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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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按照《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3〕57)号有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即2013年度缴费基数为2000元),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具体缴费金额如
下:
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从7月起按新的缴费标准进行申报缴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也相应由500元调升为最高可达1247元。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