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性善恶语境下的权力和权利_董超
《看不见的人》中黑人的话语权与文化身份
《看不见的人》中黑人的话语权与文化身份
吴苏明
【期刊名称】《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11)002
【摘要】美国黑人男作家拉尔夫·艾里森在<看不见的人>中揭露了黑人所遭受的种族歧视与压迫,书写了被白人歪曲、抹煞的黑人历史:描述了百年来黑人因为长期遭受歧视而陷入文化身份危机.从三个方面分析黑人文化身份的丧失原因,一是白人在生活中对黑人话语权的剥夺,二是黑人对话语权的自我放逐,三是黑人在文化夹缝中扮演着求生存的双重性身份.话语衍生出权力,黑人要想得到最终该有的身份地位.就该努力去恢复自己的话语权.
【总页数】3页(P183-185)
【作者】吴苏明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106.4
【相关文献】
1.种族意识与文化认同—从《喧哗与骚动》和《看不见的人》中的黑人教堂布道谈起 [J], 秦苏珏
2.《所罗门之歌》中的文化寻根--关于黑人身份认同与文化变迁 [J], 陶芸
3.文化的冲突身份的认定——论《看不见的人》中的身份寻求 [J], 麻淑涛;薛璞
4.《看不见的人》中黑人习性的文化解读 [J], 米晨晨
5.《所罗门之歌》中的文化寻根——关于黑人身份认同与文化变迁 [J], 陶芸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西人性与法律逻辑关系比较及其法理学意义
中西人性与法律逻辑关系比较及其法理学意义
许斌龙
【期刊名称】《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4)002
【摘要】法律统治形式与人性善恶的逻辑关系取决于社会实践中的人伦关系设定.中国古代专制的形成是以性恶论与家国一体的现实为基础的,法律成为一种压抑人的自律意志的对立物;西方由自然法推演出民主法治的关键在于承认以人的存在与需要来评价法律的合理性,法治是与人性相一致的自律性规范体现.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正确理解有利于我们反思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念,进而为建构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提供科学的方法论前提.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许斌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人性、社会与法律--解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J], 颜毅艺
2.法理学教材的体系变革与理想定位——以中西法理学教材的比较分析为基础 [J], 朱振;
3.法理学教材的体系变革与理想定位——以中西法理学教材的比较分析为基础 [J], 朱振
4.法律及其比较的意义——读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感语 [J], 柯伐江
5.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人性观思考——以中西之比较为视角 [J], 李鼎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权词义考论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研究中心
民权词义考论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编者提按:新年第一期,我们向读者推荐一篇值得细读,值得品味的大作。
何大之有?其一,命题之大。
“民权”何也?诚如作者所言,乃中国宪政文化之核心内容。
无民权则无宪政,行宪政必民权,此乃中国有识有志之士述论百年有余而未解之题,亦是国体政治之实质问题。
其二,蕴含之大。
民权虽为政治问题,但却是历史文化的生成,所以它反映的是特定历史文化的特质,无论是中国式的民族诉求,还是西方式的宪政诉求,都必然受历史文化的制约。
因此,民权问题实际有极为深刻广阔的历史文化内涵,涵盖了许多社会政治、文化、道德问题。
其三,眼界之大。
谈民权不能不谈民本,亦不能不谈民主。
但同为近代性话语,他们彼此之间的关联如何?是自生还是他生?是主动创造还是被动回应?上下几千年,纵横东西方,作者一一涉猎,无开阔大眼界,绝难把握。
其四,文魄之大。
开篇破题、立论和批判,不数言已将述论推向颇高的境界。
继之又以物境、联想和记忆将古今中外的同一或非同一话语连接诠释,贤人智者招之即来,呼之听用,颇有作宇宙文章之势。
其五,功夫之大。
文章读来,每件探微钩沉,旁征博引,逻辑严谨,思考缜密。
,知其决非一日之功所能成就。
撮列以上五点,权作本刊推荐之语。
一有缺陷的方法论 民权概念是中国宪政文化中的核心元素,这是无大疑义的。
本文要提出的问题是: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民权概念的?民权的话语所表达的是一种中国式的民族意义诉求,还是西方式的宪政诉求?怎样诠释民权概念的中国语境(context)?民权与同其他的近代性话语和实践一样,大都由西方及其文化衍生、激发。
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的近代性完全是西方性的。
问题是,中国的知识者在遭遇西方物质和精神的过程中是被动地模仿了西方的“民主”还是积极地、创造性地运用了民权这一独特的概念?中国学界对此的认识和解释,主要受西方两种方法论的影响:一是美国的费正清学派;二是“中国中心观”。
以费正清为代表的哈佛学派根据“挑战-回应”的理论范式,认为中国的近代化就是在西方挑战下的一个被动的“受刺”过程,即是说,中国人在西方强大的压力之下,只能逆来顺受,被动回应。
中西方人性善恶语境下的权力和权利_董超
一、人性善恶观———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理论源头中西方的法律传统的迥异一定程度上缘于对人性善恶论认识的不同。
在不同的自然、历史、文化条件下,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两种理论为基础分别在我国和西方文化中受到普遍的认同,进而影响了两者间法律理念的差异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同。
(一)我国“性善论”思想的起源我国古代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源于孔子。
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也,习相远。
”然而,真正提出“性善论”的则是孟子。
他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并进一步提出每个人与生俱来具有善性。
孟子提出性善论,并非指人没有恶性,而是指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善端”。
尽管我国古代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如荀子和韩非子便把道德看成是后天才有的思想,主张人性本恶。
但无论是荀子还是韩非子,当性恶论论及君主时却都采取了回避的方式。
