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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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迪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

为配合服务好试点工作,高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法〔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2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36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权益〔2021〕8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202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试点项目成果,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及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开展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工作。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按照“以现有工作成果为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可行性,对自然资源部下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报表体系》进行验证,检验报表体系架构、指标内容以及核算方法的合理性”的思路,进一步验证并优化技术路线与方法,协助建立国家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试点地区土地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草原资源资产、湿地资源资产以及自然保护地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结构、分布、用途、权属和收益等自然资源资产属性信息,建立涵盖五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数据库;通过统一基准时点补充调查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估算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编制迪庆州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包含水资源资产)以及州级汇总表,基本掌握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定矿产资源价值、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维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全面阐述矿业权评估的七种主要方法,以期为矿业权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二、七种评估方法成本逼近法(1)通过对矿产品成本费用的计算,评估出该矿产资源的最低价值。

(2)考虑到勘查成本、开采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和税费率。

(3)根据矿产资源的品质、储量、赋存条件等因素,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市场比较法(1)在市场调查基础上,选择与待评估矿业权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2)对比分析类似案例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时间等因素。

(3)根据待评估矿业权的实际情况,调整比较因素,确定评估值。

收益还原法(1)估算矿业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加工收入等。

(2)考虑风险因素,预测未来收益的折现率。

(3)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至评估基准日,得出矿业权的价值。

地质要素评价法(1)综合分析矿产资源的品质、储量、赋存条件等因素。

(2)考虑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床开采年限等因素。

(3)根据地质要素评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价值折算法(1)确定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的储量及品质。

