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2011年10月24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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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
(一)审核报告的文件依据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拟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前三年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
(二)原始财务报表
根据深交所网站的资料,拟上市公司原始财务报表是指:
(1)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包括各发起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
原始财务报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原始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但公司应说明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
根据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另外,根据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的沟通会议记录,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章节目录第一讲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第二讲国内上市基本流程和相关安排第三讲首发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第四讲财务与会计第五讲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第六讲历史上二次过会通过率分析第七讲私募关注的领域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二、上市条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A板、中小板、创业板)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案例分析四、Pre-IPO改制方案要点·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改制的核心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外资公司改制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1.1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状(截止12月31日)项目单位沪市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综合指数点2115 1057 4979 1304上市公司家953 480 701 355 356总股本亿元 25751 4490 2818 761 96总市值亿元 151165 35656 37163 15091 415平均市盈率倍10.99 19.60 34.07 55.211.2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制改革时间表:2014年《证券法》修改完成,2015年开始实施。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IPO发审政策汇总

IPO发审政策汇总

2011年IPO发审政策总结(法律及财务)来源:投行小兵【杨文辉:IPO法律审核】1、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2、主体资格:主要资产产权淸晰、财产权转移手续须完成,股东出资的商标、专利若未完成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在审核中将构成障碍。

3、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要求淸晰、相对稳左、相对规范,股东是合格的股东。

股权中必须无代持、无特殊利益的安排;证券从业人员作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规限制,但上市后会与证券法冲突,需上市前淸理:自然人不能与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特殊行业如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人员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不允许在国企子公司持股。

4、独立性:独立性整改时间要看具体问题,部分问题如资金占用等可以在申报时点前解决,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对发行人没有重大影响:但对于如资产租赁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需要解决后运转一段时间,一般要求报告期内解决。

5、规范运行:①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别是独董要关注其在别的上市公司有无行政处罚和证监会、交易所谴责,个别企业因此被否。

监事应有独立性,不可由董事高管担任,也不可由董事髙管的亲属担任:董事会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占大多数,可能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转。

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家族企业的竜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③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要求若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比如对赌协议)。

5、募集资金运用:①应根据发行泄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的募集资金额来选择确立募投工程。

②审核过程中调整工程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审批程序,证监会重新到发改委征求意见。

6、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可以避免同业竞争且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证监会要求并鼓励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发行部2011 年8项重点工作之一。

完工进度百分比的应用和审核111

完工进度百分比的应用和审核111

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和审核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主要是指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上的核算。

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5条规定,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或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交易结果能够可靠预计具体体现为:(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合同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收入款项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合理地估计;(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确定完工进度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即:(1)已完工作的专业测量;(2)已经提供的工作量占应提供总工作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的行业与领域目前,完工百分比法目前应用较多的领域集中在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在建筑业领域,根据《企业会计准則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大中型建筑企业一般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成本,且一般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作为完工百分法下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的依据。

证监会发行资料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

证监会发行资料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根据2011年10月24日会议记录整理)一、企业IPO过程中积极发挥申报会计师的作用、提高会计师话语权 (2)二、目前IPO审核发行动态和有关政策调整 (2)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 (2)(一)关于股份支付 (3)(二)IPO每股收益披露 (4)(三)关于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的情形 (5)(四)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真实性核查 (6)(五)关于原始财务报表的认定 (7)(六)关于业务合并与业务分立 (7)(七)有关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问题 (8)(八)其他财务问题 (9)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召开了IPO会计审计问题的沟通会,会议由审核二处处长常军胜主持,以下为根据其讲话纪要整理的会议记录:一、企业IPO过程中积极发挥申报会计师的作用、提高会计师话语权●建立事务所与证监会发行部的沟通机制,包括不定期沟通会议、专业咨询渠道、参加证监会的保荐人培训等,事务所可不定期向发行部提供IPO实务中会计问题与处理建议。

●证监会发行部将对申报IPO项目分类处理,风险较大的IPO项目可能提醒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必要时还将引入其他事务所(如H股事务所)的专项复核制度。

●申报会计师应掌握发行部最新IPO审核标准与精神(如对目前热点问题:股份支付、验资复核、重大客户核查等),加强内部与外部技术咨询,提高IPO 申报过程中在会计方面的权威、话语权。

●发挥事务所机构作用,事务所技术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加强对证监会发行部有关重大会计问题审核标准的整理、传达和执行中质量复核,保证事务所层面统一执业标准要求。

