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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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0]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编制(或修编,下同)城市总体规划的权限、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与省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

三、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进行。

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初稿完成后,应当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

技术论证应当邀请规划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省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报审材料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报审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报省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一式五份,附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二)规划成果一式五份,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划修改依据
一、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
6、《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2015)》
8、《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
二、相关依据
1、《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城镇群规划纲要(2006-2020)》
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规划》
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4、《广西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建设十一五规划》
5、《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6、《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7、《广西沿海石油化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8、《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9、《钦州市工业重点产业“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
10、《钦州规划综合研究报告》
11、《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12、《钦州市保税港区总体规划》
13、《钦州市沿海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14、《钦州港总体规划》
15、其它相关规划。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17【实施日期】2009.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8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事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规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玉林市的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镇化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动员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环境美、质量高、形象新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地加快玉林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的步伐,为玉林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基础性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四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三定方案所赋予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材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法制订我市相关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依法按规定负责全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

(二)负责编制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各个时期规划建设工作的中心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康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陕政函〔2017〕1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编安康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安政字〔2016〕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规划期限为: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0—2030年。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制订详细修编方案,认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组织工作。

三、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结合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城市“四线”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引导城市集约紧凑布局,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四、开展城市总体设计,加强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和山水格局保护。

五、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多规融合的基础上,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六、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前,要加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严格规范各类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行政,不能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陕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加强对编制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安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和初步成果审查等相关事宜,并在完成修编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结束——。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2010]45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国家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编制水平,规范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总规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均称县城)总规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以及评估和修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城市、县城总规的指导、监督和相应审批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总规是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

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总规管理工作的领导,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总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总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总规,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规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对违反总规的行为举报或控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鲁自然资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7月6日山东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多规合一、统筹协调、精简效能的原则,下级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加强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是本级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本级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第五条县(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初审。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和所辖县(市)总体规划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技术审查。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对总体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吉建办[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吉建办[2005]1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为了加强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依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能分工,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组成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消防局、省交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鉴定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按照本规则,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进行行政审查。

规划纲要阶段由省建设厅组织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纲要进行专家审查。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二)《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三)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相关的规划;(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程序和时限(一)前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县域规划之前,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改认定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修编调整申请,就原规划的执行情况,修编调整的理由、范围做出说明,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同政发[2010]27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政发[2010]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建规〔2010〕65号)的要求,经请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同市启动了《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前期准备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推进,2010年11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部际联席会议纪要》(第20期),原则同意大同市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修改原则及目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和“三名一强”城市发展战略开展相关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要加强对城市规模的分析研究和论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调控。

要加强与正在编制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衔接,以及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要重点围绕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区域性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等重点内容进行。

要处理好新城和古城的关系,通过《规划》修改工作,进一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逐步实现“一轴双城、展开发展;古今兼顾,新旧两利;传承文脉,创造特色;不求最大,但求最佳”的城市建设思路。

要围绕《规划》中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建设实际的内容展开,提高修改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

要结合大同市实际,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二、《规划》修改工作组织为加强对《规划》修改工作的指导,成立领导组,组成如下:组长:耿彦波市政府市长常务副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靳晓慧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刘法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王金山市军分区副司令员李如林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马安全市发改委主任刘建明市经委主任吕生祉市教育局局长王秋生市科技局局长魏继平市财政局局长潘志中市国土局局长李易新市建委主任张明生市交通局局长杨立宪市水务局局长麻树田市农业局局长席有福市林业局局长栗培林市商务局局长李恒瑞市文化局局长张翠萍市卫生局局长孙树怀市计生委主任赵晓宁市环保局局长杨立新市市政委主任柴守吉市体育局局长白永珍市统计局局长张佃生市旅游局局长尉连生市文物局局长杨设市房管局局长陈同心市劳动局局长白玉市民政局局长孔银华市气象局局长李忠市公路局局长王建宝市园林局局长郝震宇市工商局局长赵劲市地震局局长刘胜利市人防办主任张启文人民银行大同分行行长祁学峰城区区长刘勇军矿区区长赵志坚南郊区区长孙永胜大同县县长王汉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薛凯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高昇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杜国强市公交公司董事长李恒东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王明宝同煤集团副总经理关柏林大秦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尹庆福大同供电公司经理李日斌市供排水集团董事长李彦林市华润燃气公司经理韩云平市热力公司董事长刘日岐市移动公司经理门高伟市联通公司经理张俊卿市邮政局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组成如下:主任:靳晓慧(兼)副主任:张渊启杨迎旭张滃成员:贺新荣王晓霞豆锁平李万有王珂张继宋智军陈颖王国华田继成王志宏安玉孟庆华乔玉珍王国庆苑晨钢电话:2533513 2535583(传真)三、《规划》修改工作安排及要求根据《规划》修改工作进展,将修改工作分为基础资料汇集阶段,修改方案编制阶段和整理上报阶段三个阶段。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一)单独选址项目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1、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未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需在规划图上落实具体位置。

