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终于落地:深度解读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规,附金融类企业名单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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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终于落地:深度解读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规,附金融

类企业名单PE实务

靴子终于落地:深度解读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新规|PE 实务作者|袁立志,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微信

|yuan848532208本文经授权发布总体解读:在上市等待期长且存在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新三板成为金融类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务实选择。金融类企业与资本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又关乎金融风险,因此,其挂牌融资政策必然不同于一般企业。哪些金融类企业可以挂牌?哪些不能挂牌?挂牌有哪些特殊条件?挂牌后的融资及信息披露等有哪些特殊要求?这些都是市场极为关注的问题。新规定紧扣“控制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两个“题眼”,以比较明确的答案,全面回答了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的重大问题,回应了市场的长期关切,使金融类企业的挂牌融资政策更加透明,更加可预期。故曰:靴子终于落地。针对重点条款的十八项深度解读(蓝色字体):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有效降低杠杆率和控制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深度解读一:“控制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是新规定的两个“题眼”。在此理念下,新规定将金融类企业一分为三,区别对待:一是“一行三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允许按现行挂牌条件挂牌,但挂牌后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私募机构:允许挂牌,但需满足额外的挂牌条件,以促使其“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监管政策尚未成熟,为控制金融风险,暂不允许挂牌。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持有这类企业股权的企业,挂牌准入以及挂牌后的运作受一定限制。截至2016年5月30日,金融类企业已挂牌企业113家,在审57家,名单见文末附表。一、关于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一)“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深度解读二:目前“一行三会”向各种机构颁发证牌情况比较复杂,且存在机构牌照与业务牌照交叉重叠的情形,故“一行三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结合上下文来看,该类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一行三会”监管;二是持有“一行三会”颁发的证牌。这里所谓的“证牌”应当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

可。虽然接受“一行三会”监管,但未实行证牌管理的行业,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P2P平台企业、众筹平台企业,不属于持有证牌企业。根据上述两个条件梳理的企业范围如下:人民银行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征信公司。银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证监会监管的持有证牌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公募基金服务机构。(二)私募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深度解读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第(六)项,股转公司可以增设挂牌条件,且不排除进一步增设条件的可能。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深度解读四:此条件旨在促使私募机构回归投资管理这一主业,从而服务实体经济。私募机构应当是经验和知识密集型企业,而不是资本密集型企

业;私募机构的主业应当是募集资金并管理投资,而不是自身直接投资;私募机构的主要收入应当来源于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而不是直接投资收益,更不是自身巨额融资后买卖二级市场股票盈利。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深度解读五:目前对一般企业挂牌的要求是持续经营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此处要求私募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远远高于对一般企业的要求,目的在于提高私募机构挂牌的难度。只有经过市场长期检验、真正成熟的私募机构才能进入新三板。此处“持续运营5年以上”有两点需要进一步澄清:一是私募机构成立后首只基金募集完毕前的期间是否计入持续经营时间?如果从私募机构成立日期起算,则某些成立较早但长期休眠的私募机构可能“钻空子”,违背监管者本意。如果从首只基金募集完毕或备案起算,则对那些成立后需要较长时间募集资金的私募机构不公平。笔者建议,不必划定统一的起算时间,而把这个问题交给推荐挂牌的券商和律师,根据个案酌情判断。对于成立后确实在积极筹备,开展推介和募集工作,有相应财务记录和业务记录的私募机构,应当认可从成立时起算持续运营时间。二是5年是指“60个自然月”还是指“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5年的要求已经很高,苛求“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似有必要,故倾向于认为,5年是指“60个自然月”。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

出资额不得高于20%;深度解读六:目前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与规则对于私募机构在其管理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没有

要求。设置此条件旨在促使私募机构专注于基金管理而不是直接投资。至于比例的计算方式,是在每只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0%,还是在所有管理的基金中出资额合计不超过20%?20%是相对于基金的募集总额,还是相对于私募机构自身的股本总额?结合第三节第(二)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来看,倾向于认为是指私募机构在其管理的每只基金中的出资额不高于该基金的募资总额的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深度解读七:与目前一般企业的挂牌要求相比,此处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目前一般企业的挂牌要求,拟挂牌企业本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实务中有时会将核查范围扩大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通常不会将全体股东列入核查范围。此处要求核查股东,不限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是目前对一般企业的核查时间范围为最近24个月,或者参照审计期间核查最近“两年一期”。而此处明确要求核查“最近三年”。三是明确要求“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按照目前一般企业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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