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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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点试题及答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点试题及答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时政试题23道附标注版原文I. (多选)J会会员享有()。

A. 选举权13. 被选举权C. 监督权D. 表决权参考答案:Al3D[解析l'《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T会会从享有选洋权、袚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2. 《条例》指出,选举工作在()党组织和()工会领导下进行。

A. 同级、同级13. 上一级、同级C. 上一级、上一级D. 同级、上一级参考答案:I)[解析l'《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L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3.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屈选举的筹备工作由()负资。

A指定的人员B. 苏备组C. 上届工会委员会D. 工会主席参考答案: C[解析]:第七条基M T.会委从会换屈选洋的苏备l作巾七屈l会委员会负贞。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苏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丁作衙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4.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接选举产生B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乙C. 工会委员会的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接选举产生D. 工会委员会的斗席可以由:L会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参考答案:D[解析】:第三条枯层I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5. (多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下列对千委员名额的表述正确的有A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P 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8.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C.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D.50001人以上,设委员31至47人参考答案:ABC[解析】: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4勺i:25人.设委员3罕5人,也可以设l:J名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1'13 年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JOOI人至5000人,设委员15穿21人:5001人于(10000人,设委员21乐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从37罕45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

XXXXX局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XXXXX局第一次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XXXXX工会第一届委员会。

第一届工会委员会设委员5名。

三、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

委员候选人为7名,选举5名,差额2名。

四、参加大会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各位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六、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

七、候选人必须获得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中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由大会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

一张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提名XXX、XXX、XXX为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清点和统计。

十、投票的顺序是:监票人、计票人、主持人、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为了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程序。

1.选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合法会员的选举权。

2.选举工作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流程,确保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

3.选举工作应当进行公示,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程序和相关规定,接受会员监督和意见,确保选举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二、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

1.候选人应当是本工会基层组织的合法会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竞选的职务。

2.候选人应当接受提名,提名应当经过提名人的书面确认,并经过候选人本人的同意。

3.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确保提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投票。

1.选举工作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工会会员组成,监督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2.选举工作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会员的投票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个人利益的干扰和影响。

3.选举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会员监督和检查。

四、选举结果的处理和任期。

1.选举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被选举人应当接受选举结果,并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被选举人的任期应当根据工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会员的利益,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

3.选举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进行处理,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其他规定。

1.选举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工会组织的规定。

2.选举工作应当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鼓励会员就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会基层组织的民主和团结。

3.选举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基层工会选举的步骤及要点

基层工会选举的步骤及要点

基层工会选举的步骤及要点基层工会选举是劳动者自主组织并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其选举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下面将介绍基层工会选举的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在进行基层工会选举前,首先需要确定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选举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以便更多的工会会员参与其中。

选举地点应选择一个开放、公平、安全的场所,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步:成立选举筹备小组在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后,需要成立选举筹备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整个选举过程。

选举筹备小组成员应当由工会会员自行推举产生,其中不得包括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亲属。

第三步:公告选举通知选举筹备小组应当在选举前适时发布选举通知,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候选人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

选举通知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工会会员都能获知选举的相关信息。

第四步:提名候选人在确定选举时间、地点和候选人资格条件后,工会会员可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在职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等。

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提名或现场提名,确保提名过程公开透明。

第五步:进行候选人宣讲在提名候选人后,应当组织候选人宣讲会,让候选人介绍自己的工作计划和理念,让工会会员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为工会会员做出更好的选择。

第六步:投票选举在候选人宣讲后,进行正式的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选举筹备小组应当设立投票监督员,监督投票过程,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七步:计票和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应当及时统计投票结果,并向选举筹备小组报告。

选举筹备小组应当公布选举结果,并在选举结束后及时通知胜选候选人。

总结:基层工会选举是工会组织中的重要环节,其选举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只有通过民主选举,工会组织才能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工会会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基层工会选举的步骤及要点有所帮助。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应当由工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领导,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2. 工会委员会应当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选举程序的规范。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程序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候选人资格的要求。

1. 候选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工会组织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支持度。