2、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做调整。

以上调整需在项目预审和审批阶段,随卷附XX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调整前、后规划局部图。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同时附规划调整听证、论证材料和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材料。

调整落实方案主要内容:项目纳入规划清单情况,规划指标预留情况(附文本内容,盖县局公章),项目规划指标来源预留不足的需说明指标来源及调整情况,项目实际占地位置、面积、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情况,项目落图后用地布局变化及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不再另行审批,由市局建立台账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厅备案,作为数据库更新的依据。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规划用途区调整1、市、县级请示。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对规划调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请示中提出结论性意见。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规划调整原因、依据,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入和调出地块的现状地类和调整前规划地类,调入和调出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在建和已建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开发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情况等。

2、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应明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及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及炼油、轮胎等我省产能过剩项目),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调整前规划地类、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

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1年修订(规划文本)

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1年修订(规划文本)

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1年修订(规划文本)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1年修订)第一部分文本前言现行的《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于 2002年开始编制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2004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把韶山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的“一号工程”,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抓住中央确定在韶山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的机遇,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编制了《韶山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2005——2020)》,该规划对《韶山市2002版规划》的中心城区部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韶山市域城乡建设进行了统筹安排。

《韶山市2002版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自实施以来,较好的指导了韶山市的城乡建设,对引导构建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充分发挥“一号工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促进韶山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2002版总规的实施正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规划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的“一号工程”、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建设,使韶山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三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湘潭市域规划》等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实施,拓展了韶山的发展空间;四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新建对韶山发展影响巨大,如:沪昆高速铁路及韶山站的建设,以及境内和周边多条高速公路、铁路、城际铁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五是省委要求扎实推进韶山实现率先富裕、湘潭率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实现韶山的率先富裕。

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全面启动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本规划是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改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湘政办函﹝2010﹞132号),对《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进行的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建规函[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汕头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辅工作的请示》(粤府[2010]6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开展《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分析预测汕头市城市发展建设的客观需求,把握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控制城市近期、远期空间的有序发展。

要研究城镇化的发展模式,统筹安排城,空间布局,加强农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拟规划建设的东部城市经济发展带,要慎重选择围海造地的空间拓展方式,围绕围海造地工程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开发建设对周围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做好研究论证工作。

应加强;方案的比选,综合论证,科学决策。

四、做好港区发展的论证工作。

珠池港区启用至今不满20年,要充分研究论证搬迁的必要性、合理性、时序性。

要科学预测广澳深水港未来的货运需求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港区的开发建设时序,避免盲目扩大规模和重复建设,并规划好港区周边的集疏运通道系统。

五、要注重节约和集约用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保护好海洋岸线、自然山体和水体、湿地和生态绿地,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六、加强市域城乡统筹。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综合竞争力,优化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加强农村经济和乡镇经济的培育,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地区服务,促进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

七、在《总体规划》修改中,要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加强与军事机关的合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7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为扎实抓好全省城乡规划修改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贵州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适用于本规则。

贵安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参照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程序执行,因贵安新区未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省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指定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城镇规划,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县(市、特区),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不涉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其修改认定、审查报批工作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1.规划修改认定(1)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前,省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总规2010-2020(2012年修改)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总规2010-2020(2012年修改)

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2年修改文本祁阳县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二○一四年十月规划编号:2012-GH022项目名称: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2年修改委托单位:祁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规划编制资质: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179法定代表人、院长:陈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编制部门: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院长:陈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总规划师:李彩林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院长:田高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总规划师: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所长:李松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主任规划师:宋明印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设总: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彭俐中级规划师项目组主要成员: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彭俐中级规划师陈敏中级规划师许仁宗中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吴爱莲中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匡泳锦工程师校对:曾蕾中级规划师审核:宋明印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审定:田高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委托单位参编人员:修改说明现行的《祁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是由湖南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于2002年编制的,并于2002年获得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但近年来,国家政策及区域发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中部崛起”战略、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湖南省推进“四化两型”发展战略,以及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相继提出,祁阳的发展面临新的政策机遇。

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都为祁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实施评估,有必要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6号)有关规定,祁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修改《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经过研究,2012年10月1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祁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批复》(永政函〔2012〕134号)函复祁阳县人民政府,同意总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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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客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其他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接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域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直辖市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
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

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国务院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修改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七、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督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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