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知假买假”这一特殊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知假买假的定义及现状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兴领域更为突出。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这类消费者的权益似乎并不值得特别保护。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经济成本来惩罚其违法行为,并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
然而,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知假买假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知假买假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纵容问题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经知晓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对知假买假行为给予法律保护,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因此,需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纵容之间寻求平衡。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为此,法律制度中引入了“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本文将围绕“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建议解决方案。
二、知假买假概念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知假买假,即消费者在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因商家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及问题1. 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尚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举证难度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取证难度大等原因,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
3. 赔偿金额设置不合理: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明确适用范围:为使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应明确其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等。
2. 降低举证难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应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例如,可以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商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渠道。
3. 合理设置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摘要]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
而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完善建议一、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又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和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
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数额一致的旨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的一种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旨在威慑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一种制度,具有报复性的特征。
二、国外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英美两国作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先驱,在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领域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立法体系。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持较为严谨甚至是抗拒的态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众所周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在产品责任领域这一块运用得最成熟和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运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需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存在为前提。
作为受害人,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补偿性损害赔偿,才能附带地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
同时,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只有在受害人提出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成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肯定。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摘要: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进步,知识产权也得到了十分蓬勃的发展,而针对知识产权所出现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也成为了当今社会当中的一项关注重点及热点。
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当中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系列的行为主要是使用填平原则为主来进行赔偿,但是这一原则当前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需求。
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对于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当前的法律法规完善,都具有较多的益处。
本次研究主要是进一步的分析当前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希望能够为一系列至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理,提供更多的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不断进步,当前,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认识也越发的完善,更加关注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不可否认,伴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的迅速进步及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当中的一个经济强国经济大国;但是我国在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整体质量却并不十分的理想,与国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
伴随着不断转型的经济类型以及经济结构,当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种全新的新兴行业及朝阳产业。
不仅如此,不管是国家政府还是民众开始越发的认识到在知识产权当中所蕴含的一系列创新能力及推动能力,并且将其作为了对国家竞争力以及发展力进行衡量的一项重要参考标准。
而伴随着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以及信息化技术当前在侵犯知识产权时,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以及途径。
相比于法律当中的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知识产权最为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其具有无形性,并没有客观存在的实物。
而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我国法律行业长期以来的一项难点及重点。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商标法》是我国的三大知识产权法之一,其率先在2013年将全新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了商标权领域当中[1]。
在2013年的商标法当中,其中的63条明确规定针对某些对商标专用权进行恶意侵犯的行为,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提出三倍或者是一倍的赔偿金额。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 —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 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弓I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并以最新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现状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1)惩罚性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主要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实力、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但标准仍不够明确。
(2)惩罚性赔偿金额低在实践中,由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较低,对侵权人的威慑效果不够,也难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证明难度大很多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定量计算或证明,因此,被侵权人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往往面临较大的证明难度。
二、案例分析(1)优衣库侵犯涉"鹿晗"商标案2018年,因优衣库公司将"鹿晗"这一商标用于打擦边球,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虽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低,但在保护知名人士的知识产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山东鸭脖加盟公司侵犯涉"鹿晗"肖像权案2019年,鸭脖加盟公司未经鹿晗授权使用其肖像在广告上宣传自己的产品。
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权,判决赔偿290万元,其中包括9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表明,在保护知名人士的肖像权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作用,并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蓝球科技侵犯涉"大众点评"商标案2020年,蓝球科技公司侵犯了大众点评的商标权并获得不正当利益,法院判决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人除了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者的经济处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能够使其犯罪成本昂贵化,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
仅仅要求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而加上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能够让侵权者真切感受到违法行为的代价,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
通过以高昂的赔偿金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将违法者非法获得的利益收回,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的情形等。
此外,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规定了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人身伤害、生活环境破坏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然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相对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这导致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对侵权者经济状况的评估不够全面,使得惩罚性赔偿难以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的确立、赔偿数额的评估等都需要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概述了相关背景及研究意义,接着分析了“知假买假”现象的成因及现状,随后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和实施现状,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越来越注重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品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对“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的成因及现状“知假买假”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源于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出于其他原因仍选择购买;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现象在多个行业领域中广泛存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对受害人的补偿。
在“知假买假”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二是惩戒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三是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市场风气。
四、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知假买假”情形下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其次,部分商家在面对消费者维权时,往往采取逃避、推诿等手段,使得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
五、完善“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知假买假”问题,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赔偿标准。
应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使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赔偿方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发展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增加的一种赔偿方式。
其目的在于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善的赔偿。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行为,但对于一般过失侵权行为并不适用。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这给了一些侵权人以逃避和规避惩罚的机会。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系统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和金额的规范,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指导意见,避免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差异。
同时,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于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完备的赔偿。
未来的发展趋势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深化,人们对于法律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应站在全球的视野中,借鉴国际经验,形成更加完善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依法依规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追责。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功能、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顾名思义,是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同时,对侵权方进行额外的惩罚。
它旨在通过增加经济赔偿的数额,提高侵权方的违法成本,以达到警示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1. 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全面地补偿被害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使其得到更为公正的赔偿。
2. 预防功能:通过增加侵权方的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
3. 效率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企业和个人进行合法、诚信的经营和行为,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1.国内实施情况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基础较为薄弱,具体规定相对不完善。
目前,惩罚性赔偿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专门法律中,如《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2.国际实施情况相比国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和成熟。
例如,美国在侵权赔偿制度中较早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有相关的具体指导原则;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定位问题: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分类中没有明确地界定,导致其适用范围不明确,实施时存在困难。
2. 赔偿标准问题:目前国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往往存在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3. 证据难题: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常常面临证据难获取的问题,给其维权造成困难。
四、改进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立法完善:建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相关法律体系,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为实施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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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的角度分析 ——该案件中曲老太如何获得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客观:1.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且仍被投入生产、销售 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主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
谁主张,谁举证
1.是否还需要在弥补受害人损失之后 实施惩罚性赔偿?
