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跨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政策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运营时往往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跨国企业的跨境经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规则,导致同一项经营活动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缴纳各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但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同一笔收入在多个国家被同时征税的情况,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各国都有权对其进行征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容易出现重叠的情况。
2.税收规则的差异。
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规则存在差异,例如所得税税率、抵扣政策、税收优惠等,导致同一笔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3.利润移动。
跨国企业为了避税或减税,可能会通过利润移动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从而导致在其他国家被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基础依据协调等。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规定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各国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跨国企业的税务问题,例如确定所得的来源国和居民国,避免重复征税。
2.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是指各国政府之间共享税务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共享企业的财务报表、股东信息、税务筹划方案等,从而更好地识别利润移动等行为,防止重复征税的发生。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概论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避税概论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国际税收政策与实践变得日益复杂。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是其中两个重要的主题。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经济活动或收入在不同国家间多次被征税的情况,而国际避税则是指跨国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纳税义务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的基本概念、原因及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2.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没有有效的税收协议的情况下。
举例来说,假设一家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运营业务,并在这些国家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如果这些国家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跨国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的分配,就可能导致同一利润在不同国家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2.1 缺乏国际税收协定缺乏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于每个国家的税法和税率不同,缺乏协定可能导致同一利润或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从而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确保跨国公司和个人不会被两次征税。
2.2 利润和业务分配不明确另一个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利润和业务分配不明确。
在跨国企业的运营中,利润和业务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但各国税法对利润和业务的分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如果不明确规定如何合理分配利润,就可能导致同一利润在多个国家重复被征税。
2.3 双重豁免或抵免税制部分国家实行双重豁免或抵免税制,即跨国企业在一个国家缴纳所得税后,在另一个国家再次缴纳税款时可以享受抵免或豁免税的待遇。
然而,如果税收机构没有有效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就可能导致双重豁免或抵免的问题,从而使得同一利润多次免税或抵税,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重复征税。
3.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相对应的是国际避税,即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是跨国企业和个人为了减少税负而采取的合规行为,并且是合法的。
尽管国际避税是合法的,但由于其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引发了公众对跨国公司和个人的道德和伦理担忧。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教学课件
强化实践应用研究
加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实践 应用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国际 税收合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解 决方案。
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共 同推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研
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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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缴纳税款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规定了税务争 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该协定还强调了加强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以共同打 击偷税漏税和维护税收秩序。
04
CATALOGUE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传统税收规 则的不适应性,增加了国际重复征税 的风险。
需要更新和完善国际税收规则,以适 应数字经济的特性,减少国际重复征 税的发生。
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对国际 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 战。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影响
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加剧。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设立避税天堂等方式避税,对国际税收公平和 财政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税收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不 同国家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 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税收抵免的形式包括直接抵免 和间接抵免,具体形式根据国 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而定。
避免税收协定冲突
避免税收协定冲突是指在国际税 收协定的框架内,通过合理安排 税收协定的条款,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的发生。
为避免税收协定冲突,需要明确 税收协定中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并合理分配税基和税收抵免等条
国际社会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加 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税收争议的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依据⾃⼰的税收管辖权按同⼀税种对同⼀纳税⼈的同⼀征税对象在同⼀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前提条件有⼆:⼀是纳税⼈,包括⾃然⼈和法⼈,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或占有财产;⼆是两国对同⼀纳税⼈都⾏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纳税⼈重复管辖,主要是⼀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国按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纳税⼈的同⼀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少有两点区别:第⼀,纳税⼈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纳税⼈的同⼀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的同⼀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中,就⼀般情况⽽论,⾄少有⼀个纳税⼈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与公司⽆关。
第⼆,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税种对同⼀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则⼀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国按个⼈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 第⼀,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排队了另⼀⽅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规定某⼀征税对象可由双⽅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实⾏的免税。
实⾏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陆和拉丁美洲的⼀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彻底的免税制,从⽽,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这种征税方式与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纳税人,如公司和股东。