2. 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能够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为职工服务。

四、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监督。

1.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投诉,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五、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素质和选举意识。

2. 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活动。

六、选举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不断完善选举工作制度。

2. 加强对选举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

1. 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暂行条例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全体职工群众了解并遵守本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条例X X省X X公司工会工作条例一、总那么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中华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和会员利益代表。

工会在公司中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会设置和隶属关系公司工会满足规定条件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工会承受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

根据工会章程规定和上级工会批准,公司设工会委员会,在下属部门、企业、子公司设立工会的各级基层委员会。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公司组织构造的变化和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工会组织的设置,保证工会组织体系的健全。

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直属公司工会领导。

外地子公司的基层工会组织或会员,由本公司当地工会和工会组织双重领导。

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按规定划拨工会经费。

不得干扰、阻挠依法组建各级工会。

公司终止工作被撤销,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三、工会内部机构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高效精干的原那么设立内部机构。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工会选举推荐产生,每届任期x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大会。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基层工作机构,检查、催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劳动权益、女职工、投诉与仲裁、员工福利和经费审查等假设干工作委员会或工作部。

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由该基层单位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x年,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不必要求基层工会委员会对应设置内部机构,不设棠委制:公司不得将工会办事机构归属部门:四、工会人员公司工会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工会主席、副i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选举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基层工会选举办法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小组成员主持。

三、××工会第×届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员由×名委员组成,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

××工会第×届委员会候选人为×名,差额×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为×名,差额×名。

四、××工会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议名单,经代表讨论,大会通过。

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印刷选票,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五、选举××工会第×名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大会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进行。

当选委员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应选名额最后一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时,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如不同意票数也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六、参加大会的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本单位工会会员均有被选举权,正式代表对候选人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

划写选票时,如同意,请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划一个“○”;如不同意,就划一个“×”;如弃权,不要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空白的长方格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划一个“○”。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O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委员选举办法(1)

工会委员选举办法(1)

工会委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时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工会委员候选人按
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

三、工会委员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报经单位领导班子审查
同意,提交工会大会选举。

四、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举有效。


选人须获得应出席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五、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小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
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本次大会应选工会委员4名,候选人5名。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或
另选他人。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投不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另选他
人的,在另选他人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
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八、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经
大会全体会员通过。

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监票人
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九、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
下清点选票,由监票任将收回选票总数向大会主持人报告,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向大会主持人宣
布当选人员名单。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条例。

于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本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度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本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度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范围

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范围

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范围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制度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选举原则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选举机构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由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三、选举程序工会组织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确定选举名额和候选人条件;2. 提名候选人;3. 组织选举;4. 确定选举结果;5.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选举方式工会组织的选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

直接选举是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间接选举是指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再由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五、选举监督工会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举工作,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公布选举结果,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申诉。

六、选举结果的处理工会组织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批准,选举结果无效。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总之,工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范围涵盖了选举的原则、机构、程序、方式、监督和结果处理等方面,旨在确保选举工作的民主、公正、公平,保障工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年《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年《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年《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成为社会热点。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战斗力和竞争力,国家机关颁布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本文将围绕该条例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实施意义。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分为七章24条,分别涵盖了基层组织的建设、管理、选举、考核、党员发展、宣传教育和监督等方面。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提出要落实“党委领导、工会参与、监事会监督”的原则,并强调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为职工利益发声。

此外,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的组成和等级体系,规定了党支部、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和妇女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其次,该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必须建立健全选举制度,推动组织民主化。

在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选举产生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代表委员会等职务人员。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选举程序和条件,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的考核机制。

考核主要以工作业绩和组织建设情况为依据,对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代表委员会等职务人员进行评定和奖惩。

同时,还要求各级领导机关要建立考核协调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党员发展和宣传教育的相关制度。

在党员发展方面,条例强调要坚持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积极发现和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党组织。

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基层组织要加强对职工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全面推进企业发展。

最后,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的监督机制。

强调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和职责,要求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制定。

总体来说,《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点关注在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上,借助相应的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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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

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

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

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

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三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

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女职工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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