“性恶论”思想家无法回避君主的性恶问题,君主的统治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也导致了君主无法接受这样的人性假设。
在我国因为没有像西方那样与王权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一种思想要为大众接受必须获得王权的肯定。
“性善论”圆满地解释了王权统治的正当性,得到了王权的肯定。
“性善论”认为天子是至善的代表,具有与上天一般高洁的道德修养。
普通百姓的善性则良莠不齐,因而需要天子的教化,需要服从天子以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
西汉董仲舒迎合了这种王权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了孟子的“性善论”。
董仲舒将自己标榜为孔孟的传人,总结了先秦时期各家的人性理论,吸取了儒家的人性思想,提出了“性有善端,心有善质”。
从此,“性善论”便在我国社会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天子统治的正当性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二)西方“性恶论”思想的起源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家都注意到人性之中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但往往将恶作为重点来论述。
而“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当恶的一面暴露出来时,只有法律对其约束,才能保持善良和正义。
柏拉图曾一度主张“哲学王”的治理模式,然而到其晚年也转为支持法治。
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文学作品中的话语与权力关系
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文学作品中的话语与权力关系作者:花振豪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21年第01期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运用批评话语分析来分析E.M.福斯特的小说《印度之行》中的权力不平等现象。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印度之行》中蕴含着丰富的象征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在每一次人物冲突中都有政治、文化、个体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正确对待差异与冲突,共同搭建有效沟通的桥梁,才能弥补双方不平等的话语权,建立互爱互益、和睦相处、共同生存的关系。
关键词:《印度之行》批评话语分析冲突话语与权力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各种文化和社会思潮相互激荡。
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文化体系也表现出趋同或对抗的状态,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碰撞。
福斯特(E.M.Foster)在小说《印度之行》通过展示不同文化、种族和宗教团体在交流中所遇到的隔阂和冲突(赵辉辉,2001),向读者展示了一种混杂的分裂状态。
这本小说中的人物互动充满了隔阂和分裂,看似虚构,却又特别贴近现实世界。
正如美国文学评论家莱昂内尔·特里林(1982)所说,虽然印度的问题很严重,但福斯特的作品不仅是关于印度的,而且是关于整个人类生活的。
《印度之行》出版已近一个世纪。
评论家们已经从自由人文主义、反殖民主义、文本结构和艺术手法、后殖民主义、人类学、生态学、意象学、女性主义等不同的角度对这部小说进行了不同的研究。
国内关于《印度之行》的研究起步很晚,主要涉及国外批评家所涉及的领域,以期取得新的突破。
虽然国内外的研究涉及很多角度,但从批评话语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却很少。
在跨文化交际中,人们认为文学可以通过两个重要的方面来促进跨文化交际,一是通过文化表征来显示某些关系、价值观和交际方式的重要性。
二是将跨文化交际中遇到的文化适应、身份认同、种族关系等问题作为文学作品的主题。
《印度之行》情节和人物关系与政治、社会文化和宗教互动交织在一起。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批评话语分析对小说文本进行解读,揭示小说中权力与话语之间的关系,找到造成冲突的政治不平等根源以及社会文化语境,从而为实现东西方跨文化联结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中西人性与法律逻辑关系比较及其法理学意义
2005年3月第24卷第2期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 ce E dition )Mar .2005Vol .24No .2中西人性与法律逻辑关系比较及其法理学意义许斌龙(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法律统治形式与人性善恶的逻辑关系取决于社会实践中的人伦关系设定。
中国古代专制的形成是以性恶论与家国一体的现实为基础的,法律成为一种压抑人的自律意志的对立物;西方由自然法推演出民主法治的关键在于承认以人的存在与需要来评价法律的合理性,法治是与人性相一致的自律性规范体现。
法律与人性关系的正确理解有利于我们反思中国法律传统、西方法治精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念,进而为建构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提供科学的方法论前提。
关键词:人性;法律逻辑关系;比较;法理学意义中图分类号:D 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5)02-0030-04 中西人性与法律逻辑关系比较性恶导致法律统治的理论逻辑,在中西法律理论传统中都曾经占有一定的主流地位。
当然,其所导致的结果则是大相径庭的。
在中国法律理论传统中,坚持上述逻辑思维的首推儒家的荀子与法家诸子,其理论结果是寓刑治、法治、礼治、人治、专制于一体的法律控制形式。
《荀子・非相》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共同本性,“是禹、桀之所同也。
”[1]法家则断言,父母子女、君臣百姓之间的关系都可用“利”、“害”二字解释,正如“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
(《韩非子・备内》)所表明的那样。
在这种人性观指导下,中国性恶论者进一步认为,针对恶之源的“争”,治国安民的上策莫过于以力制暴,国家必须以“争”抗“争”,“塞民以法”(《商君子・画策》),即实行法治或刑治。
然而,尽管法家与儒家针锋相对,以“人性好利恶害”为基点,对“礼义”及儒家所倡导的道德持保留或否定态度,但其所持的法治观、刑治观却仍然是一种最终意义上的“礼”治。
权力与人性
权力与人性作者:马晓雨来源:《青年文学家》2015年第02期摘 ;要:《鹿苑》是二战后美国最重要的作家之一诺曼·梅勒的主要作品之一。
