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用水成本,保障单位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用水设施、设备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绿化用水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节约用水工作,包括用水计划、用水统计、用水检查、用水整改等。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节约用水工作。

四、用水计划与统计1. 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单位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制定月度用水计划,并报节约用水管理员审核。

3. 节约用水管理员应定期统计各单位用水情况,对用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

五、用水检查与整改1. 节约用水管理员应定期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发现的水管漏水、设备跑冒滴漏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用水教育与宣传1. 单位应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

2. 通过举办节水知识讲座、发放节水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节水知识。

3. 在单位内部设立节水宣传栏,宣传节水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具体措施1. 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用水浪费。

2. 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13•【文号】水资文[1999]245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资文〔1999〕24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紧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切重大国策。

组织、指导、监督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是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务求实效,努力开创节水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水资源紧缺的情况极为严重。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开源与节流并举,减少浪费、防治污染和加强管理。

要把节水作为一项长期的硬性措施,落实到各行各业、家家户户。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搞好这项系统工程。

中央多次强调,对这三项工作(人口、资源、环境),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

这三项工作搞得如何,成效怎样,要拿一把手是问,任期内要逐年考核,离任时要作出交代,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当前,首先要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提出节水的目标、要求、措施,实行节水目标责任制。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已在水利部成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的节约用水工作。

各地要抓紧落实国务院规定,尽快明确负责全面节水的管理机构,报全国节水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备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要在农业、工业、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全面节水。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水资管〔2021〕39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是我国的基本水情。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必须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水安全支撑。

现就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健全初始水权分配,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绿色发展,“四水四定”、量水而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协调、分类施策,改革创新、两手发力,面向社会、共同参与。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推动落实“四水四定”的“硬约束”基本形成,面向全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严格管控,用水效率效益明显提升,全国经济社会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全国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北方60%以上、南方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6亿亩,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9%,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的节水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内部的节水管理工作,包括用水计划编制、节水设施建设、用水监控和浪费行为惩处等方面。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五条用水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避免浪费。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用水计划,合理安排工作生活用水,严禁超额使用。

第三章节水设施建设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节水设施的采用,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合理配置节水设备。

第八条节水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节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四章用水监控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安装用水监控设备,对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用水监控设备应当具备准确、可靠的性能,能够自动记录和报警。

第十二条用水监控数据应当及时收集和汇总,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节水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节水意识的认识和重视。

第十四条节水宣传应当多样化,形式灵活,注重实效,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组织水资源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节水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六章浪费行为惩处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浪费行为的监测和惩处制度,发现浪费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对于频繁浪费水资源的个人或单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水资源浪费行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机关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予以处罚。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经济、规划、卫生、质量监督、价格、财政、环保、房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相应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对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单位节水工作,理顺机关单位用水秩序,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节水意识的培养1. 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水资源节约意识培养,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2. 在机关单位内部设置节水宣传栏,公布节水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员工的节水意识。

三、节水设施的完善1. 机关单位应对各类水龙头、水管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龙头不漏水,水管不漏水,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2. 配备节水型厕所和节水设备,减少用水量的同时,保证使用的卫生条件。

四、用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1. 机关单位应制定用水计划,并通过合理安排用水时间、用水量等方式,实施节水措施。

2. 严禁机关单位超量用水和乱用水,如发现有超量用水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

五、科学合理用水1. 机关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遵守用水的科学合理原则,杜绝浪费用水的行为。

2. 提倡员工使用桶装水、饮水机等方式,减少瓶装水的使用,降低塑料垃圾的产生。

3. 制定单位内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用水权责。

六、污水处理和回用1. 机关单位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或与周边污水处理厂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 推广污水回用技术,将部分污水进行合理利用,减少对淡水资源的需求。

七、节水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建立节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单位节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2. 定期对机关单位的节水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节水效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违反规定的处罚1. 对于超量用水、乱用水、浪费水资源等行为,将依据机关单位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大额浪费使用水资源行为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及时公布并实施。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所有。

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目的水务局作为社会直接责任单位,应为保护水资源而努力,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承担社会责任,促进节能减排。

本制度的目的为规范水务局节约用水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尽一份力量。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内部,所有从事与水资源利用、管理、维护及运营有关工作的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 初稿制定:由水务局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起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初稿。

2. 研讨修改:将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初稿提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商议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审批:经过多方讨论后,将最终稿上报局领导审批。