二、目前IPO审核发行动态和有关政策调整●目前主板在审企业近350家,3月底上报企业现在可以上会,90家在9月底申报。

正常审核6-8个月。

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

IPO项目流程及关注问题汇总

IPO项目流程及关注问题汇总

发行审核阶段
路演推介阶段 定价发行阶段 上市阶段
上市进程涉及到的相关各方
在 IPO 过程中保荐机
构承担着大量的沟通、 协调以及实质性工作, 团队协作与个人能力 对项目的成功运作同 样重要;勤奋是投行 人员必不可少的基本 素质;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发行人自身机构 决策委员会 工作小组(法律/财 务/业务/综合)
境内企业A股IPO基本要求及
关注问题交流
1
目 录

第一章
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介绍


第二章
第三章
发行上市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发行上市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
2
第一章
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介绍
主体资格
独立性
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运用 重点关注事项
主体资格
主板、中小板发行主要条件
财务与会计
主板、中小板发行主要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超 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 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财务与会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上 市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 高于20%(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国资委 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厅 证监会/监管局
政府部门
会计师 (证券资格) 中国律师
在 IPO 过程中政府审
批贯穿始终,包括资 产评估、土地处臵、 资产处臵、辅导、发 行审核等,与有关政 府部门的沟通是否顺 畅 是 IPO 能 否 成 功 的 关键;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要点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要点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要点2011/10/20-21 厦门记录人:魏奕一、IPO审核有关问题:发行部一处杨文辉1、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要选择符合产业政策的发行人2、出资没到位、产权未办:必须办理过户3、股权清晰稳定是前提:合法合规,要受法律保护;股东资格、身份要关注;注意特殊身份敏感、特殊行业特殊限制;审核过程中不能调整股权结构,否则要撤材料;关注股东与公司的交易是否正当、合法;4、董监高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受到刑事调查;对独董的任职资格关注不够:是否在别的上市公司任职受到过处罚;对独董独立性要有综合判断,如其任职机构与发行人有交易等情况,要有实质性判断,不要简单遵从法律条款规定;5、募投:基本不能用于购买大股东业务;募投不能与现有业务脱钩或另起炉灶;6、整体上市:分板块还是综合上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如涉及下面已有上市公司,需要解决多层次上市的问题,尤其如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更需要解决;7、资产完整性: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的厂房、商标等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赁或许可使用的方式;实践中对于大型央企的特殊性,在有合理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可以特许豁免;尤其商标最好不要分享,因为商标维护要有投入,很难做到不侵害发行人的利益;8、同业竞争:关注直系亲属的相同业务,关注其发展历史是否一体化,目前业务是否存在一体化的可能,如是,最好整合;董监高亲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禁业禁止、利益冲突是要高度关注的,要有制度规范的保障;9、股东:关注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股东的业务,是否对发行人业务有影响;主要股东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的,独立性可能有负面影响,要慎重保荐;10、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处理关联方是较为复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商品购销买卖;正常要关注是否真实转让;代持安排还是很普遍的,不合规;转让出去但还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则合理性何在,是要规避环保、行政处罚等情形吗?建议还是放进来,如实披露原来的瑕疵,也许不是坏事,否则被动暴露则更不妥;11、高管团队发生重大变化:较敏感,变化后要观察;12、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重点在于关注有无诚信污点;如有,则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刑事犯罪更严重;至少报告期内不能受到刑法处罚;期外受处罚也要慎重判断;13、环保:出问题的很多;不能光凭环保部门文件;有时环保部门有名单规定是否可以生产,也不是上了名单就可以的;中介还要独立核查;要整改的就整改;14、出资不规范:确定不构成重大违法,然后规范;1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看哪些人在主导经营管理;规则只要求三年内没有变化,并没有要求非要有实际控制人;单纯代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因为要证明代持本身就很难,除非代持有很真实、客观的依据,不是临时做出来的依据;原则上还是看持股比例高低来确定;16、股权形成过程:尤其是国有、集体股权要符合规定;个人股权关注有无纠纷;如个人入股时合法,但后来不合法了,要持续关注;17、涉及上市公司分拆:重点关注,尤其在市场较为低迷、涉及ST等退市的情况下,市场情绪会激化;整个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损坏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是否涉及募集资金,要确保没有问题;案例来看有成功上的,也有失败的;审核过程中会相应征求监管意见,周期会长些,机制会复杂些,不是正常审核流程;18、诉讼仲裁:建议:如不好判断是否重大,最好如实披露;否则会认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应持续跟踪,随时可能发生诉讼,要关注;关注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如单纯购销,一般影响不重大;如涉及商标、专利、产品质量,可能影响更大;19、信息披露:会里的重视程度更高了,如发现不合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招股书写法很多很夸张,要言之有据;要做验证稿,验证每句话都有依据;行业数据来源披露至少要按照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时间、作者、刊物等要素;一般学术论文不应作为来源;经常会发现项目组织人编写数据来发表,然后采用的情况,最好不要做;市场有的就采用,没有就没有,并没强调必须有;保荐机构对引用数据要核查,不要买数据,否则承担责任;招股书也不是要多长,要简单明了;招股书在上市前都要持续更新,注意引用文件的有效期;有重大新情况发生,要第一个工作日报告会里(2002年通知的要求)20、餐饮、中小银行等特殊行业的上市:中小板没有行业指引,符合产业政策;考虑市场发展程度,如涉及新兴行业,还没有上市公司的,要关注可上市性:(1)行业监管是否成熟;(2)盈利模式是否稳定、清晰、透明;(3)上市不光有好的经济效益,是否还有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烟草肯定不能上;会里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中小银行,正在做指引;产业政策不光看募投要符合,发行人正常的经营也要看,如涉及某些需要淘汰的产业,则不能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说明
参考投行先锋论坛的帖子,IPO申报材料中,共有三份财务报表:申报报表、原始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申报报表是经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原始报表共三张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原始报表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章(除非已经经过审计,一般不要求会计师、政府部门确认);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税务部门确认,三年提供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期提供季度预申报表.
(二)原始财务报表
根据深交所网站的资料,拟上市公司原始财务报表是指:
(1)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包括各发起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原始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但公司应说明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
根据2016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另外,根据2016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的沟通会议记录,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1)申报期间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差异比较表
(2)申报期间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差异比较表.
拟上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无差异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引言段中删除有关”差异说明”的表述,并在意见段中说明”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不存在差异”.