小说通过描述好莱坞颓废糜烂的生活批评了美国文化的阴暗面,同时通过电影导演艾特尔受到的政治迫害反映了美国麦卡锡时代的疯狂与恐怖。
小说中人物所面临的生存困境,无一不来自于权力的压制。
面临强大的极权主义的控制,小说中不同的人物表现出了权力对人性不同的激发,有的人被激发出人性中高贵的野性,有的则助长了势利之心。
本文将结合权力与人性,在新历史主义的视角下,对小说中几个不同人物的生存选择进行反思,窥探“文学”与“历史”在《鹿苑》中的契合点。
面对权力的压制,世人应当勇敢地扬起反抗的旗帜,保持人性中高贵的野性。
关键词:《鹿苑》;新历史主义;权力;人性作者简介:马晓雨(1991-),女,山东德州人。
学历:在读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美国文学。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5)-02-0-02一.鹿苑诺曼·梅勒是一位美国犹太裔小说家,16岁进入哈佛大学攻读航空工程学,入学后却对文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决心做一名作家。
1943年梅勒以优异的成绩从哈佛大学毕业,第二年应征入伍,赴太平洋战区。
在战争期间梅勒就萌生了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创作一部“真正的美国二战小说”的想法。
1946年退役后便开始埋头写作,终于在一年零三个月后,完成了他的第一部长篇战争小说《裸者与死者》,小说出版后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梅勒从此一夜成名。
《鹿苑》(The Deer Park)是他在继《裸者与死者》之后,于1955年出版的第三部小说。
鹿苑,是与“电影之都”好莱坞相距两百公里的度假胜地沙漠道尔小镇,却是“美德和无邪的吞噬之所【1】”。
“鹿苑”中的人吃喝嫖赌,到处弥漫着放纵情欲、追求刺激的享乐主义风气。
在小说的扉页上有这样一段文字:“多少受害者曾深陷其中,当他们回归社会之时,一个个已堕落、放荡,劣迹斑斑,他们在鹿苑邪恶无耻的官员们潜移默化之下,自然学成了这副德行。
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
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中国现代文学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载着社会的关切和思想的表达。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成为了中国现代文学中的重要主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国现代文学中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的表达与思考。
首先,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体现在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探讨上。
作家们通过刻画人物的内心世界和命运的转折,展现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困境和追求自由的渴望。
例如,鲁迅的《狂人日记》中,通过讲述一个疯子的故事,揭示了当时社会的荒谬和个体的无助。
这种对人权的关注,使得读者对社会的不公和对个体的压迫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进而引发了对社会公正的思考。
其次,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上。
作家们通过描绘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群体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困境,呼吁社会关注和关爱。
例如,余华的《活着》中,通过讲述一个农民的命运,揭示了农民工阶层在社会中的边缘化和被剥夺的现状。
这种对弱势群体的描写,使得读者对社会的不公和对弱势群体的困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进而引发了对社会公正的思考。
此外,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还体现在对历史事件和社会问题的反思上。
作家们通过对历史事件的再现和社会问题的揭示,呼吁人们对历史的反思和社会的改变。
例如,莫言的《红高粱家族》通过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描写,揭示了当时社会的黑暗和人权的被践踏。
这种对历史事件和社会问题的反思,使得读者对历史的认识和对社会的改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进而引发了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最后,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的表达还体现在对权力与道德的思考上。
作家们通过对权力的揭示和对道德的追问,引发人们对权力滥用和道德沦丧的反思。
例如,莫言的《蛙》通过讲述一个乡村医生的故事,揭示了权力与道德的冲突和社会的矛盾。
这种对权力与道德的思考,使得读者对社会的不公和对人权的侵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进而引发了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综上所述,中国现代文学中的人权意识与社会公正是作家们对社会问题和人性困境的关注和思考的结果。
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权力与反抗
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权力与反抗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变革的过程中,权力与反抗成为了中国现代文学的主题之一。
作家们通过文字表达对权力的思考和对反抗的呼唤,展现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性的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中国现代文学中权力与反抗的主题,以及作家们对这一主题的表达。
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权力,既包括政治权力,也包括家庭、社会等各个层面的权力。
在早期的现代文学作品中,作家们常常以政治权力为背景,通过描写政治斗争、社会动荡等方式来探讨权力对个体的影响。
例如,鲁迅的《狂人日记》中,通过主人公的疯狂行为,暴露了封建社会权力的虚伪和残酷。
而在《阿Q正传》中,鲁迅则通过讽刺的手法,揭示了权力对个体的压迫和摧残。
这些作品中,权力被描绘成了一个无情的怪物,摧毁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作家们开始关注更为微观的权力关系。
他们以家庭、社会关系等为背景,揭示了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存在和影响。
