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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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新月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固原市新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新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新月公司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

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新月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新月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新月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新月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新月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市(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新月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

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新月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新月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新月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新月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新月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新月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新月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新月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新月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新月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新月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新月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新月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新月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新月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新月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代理新月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新月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新月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新月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新月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五、日常工作

1、代理商须按新月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新月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2、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新月公司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3、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六、价格、窜货

1、新月公司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新月公司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新月公司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4、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5、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新月公司公司可不追究;

6、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新月公司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七、保密

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新月公司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新月公司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新月公司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销售管理

1、新月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

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新月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新月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新月公司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 其他严重损害新月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新月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新月公司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新月公司取得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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