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
公有房屋拆迁中居住困难人口可得利益探讨
公有房屋拆迁中居住困难人口可得利益探讨作者:揭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4期居住困难人口的认定方法在各个征收地块有相关规定,一般是指在征收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并被认定为需要安置的住房困难人员。
但是,关于居住困难人口如何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缺乏明确规定。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虽然有明确的计算方法,但是如何分配仍未明确规定。
(一)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居住困难增加货币补贴的计算方式:居住困难增加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例如,《杨浦区90街坊产权调换配套商品房选购办法》规定,每产权户(租赁户)实行“一证一套”;每产权户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住户,可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认定公示的居住困难人数,按人均22平方米为标准,在可供产权调换房屋中以相近的面积和房型进行选购,反之,非居住困难户可选购房型和面积,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
由此可以推定,设立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目的是增加产权调换配套商品房选购面积,从而解决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共同居住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居住困难人口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工作通知》)的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
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口,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
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口本人及其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其他住房:(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
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
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
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
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
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答:不属于。
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
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
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
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
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答:不可以。
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
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
上海市⾼级⼈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上海市⾼级⼈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为了规范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居住权案件的审理,⾼院民⼀庭召开了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
全市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审判⼈员等近三⼗余⼈参加会议,与会⼈员围绕公房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涉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审判思路、处理原则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深⼊研讨。
现将本次研讨会的内容综述如下:⼀、公房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倾向性意见认为:公房居住权不是⼀种物权。
从理论上讲,居住权来源于罗马法的⼈役权,是指居住权⼈对他⼈住房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的权利。
居住权虽曾在《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但在最后审议时被删除。
基于《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所确⽴的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规定居住权的情况下,不应创设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故审判实践中以“共有权纠纷”、“⽤益物权纠纷”作为纠纷的案由不妥。
当事⼈以享有或不享有公房居住权为由,提出迁出、⼊住等诉请的,可根据纠纷性质确定为“排除妨害纠纷”等案由。
公房居住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制度的产物,实践中公房居住权通常⽤来指称承租⼈及其共同居住⼈(以下简称“同住⼈”)对公房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公房居住权属于公房使⽤权的范畴,与源⾃罗马法中⼈役权的居住权并⾮同⼀概念。
公房承租⼈与同住⼈是共同承租公房,⼆者对公房共同享有占有、使⽤、收益、有限处分等权益,同住⼈的合法居住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审判思路1.公房居住权判断标准的把握倾向性意见认为:居住权主体就是承租⼈和同住⼈,同住⼈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
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
关于同住⼈的界定,原市房地资源局2001年发布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第⼗⼆条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活⼀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结婚、出⽣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2007年9月20日)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
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ﻫﻫ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ﻫ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ﻫﻫ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ﻫ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ﻫﻫ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ﻫ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本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征收(动拆迁)“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征收(动拆迁)|“他处有房”如何认定?【2020年高院最新《纪要》】征收(动拆迁)共有纠纷案件中,我们都知道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取决于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而“同住人”身份认定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他处是否有房”。
那么“他处有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相信是每个案件当事人提出过这么一个问题“像我们家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他处有房”。
本文结合2020年《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旨在回答以下四个问题:他处购买的商品房,算不算“他处有房”?承租的单位职工宿舍,算不算“他处有房”?以前私房动迁,算不算“他处有房”?未成年时与父母分房,算不算“他处有房”?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2020年《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他处住房”的认定沿用了2004年解答意见,同时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1、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2、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3、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4、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的公房拆迁工作也在不断加快。
公房拆迁不仅涉及到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涉及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
