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合集下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征收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鄂地税发[2012]12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联系人熊斌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08•【字号】鄂地税发[1997]314号•【施行日期】199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屋转租是房产出租行为的延续,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房屋转租人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旅店业出租客房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客室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将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经营的,由于改变了提供住宿服务的用途,应由出租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在对依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房屋所占的房产原值部分扣除。

四、关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应根据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鄂政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主要表现为: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不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县域经济实力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市县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比例偏低,分成级次过多,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不利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民生支出政策的落实等。

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鄂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1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发展要求,构建全域发展新优势(一)突出高质量发展目标。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向,把握“高”和“新”的定位,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14家、省级高新区超过30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超过2.3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万家,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7%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二)强化自创区创新引领。

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大胆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实现自创区与自贸区改革举措的深度叠加、改革创新功能的有机融合,加快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撑武汉创建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一、地方税收政策概述地方税收是指在中国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实施的税收制度。

地方税收系统包括了各级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各项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税、地方附加税、地方政府性基金等。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与纳税人办税行为相关的政策,旨在规范纳税人的税务行为,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缴税。

二、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意义1.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缴税: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制定能够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遵守税收规定,合法缴纳税款,减少非法避税行为。

2.促进地方税收的增长: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完善地方税收办税政策,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地方税收的增长。

3.优化税务环境: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优化税务环境,提升办税效率。

三、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纳税人的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的注册、备案等环节。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身份。

2.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人需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以免影响自身的信用记录。

3.税务优惠和减免政策: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还包括了针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相关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税务负担。

4.税务稽查和处罚: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税务稽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措施。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被纳入税务稽查范围,一旦查实,将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执行机构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地方税收政策。

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方税务局咨询税收政策,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五、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建议1.增加纳税人的税收知识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税收教育活动,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遵纳度。

如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如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如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减税、优化税收结构以及推动税收征管创新等方面探讨如何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一、减税政策的实施减税是一种常用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通过降低税率、提高起征点等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刺激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

政府可以通过减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同时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增长。

二、优化税收结构税收结构的优化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税收结构应该更加合理,避免过度依赖某一项税种对经济产生过大的负担。

其次,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减少传统产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通过环境税等措施引导企业向环保领域转型,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推动税收征管创新税收征管创新是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益的关键。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建立起更加高效、便捷的税收管理体系。

例如,推广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等手段,加强对纳税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透明度,降低企业和政府的税收成本,增强各方的合规性。

四、完善税收激励机制除了简化税收程序外,完善税收激励机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奖励等方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激励,鼓励他们创新、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技术水平。

同时,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使得经济得到更好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解答疑问、提供指导,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守税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减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税收征管创新、完善税收激励机制以及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可以有效地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鄂政发[200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鄂政发[200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鄂政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省与市州原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州分享25%;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分享比例维持不变。

各地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县级财政状况,妥善处理市州与县(市)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法定支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鄂地税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5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鄂政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2002年7月24日)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省级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现行省与市、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实施所得税等收入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与市、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各级税收收入的方法,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二)坚持全省统一税种、统一比例、统一属地征管、统一基年核算的原则,规范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税收征管关系。

(三)坚持确保基数,增量分成,维持市、州既得利益,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

(四)坚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因改革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与市、州的收入范围,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实行中央、省与市、州分享,并对七个小税种的结算政策予以调整,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州划分范围不变。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阔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一)凝神聚力推动竞进发展。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定力,始终保持竞进姿态,在全省上下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

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以扩大有效投资为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主战场,着力搞活实体经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二)深入实施省重大专项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20个重大专项480个(类)重大项目,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省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

加快今年360个省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等保障,确保顺利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三)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

一是加快信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

加快推进第四代移动信息技术(TD-LTE)、宽带网络、“三网”融合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武汉国家级互联网直联点、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武汉、黄石等地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

推进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等7个在建铁路项目,麻城至武穴、建始至恩施等37个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天河机场三期、武当山机场等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1110亿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鄂地税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地税机关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实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法律救济中,向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纳税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统一、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

纳税服务的核心和第一要务是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纳税服务要以公平执法为根本,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优化征管程序为目标,努力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域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

纳税服务工作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纳税服务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鄂地税发[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暂不征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合征收率为5%-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

1%征收;(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作者:————————————————————————————————日期: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一、保障和改善民生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三峡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五)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十六)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七)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社会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婚姻介绍服务以及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九)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二十)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十一)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二)举办文化活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广播影视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五)动漫研发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十七)文化企业事业发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08年底以前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转制为企业后,其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产、土地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三)文化事业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十四)勤工俭学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十五)学生实习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六)社会助学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七)高校后勤改革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

(三十九)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十)进修培训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十一)科学普及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三)教学用地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五)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十六)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