(2)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和矿产资源用途,估算矿产资源的价值。

(3)根据矿业权的特性和剩余可采年限,对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调整。

实物期权法(1)识别矿业权所包含的实物期权类型,如扩张期权、延迟期权等。

(2)评估实物期权执行的条件和风险。

(3)利用实物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实物期权的价值,并纳入矿业权价值中。

专家打分法(1)选定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矿床规模、矿石品位等。

(2)邀请专家对选定因素进行打分,并确定各因素的权重。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关凤峻 XX年x月x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税费类参数 - 2 -参数说明 - 2 -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 2 -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 2 -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 3 - 增值税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教育费附加 - 5 - 企业所得税 - 6 - 安全费用 - 8 - 维简费 - 10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11 - 资源税 - 11 - 保证金和基金 - 13 - 存、贷款利率 - 13 -第三章矿产品市场价格 - 14 -参数说明 - 14 - 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 - 14 - 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 - 14 - 需注意的问题 - 15 - 第四章技术经济类参数 - 16 -生产能力 - 16 - 评估计算年限 - 19 -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 21 - 固定资产投资 - 21 - 固定资产残值 - 25 -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 25 - 流动资金 - 26 -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费用 - 28 - 总成本费用 - 29 - 产品方案 - 34 - 销售收入 - 34 - 采选技术指标 - 36 - 采矿权权益系数 - 37 -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 38 - 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 - 39 - 投资收益率与投资利润率 - 41 - 折现率 - 42 - 附录: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参考资料 - 45 - 后记 - 55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参数的内涵以及确定和选取原则,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矿业权评估参数,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规定的模型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矿业权评估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矿业权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必要工作本指导意见仅规范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原则、注意事项,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并不替代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不论何种评估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都不应简单套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评估参数及其参考资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时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无论是时点参数、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和费用水平有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被修订、废止谨慎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保证必要的执业谨慎主观专业判断应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性原则选取和确定合理的矿业权评估参数,是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合理性的重要基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获取充分信息、依据可靠、推断严密、计算正确灵活性原则:不同的经济行为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关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调整;收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公告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参数;收集相关行业发布的可用于确定矿业权评估的参数的信息,以保持评估参数的适用性本指导意见所附参考资料,并非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参数,而是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一般参考指标或参数测算的依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依此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应充分考虑其测算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具体评估项目的适用性- 1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准确理解其前提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所公告的内容,确定评估参数,不得误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公告;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等,涉及实施日期,均以评估基准日为界执行,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时,通常按照文件、公告内容确定评估参数;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时,考虑实施日前后的不同处理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执行第二章税费类参数参数说明税费类评估参数,是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公告发布的,可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相关税费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矿业权评估计算应缴税、费、基金等参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施行日、适用条件、计算标准、计算方法、优惠条件、减免条件及会计核算等综合确定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政策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应坚持合法原则各级*对同一税费均有规定的,原则上应以上一级*文件规定为准当下级*政策文件是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制定的、或为细化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具体政策、或上级文件给下级权力以空间,且下级*文件与上级*文件规定没有冲突的,可依据下级*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具体规定,各地方*出台的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冲突的政策,原则上可作为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依据中央企业统筹纳税方式及专门为某企业确定税收政策等特殊情形,应当根据相关财政、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财税政策的优惠和减免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中应合理确定和选取税费参数是否考虑优惠,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不考虑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及评估目的,确定是否考虑税费优惠和减免如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证券业务、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 2 -的的评估等,应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是否考虑优惠和减免考虑税费优惠时应注意的情况优惠和减免,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和特定条件的,涉及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应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的产权持有人是否具备优惠和减免条件应按照财税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估算税费尤其涉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应考虑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优惠和减免,如有时间规定的,应考虑按优惠和减免的时间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如矿山服务年限长于优惠和减免时间的部分,一般不考虑继续按优惠和减免方式和标准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但对于矿业权价值咨询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性质,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进而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增值税1.增值税的一般情况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基本规定XX年x月x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XX年x月x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①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 ③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计算①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的,并非计算的而且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②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6% ③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征收率或:应纳税额=×税率2.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的估算根据上述规定,非税务核算环节的矿业权评估,实际的进项税额确定存在困难本指导意见建议近似的处理方式为: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精神,金属矿、非金属矿、盐矿采选产品适用销项税率为13%,原油、人造原油适用销项税率是17%冶炼产品,适用17%的税率XX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根据XX年x月x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精神,天然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硫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 4 -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确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情况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XX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XX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计征方式和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注意事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教育费附加1.基本情况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XX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XX年x月x日,国务院对教育费附加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中支付2.计征方式和税率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费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 5 -由于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税种,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补充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如浙江省*发布《浙江省人民*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经财政部批准,还要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又如:从XX年起,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矿业权评估处理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第60号和国务院令〔〕第号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应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一般公式:教育费附加=×如:浙江省:教育费附加=×湖南省:教育费附加=×河北、山东、云南、内蒙古、福建: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企业所得税1.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通过,自XX 年x月x日起施行国务院于XX年x月x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计算方式和税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0%3.优惠与减免《企业所得税法》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规定: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 6 -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③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优惠本指导意见建议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XX年至XX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XX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②经省级人民*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③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XX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需注意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7 -安全费用1.基本情况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政策文件有: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安全费用计提标准依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1- 8 -表2-1 煤炭企业安全费提取标准提取标规模类别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8≥大中型煤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15矿低瓦斯矿井≥5 露天矿≥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

准确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对于矿业企业的经营决策、资产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融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步骤,并详细解释每个步骤的内容和所需数据。

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1. 基本方法基本方法是指通过分析矿产资源的地质特征、市场需求、开发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具体步骤如下:(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矿产资源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找到相似矿业权的市场价格,从而确定待评估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大量的市场数据,包括矿业权的交易价格、矿产资源的品位、地理位置等信息。

(2)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矿业权的未来现金流量,并将其折现到当前时点,计算矿业权的现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的开发计划、产量预测、销售价格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3)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计算矿业权的开发成本,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的开发成本、设备投资、人力资源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 高级方法除了基本方法外,还可以采用一些高级方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这些方法包括:(1)实物投资法实物投资法是通过评估矿业权所需的实物投资,如土地、设备、工程等,从而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所需的实物投资成本,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市场价值法市场价值法是通过对矿业权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该方法需要收集矿业权所处市场的竞争情况、供需关系等信息,并结合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三、矿业权评估的步骤1. 收集数据首先,需要收集矿业权的相关数据,包括地质勘探报告、开发计划、产量预测、销售价格、市场交易数据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信息。