例如,余华的《活着》中,通过对一个家庭的描写,展现了封建家庭中权力的压迫和摧残。
这种权力是隐形的,但却无处不在,使人们无法呼吸。
作家们通过这种方式,让读者看到了权力对个体的影响是多么普遍和深刻。
然而,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权力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的对象,作家们也在作品中表达了对权力的反抗。
他们通过个体的抗争和反抗,展现了人性的坚韧和勇气。
例如,莫言的《红高粱家族》中,通过对一个家族的描写,展现了人们在权力面前的抗争和反抗。
无论是家族内部的矛盾,还是外部的压迫,作家们都让读者看到了个体在权力面前的坚定和勇敢。
这种反抗并不一定要取得胜利,但它让人们看到了希望和力量。
与此同时,作家们也在文学中寻找着权力与反抗之间的平衡点。
他们不仅揭示了权力的恶劣和反抗的意义,还呼吁人们在权力面前保持理智和冷静。
例如,韩寒的《三重门》中,通过对一个家庭的描写,展现了权力对个体的摧残和反抗的无力。
作家们通过这种方式,让读者看到了权力与反抗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需要平衡和谨慎的。
中国现代文学对权力体制与政治制度的犀利批判
中国现代文学对权力体制与政治制度的犀利批判中国现代文学是一面镜子,通过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这个社会中,权力体制和政治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中国现代文学以其犀利的批判,揭示了这些制度的弊端和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首先,中国现代文学对权力体制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对官僚主义的揭露上。
官僚主义是权力体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权力为中心,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民众的需求。
作家们通过描写官僚主义的种种现象,如腐败、权钱交易、权力傲慢等,展现了官僚主义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例如,莫言的小说《红高粱家族》中,通过对官僚主义的揭示,展现了官僚主义对农村社会的摧残和破坏。
这种批判不仅让人们认识到官僚主义的危害,也促使人们对权力体制进行反思和改革。
其次,中国现代文学对政治制度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对权力集中和民主缺失的质疑上。
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民众的意见和权益往往被忽视。
作家们通过对这种现象的揭示,呼吁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民主的实现。
例如,余华的小说《活着》中,通过对个人命运与历史背景的交织,揭示了政治制度对个人命运的决定性作用。
这种批判引起了社会的共鸣,也推动了政治制度的改革进程。
此外,中国现代文学对权力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批判还体现在对权力滥用和人权侵害的揭露上。
权力滥用和人权侵害是权力体制和政治制度的一种必然结果,作家们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揭示,引起了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
例如,韩寒的小说《后会无期》中,通过对警察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揭示,让人们认识到权力滥用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这种批判不仅让人们对权力滥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促使人们对人权保护进行反思和行动。
然而,中国现代文学对权力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批判并不仅仅是一味的抱怨和诟病,它也提出了一些改革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作家们通过对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创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启示性的观点和建议。
例如,莫言在小说《蛙》中提出了通过农村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官僚主义问题的思路。
福柯三角:知识—主体—权力
福柯三角:知识—主体—权力
周慧
【期刊名称】《现代哲学》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知识、权力和主体是福柯始终关注的三个核心问题,这一“福柯三角”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其思想的关键.但这三个轴心与我们的传统理解大相径庭,权力与知识并不是格格不入的.恰恰相反,所有科学分支的发展都与作为物质性实践的权力运作紧密相连;而权力,也通过与知识的联手,即通过规训技术、坦白技术和针对“人口”的治理术,将个体塑造为客体和主体.晚期福柯从“权力的支配技术”转向“自我的伦理学”,试图发展出一种导向生存艺术的伦理学,使得个体在知识与权力的网罗中,仍有希望成为独立自由和充满创造性的审美存在.
【总页数】9页(P67-75)
【作者】周慧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65.59
【相关文献】
1.知识、权力与当代知识分子的角色定位——简析米歇尔·福柯微观权力视野下的后现代科学知识观 [J], 徐俊
2.后现代知识权力理论反思——从尼采的“权力意志”到福柯的“话语权力” [J],
葛卉
3.主体如何生成——在福柯权力—知识的网罗中 [J], 刘莉
4.从权力主体走向审美主体——论福柯晚期的思想何以走向生存美学 [J], 胡春光
5.福柯“权力-知识”结构的一个真实例证——简评《我,皮埃尔·里维耶》一书在福柯中期思想中的位置 [J], 王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女性主义与权力_政治人类学视野下的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述评
女性主义与权力
政治人类学视野下的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述评
女 性 主 义 与 权 力
政治人类学视野下的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述评
徐雅芬
提 要
董建辉
本文以社 会性别与 权力、 第三世界妇 女与女性主 义政治以 及后现代主 义与女性 权力等三个 方
面为切入点 , 对政治人类学视野下的西方女性主 义研究进行综述 , 在总结 其以往研 究的主要贡 献和近年 来研 究的新趋向的基础上 , 揭示西方女性主义研究对 政治人类学学科所产生的影响和冲击。 关键词 女性 权力 D440 政治人类学 女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
