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调动员工岗位吗
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2023年霸王劳动合同常见条款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1(1469字)霸王条款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无条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员工不得拒绝违法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给员工调整岗位是需要满足以下任一前提条件的:1、双方合意;2、员工不胜任工作;3、员工医疗期满后无法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4、企业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导致员工的岗位或工作无法继续。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岗位/薪酬/地点变更的条款,即便员工在合同上签字了,但因这种条款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员工责任、排除员工主要权利,故而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企业给员工调岗要具备合法性,就需要定制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可量化的`考核体系、标准以及与岗位级别所匹配的薪酬制度。
霸王条款二: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法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能在两种情形下为员工设定违约金情形:1、企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员工在服务期未满离职的,需要赔偿违约金;2、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企业也可以要求违约金。
除此之外,企业为员工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虽说企业在法律之外给员工设定的违约金无效,但此类违约金义务若是给企业设定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认可企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霸王条款三: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的,离职当月工资不予发放违法理由:工资是基于员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只要离职前员工实际工作了,企业就应当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出现急辞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比如工作没有交接导致损失的,可以向员工索偿。
霸王条款四:员工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员工承担,与企业无关违法理由:鉴于企业负有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执业培训等相关责任,同时劳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故而法律在认定工伤时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无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都属于工伤,因此企业一样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5-1.56 公司强制调岗逼迫员工离职怎么办
152-公司强制调岗逼迫员工离职怎么办老板想法让员工离职又不愿支付赔偿金,最常见的方式是,不经过员工同意调换岗位。
例如行政人员被调到了销售部门,将离家近的员工调到公司一个离家很远的办事处等。
如果员工不愿意按照公司安排调动岗位,超过三天不来上班就做自动离职处理,没有任何补偿。
公司很多同事不愿意调动工作岗位,也不想离职,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逼迫员工做决定,员工能要求补偿吗?1、如果公司能证明调岗具有合理性比如客观情况发生,经营方针变化,原岗位客观上不存在了,必须要调岗的。
当然这种情形下,员工应该也能理解公司的,双方不会发生争议。
2、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调岗具有合理性此种情形应是指公司打算开除员工,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调了一个员工无法接受的岗位,此种情形不合法。
员工可以仲裁要求恢复岗位。
那么,何种调岗是合法的,何种是不合法的?具体情况就很复杂,仲裁会根据实践来裁决。
调岗涉及到岗位内容变化,工作地点变化。
岗位内容变化:这就需要考虑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应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变更,不做任意降薪,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不应产生难以克服的障碍。
工作地点变化:如果从本市调到外省的,当然不合法。
如果是本市,要看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是否提供了交通工具。
3、如果公司举证,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能力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4、调岗对应的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调岗就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官方解答:只要超过一个月,员工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新的岗位调动。
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
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
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2022专升本考试试题题库劳动法
一单选题 (共20题,总分值4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 C )A.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B. 按照本单位平均工资确定C.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D. 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2. 对劳动者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 C )A. 平等保护B. 全面保护C. 基本保护D. 优先保护工费3. ( D )不是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方面的内容。
A. 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B. 检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C. 检查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D. 调查和解决企业工资差距问题4. 未缴交医疗保险费期间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 B )支付。
A.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B. 用人单位C. 用人单位与本人一起D. 本人5. 下列关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是( A )A. 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属于劳动行政相对人B. 某公司聘用李某为车间总顾问,这种行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C. 小王于2月初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D. 职介机构被授权行使某些劳动行政职能时,它属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6. ( C )是劳动权的核心A. 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B. 就业权和择业权C. 休息休假权和劳动保护权D. 劳动保护权和职业培训权7. 下列有关公民的劳动义务叙述不正确的是( B )A.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B. 劳动者负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C. 劳动者在工作中负有互帮互助的义务D.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纪律8. 下列不符合劳动标准制度内容的是( A )A. 最短工作时间B.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C. 最低工资标准D. 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9.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 )A. 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B. 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C. 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D. 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10.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涉及的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A )A. 基本工资总额B. 计件工资总额C. 计时工资总额D. 劳动报酬总额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 C )A. 试用期B.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C.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D. 工资12. ( A )是雇员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
企业可否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权,不经员工同意直接调整其岗位?活着的法律调岗,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调岗必须有依据,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法律约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调岗。
第二,劳动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调岗”。
除此之外,均不得对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调岗.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可以作为“调岗"的依据,但是,实践中却发现很多所谓的“约定”非常模糊,甚至属于“霸王条款",如“甲方可根据需要/工作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就属于比较笼统的约定,容易发生纠纷。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则很难获得支持。
相关案例王女士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工作岗位为SQE部门助理工程师、工作地点为上海;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经营状况和王女士的绩效及能力表现,可调整王女士的部门、职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王女士不同意调整,应于上海某科技公司作出调整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表示;未经上海某科技公司指定主管人员或代理人同意,连续旷工三日且无正常理由说明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8月,王女士所属工作部门组织及业务转至苏州,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女士送达部门调整通知书通其于2013年8月28日8时前至苏州报到履职,主要工作性质及内容、劳动报酬均不变。
王女士书面回复上海某科技公司表示不同意转调.2013年8月28日,王女士未至新岗位报到。
当日下午,王女士向原部门负责人张某(已转至苏州工作)请年休假2天(即8月29日,8月30日),获准许。
2013年9月3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女士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9日,王女士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125元。
企业职工调动工作程序
企业职工调动工作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对此,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1. 依据企业的岗位责任管理规定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会对职工的岗位和工资进行调整。
在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有“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职工的工作情况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况下,调岗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的变动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因此,调岗调薪一方面是企业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
企业制定的岗位责任管理规定,内容通常包括:1) 岗位的分类及说明,岗位的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劳动岗位的挂钩管理;2) 调岗调薪标准,即明确职工的考核成绩未到达某个合理的标准时,企业有权利对职工进行岗位和报酬的调整;3) 调岗调薪的程序,即当达到调岗调薪的标准时,如何启动,由哪个部门,经过什么样的步骤完成调岗调薪的程序;4)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并进行公示,要求每个职工认真学习。