2. 分析数据在收集到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简介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业权人在一定地域内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随着矿业领域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矿业权的转让越来越普遍,而其评估工作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基本定义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转让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适用于下列场合:1.矿业权的转让:包括普通转让、持有人变更、合同权转让和股权转让。

2.矿业权的重新评估:包括地质储量的极限和前景评价、矿床潜力分析、矿业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I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内容和要素1.矿产资源评估:主要是根据矿产类型、储量、品质、采矿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

2.工程技术评估:通过分析矿山设备、采选工艺、水泥配料、排水设备等因素,对矿区的工程技术状况进行评估。

3.市场环境评估:包括市场需求、价格趋势、竞争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4.财务评估:主要评估矿业权的发展前景、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5.环境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评估。

I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评估标准和内容1.详细的资产清单:包括土地、资产、生产设备、办公用具、存货等资产。

2.矿产资源推算:根据矿产类型和历史开采量,推算潜在可采储量。

3.盈利能力推算:主要包括矿床总产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财务信息。

4.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评估:包括潜在生态风险、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估。

5.企业治理和经营战略评估:包括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的评估。

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注意事项1.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要具备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7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一步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潜在效益论证的报告文件。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研究的深度和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

该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20%。

(3)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

可行性研究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所有的必要资料,是编制项目设计的基础。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10%。

(4)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总体研究与计算而编制的具体建设方案。

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设计文件。

3.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其合理部分。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4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4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304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地质勘查文件,是指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续勘查或开发阶段利用的各类地质及物化探资料。

可分为原始资料、实物标本资料和综合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地质编录和原始图表等;实物标本资料包括岩(矿)心、测试样品的副样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综合资料包括各种经过整理复制的图表以及与各勘查阶段相对应的勘查报告(或总结)。

(2)中间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规范编制的中间性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3)阶段性文件,是指按照不同的勘查阶段,完成了相应的勘查工作,按相应规范编制的各勘查阶段的勘查报告或资料。

3.指导意见3.1矿业权评估应利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拟批准的)的矿业权范围一致或有关的地质勘查文件。

3.2矿业权评估应利用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按有关规定应评审、评审和备案的,需同时利用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经野外验收的,需同时利用验收证明文件。

对未经评审备案、验收的地质勘查文件,应要求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3.3矿业权评估利用的地质勘查文件,应依据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的地质勘查报告。

利用涉及勘查工作量的勘查报告,可根据需要同时依据以往的地质勘查报告。

利用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报告,评估的矿业权范围、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核查。

3.4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系统分析、利用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图等综合资料。

综合资料存在疑点和瑕疵时,根据需要应抽查复核原始资料或实物标本资料,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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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 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 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2.2 评估模型 P=Pn•(1-R)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Pn—探矿权基础价值 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2.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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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前提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 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 (2)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周边有同类型勘查开发背景的矿产已进行过较高 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 经济指标与参数可以收集到。 (3)通过与邻区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矿山类比,勘查区未 来可能的矿山生产经营的收益可预测。 (4)假定利用方法中考虑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 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进一步勘查开发的风险因 素。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5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500-2010)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5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的估算。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投入及后续勘查期,应根据相应技术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是指矿业权评估时,因评估对象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2)直接勘查工作,是指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中,为使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而开展的工作,包括加密控制已知矿体的必需的山地工程、钻探工程,基本查明或详细查明矿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所必需的物探、遥感、钻探工作,以及必要的地形测量、地质测量、其他物化探测量等。

(3)间接勘查工作,是指后续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发生的与直接勘查工作相对应的岩矿测试、可选(冶)性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

(4)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是指因评估对象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投入的资金。

