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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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等人才的需要,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部长签署2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凭有关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不可抵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系(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系(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应回家或原单位,路费和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所保留入学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且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个人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开学前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个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天及第一周为在册学生交费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交费,然后凭财务处收费凭据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

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经准许后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者,也应在规定日期内缴费并到系(院)报到。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一般为20周(含考试2周)。学制三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毕业。各专业按三学年制订指导性教学计划专科学制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延长学习时间超过本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按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全部学分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提前一年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所有教学环节都要有相应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个教学周计)为计算单位。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由各系(院)根据教学计划确定,一般在130-140学分左右。

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

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采用的形式应按各专业课程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如需要换算统计时可按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45折算。

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都必须注明,并按实际成绩登记。课程成绩的评分一般以期末考试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需要改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所在的系(院)在开课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

第十一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为便于评定和比较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0”。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二条学生要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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