因此,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公房拆迁补偿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公房拆迁补偿政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优先安置。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确保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3、多元化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租金补贴、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二、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容1、货币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根据其房屋的类型、面积、装修情况以及居住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0元至8000元不等。
2、安置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应当优先安置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
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相当,且装修程度应当相当或更高。
如果无法提供相当面积的安置房,则应当提供货币补偿。
3、租金补贴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无法在新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中安置,则可以提供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
4、就业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人民群众,如果需要重新就业,则可以提供就业安置。
就业安置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办小微企业、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
三、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机制为了保障公房拆迁补偿政策的有效执行,上海市政府建立了相关的执行机制。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2、补偿标准的公示。
上海市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标准公示于社会,让被征收人民群众了解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利益的分割原则三篇
上海房屋动迁中所得的安置款,承租人和英同住人应该怎么分配是平均分配还是承租人所得的比例多一些是承租人所得的比例多一些为大家带来的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利益的分割原则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上海法院关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利益的分割原则1上海城市发展近20年,房屋征收政策也经历了多次演变。
1991年至2001年,主要政策口径为“数砖头” ;2001年至2011年,主要政策口径为“数砖头” + “数人头”倒了2011 年《上海市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之后至今, 主要政策口径演变为“数砖头” +托底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巨额征收补偿利益(货币补偿款或房屋调换)后,家庭内部如何公平合理分配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房子由于历史原因,会存在一些产权不明或户口纠纷问题,因此,家庭内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征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审判实务口径也同样发生变化。
但目前为上,除了2004年上海市髙院公布了一份《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髙法民一[200413号】夕卜,2011年上海房屋征收新政以来,上海法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审判口径, 导致在审判实务过程中,对于同样的情况,各区法院各法官的判决结论会有所差异。
一、一般规定【案由】共有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主要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苣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通俗来说,就是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会对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进行拆迁,然后再进行开发。
而这些被拆迁的房屋中,不少是公有住房。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利益,政府制定了《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补偿政策1、货币补偿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房屋面积、楼层、装修等多个因素计算出拆迁补偿金。
同时,如果拆迁户家庭是低收入家庭,政府还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2、安置房政府也会提供安置房给拆迁户。
根据拆迁户的需求和政府的规划,拆迁户可以选择新房的地点和户型。
政府会按照市场价值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3、其他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政府还会对拆迁户提供其他的补偿。
比如,对于商铺拆迁户,政府会给予商铺经营权的转让费用;对于失去工作的拆迁户,政府会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服务。
二、安置政策1、优先安置政府会优先安置老弱病残、低收入家庭、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
同时,政府也会优先安置在原居住地周边或者相近的区域,方便拆迁户和社会融合。
2、公平公正政府会对拆迁户的安置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遵循“一户一评、一户一策”的原则。
政府会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能力,提供个性化的安置服务。
3、完善服务政府会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安置房的维修和保养、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等。
同时,政府也会为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等服务。
三、补偿安置政策的影响1、保障拆迁户的利益补偿安置政策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利益,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太大的损失。
政府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政策,能够让拆迁户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同时也让他们有一个新的家。
2、促进城市化进程补偿安置政策能够促进城市化进程,让城市的拆迁过程更加顺畅。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和商铺,能够让拆迁户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也能够让城市更加美观。
3、提高社会稳定补偿安置政策能够提高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为进一步促进上海法院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适法统一,2019年11月,高院民事审判庭在静安区法院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
会议认为,房屋征收民事纠纷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会议就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城镇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会议认为,城镇公有住房征收政策性强,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征收的相关政策,区分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般合同关系,准确认定被安置人范围。
1、【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如何认定“他处有房”?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
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2、【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动迁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动迁补偿中,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归谁所有?为⿎励⽗母响应国家计划⽣育政策,养育独⽣⼦⼥,在征收补偿时,若有独⽣⼦⼥⾝份可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
然⽽,这⼀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应当归谁所有呢?律师观点上海市⾼级⼈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载明:“征收补偿中,因独⽣⼦⼥⾝份⽽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当然认为皆归该独⽣⼦⼥享有。
独⽣⼦⼥⾝份的取得系由于其⽗母响应国家计划⽣育政策,⽽国家有关计划⽣育的政策性奖励的对象⼀般系独⽣⼦⼥的⽗母⽽⾮独⽣⼦⼥。
在宅基地征收补偿中,基于独⽣⼦⼥⾝份⽽增加的补偿利益,并⾮独⽣⼦⼥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
