法的国家主要有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我国的司法实践等。

例如,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施地法律或后果发生地法律,择该两个法律中对受害人较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对行为之不法性,依行为实施地或后果发生地法律,如果行为在几个地方实施或后果在几个地方发生的,按上述任一地方的法律该行为是不法的,即为不法行为”。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领域的一个古老的原则,也是各国确定侵权之债的一般原则,在早期它甚至被作为一般国际民事侵权法律适用的唯一规则,但后来很快就发现在侵权之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有共同住所的情况下,有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很不恰当的,而适用其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更为合理,因此,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在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时是有条件的,只有这种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侵权行为地国家的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为前提条件。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大多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或适用这一规则,实践中有两种重叠适用的作法:(1)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民商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也涉及到法院地国的法律原则和秩序,因此,许多国家都将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作为本国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

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要求:①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地国家以外;②确定不法侵权行为成立的效力,主要依侵权行为地法;③外国当事人不可仅依法院地法的规定而请求赔偿。

例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一)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二)不法事实发生在国外,及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国外发生的事实,虽依日本法认为是不法的,但被害人无依日本法律所承认的损害赔偿及其他处分时,不得请求”。

(2)“双重可起诉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英国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上的一项原则,它把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倒转过来适用,即一个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英国法院起诉,法院首先依自己的法律规定可以起诉时,再参照侵权行为地法,也认为应追究侵权责任的,英国法院才受理该侵权行为的诉讼,这一规则被称为“双重可起诉原则”。

该规则是英国在1870年的菲力普斯诉埃尔(Phillips V. Eyre)一案中确定的。

14、侵权行为的“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1参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339页。

学说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2一文中提出的。

根据该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

莫里斯尖锐的批评说,对侵权行为地法普遍地、不加分析的适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如果一个英格兰驾驶人在法国开车发生了事故,给另一个英格兰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并且该另一人是车上的乘客,同时也是驾驶人的客人、佣人、或者家庭成员,那么就很难说为什么要由法国法来支配驾驶人对受害人的责任。

又如行为人在公海上或在无人居住的地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例如探险队的一个成员在无人居住的荒岛上对另一个成员实施了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就是明显的不适当,而自体法这种灵活的做法就能提供一种便利,法院可以适用探险队成员的主要居所或者国籍国家的法律。

如此适用“侵权自体法”或者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法院就可以避免有时可能遇到的限定“侵权行为地”一词含义的困难。

3该学说所确立的原则已为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用。

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富德(Fuld)在审理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 V.Jackson)一案中就采用了这一原则。

此后,美国法学会1971年编辑出版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适应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这一变革,将“自体法”或“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法律的原则”引入侵权的法律适用领域。

美国1971 年《冲突法重述》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同时规定这种最重要的联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损害发生地,第二,加害行为发生地,第三,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2转引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340页。

3戴西和莫里斯《冲突法》,李双元等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1月第933—9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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