(5)后续勘查期,是指为完成后续地质勘查工作所必需的时间。

3.指导意见3.1应利用由具有相应矿种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写的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

3.3应根据矿体的特征和已有的勘查工作程度,分析所利用的后续勘查设计文件中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选择和勘查工作量布臵的合理性。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4.5 产品销售价格,采用历史实际价格的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定量判断。历史 实际价格平均值计算时段,应考虑价格资料情况、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历史实 际价格变化幅度。
4.5.1 对于可取得充分历史实际价格资料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或等于 3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估基准日 前 12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3 年、小于等于 5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 估基准日前 24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3)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5 年的,首先分析估算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 月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然后根据该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按照 表 4.5.1 确定历史实际价格的取值时段;根据取值时段计算历史实际价格平均值。 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的确定: R=(R1+R2)÷2×100% 其中,R1=(月平均价格最高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 ×100% R2:将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月平均分成 5 个时间段,计算每个时间段价格平 均值,按各时间段价格平均值环比变化幅度的平均值确定 R2。
6
判断该方式的适用性。 4.4 产品销售价格可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分析确定。
定性分析是在获取充分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经验对价格总体趋势做出基本判 断;定量分析是在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产品销 售价格做出定量判断。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产品销售价格的 判断,但不能作为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实现的保证。
1
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建设项目用地压覆涉及的矿业权补偿评估、法律 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赔偿或补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 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矿业 权评估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 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7)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1.1基本原理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

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

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

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

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式中:[()/(1)] ntttP CI CO i==-+∑P——矿业权评估价值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回收流动资金…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 年现金流出量;i——折现率;n——评估计算期;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 11300-2010)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 11300-2010)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11300-2010)1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以及《矿业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1.3本规范规定了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整理、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4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臵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归档2.1归档范围。

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

2.2归档时间。

在评估项目结束后,通常最应自评估报告出具日或取得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2.3归档手续。

归档前,评估项目组应编制好移交目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组移交的档案材料逐一清点,检查案卷质量,核对移交目录,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备考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2.4归档要求。

归档案卷应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精炼。

3立卷3.1立卷方法。

以评估项目为单元立卷,即一项一卷。

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

跨年度结束的评估项目,也应按项目立卷,案卷应存放于评估报告文号注明的年度。

3.2案卷编目。

案卷编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等。

4整理评估机构可自行选择档案的分类方法。

但只能采用一种分类方法,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

5保管5.1保管要求。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5.2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