4. 印发: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正式印发执行。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国家节约用水法;2. 国家水资源保护法;3. 国家水利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4. 国家水利部关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文件;5. 公司内部关于节约用水的具体政策安排。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制度名称:水务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 制度范围:适用于水务局内部,所有从事与水资源利用、管理、维护及运营有关工作的人员;3. 制度目的:规范水务局节约用水的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积极参与国家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为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尽一份力量;4. 制度内容:(1)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2)节约用水的各项规定;(3)水务工作中的节水措施;(4)节水技术的推广;(5)检查考核制度;(6)奖惩制度。

5. 责任主体:(1)水务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2)从事与水务有关的全体工作人员。

6. 执行程序:(1)制度的贯彻执行;(2)制度的检查考核。

7. 责任追究:(1)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要求的人员,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2)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随着用水需求的不断增加,水资源日益紧张,用水节约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单位用水行为的改变,制定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制定单位用水节水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单位用水行为的规范化和节约化,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标。

通过制度的执行,可以达到减少用水浪费、降低单位用水成本、提高单位用水效率等方面的效果。

二、用水节约的基本原则1.全面节约。

单位在用水方面,应该从各个环节入手,全方位地进行节约,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冷却用水等。

2.科学合理。

单位用水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确保用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循环利用。

单位应该加强废水处理和回用,将废水经过处理后再利用于生产用水的环节,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4.技术改造。

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节水设备,提高节水技术水平,降低用水的消耗。

三、实施措施1.设立用水管理岗位。

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用水管理岗位,负责用水管理和节约工作,并配备专业的用水管理人员。

2.制定用水计划。

单位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用水计划,包括生产用水计划和生活用水计划等。

用水计划应该结合季节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3.建立用水监测系统。

单位应该建立用水监测系统,监测用水的总量和各个用水环节的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提倡用水意识。

单位应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倡用水节约的意识,增强员工的节水意识。

5.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单位应该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用水的浪费。

6.推广节水设备。

单位应该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例如节水龙头、节水喷头等,减少用水的消耗。

7.建立奖惩制度。

单位应该建立用水节约的奖惩制度,对于存在节水行为的,给予奖励;对于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四、组织实施1.由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用水节水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用水节水工作,认真执行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机关单位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节水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节水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机关单位节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节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节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提高设施的节水效能。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节水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漏水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节水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修理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计划制度,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用水安排。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非生产用水,提倡员工节约用水,禁止私拉乱接、二次供水等浪费行为。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用水管理,采取控制出水量、优化工艺流程等措施,减少浪费现象。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检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节水意识,形成全员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利用内部刊物、电子媒体等渠道,宣传节水知识,传播节水理念。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水培训,提高员工的节水技能和意识。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节水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制度,定期对节水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节水成效评价指标,通过定量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的节水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排名。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机关单位节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违反节水规定行为。

第十七条对节水工作成效显著的机关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节水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节约〔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节约〔2024〕4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全国节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和节水优先方针,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主题和国家水安全保障目标,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严格总量强度双控管理,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重点领域区域节水优先、深度节水控水攻坚和精细精准节水走深走实,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科技,推进节水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强化监督考核激励,持续提升全民节水意识,高质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预期目标是:2024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进一步提升,力争年非常规水利用量超过180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4%以上。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闽水函〔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水函〔2022〕207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厅党组年度工作安排,扎实推动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2022年3月29日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2022年我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水利部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底线思维,以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目标,深入实施福建节水行动,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一、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一)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制度1. 优化水资源配置。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探索建立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的机制。

持续推进全省水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全面摸清各区域各流域可利用水量、可分配水量,明确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配置量,落实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各行业水资源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将经济活动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2. 保障重要河湖生态流量。

推进重要河湖重要断面生态流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月会商、季通报、年考核”工作机制,每日通过福建省水资源动态监管平台实时发布监测信息,每月针对当前的雨情、水情和生态流量达标情况协调会商,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达标情况进行评估。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水利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供水、农田灌溉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

第二章供水管理机构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专业的供水管理团队,保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供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供水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供水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水许可和审批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在提供供水服务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供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供水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供水计划、供水工程设计图纸、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供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

第九条供水许可的审批程序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审批结果及时发布,未获得许可的不得进行供水活动。

第四章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根据供水需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确保供水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改造,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供水设施档案,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和维修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供水价格和收费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供水收费应公开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和方式,不得随意索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合法用户供水。

第十六条用户对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有异议或投诉时,供水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规定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资源的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指在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保障水资源的供应,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规定如下:1. 合理利用水资源:采取科学调度和高效水资源利用技术,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保护水资源环境: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地,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资源环境的卫生和可持续。