对于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归属,被安置⼈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归独⽣⼦⼥的⽗母和独⽣⼦⼥共有。
”由此可知,征收补偿时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由于并⾮仅仅系独⽣⼦⼥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因此不能当然认为归该独⽣⼦⼥单独享有。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当归独⽣⼦⼥的⽗母和独⽣⼦⼥共有。
与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不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部分补偿项⽬有特定的指向或者与被安置⼈的特殊⾝份有关,例如给予与其他被安置⼈存在亲属关系但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员⼀定的补偿,⼜如给予⾝患重⼤疾病的被安置⼈⼀定⾦额的额外补偿。
对于这类基于特定⾝份取得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该特定⾝份⼈员所有,但是当事⼈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赵某等与王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王某1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王某。
王某1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产,房屋1与房屋2。
2011年2⽉,王某1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1双⽅各半分割。
2012年,房屋1拆迁,王某1(同住⼈赵某、王某)作为被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
王某1与赵某、王某双⽅就四套房屋的分割产⽣争议,由王某1诉⾄法院。
案例分析王某1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王某。
2004年,赵某将户⼝迁往房屋2,王某随同迁往,房屋2于2006年拆迁,分得的安置房(房屋3)于2007年登记在赵某、王某名下。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
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
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
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
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
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答:不属于。
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
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
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
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
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答:不可以。
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
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
上海动迁分割新案例:公房无户籍时的利益分配
上海动迁分割新案例:公房⽆户籍时的利益分配上海动迁分割新案例:公房⽆户籍时的利益分配(2019)第10239号根据61号令第六条的规定,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
那么户⼝不在拆迁房屋中,或者在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才迁⼊的就不享有拆迁利益了吗?我们看看以下案例:⽼吴和⽼任有五个孩⼦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
在⽼吴家⾥有⼀间公共住宅,原始租户是⽼吴,⽼吴去世后,租客改为⽼任,后来,⽼任于去世,房客改为吴某1。
这间房屋内没有任何户籍登记,早年⽤作餐厅,⽼⼈去世后借给吴某4⼉⼦。
该房屋将于被征收,总补偿额超过250万元。
作为房屋的承租⼈,吴某1与收藏家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后来,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争议房屋并收取赔偿⾦。
⼀审法院还认定,查明:吴某1为输⼊⼈⼝,已被福利分配住房;吴某2已被单位分配住房;吴某3现住房为军队保障性住房,拥有仅有居住权;吴某4在上海⽆住房;吴某5已被单位分配住房。
⼀审法院裁定: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和吴某5将被收取五分之⼀房屋的货币补偿。
⼀审法院判决后,吴某1拒绝接受上诉,据认为,其他4⼈不符合现⾏条例的要求,征收决定作出时,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满⼀年的住房权属条件不是该房屋的普通居民,⽆权征收补偿⾦。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经审查,应当确认事实;与吴某2、吴某3、吴某4和吴某5相⽐,吴某1在继承承租⼈⾝份的资格⽅⾯没有特别的优先权;只是因为吴某1已经成为争议房屋的承租⼈,就认为搬迁带来的所有利益都属于他是不公平的。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总结:本案是公共住房⽆户籍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典型案例。
对于公房征收利益的分配,多数情况下需要在房屋内拥有户籍并满⾜共同居民⾝份的认定,这是⽏庸置疑的。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动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
房屋动迁的标准主要根据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来估算的。
动迁补偿标准一、动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动迁补偿标准: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2.私房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动迁补偿标准: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
承租公房动迁款分割协议书模板
承租公房动迁款分割协议书模板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公房(以下简称“该公房”)的合法出租方,乙方为该公房的合法承租方。
现因城市规划或旧城改造等需要,该公房将被征收,甲方与乙方就动迁补偿款的分割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动迁补偿款的确认1.1 甲方确认,因该公房动迁,甲方已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动迁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1.2 乙方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动迁补偿政策,乙方有权获得相应比例的动迁补偿款。
第二条动迁补偿款的分割2.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权获得动迁补偿款总额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2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动迁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动迁协议、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等。
3.2 乙方应在收到动迁补偿款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搬离该公房,并保证房屋的完好无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保证动迁补偿款的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动迁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款项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搬离该公房,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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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在我国房屋拆迁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有开发商的、房屋拥有人和政府三个方面,所以安置补偿是其中最难协商解决的问题,那么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1、决策民主原则决策民主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其根本利益。
决策还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避免个人独断专行,使得决策具有正确性和可行性,以确保决策的质量。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视为本级政府辖区的重大事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符合情理的。
至于多少人称得上“人数较多”,《征收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为了稳妥起见,三人以上就应视为“人数较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
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
举行听证七日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带有间接商业目的的危旧房改造、文物保护、地方特色保护、传统文化保护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为了国防、防灾减灾、市政公用事业需要征收房屋的,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引入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还应当举行听证。