位。 这种把女性屈从于男性的原因简单归结为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 或 自然与文化 的二元对 立的做法 , 被批评为带有本民族中心主义的意识, 因为它把西方认识论中固有的二元论、 等级和冲 突观念等推广到了其他所有社会。 里柯克、 莎克斯和盖莉等人强调资本主义的 扩张在导致社会性别分化中所扮演的角色 , 揭示 出社会性别分化和阶级分化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 系。她们都认为, 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个普 遍的平等主义阶段 , 只是在资本主义的全球性扩 张之后 , 受资本主义社会、 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影 响, 这些平等主义社会中才逐渐出现了社会性别 差异。所不同的是, 里柯克强调商品生产和商品 交换, 莎克斯强调亲属关系和婚后居住规则的变 化, 而盖莉则强调基督教文化 , 并且主张社会性别 分化和阶级分化是平行发展的。 虽然这些女性学者所讨论的问题从表面来看 都不是有关政治的 , 它们与团体的决策和领导地 位等传统的政治议题都没有特别的关系 , 但正是 在这一点上, 她们超越了传统政治学研究的范围。 她们把研究的目光集中于女性在社会权力关系中 相对于男性的权力问题 , 这是以往的政治研究所 不曾涉及的领域。通过她们的努力 , 人们认识到, 社会性别问题在社会群体认同和社会权力结构的 形成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它不容再被忽视, 而是应该被视为一个分析范畴, 就像种族、 族群、 阶级或等级范畴一样。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出现 的 社会性别人类学 ( the anthropology of gender) , 已经将研究的重点从社会性别差异过渡到对社会 性别关系的研究。
读《权力与特权》-欧苏明
读《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序、第1章和2章欧苏明2024.03.19一、序1、本书首次建立了社会分层理论的数学模型。
(如王东岳《物演通论》哲学研究首次建立数学模型)2、社会分层的源动力是科学技术的进步。
3、现行社会分配系统的三大子系统:1)资本主义子系统:按财产分配(资本收益、股息、房租等)。
2)社会主义子系统:按工作(劳)分配(工资、佣金等)。
3)共产主义子系统:按需分配(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共教育等)4、各种国家制度都涵盖了三大社会分配系统,只是各个分配子系统存在的比例不同。
5、各个国家是全球分层系统中的参与者,不发达和贫穷是发达和富裕的必然结果。
二、第一章谁得到了什么,为什么会得到?1、个人付出的劳动与牺牲与他所提供的价值无强关联性,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同样如此。
2、已知人类社会中,不平等一直存在!3、有能力的人会占据重要位置,担负起重要的责任,获得更多的报酬。
这是迎合了人类社会的特点需要。
这样就产生了社会的不平等,全球社会国家之间也是如此!4、不平等是不可避免,但本质上对每个人都有利。
三、第二章人与社会1、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类将生存放在至高无上的唯一目标。
人始终要为生存而争夺资源。
资源越短缺,斗争越激烈。
2、人类社会以人们无法意识到和无法控制的方式形成他们的特征和个性(文化)。
3、当个人在重大事件决定时,往往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
而在复杂社会中这种现象往往被遮蔽了。
4、取得地位、权利和特权是保障争夺更多生存资源的前提,所以人类社会的争权是常态。
社会的团体与团体之间,国家之间也亦如此。
5、社会系统是一个有机体,人们通过各个部分的合作获得生存与健康,获得的好处使得社会总体受益、各部分也得到不等的好处。
6、合作与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普片特性。
7、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从社会整体利益上看,希望关键位置应由最合适的人占据。
从个人利益上看,希望他自己去占据;8、社会利益是由有权力的阶级利益决定,只有少数群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重大一致。
中西人性语境下的权力观
循 环则更 雄辩 地证 明 了性 善论 思想 的局 限性 。
( 一) 性善 论导 致“ 人 治” 模 式 的不断上 演
基 于人性 本 善 理 论 , 国人 逐 步 形 成 所 谓 通 过
人无有不善 , 水无有不 下” 的人性本善论 , 再至宋 圣 人 的“ 修身 ” 、 “ 齐家 ” 顺利实现 “ 治 国、 平天下” 明理 学 , 性 善 思想 在 华 夏 文 化 中得 到 了 一 次 次 的 的绝对 信任 , 并 且 把 这 种 信 任 全 部赋 予 封 建 统 治
的不 同诠 释 , 在 历 史 车 轮 的推 动下 中西 方 逐 步 形 成 不 同的人性 观和 权力 观 。时空 的差 异 不会 淹 没
中西经典 文 化 的灼 灼 生辉 , 相反 性 善 论 与 性 恶 论
和 放大 了封 建 统 治 者 作 为 “ 内圣 外 王 ” 之“ 天子 ” 的善治形 象 。 由于 占据社 会 主导 地位 的性 善论 过 于偏 重 于 内心 向度 挖 掘 , 而 忽 略 了对 权 力 的外 在 拉 图 的“ 哲学王” 的“ 人治 ” 结 局 。而 人 治 的实 践 结果 , 无 疑 大 多 是 权 力 的无 限 膨 胀 和 其 孪 生 兄 弟— —腐 败 的如影 随行 。
和权力观。而“ 性善论” 与“ 性恶论 ” 思想在各国政治实践的不断碰撞 , 一次 次印证着人性 善恶与权力运 用 的紧密关联性。市场经济条件下, 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日益高发 , 因此在权力规 范的 问题上应 综合考虑性善论 与性 恶论 的合理之处 , 既要对人性 之善充 满信 心 , 更 要警 惕人 性之 恶, 将德 治与法 治结 合, 编织制约权力腐 败的制度 之笼。
常见 的听讼 , 亦称 折 狱 的程 序 是 , 把犯人拖上堂 , 先 行 打屁股 若 干板 , 然 后 一 方 大 呼冤 枉 。父 母 官 用 了他 看相 式 的眼光 , 分 出那 个 獐 头 鼠 目, 必 非好 人, 重 加呵 责 , 逼 出供状 , 结 果好 恶分辨 , 冤也 申 了, 大呼青 天 。这 种程 序在 现代 眼光 中 , 会 感 到 没 有道 理 ; 但 是 在 乡 土社 会 中 , 这却是公认正 当的。
人类学视野下的权力与文化表达——关于非暴力支配的一些表现形式
了 文化自觉 ! 这一概念, 以求来为未来世界 新格局的建 立提供 一种 基于文 化概念 上的 思
力量, 其背后根本是一种权力。为什么在这里 会把控制与权力分开来呢? 这其中的原因就在
考。显然, 文化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学科的问 于, 社会控 制 ( social contro l) 本身 不一 定就
其中的自然环境的自然属性的脆弱性, 至少在 灌注了一种文化的意义呢?
