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财产保险合同 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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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中 只载明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 保险。
案情简介
2019 年5 月,兴安保险公司向农民宣传麦场 夏粮火灾保险,村民李旺旺于 5月28日于该保 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投保小麦 7亩,预 测亩产700斤每斤0.4元,合计承保小麦 4900斤, 保险金额1960元。保期自同年 6月5日小麦进入 打麦场起,至 7月5日止。
保险。 3、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 承保财产的价值 确定保险
金额的。 4、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 因保险事故致损之
时的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 短期性保险合同。 6、代位求偿 和委付制度 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理
赔环节。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 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 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 的一种保险;
李旺旺要求赔偿 1860元。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收 成没有预计的 4900斤,拒绝赔偿。李旺旺起诉于法 院。
(三)按保险保障的范围:财产损失保险、信 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2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 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 般意义上财产保险合同均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 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泛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狭义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 防损等多种职能。
? 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 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
பைடு நூலகம்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保障的功能在于补偿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1 )应当使被保险人依据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 (2 )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予以补偿; (3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为此,损失补偿原则以 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
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如果是投保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火 灾,或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在 打麦场以外打麦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不赔偿。
李旺旺按期一次交清保现金额 1%的保险费。合同 生效。
6月14日中午,李旺旺回家吃午饭,麦场无人看 管。突然起火,虽经村民们奋力抢救,火灾严重, 所剩小麦无几。当日下午,李旺旺将火灾情况通知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协同公安局进行现场勘察,结 论:失火原因不明,剩下小麦 250斤。
3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依约交付保险费
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不论投保人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 合同,均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保险人交付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拒绝交付 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以诉讼方式追索保险费, 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如解除合同, 投保人仍有义务交付自合同成立至被解除的期 间的保险费。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 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二)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 值保险 1、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当事人将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 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 行赔偿的保险。
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 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 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 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
2019 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 发生火灾,烧毁了近 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 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 服,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 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 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 部损失。
? 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 司在知道该车是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 抢险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保险合同有 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 法院。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是财产 ,故又称产物
保险。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 失补偿性 合同。故又称损失
案情简介
2019 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 期自2019 年4月15 日零时至 2019 年4月14日24 时 止。共计保险费 15000 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 3 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 2019年6月15日前缴纳 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 2019年9月15日前缴纳 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 2019年12月15日前缴 纳5000 元,届时缴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 行办理委托收款。
第4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12 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 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 案情简介
? 张某于2000年7月26日购买一辆新捷达牌汽车,于次日 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 保额85万元。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 9月 28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
?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至失窃时未上牌,《机动车辆保险条 款》第5条11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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