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ppt
★ 案例:贵重金属交易争议仲裁案
某年7月12日,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外贸 合同,向B公司订购某贵重金属8000公吨,FOB安特卫 普,装运期为当年11-12月,支付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 备货待运通知后,立即开出信用证,合同订有仲裁条款。
9月7日,A公司在没有收到B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开 立了信用证,并多次催促对方尽快确定装运港并通知备 货待运情况,以便A公司租船接运货物。
B公司借口他的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 意外,还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价并推迟装运。
A公司拒绝了对方的提价要求,同时同意将装运期修改为 “来年1-2月”。但对方一再不守信用,对其自己提出 的新的交货安排,也不履行义务。
第二年4月16日,A公司转交对方一份律师函,声明允许 对方自收到该函之日起45天内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将根 据合同,向中国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裁
机
构
的
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一般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
种 类
事人选择;采用聘用制; 一般设在工商贸易界中影响较大的商会组织内,或附设在一 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专业团体之下,多属于民间性质;
常设仲裁机构
我国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
院(CIETAC)
★ 相关链接: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表现形式,
伦敦、香港、美国、日本等还有相当地位;
特点:j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与日常的管理机构;k仲裁
仲
临时仲裁机构
员的指定多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独任仲裁较多;l仲裁程 序、仲裁地点、裁决方式、效力均由双方协议;m费用一般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一种非司法审判程序。
仲裁的种类:国际仲裁、国家仲裁(行政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因国际商业交往(如投资、贸易、技术转让、运输等)而产生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为基础。
(2)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程序权利。
(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均属民间机构。
(4)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国际的、商事仲裁的处理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一)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1、临时仲裁机构又称特别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前或争议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于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其所隶属的机构的差异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国际性仲裁机构。
如,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2)国家性仲裁机构。
如我国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等。
(二)以设立的组织机构的差异作为标准,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设立于商会之下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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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的立法
英国《仲裁法》:仲裁条款应被视为可分割的 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能因为一个协 议的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而将该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视为无效、不存在或已经失效。
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瑞士、瑞 典、比利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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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立法及相关规则
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在合同 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是否还具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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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种理论
传统观点: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主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当然无效。
现代观点: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 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相对 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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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与司法状况
德国: 自动转让 法国: 明确同意 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 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
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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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状况
1994年《仲裁法》第19条(1): 仲裁协议独 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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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
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将 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 他人,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同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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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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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
仲裁员或仲裁庭; 仲裁机构; 法院。监督权,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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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含义 二、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写法:当事人称谓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三、仲裁的受理 四、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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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 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 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一是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二是承认和执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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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本国的; 执行本国的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进行形式审查。(注意非实质审查)
承认执行外国的; 何为外国仲裁?承认执行国以外或本国作出但适用外国仲裁法的裁决。《纽约公约》 前提:条约规定或互惠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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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常见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不仅是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的前提。 2、裁决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庭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的。它既强调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依 仲裁协议有管辖权,而且强调仲裁庭应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作出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8-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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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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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 不成,则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 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 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 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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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 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 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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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 我方要求不合理。因为:
中方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但根据不可 抗力条款,中方不负责,可以免责。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 口家具烧毁,但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 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 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 美方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
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 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该公约强调两点:
我国于1986年加入上述《1958年纽约公约》
并提出两项声明: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 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和非
02Βιβλιοθήκη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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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 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若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为明确双方的责任, 最好在合同中规定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办法?
(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答:(1)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2)属人管辖
(3)无效,因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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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199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 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 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 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 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 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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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 该规则仅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不具有普遍约束 力。 由于联合国未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 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 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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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 员等等
(3)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 同意一般不得公开。(不公开审理但一般开庭审理) (4)高效。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一裁终局) (5)易执行。(针对国际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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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 工订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合同规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为节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 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 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报 道。 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地方?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执行程序
纽约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而是要求各缔约国比照本国仲裁裁决承认 和执行. 公约第三条规定:对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 裁决承认或执行,不应比承认或执行国内 仲裁裁决施加实质上更烦琐的条件或更高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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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予承认或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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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作用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 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 作为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裁
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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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和诉讼类似,
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核对的
副本. 仲裁协议正本或经正式核对的副本.