2.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宜多还是宜少?
3.惩罚性赔偿该由谁来举证?
惩罚性赔偿?
概念: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
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 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目的: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 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 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时间 2002年10月
2006年
争议双方 烟民状告烟草公司
结果 惩罚性赔偿280亿美元
美国万络案
经济损失45万,精神损失
患者食药引发心脏病,患者妻子状告制 2440万,惩罚性赔偿2.29
药公司
亿美元
2010年 2012年2月
英国巨头葛兰素史克公司被告在药物中 向一名患者支付惩罚性赔
掺假
偿900万美元
29名意大利幸存船员状告公司漠视员工 正在审理中 生命,要求惩罚性赔偿4.5亿美元
惩罚性赔偿——国外巨额赔款,我国九牛一毛 国外对象广泛,我国对象局限
被侵权人角度:
权衡
决策 忍气 吞声
坚决 维权
企业角度:
权衡
决策 维持 现状
降低产 品缺陷
总结:
立法上: 1.我国惩罚性赔偿涉猎范围狭小,仅仅涉及消费者受到欺诈、食品安全问题、
如何抉择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草案:
惩罚性赔偿的扩大化趋势
今年国内惩罚性6月
2012年8月 2012年8月
2012年9月
争议双方
结果
余干县房主诉开发商一房二卖
判决双倍赔偿房价 惩罚金额40万
赔偿女子购20盒变质酸奶 知假买假索赔 裁定部分10倍赔偿
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六种特殊情况,且数额低,多数为一倍赔偿。 2.法律规范很不明确。《侵权责任法》中四十七条仅仅是概括性规则,根本
不具有操作性,而且惩罚金额没有具体标准,司法中难以执行。 3.举证责任由处于弱势的被侵权人承担,这种做法无疑给被侵权人维权行为
造成更多的障碍,不利于被侵权人的救济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司法上:
1.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而获得的收益太低,导致人们维权的动力不大,客 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因为举证责任不明确,因此按照一般规定,该责任便落在了消费者头上, 而消费者想要证明侵权方的主观故意存在极大的困难。
3.就中国国情来看,生产销售商相比于消费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社会关系 网更加庞大,阻止或限制维权的方式远超法条层面。
未果
共计198元
某女诉某品牌卫生纸抽包包少纸
裁定驳回
某女洗澡中毒身亡,状告热水器经销商 判决无惩罚性赔偿 厂家,要求惩罚性赔偿
香肠中吃出苍蝇,消费者状告生产商惩 审理中 罚性赔偿1万元
每根香肠价格2.6元,如果根据《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金额为26元 ——是否真能起到维权和惩罚食品生产者的目的?
国外惩罚性赔偿案例:
我国惩罚性赔偿—— 缘何既无惩罚也无赔偿?
小组成员:贺丹飏 张虹玉 黎仙妮 丛小琳 李松香 刘凡凡 王雅轩 崔辛雨
案例简介: 2007年7月15日孙守汉在上海体育馆内乘坐地铁一号线时意外被车
厢的两扇屏蔽门夹住而惨死于车厢外。2007年11月16日70其母曲老太 将与该案有关的申通地铁公司、地铁运营公司以及屏蔽门生产厂家— —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 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8万余元,其中包括30万元的惩罚性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