今天的人 类学的认识中, 人类 学家已经知道,
吉登斯曾 经指 出, 在 所有 类 型的 社会 互
在人类所构建的社会中, 不论其发展的程度是 动之中都包含有权力的运用。[ 2] 如 果这样的命
极为简单还是极为复杂, 我们都无法专门抽离 题是可接受的 话, 我们还 需要 有进一 步的 推
题, 而是 整个世 界要 去面对 的整 个人 类的 问 是权力, 甚至也可以说它是不一定很容易地被
题, 这个问题并没有在费先生的那个时代得到 界定为是一种权力, 当我们让小孩子去读书受
过很好的解决, 在那个时代里, 无数次的冲突 教育时, 我们很少把这样一种期望跟某种的权
和战争使人类处在一种相互的倾轧与不信任之 力联系在一起, 我们认为这是对孩子的成长有
JOURNAL OF ETHNOLOGY
2010年第 1期 总 第 1期
一、文化与权力
的探究, 可以说并没有直接关涉到此一问题的
文化的概念也许是我们今天最为值得关注 学科史的脉络, 而这一点的揭示对于我们理解
的一个问题, 文化作为 一种 软实力 ! ( soft 今天的很多社会现象, 特别是在经历了经济转
特定的文化的表达。因此, 今天有许多被称之 社会控制, 这些都 曾经是 人类 学家微 观研 究
权力的内化与人的社会化问题——读卡夫卡的《审判》
The Internalized Power and the Socialized Human
Being
作者: 谢莹莹
作者机构: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出版物刊名: 外国文学评论
页码: 16-24页
主题词: 德国;卡夫卡;《审判》;长篇小说;隐喻手法;认识功能;喻义;权力;内化;社会化;人性;叙述手法
摘要:本文在细读<审判>这部小说的基础上,总结了法和法院的特征,认为这是压制性权力的隐喻;其次分析这种权力对个体产生的影响,描写外在权力转化为个体内在压力的过程,认为审判过程意指人的社会化过程;与此同时,观察卡夫卡以何种艺术手法表现权力的特征与影响,说明无论表面上如何非现实的文学作品也是来自现实并且指向现实的真实状态,文学的认识功能不可忽视.。
近代西方“权利”概念的中国化
作者: 董长春[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
出版物刊名: 学习与探索
页码: 123-127页
主题词: 19世纪;“权利”概念;权利概念中国化;西方“权利”概念
摘要:19世纪,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接纳了西方的“权利”概念。
但是,中国近代进步知识分子并没有依照西方“权利”概念产生和发展的路径去认识权利概念。
近代中国是在“民
权”与“民主”对立,政治化的民权,民本化的民权,抽象化的自由、平等和私权缺失的基础上形成“权利”概念和观念的。
近代西方“权利”概念的中国化对中国近代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特定的影响。
话语权力与身份建构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Soc.Sci)
Vol. 33 No.3 Mar. 2012
话语权力与身份建构
郑素杰
(赤峰学院 外国语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天津师范大学 文学院,天津 300074)
- 118-
娜还得付饭费、饮料费和小费。尽管丽娜认为保持了经济上 的独立即保住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婚姻的幸福,但对此种 生活方式和用金钱制约的感情生活深感苦闷、彷徨。露丝与 丈夫感情出现危机时,他竟然打算用一万美金把她扫地出 门。经济与社会地位的非真正平等使得第二代华裔女性处 于美国强势文化的弱者地位。“人生而平等”是写在美国宪 法上的文字,对于那些流散到美国的华裔女性来说,只是诱 惑她们历尽千辛万苦到美国的一个最美好的愿望,残酷的 现实击碎了她们的梦想,使她们愤起向男权社会抗争以求 得自己的权益。露丝的反抗使她重新获得了泰德对妻子的 爱恋和钦佩。丽娜在母亲的帮助下摆正自己的位置,力争与 丈夫的平等对话权。这些抗争有力的打破了女人作为“第二 性”存活于世的男权社会的固有观念。表明了即使是在标榜 人人平等的美国,女性放弃自己的话语权等权利时,在身心 方面亦会受到男性的欺辱,屈从于次要地位,甚而失去自我。
摘 要:《喜福会》是第二代美籍华裔作家谭恩美的代表作,一经出版即轰动了世界文坛,推动了美国华裔文学热,促进了 美国华裔文学的转型和成熟。其作品中母女关系揭示了华裔在美国的尴尬生存境遇和文化归属等问题;并通过故事情节创 设,抨击了美国平等旗帜下的种族偏见和对女性的歧视等社会问题;运用在英语语言中植入汉语词汇或语句模式来解构英语 强势性和构建话语权力。从而超越了新东方主义,确立了华裔女性的文化身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人性善恶观———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理论源头中西方的法律传统的迥异一定程度上缘于对人性善恶论认识的不同。
在不同的自然、历史、文化条件下,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两种理论为基础分别在我国和西方文化中受到普遍的认同,进而影响了两者间法律理念的差异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同。
(一)我国“性善论”思想的起源我国古代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源于孔子。
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也,习相远。
”然而,真正提出“性善论”的则是孟子。
他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
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并进一步提出每个人与生俱来具有善性。
孟子提出性善论,并非指人没有恶性,而是指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善端”。
尽管我国古代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如荀子和韩非子便把道德看成是后天才有的思想,主张人性本恶。
但无论是荀子还是韩非子,当性恶论论及君主时却都采取了回避的方式。
“性恶论”思想家无法回避君主的性恶问题,君主的统治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也导致了君主无法接受这样的人性假设。
在我国因为没有像西方那样与王权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一种思想要为大众接受必须获得王权的肯定。