3. 留存足够的水资源量:确保水库、水文站和其他水利设施的储水容量,保证正常的水资源供应。

二、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水利工程的水资源,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1. 水资源调度制度:根据水文条件和需水情况,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确保水库的蓄水和释放达到供水需求。

2. 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立水资源保护区,限制非法采水和水污染行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3. 水资源核查制度:定期对水利设施的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 水资源价格制度: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供需情况,确定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引导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

三、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的措施除了制定管理制度,还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来保障水利工程水资源的管理:1. 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测:建立完善的水文站网络,及时监测水资源状况,预测水资源供应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推广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技术:通过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引导社会各界增强对水资源的节约意识。

3. 鼓励水资源的再利用:利用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可再利用的标准,减少对自然水资源的依赖。

4. 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宣传和监督:通过宣传媒体、教育机构等渠道,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果。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节水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节水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节水管理基本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制定此规章制度。

二、节水意识培养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倡导节约用水,杜绝浪费用水的现象。

2. 开展节水知识培训,提高居民和企业对节水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3. 强化节水文化建设,树立勤俭节约的社会风气。

三、节水管理机构1. 设立节水管理机构,负责节水工作的组织、规划和实施。

2. 建立健全的节水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3. 加强节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水资源保护1. 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保护水源地和水库水质。

2. 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加强水环境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 治理水体富营养化和重金属污染,保障水质安全。

五、节水技术推广1.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水平和效率。

2. 推广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降低居民和企业的用水量。

3. 鼓励研发和应用新型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六、用水管理1. 制定用水计划,合理分配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

2. 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其合理用水。

3. 建立用水定额制度,限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量。

七、水价调整1. 落实水资源偿费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的价格。

2. 采取差别收费的方式,鼓励节水和惩罚浪费。

3. 鼓励企业用水逐步实行水价监测和梯度水价。

八、水利工程建设1.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更多的水库、堰塘和水渠。

2.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增加农田水利用率。

3. 发展新型水利工程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九、水资源调度1. 积极开展水资源调度工作,合理调整水库、河流和湖泊的水量。

2. 加强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管理,协调各地水资源利用和保护。

3. 完善水资源信息系统,做好水资源监测、预警和调度工作。

十、责任追究1. 对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对那些浪费用水、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包括供水环节的节水和用水环节的节水,既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又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减少用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水库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灌区内管水单位和各用水单位(用水户),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条水库管理处是本灌区灌溉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水务主管单位,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灌区管理组织,采取专业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或政府组织的群众管理(用水户)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本灌区水库及水利枢纽工程规模较大,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

(二)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三)承担所负责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四)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五)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六)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

(七)做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技术水平,总结经验,指导科学用水。

第七条机构及人员调配:为了使灌区灌溉设施及水库工程发挥工程最大效益,确保单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将周湾水库管理处、边墙渠水库管理处由原来副科级建制升格为正科级建制,集水库管理及灌区供水为一体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领导职数设置为一正一副,工作人员由原编制5人增加为11人,所需工作人员在财政供养人员中调配(熟悉机电、农田灌溉、水利工程等专业)。

机关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节水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节水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机关节约用水意识,降低用水成本,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机关节水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节水目标1. 提高机关用水效率,保证办公和生产活动用水的基本需要;2. 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降低机关用水成本;3. 加强机关水资源管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机关用水管理责任1. 机关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制定相应的目标和措施,并确保其落实;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机关内部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员工合理用水;3. 全体机关员工应当积极参与节水活动,合理利用水资源,杜绝浪费行为。

四、机关用水管理措施1. 优化设施:机关应逐步改善设施,安装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卫浴器具等,提高水利用效率;2. 定期检测:机关应定期检测水表和水管设施,确保没有漏水和冒水情况;3. 加强宣传教育:机关应定期开展水资源节约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节水意识,提高节水技能;4. 奖惩制度:机关可根据水资源利用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节水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5. 部门协作:机关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共享用水设施和信息,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6. 提高自律:机关员工应自觉遵守水资源使用规范,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杜绝浪费行为。

五、节水效果评估1. 机关应定期评估和监测节水效果,对节水绩效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2. 根据节水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机关的节水目标和措施;3. 每年编制机关节水报告,向上级部门呈报,并公示相应的节水成果。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领导层所有;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待审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3.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机关相应部门制定和修订。

总结:本规章制度旨在通过加强机关的水资源管理,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降低用水成本,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
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

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

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

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

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
装使用节水型器具。

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

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

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