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和整理,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其制定旨在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潜力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2. 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各类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农田和生态用地的合理配置。
3.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地质地貌特征和气候环境,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路线和工程措施。
二、土地开发整理设计。
1. 设计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开发整理的技术路线,科学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详细方案和工程设计。
2. 设计应当合理确定土地整理的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土地整理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环境友好。
3. 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合理确定土地整理的生态修复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
三、土地开发整理施工。
1. 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3. 施工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四、土地开发整理监测。
1. 监测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全程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2. 监测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土地整理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 监测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土地开发整理验收。
1. 验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对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 验收应当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土地整理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我省实际,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机制创新,以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引领,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以县级政府为主导,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本着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基本农田分区分类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新的运行模式。
2.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在摸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和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士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上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卞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全力推进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变更规划设计须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着“谁审批规划设计,谁审批变更”的原则,在《办法》出台前,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均由市、县级政府批准。
其中“特殊变更”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报批材料须报省国土厅备案。
变更预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办法》实施后,相应的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办法》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政策协调配合,不断改善施工环境条件我省西部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以来,一些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设讨执行不严格、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按约定拨预付款等现象。
个别县(市)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费条款,使中标的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履约风险或供料用工危急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
为推逬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施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履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及拨预付款等各项义务时,项目法人可通过风险识别和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玷维修担保,以缓解施工单位的融资力,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适用区域】吉林省【发布时间】2012-02-14【生效时间】2012-02-14【关键词】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5〕3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创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方式,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批及资金预算管理进一步下放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及预算审批权限,除中央和省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以外,其他省级以上投资(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等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按照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开展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市辖区的审批权限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条件,结合省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查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和投资标准,规划的整治区原有耕地质量原则上要提升 1 至 2 个等级,新增耕地投资标准应高于当地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切实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将抓好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与任务下达、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程序,坚持标准,落实责任,重点加强对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审批、招投标、实施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3.2-已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工作年度评估细则(吉土整办发〔2012〕17号)
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0分)
综合管理 100分
信息报备情况。(15分)
半月报、月报有专人编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备,有衔接性) 依据《关于上报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实施半月报制 (每月2日、17日上报,每次不按规定编报,扣0.25分)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月报制(每月2日上报,每次不按 规定编报,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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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编制了年度计划(方案)。
评分细则
分值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5分
计分方式 否决计分法 否决计分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数量递减法
年终考评办法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实地考评
6分
数量递减法
综合上报情况 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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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细则 季报有专人编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备,有衔接性)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季报制(每个季度下一个月 的5日前上报,每次不按规定编报,扣1分) 报备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按有关要求分立项、实施、验收进行系统 填报。每次填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1分 大力宣传土地整治工作。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宣传,积极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信访工作组织规范好、信访事项处理及时得当。突发事件、热点问 题未按要求公布的扣3分。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准备工作不认真的一次扣2分,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扣2分。
项目实施环境维护情况。(20 分)
实施管理 380分
5分
数量递减法
1、《吉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要求为规范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家及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有关要求如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备案管理(一)备案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2.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相类似的业务;3.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利工程、林业生态工程、道桥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相应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硬件设施;5.具有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登记备案和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业务资格:1.曾承担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经过两次以上修改仍没有通过审批的;2.超过技术力量承揽项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影响工程进程的;3.曾将承担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4.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5.曾将资质转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6.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7.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备案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3.