例如,一个国家可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征税,而另一个国家可能对居住在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也是公司,则两个国家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则一个国家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个国家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重叠征税的产生通常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关。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有权对某笔所得进行征税,这可能引发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各国正在寻求国际合作和税收协调,以促进公平和有效的税收征收。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表现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表现
国际重复征税指在跨境交易中,同一项收入或财产被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使得国际投资、贸易、人员流动等方面的交流受到阻碍。
以下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具体表现:
1.在跨国公司的管理层次中,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则差异较大,因此难以合理的分配利润,导致公司整体缴税金额不合理。
2.某国企业在跨国交易中向外国企业支付了一笔费用,但由于涉及到两个国家的税收政策,该笔费用需要同时在两个国家缴税,从而导致企业收入减少。
3.在跨境贸易中,由于进口国和出口国对同一物品征收了不同的税费,导致企业的双重负担。
4.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进行逃税,但在低税率国家支付了一定的所得税后,回流至高税率国家时,又需要再次缴纳税款,导致相同的所得被重复征税。
5.国际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税收规则,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各自独立,
而在多边贸易中,变数很大,容易因为涉及到多国税收政策而出现重复征税等情况。
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需要各国政府之间加强交流和协商,共同制定统一的税收规则和标准,建立起能够跨国协调的税收体系。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9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 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
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 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的重复课税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 造成的重复课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
具体情形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
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 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 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 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财务管理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
3.3居不同民税收总管所辖权得重叠:所造1成0的+所2得=国1际2重(复万征税元的减)除方法 减:已纳乙国税款:2×50%=1 (万元) 应税所得额:12-1=11 (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11×40%=4.4 (万元) 全部计算(10+2- 2×50% )×40% =(12-1) ×40% =11×40% =4.4 (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低税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5: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 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 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 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IV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IV引言国际重复征税是指跨国企业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时,由于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以及双重征税协定不完善,导致同一笔交易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这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财务负担和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国家税收政策差异:不同国家的税务制度与政策各有不同,包括税率、税基、税务规则等方面的差异。
这导致同一个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时,可能会被多次征税。
2.双重征税协定不完善: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各国之间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然而,这些协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导致跨国企业仍然面临着被多次征税的困扰。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双重征税协定的修订修订双重征税协定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通过对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修订,可以提高协定的适用范围和稳定性,减少跨国企业被多次征税的可能性。
修订主要包括增加协定条款,明确征税权责任的归属,避免重复征税。
引入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为了解决跨国企业面临的税收争端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提出了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非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这些机制,跨国企业可以提出申诉,争取解决税收争端,并减少被多次征税的可能性。
发展全球税务合作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应加强税务合作,形成全球合作机制。
例如,国际税收透明度论坛(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是一个由国际机构和各国税务机构组成的合作平台,旨在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防止跨国企业的多重征税问题。
推进数字化税收改革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全球业务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税收抵免法
定义
税收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时,允 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 国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的一种方法。
优点
缺点
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且对于跨国企 业的税收管理也较为复杂。
简单易行,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收饶让抵免
定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纳 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一 定的税收优惠,即允许该税款在 一定期限内不计入纳税人的应纳
鼓励各国政府在税收立法和司 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 思路,推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的进步和发展。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出现重叠的现象,可能导致税收 负担过重,影响跨国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包括: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跨国公司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以 及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完善等。
国际重复征税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减少投资、阻碍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从而对全球 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
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减 少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跨国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国政府的税收 监管,遵守税收法规,合理规划税务 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税收 透明度,降低跨国公司避税的可能性。
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推 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实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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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与挑战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境交易更 加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愈发突出。
需要探索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 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1、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重复征税”的对称。
