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施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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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施工合同管理

六、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

2.劳务分包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案例2A320062-1】

1.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工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期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

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2.问题

(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疑编号5024851083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在此事件中,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钱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2A320063-1】

1.背景

高层办公楼业主与A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A单位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B专业基础工程公司,B单位将劳务分包给C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C单位进场后编制了桩基础施工方案,经B单位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审批后即组织了施工,由于桩基础施工时总承包单位未全部进场,B单位要求C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

2.问题

(1)桩基础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B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3)桩基础验收合格后,C单位向B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B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尾款,B单位以A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B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5024851083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1)不正确。桩基础施工方案应由B单位项目经理主持编制,交由总承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不合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FG-2003-0214)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应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所以B单位要求C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是不合理的。

(3)不正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FG-2003-0214)的规定,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计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所以B单位以A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尾款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2A320065—3】

1.背景

某发包人与某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发包人又与某门窗施工单位签订了该工程的门窗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与有资质的幕墙施工单位签订了幕墙分包合同。结构施工完成后,由于发包人装修材料迟迟不能明确,导致总承包人现场停工30天,随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函件。

2.问题

(1)发包人与门窗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

(2)承包人与幕墙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

(3)总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函件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疑编号5024851083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

(1)不正确,因为: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正确。因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人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人的全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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