验资复核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后发表声明;(3)承担评估和验资业务的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被注销;(4)承担评估和验资业务的机构已经解散或被吸收合并;( 5)承担相关评估和验资业务的人员已经离职等。

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就首发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和验资文件申报与声明签署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并形成如下审核指引。

一、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X 年10 月修订)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26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6号)。

3、《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81 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6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X年修订)》(证监发行字5号)。

第125条: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126条: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发审委审核要点指引

发审委审核要点指引

发审委审核要点指引发审会,全称“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工作。

一、企业上发审会注意事项分析一、发审会介绍证监会发审委委员由三部分组成:(1)证监会法律部、会计部、发审委工作处官员、交易所工作人员;(2)国家部委有关人员;(3)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等金融机构中任职的专业人员。

发审委共有委员25名,证监会专职人员5名,外聘专家20名,日常工作有发审委工作处、发行监管部进行协调。

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有关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二、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采用普通审核程序,非公开发行采取特别程序。

1、普通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2、特别程序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三、发审会基本情况发审会是最终决定公司证券是否发行的审核机构,一般在企业申报材料申报、审核员审核、反馈、经发行监管部部务会通过后安排上发审会。

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

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

原始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报表与差异比较表(一)审核报告的文件依据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拟上市公司披露的发行前三年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

(二)原始财务报表根据深交所网站的资料,拟上市公司原始财务报表是指:(1)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应包括各发起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原所在法人单位的原始财务报表。

股份公司设立之后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原始财务报表无法提供,但公司应说明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

根据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

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另外,根据2011年10月24日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的沟通会议记录,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

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三)申报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证监会认为三年一期的申报期应看作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会计政策须一致。

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认为可能会有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新规定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如美亚柏科(300188)、神农大丰(300189)、惠博普(002554)、徐家汇(002561)。

IPO财务专项核查 ppt课件

IPO财务专项核查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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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财务核查内容
(一)IPO财务核查目的及范围
目的一:解决IPO堰塞湖。至2013年3月末,拟IPO上市待审公司数量达882家,新股
“堰塞湖”阴霾笼罩中国股市,股市长期低迷;经过此轮财务核查之后,在审企业的财 务报告中的水分将被大大挤出,不少拟过会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撤回申请,将为 IPO“堰塞湖”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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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财务核查内容
(四)IPO财务核查内容
采购业务: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 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
部门应对上述记自录进查行验证,确保会计记自 复录查、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抽保查持一致。
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
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
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
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4.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
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5.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政府补助
6.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审计
抽查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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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财务核查内容
(四)IPO财务核查内容
总体要求: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予以反映。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 和潜在风险,认自真查核查企业业绩变化自 复情查况,如实披露相关经抽营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20)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2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5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6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二、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1、 IPO堰塞湖压顶 自去年10月10日起,证监会暂缓了新股IPO的审批,近几个月来,新 股实际已经停发。但与此同时,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却有增无减, 在本次IPO财务核查启动时,在审企业达到882家,这是我国A股市场 有史以来最庞大的IPO堰塞湖。 2、新股变脸速度加快
• •
证监会现场抽查时间:2013年5月 证监会将从多个部门以及上海、北京等六大证监局抽调约100多人,不少于15个小组, 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内容甚至包括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须有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 住宿记录。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1、《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 的意见》 〔2012〕14号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1)要养成分析的习惯 (2)要敏感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4、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1)关联方涵盖范围要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要广; A、《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2)客户、供应商的实际 控制人、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其他利益关系; (4)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关注 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 人员的去向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中汇交公告[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外汇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2〕8号)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要求,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75家证券公司需在2012年1月20日前披露2011年度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资本计算表;77家财务公司、40家信托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资产管理公司、6家汽车金融公司及7家保险公司需在2012年1月15日前披露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具体信息披露情况如下:此次除20家上市机构豁免披露外,应披机构200家。