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双重甚至多重税收,必然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二、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对于税收 的征收与管理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2、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地域管辖权。 (2)公民管辖权。 (3)居民管辖权。
(1)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也称地管辖权或税收收入来 源管辖权,是指按照领土原则或属地原 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行使地域管 辖权的国家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 于本国境内来确立其纳税义务,即仅对 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所得和 财产征税,而不论这个纳税人是否是本 国的公民或居民。
五、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时,行使居民 (公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 人向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 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主要包括: 1、扣除法 2、低税法 3、免税法 4、抵免法
2、地域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理由同1。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这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所得来源 地的不同解释和不同的来源规则所 造成的。一种所得可能会由此被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从 而形成国际重复征税。这是一种有 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4、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1、扣除法
扣除法也称列支法,是指行使居民(公 民)管辖权的国家从本减除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跨国纳 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2、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 国家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 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缓和国际 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跨国纳 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见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 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 根据甲国税法, 万美元,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 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的所得税。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 万美元分配 公司将将税后的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 先生时, 先生时 管辖权, 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 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先生取得的 课税。这时,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课税。
案例2: 案例 :跨国股息收益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 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 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 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B公司缴纳了30万 美元。 * 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 要在甲国缴纳25%的所得税,母公司A公司缴 纳了12.5万美元。 AB公司共缴纳 公司共缴纳42.5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 公司 万美元的税,实质都是 公司共缴纳 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B公司 的利润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1.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进行的两次或两次 以上的征税情形。 以上的征税情形。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时期内,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纳税⼈或不同纳税⼈的同⼀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构成国际重复征税⼀般具有三个特征: 第⼀,征税主体是多元的,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第⼆,纳税⼈是跨越国界的,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征税对象或税源是同⼀的。
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具体表现在以下⼏个⽅⾯: 第⼀,不同国家同时⾏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如果各个国家⼀致地只⾏使⼀种税收管辖权,或者纳税⼈(包括⾃然⼈和法⼈)只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取得收⼊或所得,只需向居住国或国籍国纳税,就不会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会发⽣,是因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出于主权考虑,既⾏使居民管辖权⼜⾏使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者⾏使的税收管辖权不⼀致,有的国家⾏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使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都会使具有跨国收⼊的纳税⼈,⼀⽅⾯作为居民纳税⼈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承担纳税义务;另⼀⽅⾯作为⾮居民纳税⼈向收⼊来源国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国际重复征税。
这⼀类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经常发⽣的。
第⼆,居民⾝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有关国家确定纳税⼈居民⾝份遵循不同的标准,致使⼀个纳税⼈在两个国家甚⾄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认为是本国居民纳税⼈并承担⽆限纳税义务。
例如在⾃然⼈居民⾝份确认上,甲国采取住所标准,⼄国采取居住时间标准。
如果⼀个⼈在甲国有住所,⼜在⼄国停留183天以上,那么甲、⼄两国同时依法认定这个⼈是本国居民,要求其承担⽆限纳税义务,从⽽发⽣重复征税。
某公司在甲国依法注册成⽴,但其主要管理控制中⼼设在⼄国,甲国根据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标准确定公司的居民⾝份,⼄国则以公司的管理控制中⼼所在地为标准确认公司的居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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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一:*(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即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或即使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因对其“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的情况。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分析:分处两个税收主权国家的母子公司,由于它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子公司会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汇给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再对这笔收入向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
虽然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的税前利润和母公司的股息是不同的纳税客体,但从税源来看,都是子公司的利润。
*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二: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行使征税权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即纳税人的同一性,如,甲、乙两国同时对A公司征税。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即征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笔所得或收益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税。
*(4)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
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是指有关国家征收的税种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
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所得税。
*(5)纳税期间的同一性。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必须是在同一期间之内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也包括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分别居住在甲、乙两个国家。
在甲国居住的张先生按期向居住在乙国的前妻李女士支付赡养费。
按甲国税法规定,支付给已离婚的原配偶赡养费,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乙国税法规定,已离婚的妇女所得到的赡养费属于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入中纳税。