如何依法对员工进行降级、降薪、调岗
如何依法对员工进行降级、降薪、调岗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经理,如何依法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的经营状况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调整薪金待遇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处理得好能够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劳动争议,闹上仲裁庭,甚至输掉官司,被动地向员工进行赔偿,影响公司的声誉。
调整岗位不干怎么处理降级、降薪与调岗是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事情,中国劳动争议网程向阳让大家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小曹原是某宾馆商品部的一位售货员。
今年3月,总经理发现顾客经常因为宾馆的娱乐场所不足而提意见,于是将商品部的经营场所改造装修成了台球室,因此撤销了商品部。
在对商品部的人员进行安置时,宾馆依据劳动合同中甲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的约定,分别将商品部的员工分配到了其他部门工作。
其中小曹被调到客房部,从事客房服务工作。
小曹接到调动决定书后,由于不愿意干客房服务工作,便找到了宾馆人事部。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宾馆有权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
我现在代表宾馆正式通知你,三天后,你必须到客房部报到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人事经理一脸严肃,并郑重其事地回敬了小曹。
小曹看到人事经理毫不示弱,一赌气,半个月没上班,心想,看你们能奈我何?出乎小曹的意料,宾馆以她连续旷工半个月为由,作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曹不服,她认为,宾馆变更劳动岗位之前,应与她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一致,才能调整她的工作岗位。
宾馆单方变更她的劳动岗位,已是一种违约行为,现在还要以旷工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
大家围绕这个案例各抒己见,有的认为人事经理的做法过于武断,容易与员工引发冲突,有的认为企业这样做没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大家认识到,虽然在法律上公司没有大的违法行为,但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在变动岗位时平等协商的原则,易引发冲突,给企业带来人心不稳。
劳动合同上约定可以调岗
调岗,即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项常规操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条款,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调岗的定义、法律依据、约定调岗的必要性、调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调岗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调岗的定义劳动合同调岗,是指企业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个人能力、意愿等因素,对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进行调整的行为。
2.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调岗事项进行了规定。
二、约定调岗的必要性1. 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断变化,客观上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以适应市场需求。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条款,有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员配置,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2. 促进员工个人发展企业通过调岗,可以使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上锻炼自己,提升综合素质,有利于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
同时,员工在企业内部的流动,有助于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3.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条款,有利于明确调岗的条件、程序、待遇等事项,防止企业在调岗过程中侵犯员工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劳资纠纷。
三、调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1. 调岗通知企业拟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应提前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调岗原因、调岗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2. 协商一致企业与员工就调岗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如员工不同意调岗,企业应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迫员工调岗。
3. 书面变更双方达成一致后,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书面调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调岗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员工在调岗过程中的待遇、福利、培训等事项。
2020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1:调岗时能否调薪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
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
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2:不接受能否视为旷工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单位单方面调岗位要这样操作
单方调岗要这样操作!(终于明白了!)王二是甲公司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 B 班班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员工”,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
2014 年7 月,甲公司通知王二到成一课 C 组 C3 班支援。
王二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甲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王二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14 年 7 月底,甲公司以王二记满两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后王二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随时调整王二的工作岗位,甲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将王二调整到邻近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甲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因此发生改变或工作报酬有所降低,故甲公司对王二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甲公司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后,王二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甲公司对王二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用人单位能否模糊约定工作岗位为“员工”?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岗?法院支持怎么样的单方调岗?【实务分析】一、岗位如何约定工作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位、职务和职能等组成。
工种是指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的性质、特征或服务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
例如制造业的工种有电工、车工、铸工、锅炉工、司炉工、电焊工、维修工等;职位是指工作中的位置或地位,如主任、经理等;职务是指职位应担任的工作,如总经理是职位,职务是指决策管理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等;职能指的是知识、技能、行为与态度的组合。
总经理的职能就是高层管理。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对工作岗位中工种、职位、职务、只能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动都构成岗位的变动。
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不能滥用
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就业促进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这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
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进行合理行使,不能滥用。
案例一基本案情:网约车司机因“消极怠工”被辞退2023年6月,朱入职公司担任网约车司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向朱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情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经公司质询培训仍不改善的视为消极怠工,消极怠工两次(包含两次)的……此外,公司有规章制度载明,不服从公司业务安排或不服从公司调度,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朱在上述规章制度阅知单上签名,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制度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和履行该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2023年5月,公司向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朱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朱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的加班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垫付的燃油费。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朱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职工未按公司安排到指定区域接单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称,朱入职开始,公司就强调驾驶员需要到热点区域接单,朱同意并知悉后签署了相关劳动合同,且在相关规章制度中签字确认。
该公司认为,由此可见双方,就朱到热点区域上线工作已达成一致意见。
但2023年2月份至2023年5月期间,朱多次出现未进入热点区域、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调度,以及在家住处附近恶意上线挂工时等严重消极怠工现象。
岗位调动,员工不同意要怎么办
岗位调动,员工不同意要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人员变化、劳动者自身原因,希望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应同员工协商解决,不可以以不同意岗位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地点、报酬等无疑是劳动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
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协调员试题(含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员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六十C、百分之八十D、百分之五十正确答案:C2、情绪状况最容易被识别出来的是()。
A、体态表情B、言语表情C、眼神表情D、面部表情正确答案:D3、协商代表的任期()。
A、长于集体合同期限B、与集体协商期限相同C、短于集体合同期限D、由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决定正确答案:B4、下列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程序的是()。
A、开庭审理B、仲裁申请C、案件归档D、立案受理正确答案:A5、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
A、98B、90C、60D、104正确答案:A6、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因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B、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C、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可以视为正常出勤D、因参加工会组织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正确答案:B7、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多元的B、劳动争议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C、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D、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正确答案:A8、下列关于行政规章的说法错误的是()。
