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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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海运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资格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令88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㈢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第九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㈠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㈡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㈢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㈣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㈤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处罚适用)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
Project Management
政策法规
2012年第1期(总第151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 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 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 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 (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 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 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 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就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就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与状况。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就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与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质监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条件与能力,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或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三)单位章程;(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沪建质安〔2018〕22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26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w ord格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造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合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合用本办法。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造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交通港口、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社保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word 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下列简称行业协会) 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对监理会员企业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建设交通委对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国家、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88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13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13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13页)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包括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指导和质量控制的职能。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廉洁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架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理流程,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第九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监理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出具相应的监理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一、基本情况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自2009年开始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实施监督抽检,并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决定采取受监监督站监督抽检和总站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自2011年起,监督抽检工作在全市区(县)监督站全面铺开。

据统计,2012年全市所有区(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部落实了监督检测专项专项资金,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比2011年增加了30%;对2278个建设工程(含部分搅拌站)实施了监督抽检,共抽取建材样品6869组,工程实体6891组;针对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具整改单105份,行政处罚立案45件,结案52件,结案罚款金额195.5万元。

实践证明,监督检测是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检测活动监管措施。

但是,由于实施要求不明确,各区县和部分专业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测的做法上各不相同,也不尽规范,监督检测的效能没能充分发挥。

为了规范监督检测行为,在总结近几年实施监督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1、《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

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2、《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监督检测、信息系统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上海市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讲稿)

上海市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讲稿)
(解读:按照GB50319—2000 《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 程师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 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十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 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 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 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 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 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 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 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的业务 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监理直接委托和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 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2、国家法律、法规上已有有关监理管
理的内容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也简略了。
3 、针对上海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国 家有关部门规章基础上:
﹙1﹚有针对性地强化、细化国家和本市 现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 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同时在上述的框架内探 索可行的制度创新。
﹙2﹚针对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方 面存在的某些缺陷,调整监督管理职能,转变监 督管理方式,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关 系。加强了执法监督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解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通过:2011年10月24日 上海市市政府 第123次常务会议。
2 、 施行:2011年12月1日起。 3 、 公布: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7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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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工程监理水平的高低与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1997年,上海颁布《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确定了应当监理的工程范围,并对监理企业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7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监理市场准入、监理行为规范等方面对监理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暂行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1年,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世博会场馆等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同时,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规模和集中度不断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全市监理行业年均签订监理合同额为40亿元,监理企业已发展为252家,监理从业人员保持在32000人左右,其中有4600多人取得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形成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包括安全监理员)三个层次的人才队伍。

尽管本市监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与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质量控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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