这样一来,这一笔赡养费就在纳税主体不同的情况下,被甲、乙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一)法律意义上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是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具体:1.各国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1)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2)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 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二)经济意义上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上*由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把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汇给另一国母公司,或股份公司把股息、红利汇给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股东时,这部分股息又要向其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
2.经济上。
由于跨国控股关系的快速发展,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子公司控制孙公司,孙公司控制重孙公司的现象频频出现,从而使得同一税源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
控股层数越多,重复征税的程度越高。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国际重复征税妨碍资源的最优配置3.国际重复征税影响国家间的税收权益*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不仅有利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而且还有利于国际资本流动、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
*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1.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是只限于本国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2.在税种方面,仅限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一)单边方式*通过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为鼓励本国居民积极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或到国外投资,大多在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地作出一些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便解决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重复征税。
大致可以划分为免税法和抵免法。
(二)双边方式*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签订两国政府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三)多边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免税法*(一)免税法的概念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二)免税法的形式P661.全额免税*居住国政府只对其居民国内所得征税,国外所得全部免予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国内所得税率时,不考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这种方法在国际税收实际中极少采用。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本国适用税率2.累进免税*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其国内所得征税率时,有权将其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的根本区别: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时,所选择的税率不同。
按累进免税法确定的税率会高于全额免税法确定的税率。
举例:*假定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160万元,来自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40万元,在乙国已纳所得税12万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50万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50万元至160万元,税率为30%;超过160万元,税率为40%。
*分别计算甲国不免税、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时A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1)甲国不免税时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 50×20% +(160 – 50)×30% +(200 –160)×40% = 10 + 33 +16 = 59(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 59 +12 = 71(万元)*(2)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时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40万元所得完全不予考虑,只对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征收所得税。
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额 = 50×20% +(160 – 50)×30% = 10 +33 = 43(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 43 +12 = 55(万元)由于甲国实行全额免税,不但没有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征税,而且由于没有将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计入其应税总所得额,致使对A 公司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下降为30%,从而比不实行免税法时少交税款16万元(59 –43)。
(3)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时将A公司来自国外分公司的40万元所得连同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汇总,综合考虑适用本国的税率,然后,仍只对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征收所得税。
A公司应交国内所得税总额={(50 )×20% +(160–50)×30% +(200 –160)×40%}×(160÷200)= (10 +33 +16)÷80% =47.2(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47.2 +12 = 59.2(万元)*由于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使适用税率提高到40%,与全额免税法相比,多交所得税4.2万元(59.2-55)。
累进免税法虽然比全额免税法多征收了一些所得税,但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被免除掉,因为甲国并未对 A 公司在乙国已纳税所得征税。
1.免税法的优点(1)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无论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单方面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让来源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处于独占地位,从而避免了两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
(2)鼓励本国资本向国外投资。
* 2.免税法的缺点(1)由于免税法只是居住国单方面作出让步,没有体现出对跨国所得在有关国家间的分享原则。
(2)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使得跨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一般的国内纳税人,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利用国际上的税负差异逃避税收的有利机会,促使国内资本或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可能助长国际避税活动。
目前国际上采用此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为数不多。
*二、抵免法*(一)抵免法的概念*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国应纳税总额中抵扣。
*抵免法的基本特征:对来源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只承认其优先,不承认其独占。
即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可以优先征税,居住国也不放弃征税权力,但要将来源国已征税款给予抵免。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允许抵免的在国外(来源国)已纳税额公式中¡°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反映的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征税;减去¡°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表示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抵免的已缴国外所得税额有一个限度。
(二)抵免法的分类1.全额抵免本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全部免除。
2.限额抵免本国居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
1.抵免法的优点(1)既承认了来源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且起到了基本上减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较好地体现了来源国、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
(2)在国外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本国所得税率的情况下,采用抵免法,能够保证跨国纳税人和一般国内纳税人的平等税收地位,实现税负公平。
(3)采用抵免法,对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负差别进行避税和逃税,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2.抵免法的缺点(1)当外国所得税率低于本国所得税率时,按本国所得税率征税,即将外国政府少征的部分还要在国内补征,可能会影响跨国纳税人对低税国的投资。
(2)实行抵免法,居住国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在来源国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是一项复杂繁琐而又费时的稽征工作。
在国际税收关系的实践中,抵免法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
**由于扣除法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没有将扣除法作为缔约双方可选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