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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差旅费开支,压减非生产性开支,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根据XXXXXXXXXXXXXXXXX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所在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含境内、境外)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及探亲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订(退)票费、出国签证费、必须的保险费和出国防疫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执行预算控制、标准开支、流程审批、分析考核,项目部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和出差报告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开支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费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国内城市间差旅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所在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火车或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一)原则上职工出差应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但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者,必须于事前履行审批手续,经项目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乘坐。

(二)乘坐飞机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外,超标准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按照享受的标准核报。特殊情况必须填报《差旅费超标准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七条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一)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提交《职工出差报告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二)在单位驻地市区、近郊县区内因公出差者,不分职级、按每人每天50 元标准给予伙食费补助,节假日按每人每天80 元标准给予伙食费补助。

(三)在单位驻地市区以外因公出差者,不分职级、不分节假日,按每人每天80 元标准给予伙食费补助。

(四)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

第八条到高原、高寒等地区出差人员,参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台的高原、高寒补助标准规定,单独支付高原、高寒补助。

第九条进修学习人员补助

经项目部批准,参加地方、集团公司、公司以上单位举办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的,10 天以内(含)每人每天按50 元给予补助,自11 天起每人每天按30 元给予补助,如果培训费用中包含食宿费用,或者食宿由培训承办单位统一解决的只计算来去行程时间的伙食补助,不再计算培训过程中的伙食补助。职工脱产学习或晋升学历的相关学习不支付伙食补助。

第十条编标人员伙食补助

企业在外地组织编标期间,按出差标准每人每天给予80 元伙食补助,不予报销餐饮发票。在企业驻地组织编标期间,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核报工作餐。

第十一条参加有关会议的伙食补助

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评审会、鉴定会等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凭会议通知及住宿发票据实报销,不予补助伙食费。参加集团公司、公司工作会、职代会、党代会及其他会议的,按每人每天50 元给予伙食补助,会议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再计发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

(一)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无论是项目驻地、

区域指挥部驻地还是其他地区,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级项目经理、50 岁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按350 元∕人·天核定;三副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及部门正职按300 元∕人·天核定;其他人员按240 元∕人·天核定。

(二)因公在异地出差期间需要住宿的,应首先考虑安排在项目协议定点酒店(双方签署优惠协议价格)住宿。如果没有定点酒店,可按照就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在其他酒店住宿。无论是否在定点酒店住宿,均需取得合规住宿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入店起止日期、人数、天数、收费标准、总计金额),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

(一)因公外地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50元∕人·天标准限额内凭交通票据据实报销。经项目部批准自带交通工具者,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二)参加由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举办的外地培训班或相关会议的,举办地离机场、车站较远的,可据实报销往返出租车票,但在培训或会议期间的市内交通补助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被调动人员除按正常差旅费予以支报外,其他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16 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瞻养的亲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途中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16 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

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妻双方都是工作人员需要同时调动的,其交通、住宿费均按职级较高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原则上不予报销飞机票。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被调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300 公斤的范围内据实支报(其中,生活必需品,每人可在50 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其行李重量超过300 公斤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支报,但行李不得超过规定重量的一倍,超过的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不含由部队转业到本企业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按标准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职工探亲补助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职工,探亲期间的车船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卧票价,乘坐高铁(G 字头)或动车的,一律报销二等座及以下票价。凡超标准乘坐的,超过部分自理。

(二)乘坐轮船的,按三等以下舱位报销。

(三)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凭票据实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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