另外,如果裁决或协议不是用需承认和执行 裁决国的官方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 决的当事人应该提交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译文应该由官方或宣过誓的译员或外交或领 事代理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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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同意将他
们之间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 示. 仲裁协议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 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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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事项(必须)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必须) 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员的确定 仲裁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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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上,当事人可以选择
仲裁员,而不可以选择法官. 仲裁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是不公开的,而且 可以不开庭而书面审理;法院一般都要开 庭,而且是公开的. 法院必须依法判决;仲裁庭可以依法裁决 也可以友好裁决,比法官有更大的灵活性.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ppt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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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本章难点 本章难点] 本章难点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思考题目 思考题目] 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 [课时安排 2课时 课时安排] 课时安排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2) 特点 (3)优越性 ) 二、仲裁机构
(1)概念: 概念: 概念 • 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 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 制度。
(3)优越性: )优越性: 仲裁的主要优点表现在:
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 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 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C迅速。仲裁一般不私法诉讼更为迅速。
二、仲裁机构
•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 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 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仲裁机构成为国际商事仲 裁法的主体,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表现在: 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按照 契约论的观点,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由 此构成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 契约关系。不论此契约论在理论上是否能够完全成立,仲裁机 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与国际经济法的 其他主体一样,仲裁机构的全部活动受制于所在地国的法律, 然而某些仲裁机构允许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之类的国际性规则,一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又可 以援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 获得承认及执行,这些特征使得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的 诸主体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本课件已经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应用。但可 以进一步加强对实际应用的建议,例如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业争议等。
对现有研究的补充和完善
本课件主要关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应用,但相关研究还可以进 一步补充和完善。例如,可以探讨如何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等。
司法审查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可以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院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并 要求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或对裁决进行更正。
互补性
要点一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替代司法 诉讼或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而 国际经济法则是调整跨国商业交易、 合作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帮助各 方权益保障、促进公平交易和合作。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课 件ppt
汇报人:
2024-01-15
• 引言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事仲裁 •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 案例分析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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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背景介绍
国际经济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成 为调整和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国际经 济合作和国际商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 法律工具。国际经济法涵盖了国际贸 易、投资、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的 法律问题,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遇到 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 保障。
对实际应用的指导意义
快速解决争议
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际商事仲裁可以帮助各方快速、有 效地解决争议,避免争议的升级和扩 大化。这在现代化的商业环境中尤为 重要,因为商业交易需要快速结果和 持续运营。
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各方的权益可以 得到更公正和透明的保障。仲裁裁决 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避免了 因司法诉讼而带来的漫长等待和费用 高昂的问题。这有助于建立更公正、 公平和信任的商业环境。
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PPT优秀课件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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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应按照第3条第1款要求的份数提交 申请书,并按照提交申请书时有效的附件 三(仲裁费用表)预付管理费。如申请人未能 履行前述要求,秘书处可确定一个时限, 要求申请人遵照办理,逾期则作封卷处理, 但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就相同主张重新提交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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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答辨与反请求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秘书处送达的申请书之后30日
内提交答辩(下称答辩),其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 (2)对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 (3)对所寻求救济的意见; (4)对申请人依据第8、9、10条的规定在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并按照 这些条款的要求提名仲裁员人选;以及 (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和仲裁语言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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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每位仲裁员均应独立于各当事人并保持独立。 2.在指定或确认其指定前,相关仲裁员应签署一份
独立声明,向秘书处书面披露在当事人看来可能 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任何事实或情况。秘书处应 将此信息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规定期限要求他 们予以评论。 3.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类情形,仲裁 员应立即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各当事人。 4.仲裁员接受指定即承担按本规则履行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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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且已对仲裁员人数 及其产生方式作出评论,并按照第8、9、 10条的要求提名了仲裁员,秘书处可延长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反之,仲裁院 将依照本规则继续仲裁程序。
3.提交给秘书处的答辩应按照第3条第1款备 足相应的份数。
4.秘书处应向申请人送达一份答辩及其附件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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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旦有足够的份数且已收到预付费用,秘 书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送一份申请书及 其附件材料,以便被申请人答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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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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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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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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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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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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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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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要求提供新的答辩被拒绝。
1990年11月15日仲裁庭作出申请人胜诉 的裁决。
1991年1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提出希望获 得提交新证据的机会未得到答复。
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原告)向香港最高法 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以仲裁庭未给与被 告处理专家报告的机会而造成他未能对案 件陈述意见的理由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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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 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 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 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
另一种形式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 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 个单独的协议,通常称之为提交仲裁(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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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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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里托案
1988年8月帕克里托投资公司与克劳纳远东公司 签订了一项由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港装运到中国的 黄埔港的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 由CIETAC仲裁解决。
1989年1月19日货物抵达黄埔港,然后转运至海 口卸船。海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批商品(盘 装钢材)进行了检验,出具的检验书称:货物的 表层出现了白锈等,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经协 商无果后帕克里托公司于1989年8月10日向 CIETAC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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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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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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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仲裁案件的 依据。
其作用是: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 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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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31日,CIETAC告知被申请人它 已聘请了专家对案件进行调查,随后被申 请人表示反对此项指派,理由是距交货日 已经过了1年半的时间,并声明不接受此调 查的一切结果。
1品中的电镀层有缺陷,包括未电镀的斑点 以及电镀层腐蚀率双倍于预期标准”。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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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
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的争议,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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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25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但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的性质产生严重分歧:
申请方认为已经向仲裁庭做出详尽陈述,因而 审理是全面的;
被申请方认为:他们在庭审中曾要求仲裁庭就 白锈形成原因做进一步审理,并要求获得庭审录 音复制品或庭审录音副本,但得到拒绝,所以此 项审理仅仅是预备性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