绗政许可渤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从而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房屋征收应当理解为涉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重大利益,根据现代依法行政理念,应当进行听证。
3、结果公开原则“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阳光拆迁”的配套措施,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打消许多被征收人的顾虑、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平、赢得被征收人支持,还可以预防腐败。
在房屋征收中应公开的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违章建筑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等:二是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认定的程序,拆迁评估、签约、补偿安置决定等各环节;三是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政府必须在房屋征收方案中,增加实施依据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条款。
同时,设立“房屋征收公开”专栏或建立公开查询系统,实时反映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动态。
此外,为了确保房屋征收“阳光到底”和推广“征询制”等创新机制,必须对“房屋征收公开”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从理论上讲,征收及补偿公开与奖励、惩处相结合,可以有效减少“钉子户”的产生。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正当程序1.制定征收方案。
征收补偿部门起草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查后公告,书面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政府组织综治办、公检法司、征收补偿部门、信访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现代法治背景下,公众参与意识增强,特别是涉及其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保障其参与权。
当前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并交织在一起,存在多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决策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科学论证。
3.公布实施。
征收涉及人数较多的项目,征收方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4.协助配合。
征收及补偿的职能部门系征收安置部门,也是主要工作机构。
相关部门包括政府法治、规划、城管、房管、审计、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
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通力配合方能实现行政目标。
5.财产评估。
征收部门引导、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装修、经营损失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为公正、合理补偿奠定基础。
6.签订协议。
征收部门按照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框架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发出补偿价金或者安置的要约邀请,被征收人提出反要约,在意思自治原则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7.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补偿数额和安置上无法达成协议,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了不影响征收进度,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在先行给付补偿后者法律推定给付补偿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畅通救济渠道,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征收。
9.违约的制裁。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反悔的,征收部门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判决。
10.先予执行或者判决生效后执行。
征收属于公共利益,在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先予执行,项目并非紧急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上述就是小编为读者就“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问题进行的解释,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追加赔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当事人如何追加赔偿)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房产买卖过户网上预约怎么办理•房屋过户三种方式所交税费比较•安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擅自装修房屋有什么法律责任•个人转租不找中介合同怎么弄•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如何增加房产证建筑面积•公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2018年)•如果房子被查封了房产证在谁手里•住房补贴是按照怎么提取的•判决后如果执行房子怎么过户•房屋买卖合同书写格式2018•分配的公房,单位不给办产权证怎么办•房产证的密码纸掉了有什么影响•商品房预售什么时候给首付款•房产证的份额能转让吗•租房合同终止,房东不退房费怎么处理•住房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公租房拆迁产权如何处理•自建房办房产证需要那些材料•第三套房产办房产证需要多少钱•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费用是多少•房产证份额变更费用•租房一定要付押金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和联系•居住证的用处是什么•房产证和土地证二合一后如何办理•国有土地单位自建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手续•借房产证办理落户,能借吗•申请公租房有补贴吗•二手房抵押贷款限额与什么因素有关•房东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吗•租房合同没有到期不让退房也不退押金怎么办•买房只交首付有房产证吗•公租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买期房应该怎么交全款•二手房交易程序和时间•期房转让过户的机构是哪一个•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哪些•棚户区改造与商品房开发的区别是什么•房屋产权证挂失程序和建议是什么•房产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是否一定要撤销•租房子房主收押金应该收多少合适•婚后房产证写一个人和二个人区别•房地产开发涉及到的税费有哪些•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标准(2018年)是什么•小产权房办房产证要收税吗•车位产权证是和房产证一起办理吗•小学入学时什么时候需要看房产证•房产证如果丢了如何补办•已出租的房屋能够出售吗•外地房产证抵押贷款可以吗•房租出租时有所隐瞒不想租了怎么办•租房子出现问题怎么办•二手房房产证过户后我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车位房产证上面有写吗•公租房买卖的产权怎么分•承租人申请房子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一房二卖的赔偿标准(2018年)•首套房证明去哪儿开•房产证里包括地下室和车位产权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多久可以买卖•集资房如何办理可上市产权•阁楼面积能写进房产证里吗•房产过户后买家会不会有风险•房子想过户给亲人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房产证共有人死亡以后怎么处理•期房的转让方式包括几种•没租房合同怎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期房过户的费用是多少•安置房摇号程序是怎么样的•个人住房超过多少要交税•购买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子产权归谁•房产证是蓝色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吗•车库和车位有什么区别•房东如何证明已归还租房押金•租房子不满一年合同期,退房不退押金吗•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户口迁出如何签订保障买受人的权益•不可以出租的房屋有哪些•农村房屋买卖契税如何征•出租房屋可以收取定金抵押金吗•房产过户变更登记可以网上预约吗•廉租房申请的地址在哪里•租客不缴房租中介有责任吗•房产证网签有什么证件•房东收取的转让费应否退还•2018年房产过户新规•房产证办理需要购房者本人到场吗•2018年房改房成本价怎么计算•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备案属于有效合同吗•出租人合同没到期可以和二房东解除合同吗•北京公租房申请材料程序有哪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怎么办•租房纠纷能找民警解决吗•公租房申请条件2018•租房子不交押金合法吗•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缺点•租房合同不写身份证号行吗•国有土地上有没有房产证•回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