“性善论”圆满地解释了王权统治的正当性,得到了王权的肯定。
“性善论”认为天子是至善的代表,具有与上天一般高洁的道德修养。
普通百姓的善性则良莠不齐,因而需要天子的教化,需要服从天子以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
西汉董仲舒迎合了这种王权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了孟子的“性善论”。
董仲舒将自己标榜为孔孟的传人,总结了先秦时期各家的人性理论,吸取了儒家的人性思想,提出了“性有善端,心有善质”。
从此,“性善论”便在我国社会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天子统治的正当性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二)西方“性恶论”思想的起源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家都注意到人性之中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但往往将恶作为重点来论述。
而“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当恶的一面暴露出来时,只有法律对其约束,才能保持善良和正义。
柏拉图曾一度主张“哲学王”的治理模式,然而到其晚年也转为支持法治。
他认为并非每个统治者都能成为“哲学王”,而法治却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公平正义标准。
在《法律篇》中他指出,“法律是促使文明产生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统治者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司法。
”因此,法治比人治更佳,应重视法治的作用。
西方先哲仅仅提出了基于“性恶论”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性恶论”真正被西方人广泛接受还是依赖于基督教宣扬的“原罪论”以及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且宣布其为国教)。
在这两股力量的共同推动下,“原罪论”便成为了普遍的信仰,也成为了西方法治形成的坚定的思想基础。
之后意大利马基维利以“人性本善”为基础提出政治主张,英国霍布斯通过描述自然状态体现出其在人性论中“性恶论”的主张,洛克基于“性恶论”提出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中西方人性善恶语境下的权力和权利董超(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摘要:法律是人的行为的规范,研究法律最根本的是从人性入手。
中西方正是因为在人性善恶论上思想基础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在法律思想理念以及制度构建上的不同。
这种不同表现最为明显的当属中西方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问题上的差异。
关键词:性善论;性恶论;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877(2010)03-68-03收稿日期:2010-03-26作者简介:董超(1986-)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孟德斯鸠继续了这一思想发展,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对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人性善恶假设下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中西方在人性善恶观假设上的差异,在法律观念上也大相径庭,特别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西方建立于“性恶论”基础至上的法律制度和形成的法律观念更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从而在近代和现代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相比之下,我国在“性善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礼法传统和观念却在近代遭遇了重大困境,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近代落后的一大原因。
(一)国家权力的配置1.国家权力置于我国古代。
我国古代很早便形成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与西方不同,在我国除王权外并无一个可与之并驾齐驱的宗教势力,主权由此成为了我国古代社会唯一权力的来源。
首先就国家中央权力而言,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将上天作为国家权力的来源。
皇帝以天子自居,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行使权力,管理国家,统治庶民。
“性本善”理论的预设下,上天持正道秉公义即天理自然是至善的。
而天子作为上天的代理人,自然是人间最高道德的代表。
天子道德为庶民表率,权力为最高道德代表天子掌握,必定为民谋福。
因此中央权力必定是善的,自然也能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就地方国家权力而言,我国古代社会在儒家占据绝对统治地位之后,在“性善论”下,社会是伦理型社会,派生出各种的“礼仪法度”统治这个国度。
伦理型社会中“家国天下”的理念深入人心。
国家是最大的家,每个地区也便是一个相对小的家,正如皇帝是整个国家的家长,该地区的官员便是本地区的“父母官”。
“性善论”下,父母对子女呵护备至,是善的典范。
自然,地方官作为“父母官”,为民做主,自然也是“善”的化身。
“性善论”下的百姓始终有着强烈的清官情节。
2.国家权力置于西方世界。
中世纪的西方教会力量盛极一时,教权和神权并行不悖。
在“性恶论”的理念下,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都是有缺陷的,权力交由人来掌握,必须对其进行约束。
同时,在宗教的熏陶下,人们相信道德由神创造。
因而,人们呼唤制度,需要用制度来弥补缺陷。
