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困难: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六条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两名任课教师、五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选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青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次的认定标准和人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甘肃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甘肃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甘农大学工字[2011]14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前经济条件很差,无力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费用,需要学校给予一定资助的在读本科生。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我校在读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户口本及相关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亲家庭学生(户口本及相关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在重灾区且家庭受灾严重的学生(乡、镇政府证明);4、家中有二个(含)以上在读的大学及专科院校学生(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校(院)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5、低保户家庭学生(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6、家中有亲属(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有重病患者(无劳动能力)且无力支付学费等情况的学生(户口本、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和患病证明、当地县民政部门证明及相关证件等的原件和复印件);7、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重要依据(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学院意见)。
第三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对承担在校期间的生活必需费有一定困难的在读学生。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格。
1、家庭困难且凭借助学贷款上学的学生(地方政府证明及贷款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2、家中有二个(含)以上学生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户口本和学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年龄均超过55岁,且家庭经济收入较低(户口本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家中有慢性病患者,家庭经济收入较低(户口本、患病证明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依据(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学院意见)。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为了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更好的完成学业,让他们在接受教育阶段不受家庭经济影响而辍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切实解决家庭困难学生。
根据省、市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方针、政策和《高密市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程(试行)》,做好宣传和摸底工作,让我镇每一个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都有学上,让他们享受社会的温暖,一、XXXX中学成立领导小组、评审小组、工作小组。
XXXX中学评议资助评议领导小组成员评议组组长:XXX评议组成员:XXX及各班班主任评议流程:分发评分标准一一班主任审核申请名单一一评委会打分XXXX中学评议资助评议小组成员评议组组长:XXX评议组成员:XXX以及家委会成员。
评议流程:分发评分标准一一班主任审核申请名单一一评委会打分XXXX中学评议资助评议工作小组成员评议组组长:XXX评议组成员:XXX及各班班主任,每班两名任课教师,两名学生评议流程:分发评分标准一一班主任审核申请名单一一评委会打分二、工作职责负责对XXXX中学社会公民、村居居民资助政策宣传、对困难学生家庭摸底,监督好本镇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确保让每一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都享受到资助的温暖。
采取宣传、入户调查、受理申请、资格审查、受助名单公示、资助卡办理、档案整理等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及受助标准潍坊市户口,有正式学籍的家庭低保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大病家庭、困难的单亲家庭,以及受到重大变故的特困家庭。
义务教育对特困家庭享受每生每学年小学100O元,中学1250元的寄宿生补助。
四、工作流程、社会监督学校在学期开学后首先召开家长会,由资助管理员、资助管理协调员、班主任将资助政策对家长讲解,其次通过校广播、宣传栏、海报等形式对资助政策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再次学校发放《高密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对学生进行无缝隙的调查,通过调查,家长提出受资助申请,填报打分表、上报困难材料,上报学校资助评议领导小组进行评议、根据政策,对受资助的学生进行核查、入户调查、形成拟资助名单,在校外公示栏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高密市资助中心相关材料,办理资助卡,实行资助卡发放,资助款到位后,学校第一时间进行回访。
教育精准扶贫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材料汇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我校初中部、高中部所有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负责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
建立并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
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
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副组长:学生科长成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各班班主任成员:(1)学生干部代表3名(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意见)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六条参照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3)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2)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者。
4、除以上条件外,如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特困生:(1)孤儿、烈士子女、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或无父母、无收入者。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
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或专(兼)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以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工作。
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
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与限制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出具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海南省教育、财政部门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德育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
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S)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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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财字[200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大专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系成立以系部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以建制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建制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建制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指导巡查小组进行指导督查。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殊困难二档。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3.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申请资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微机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二)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Mp4等)、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三)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吸烟、酗酒不良习惯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10%以内。
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每年5月份,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可自行从国家助学网站下载《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具体认定工作:
(一)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组织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方式推选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候选对象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
并按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共同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并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综合平衡后,确定本系认定推荐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期间,各系部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正,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组织所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个人相关信息导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每年3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局部调整时,仍然按照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认证程序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二十条被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