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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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XXX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附件1)。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内容

1、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2、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3、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潼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污染。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在人员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5、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6、在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凭证,为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管理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包括初审、现场核查和终审等环节。

三、审查内容1.申请表的填写:申请表必须详细、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标签等相关信息,其中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和标签的规范性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危害控制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卫生控制计划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与员工进行培训和操作。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生产相关人员、设备、场地、环境、设施、水源等条件,并定期进行抽检和检测。

3.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选用、加工、贮藏等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采用合适的原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应当符合需要,必要时应当采取微生物、生物、化学等科学技术手段,确保产品的质量。

4.生产设备的选择、管理和维护: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设备,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干净、卫生、整洁,现场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准。

5.产品包装及标签:产品包装及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能够体现产品的质量、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企业必须确保包装材料和标签符合法规要求,不含有毒性有害物质。

6.现场核查:对于需要的申请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才能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流程1.企业须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将申请书和申请资料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初审通过则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通过后进行终审,审核合格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书面告知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包装材料,具有耐腐蚀、保鲜保质、方便携带等特点,不仅适用于食品行业,也广泛应用于药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领域。

然而,由于塑料包装材料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限制和规范食品用塑料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食品用塑料包装的生产需要相关机构进行许可审查,下面是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的细则。

一、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说明3.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出入库台账4.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6.环保治理设施建设方案7.投资估算表和财务预算表二、审查要点1.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2.原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3.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有产品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

6.生产过程中是否有环境污染隐患,是否有治理设施和方案。

7.企业投资是否合理,财务预算是否符合要求。

8.其他相关事项三、审查流程1.申请:企业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查。

3.抽样检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4.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现场检查。

5.结论: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做出审查结论,可以是批准、不批准或者要求整改。

6.证书颁发: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证书。

四、监管措施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管理符合要求。

2.不定期抽检:对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监管台账: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台账,对持证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4.不合格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整改或者撤销许可证。

5.信息公示:将持证企业的信息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予续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质检检[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国质检检[2006]13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食塑包委[2007]01号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相关企业:自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市场准入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

为保障该项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广泛收集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的有关问题。

近期,专业委员会将从各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召集相关专家就所收集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就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与解释,并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见附件)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有关企业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出口其他食品相关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条件

出口其他食品相关申报要求及企业资质条件

出口其他动物源性食品(一)资质要求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七节。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二)申报要求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做要求,且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企业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4)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子项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见附件1)2、一般程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所有关键环节包括受理、文件审查、实地评审、批准注册。

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表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材料受理审查表表2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文件审查表表3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实地评审表表4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注册决定表(三)审查方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评审。

1.书面审查(1)适用情形: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受理审查、文件审查和注册决定。

(2)法定审查内容:受理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文件审查: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14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能力综合评价。

注册决定:注册评审工作是否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评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3)审查评判依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45号令)(4)审查程序:受理审查:签收申请材料;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内容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建立档案;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3.3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执行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查看标准
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合格;缺少个别标准,一般不合格;缺少若干个标准,严重不合格.
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标准
查看证明
企业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或个别项目不一致但有合理理由,并备案,合格;企业备案的标准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不一致,其合理性理由不十分充分,一般不合格限期改进;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且不具有合理理由,或未经过备案,严重不合格.
座谈了解
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并贯彻落实很好,合格;有明确的质量目标但贯彻落实不太好,一般不合格;无明确的质量目标或有质量目标未贯彻落实,严重不合格.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
查阅文件
座谈了解
制定了规定各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而且规定的很合理,合格;规定的不太合理,一般不合格;没制定部门质量管理制度或制定了部门质量管理制度但规定的不合理,严重不合格.
序号
内容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核查原则
4.1
采购制度
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也应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查看文件
有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合格;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一般不合格;无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严重不合格.
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食品安全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其生产的或经营的食品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的过程。

食品安全备案的目的是确保食品企业和进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在进行食品安全备案前,需要先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生产或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房产证明、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使用情况、产品标签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要求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实施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每一道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要对原材料的采购、仓储、加工、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管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对于需要检测的食品,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食品必须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并确保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

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4. 食品进口备案要求:食品进口企业除了需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照相关进口政策规定备案。

进口食品必须提供国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文件等。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将备案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备案机构。

2. 材料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3. 现场核查:针对备案申请审核通过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将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流程符合要求。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出口果园包装厂备案流程

出口果园包装厂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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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在中国境内建立,并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须知

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须知

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须知一、办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1、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