A、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B、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相同C、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D、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正确答案:B9、在现代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活动中,管理主体不包括()。
A、直线经理B、一般员工C、高层领导者D、地方劳动保障局正确答案:D10、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案例精解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
案例精解用人单位如何行使调岗权【裁判要旨】1.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单方调岗权外,用人单位行使调岗权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岗位约定。
2.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一般认定有效,但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基本案情】卓某于1997年6月24日入职某有限公司,任职部品一部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班长。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工作岗位为"员工",卓某同意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随时进行调整。
2007年6月2日,某有限公司通知卓某于2007年6月2日9时起到成一课A组A3班支援工作。
卓某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
2007年6月5日、6月6日某有限公司分别以"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上班怠工,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及"上班怠工,擅离职守"为由给予卓某记大过两次的处分。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以卓某记满二次大过,将其开除处理。
后卓某申请仲裁,请求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卓某同意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随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某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卓某调整到邻近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卓某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因此发生改变或工资报酬有所降低,故某有限公司对卓某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某有限公司向卓某发出岗位变动的通知后,卓某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某有限公司因此对卓某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实务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行使调岗权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另行安排或者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操作员工调岗、岗位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实用资料】
调岗的正确姿态导读关于调岗,用人单位认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而员工则认为调岗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企业与员工观点上的分歧导致了实践大量调岗争议的发生。
我们认为: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调岗方式(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岗情形1、双方平等协商,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调岗。
2、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调岗调薪,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同劳动者协商一致。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情形有:(1)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等。
(2)约定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分公司、代表处、部门撤销,相关项目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
(二)用人单位法定单方对劳动者调岗情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有观点认为,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协商调岗。
我们认为,从第40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
理由如下:(1)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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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约定和岗位调动2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
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公司这么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变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此,《劳动合同法》第29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由此可见,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是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既约定了工作岗位条款,又约定了可以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工作岗位的条款,该两项约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因此,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篇二: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进行随意调岗吗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条款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应当理解为公司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但是,劳动合同约定并不意味着公司可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具有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2、员工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该员工不能胜任新工作,公司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员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公司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关于公司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意见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尤其是在公司辞退员工、处罚员工等纠纷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因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
公司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向公司提出几点参考意见:一、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一)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赋予类似的效力。
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二)公司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公司制定的所有规章都能产生上述效力。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效的公司规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制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一)规章的制订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通过“民主程序”。
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程序,可以视为“民主程序”: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3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
(二)规章的公示公司规章制度公示中最应注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阅读规章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2在厂区将规章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4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个条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公司规章时,如果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条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合法化的作用。
重庆市尚无相关规定。
如果今后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公司规章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公司在规章制订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三、公司规章的合法内容(一)公司规章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公司规章如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如:某公司自行在规章中规定实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规定低于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加班费支付标准,这样的内容是无效的。
(二)公司规章应有罚则内容公司规章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否则,规章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
公司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
(三)公司规章对于辞退员工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解释,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对是否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否属“重大利益损害”,并无明确规定,应由公司规章加以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上述辞退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视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节,分若干种情形加以规定:1单个严重违纪行为即可辞退。
如规定:“员工不服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
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工作分配,予以严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一段时期内同类违纪行为合并加重。
如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予以书面警告;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达1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4一段时间内多次处罚累计加重。
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累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罚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篇三:合同约定与岗位调动合同约定与岗位调动案情介绍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工作调动。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履行劳动合同。
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
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缀后。
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
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是变更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
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