矿业权价款、证券业务抵押贷款及纠纷等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CMVS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本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本规范,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包括后续勘查年限、建设期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内,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进行评定估算基本要求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可获取信息资料的范围及可靠程度;委托方的特殊要求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选择所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谨慎分析其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形成评估结论的条件以及限制使用条件5 折现现金流量法一般原理折现现金流量法,即法,通常是将项目或资产在生命期内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方法,或者为了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所愿付出的当前代价,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nPt1CICOt11it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CI——年现金流入量;CO——年现金流出量;(CI-CO)t ——年净现金流量;i ——折现率;t ——年序号; n——评估计算年限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XX年x月x日为基准日时,XX年t=1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XX年x月x日为基准日时,XX年t=3/12,XX年时 t=1+3/12,依此推算评估模型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回收流动资金现金流出量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净现金流量现值矿业权评估价值适用范围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应根据其适用范围,可获取资料范围及可靠性以及评估目的,分析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资源储量是基于一定的储量规范的结果,不同的规范资源储量不同资源储量是动态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主要有生产矿山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现金流出量项目中,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矿山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质;在建矿山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是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内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也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账面值分析确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关注该等资料形成的时间,并充分考虑有关固定资产价格信息的时效性及口径:评估基准日时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与该等资料所载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不应直接引用应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该等资料所载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或者与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口径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有特殊规定,应从其规定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相对应如评估设定产品方案为精矿,对于采选冶加工联合企业,当依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冶炼加工部分固定资产不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当依据矿山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相关的公司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分摊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不考虑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以*租赁方式租入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账外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的衔接关系、预计使用寿命与预计总工作量的关系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近似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指标等资料,进行调整或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估算的过程固定资产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通过“维修费用”反映在经营成本中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更新资金投入,是固定资产更新投资,当预计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不会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采用不变价原则估算对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变化较大的,应考虑合理调整,否则,应将其作为评估结论成立的重大假设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注评估结论应用于经济行为的参考作用固定资产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残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剩余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寿命,提前退出生产系统,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无形资产投资及摊销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无形资产投资,应根据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或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考会计摊销方法确定当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或其他方式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短、且土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时,可以其账面价值确定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可以参考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格,或参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同用途、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估算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当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计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租赁费作为经营成本估算产品价格应与产品方案口径一致预测时,应充分分析市场价格历史变动趋势、规律,分析未来一定时期价格变动趋势,合理预测评估用产品价格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6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一般原理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nPt1CICO IPt11it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CI——年现金流入量;CO——年现金流出量;IP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 i ——折现率;t ——年序号; n——评估计算年限式中折现系数t的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评估模型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现金流出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1/(1+i)t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矿业权评估价值适用范围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评估基准日前支出项目、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用无形资产投资、产品价格等的确定,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资产净值是各年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价值之和投资收益率依据相关指导意见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一致折现率中不包括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7 剩余利润法一般原理剩余利润法是通过估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开发各年预期利润,扣除开发投资应得利润之后的剩余净利润,按照与其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公式nPt1E Ei t11i t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E——年净利润; Ei ——开发投资利润; (E-Ei)t ——第t年的剩余利润额; i ——折现率;t ——年序号; n——评估计算年限评估模型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开发投资利润剩余净利润折现系数剩余净利润现值矿业权评估价值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对于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也可以选用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采矿权评估时,应分析、判断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完整性,确保相关预测的合理性当评估选取的参数与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在评估报告中应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选取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模型中不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该等投资以折旧和摊销等形式进入总成本费用该模型,从收益中扣除这部分投资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再考虑投资利润的扣除折现率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率内涵一致剩余利润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 收入权益法一般原理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计算公式nPt111i tK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年销售收入;K——采矿权权益系数; i ——折现率;t ——年序号; n——评估计算年限式中折现系数t的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评估模型销售收入折现系数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采矿权评估价值适用范围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的采矿权评估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主要反映矿山成本水平一般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得到取值范围具体取值应在分析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难易等后确定 9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一般原理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而设定的一种评估方法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然后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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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估模型
n
P [(CI CO)t / (1 i)t ] t0
式中:
1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 t 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 t 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 t 年现金流 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6 年 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 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5 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 准日,t =3/12,2016 年 t =1+3/12,依此推算。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 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 用。
2.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2.2 评估模型 P=Pn•(1-R)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Pn—探矿权基础价值 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2.3 适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 估。
4
2.4 前提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 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 (2)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周边有同类型勘查开发背景的矿产已进行过较高 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 经济指标与参数可以收集到。 (3)通过与邻区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矿山类比,勘查区未 来可能的矿山生产经营的收益可预测。 (4)假定利用方法中考虑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 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进一步勘查开发的风险因 素。
3
2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2.1 基本原理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 原则,基于两个特定假设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一个假设是地质勘查程度较 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床,根据已有较少的矿产地质信息所估算的资源储量大 致可靠;一个假设是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 其基本思想是: (1)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 (2)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资源储量可靠性低,但可以通过矿产开发 地质风险系数调整,体现因矿产地质信息较少而导致资源储量可靠性不足的风 险,即“折现率之外再考虑风险”的模式体现矿业权价值。 其基本途径是: (1)首先根据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的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采用折现 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 (2)然后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评估对象基础价值,也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 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的现值之和,得到探矿权基础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 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 折现现金流量法 1.1 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 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 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 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 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 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 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 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 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 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 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2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 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 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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