2、境内分装食品,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

3、免税食品、国际航空公司的在国际航线上销售的食品。

其标签审核由国家局统一协调。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审核资料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

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进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出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份。

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

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

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

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申请书格式与填写说明1. 申请书格式(见附表)2. 申请书的填写2.1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编制填写。

2.2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应真实无误,方便联系。

2.3食品品牌名称:食品品牌名称必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一致。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一、目的和范围二、审核对象三、审核内容1.厂房和设施审核人员需对企业的生产厂房进行实地考察,并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能够满足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要求。

2.人员管理审核人员需核查企业员工的培训情况,特别是与食品安全和质量有关的培训。

企业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原材料管理4.包装质量控制审核人员需核查企业对包装质量的控制情况,包括产品检验、尺寸、印刷质量等。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纪录,确保产品符合出口要求。

6.生产流程控制审核人员需核查企业对生产流程的控制情况,包括原材料的接收、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流程管理制度和纪录,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

7.检验设备和方法审核人员需核查企业的检验设备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确保产品质量。

8.食品安全管理审核人员需核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录,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关键控制点(HACCP)、卫生条件等。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安全。

四、审核程序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向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现场审核情况记录在备案报告中。

5.审核结果通知:审核部门根据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审核,并向申请人提供备案证书。

五、其他事项1.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审核规范和保密要求。

2.企业应积极配合审核人员的工作,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和资料。

3.对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企业,应提供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4.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备案审核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备案要求。

总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发布单位】认监委【发布文号】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1-09-14【生效日期】 2011-10-01【效力】【备注】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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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制度,必要时,
采取纠防措施。
□符合□不符合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并按 制度执行。
□符合□不符合
安 全 生 产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安 全生产制度,并记录
□符合□不符合
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 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符合□不符合
不符合项统计:
共计项不符合项,项*”号严重不符合项。
□不予推荐备案
考 核 签 名
组长:
成员:
日期: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日期:
跟踪 审核 情况
(可另附纸)
审核人员:年 月 日
审核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日
审批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日
有质量管理活动的评审制度。
□符合□不符合

境 要 求
厂区整洁卫生,布局合理。
□符合□不符合
*生产、加工、存放、运输各环节有卫生 管理制度和相应清洗、消毒等设施,不 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符合□不符合
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相对隔离。
□符合□不符合
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
□符合□不符合
原料库、成品库地面、墙壁必须干燥、 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不
□符合□不符合
按规定进行工序间检验,并记录。
□符合□不符合
成 品 检 验
企业应建立成品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 出厂检验,有记录和报告。
□符合□不符合
委托项目有有资质检测机构报告。
□符合□不符合
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里有否决权。
□符合□不符合
产品有安全卫生项目经有资质检测机构 检测合格证明。
□符合□不符合
不合格品处置
具备基本的测试条件和测试设备
□符合 □不符合
具备^基^本口J测试条1 1和测试设备。
计量仪器有校准制度和计划,并标记使
1一符合1一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无菌包装等特殊产品有微生物限量要求
□符合□不符合
原 材 料 控 制
有合格供方评价制度,并执行。
□符合□不符合
有原材料验收制度,并进行必要的有毒 有害物质验收和检测验证。
□符合□不符合



领导、技术人员应了解产品质量安全标
□符合□不符合
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检验人员。
□符合□不符合
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通
□符合□不符合

备 要 求
*有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生产设备保持
□符合□不符合
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得有任何影响 制订了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维修
□符合□不符合
评定准则:共计32项不符合项,7项*”号严重不符合项。其中,*”号项要求必须符合, 其他不符合项不多于10项,为推荐备案;*”号项不多于2项不符合,其他不符合项 不多于10项,为整改合格后推荐备案;*”号项多于2项,不符合项多于10项,为不 予推荐备案。
审 核.、、厶
意 见
□推荐备案
□整改合格后予以推荐备案
出口食品包装、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
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考核日期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现场审核细则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简要说明

量 管 理
*编写了质量手册
□符合□不符合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机构,各部门、各 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是否明确,特别是
□符合□不符合
有企业领导负责丿品质量安全工作。
□符合□不符合
□符合□不符合
*原辅料应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真实、有 效。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 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 构检测合格;
□符合□不符合
*有专用原辅料存放场所,并有原辅料进 出库和使用台帐。
□符合□不符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助剂或添加剂
□符合□不符合
按制度进行生产操作,关键工序或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点应有控制办法,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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