实际共收到200份2011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其中57家证券公司、77家财务公司、39家信托公司和27家其他金融机构都披露了完整的财务报表。

本次披露中,仍有4家机构出现延迟递交财务报表的情况,分别是3家财务公司和1家保险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2年1月20日完成了相关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各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具体时间如下(机构名称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顺序排列,打*号的机构为上市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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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2011年10月24日会议)上月,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召开了IPO会计审计问题的沟通会,与会人员包括:审核二处全体人员、京都天华和立信大华各4-5位合伙人代表。

会议由审核二处处长常军胜主持,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IPO过程中积极发挥申报会计师的作用、提高会计师话语权1. 建立事务所与证监会发行部的沟通机制,包括不定期沟通会议、专业咨询渠道、参加证监会的保荐人培训等,事务所可不定期向发行部提供IPO实务中会计问题与处理建议。

2. 证监会发行部将对申报IPO项目分类处理,风险较大的IPO项目可能提醒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必要时还将引入其他事务所(如H股事务所)的专项复核制度。

3. 申报会计师应掌握发行部最新IPO审核标准与精神(如对目前热点问题:股份支付、验资复核、重大客户核查等),加强内部与外部技术咨询,提高IPO申报过程中在会计方面的权威、话语权。

4. 发挥事务所机构作用,事务所技术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加强对证监会发行部有关重大会计问题审核标准的整理、传达和执行中质量复核,保证事务所层面统一执业标准要求。

二、目前IPO审核发行动态和有关政策调整1. 目前主板在审企业近350家,3月底上报企业现在可以上会,90家在9月底申报。

正常审核时间约在6-8个月。

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2. 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

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

3.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将提前至初审会,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4. 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

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发行人和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总体原则: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

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1. 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1)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2)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3)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n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n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n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n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n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2)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3)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二)IPO每股收益披露1. 总体原则整体变更折股以前年度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不列示,折股后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折股当年用折股数为期初股本计算。

2.处理方法(1)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和披露EPS,股份公司设立后当年及以后期间计算和披露EPS。

(2)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当年的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

股份公司设立后执行披露规则9号,考虑权重变化加权计算EPS。

(3)申报财务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

案例:2010年2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5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亿股,此后不变。

则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2010年期初股本数为1亿股,此后也为1亿股。

(三)关于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的情形1. 申报期间的验资报告如由非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2. 申报期之外的实收资本、股本存在重大违规情形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参考:出资不实的相关处理原则(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目前技术过时或有关专利已过期,但报告期末相关资产已摊销完毕的,则对发行不存在影响。

如存在大额未摊销金额,则相关股东应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2)公司设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的违规处理:因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股东出资是否缴足,在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前提下,还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设立。

(3)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5)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6)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

解决方案: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

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7)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

(8)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四)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真实性核查1.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尽职调查/核查责任为发行人、保荐人和律师。

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识别关联方”,判断关联交易处理适当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3. 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和核查责任为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责任主要为发行人和保荐人。

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延伸审计不属于IPO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范围。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有关延伸审计和专项核查要求,可以委托申报会计师执行该延伸审计业务,并会同保荐人和律师进行专项核查。

4.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异常、不合理交易(如期末发生对新客户的重大现金交易),应当予以关注。

应提请保荐人和律师去核查是否交易真实性,核查交易方是否为未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例如对经销商模式严重关注,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2)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没有列为关联方不违背目前中国准则,但应列入重点核查范围,比照关联方披露该参股股东详细情况和交易情况。

对于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出去的子公司重点关注,关注费用由转让出去的关联方承担。

(3)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子公司、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需要充分披露。

(4)关联方的披露:结合上市规则、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按最严格的标准确定,核心是重大影响。

参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处理原则(1)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2)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3)发行部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

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将会高度关注。

(五)关于原始财务报表的认定1. 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

2.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

3.申报期间某期IPO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该期不存在原始合并财务报表。

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的主要差异情况。

关键是有关差异要能够合理解释,中间的合并过程要说明。

(六)关于业务合并与业务分立1. 关于业务合并与评估调账(1)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

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

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

n 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不能改变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n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

(2)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2. 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3. 法律上可以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七)有关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问题1.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所得税税率确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

(2)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

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按照25%列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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