许多思想家为此苦思冥想,著书立说,提出各类制度设想,为西方近代化和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方权力理论认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对人民负责。
一方面,基于“性恶论”,权力不可能遭到滥用而损害到人民。
另一方面,人民又必须依赖于政府权力提供的服务,权力又不可或缺。
因此权力只能受到严密的控制,控制其为恶,保证其扬善。
此外,西方社会曾长期处于割据战争状态,从封建割据到统一,进行了长久的战争和谈判。
为形成统一社会,各诸侯国需要让渡部分权力给统一政府,但同时担心让渡出来的权力为恶,反而损害各让渡国本身,因此产生对权力为恶的怀疑,并设计制约最高权力的机制。
对此,西方思想家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首先提出“政府部门与立法部门要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继承并发扬了洛克的思想,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一切权力都容易受到滥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
”西方宪政理念由此诞生,通过法律使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以控制权力滥用、为恶。
(二)公民权利的主张1.公民权利置于我国社会。
我国社会自形成到发展,始终以血缘为纽带,形成“差序格局”的家庭型社会。
家庭型社会往往关注的是成员对家庭所尽的义务和所做的贡献,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则极少。
特别是家长制下,作为家长掌握一切权力,其他成员都须绝对服从。
同时,以河流发源的农业文明,自给自足,人口常年固定在土地上,“生于斯、死于斯”。
农业文明之下是一个熟人社会。
基于以上两点,中华文明熏陶下的人们以自律为主,义务不妥善履行便会导致家庭利益受损,个人也会因为家族败落而得不利益。
熟人社会中人们相互间知根知底,任何不当的行为便会招致人们长期的道德谴责。
由于人被束缚于土地之上无法离开,家庭型社会和熟人社会的两大特性对“性善论”自然普遍接受。
在“性善论”的指引下,足以使人们养成自律的习惯。
一方面,我国是家庭型社会,家国一体决定了整个社会以义务为本位。
“人性本善”对人们提出了许多道德礼仪的要求,在整个家庭中更多考虑家庭整体的利益扩大,而非个人权利的实现。
另一方面,我国属于农业社会,长期以来重农抑商。
在“性善论”基础上,社会提倡“君子淡薄名利”的价值观,提倡人们少争夺、多相让。
由于持性善论,我国古代贤哲谆谆教诲百姓要在内省中完善自我,进而完善社会。
他们把人视为义务人,把争取、捍卫权利视为羞耻的事情。
《论语》中提出的许多戒律,如“君子无所争”、“见不贤而内自省”等,都是要求人们尽义务,没有任何权利的观念。
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对权利漠视,遇有不平之事,人们大多只能忍气吞声。
传统的法律是用来“去私”的,是为了国家权力的实现来限制个人权利的。
2.公民权利置于西方社会。
西方文明发端于罗马、希腊等领域地区,人们发展交通和开展贸易,属于海洋文明,不同于我国的农业文明。
西方社会在交通贸易中逐渐产生了远距离、长时间的利益交换,形成商业文明。
各种商业制度如合伙制度、信用制度等纷纷产生。
这种远距离、长时间的交易,加上西方社会属于陌生人社会,相互之间了解较少,商人往往(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重利轻义,难免会对人的善产生怀疑,“性恶论”符合了人们的心理。
基于人性之恶,人们有为恶谋利的冲动,因而就必然需要有法律来保证每个人的利益不受到他人恶的侵害。
商业文明下交通贸易、商业活动频繁而农业活动较为有限,一个国家的繁荣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国商业贸易的发达程度。
为了保证商业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统治者不断完善法律,以保护公民权利。
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没有我国那样严格的家长制,家庭观念较为淡薄。
同样,西方社会法律的产生也绝非来源于圣人为公共福祉制定,相反,“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作为个体的独立存在,理性是每个人都有的,而法律是有理性的个体的共同选择的结果,法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作为个体的人的需要,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而相信上帝便意味着相信“原罪论”,相信人性本恶,人生有为己谋利的冲动。
具有理性的人为满足个人需要,保证个人权利的更好实现,主动选择法律。
就法律的作用而言,不外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法律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由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西方强调法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作用,注重的是如何科学有效地组织并管理社会生活,最终最大程度地实现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随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告“、、自由和压迫反抗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现代公民权利便由此滥觞。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性恶论”而产生的法律与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并不冲突。
文化理念的差异使中西方文化各放异彩,而其中人性善恶理论假设的不同深刻地影响着中西方人的法律观念,集中表现在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上的态度的迥异。
国人依赖权力,将权力作为主持公平正义的武器;西方人对权力深感不安,深信任何权力都将遭到滥用。
国人崇尚修身养性,以言利争利为不齿;西方人崇尚个人本位,誓死悍卫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