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土地管理、水利工程、林业生态工程、道桥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和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二OO七年七月目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为指导各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1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1 指导思想《标准》从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开发整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通过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以下简称"类型区"),构建不同类型区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以下简称"模式"),以实现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分区,分类管理,切实保障土地开发整理以科学建设促耕地保护以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1.2 基本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管护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2)以行之有效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纳入标准的有关指标,参数和方法必须是经过科学鉴定或实践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的,经济上合理的研究成果.(3)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水利,道路,林业等相关专业专家意见,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也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4)《标准》既要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又要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避免重复或矛盾.2 主要目标与编制任务2.1 主要目标通过《标准》的编制,建立起省(区,市)域范围内统一完善的,既能体现当地特点又能与周边省(区,市)相同类型区相协调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技术保障,为下一步制定国家标准奠定基础.2.2 编制任务(1)确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和术语等基本事项;(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3)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4)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5)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体布局和分区布局的原则和要求;(6)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3.1 基本思路在类型区划分,模式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术语归纳,相关标准应用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条件,首先划定类型区,进而建立模式,然后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最后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一,二,三级项目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物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建设标准.3.2 研究方法(1)抽样调查方法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研究当地不同地貌类型,不同气候和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内容,模式,建设标准以及建设效果,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综合比较分析法在收集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等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特性,通过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以及归纳综合,为《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形成提供依据.(3)典型案例分析法在全面调查省(区,市)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类型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区域特性,提出具体建设标准的技术要求.(4)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类型区划分,模式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以及各具体建设标准确定过程中,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空间数据叠置法,统计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定量方法,分析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工程建设条件和关键技术指标.(5)系统工程分析方法采用系统工程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系统合理性,探讨《标准》施行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4 编制步骤与内容4.1 前期准备阶段(1)组建《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课题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落实项目经费和组织成果论证及验收等工作,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课题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明确1名课题组的核心专家.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涵盖《标准》编制所需的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专业.课题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开展相关专题研究.(2)制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主要方法,步骤与时间进度安排,工作分工,预算,成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4.2 编制及征求意见阶段(1)内业资料收集主要应收集当地的地形地貌,土壤,气象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料和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农业区划,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以及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的标准资料.(2)外业补充调查主要应对省(区,市)域内已经实施的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水利,农业等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收集项目的现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建设标准.(3)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围绕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保护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总结规律,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4)划分类型区,构建模式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状况及其改良利用分区,农业综合区划,耕作制度分区,水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按照融合地域特征和工程特征区内一致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来划分类型区和构建模式.(5)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收集,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相关术语,按照与《标准》密切相关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准确界定《标准》的基本术语.(6)研究相关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研究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7)编写《标准》条文,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1)《标准》条文.《标准》条文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及附录.其中,其他工程是指不宜归入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相关内容;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主要附类型区划分结果,以及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人工草地整理等的建设标准.2)《标准》条文说明.应根据《标准》施行的需要,对《标准》的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补充.3)《标准》编制说明.应对《标准》编制的背景,《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标准》编制的简要过程与成果,数据来源与相关标准应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说明,出具相关的验证报告.(8)对《标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分别向有关专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水利,农业,交通,林业,环保,财政,建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4.3 送审阶段将《标准》条文,条文说明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报部.部,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课题组.课题组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试行稿.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发部门文件形式开展《标准》试行,并将《标准》试行稿及相关成果报部备案.5 主要成果5.1 主件(1)《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2)《标准》编制说明.5.2 附件(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研究报告;(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标准应用研究报告;(3)其他专题研究报告.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说明6.1 条文1总则1.1目的要求: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编制标准,其原则是什么,遵循什么样的方针政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说明:编制标准的目的要用概括的文字描述,在叙述时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技术先进等要求.为统一编写内容,下面提出的编制目的供参考:"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1.2适用范围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用对象等.说明:若《标准》条文之外规定了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作为《标准》附录予以说明.1.3基本原则要求:主要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非《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说明:为统一编制工作,下面提出的基本原则供参考.1)因地制宜原则.须从各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出发,合理划定类型区,确定不同类型区内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2)实用性原则.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引进新技术,又要坚持可实施性原则.3)综合整治原则."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是土地开发整理主要任务和对象,制定《标准》时应充分体现综合,协调,统一的原则.1.4引用标准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编制中引用的标准内容及名称.说明:引用标准条文要遵从引用同级以及同级以上的标准的原则,本标准基本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引用顺序.为统一全国的《标准》编制工作,列出了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供参考.1.5术语要求:将在《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应用的,需要重新定义的专用名词进行界定.为统一规范相关术语,列出了相关术语说明.说明:编写术语时应严格区分与一般概念,方言(或土语)等区别,重点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反映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的术语名称.本标准尽量不用重复其他行业多年成熟且成习惯的术语,也不要给出定义不明确的术语.2建设目标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说明:建设目标应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和法定任务出发,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内容表达既要高度概括,又要明确具体.3建设条件3.1合法性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条件.3.2基础设施要求:应提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说明:基础设施是工程方案布置的基础,也是项目区选择的必要条件.基础设施包括:项目区外引水渠,流域型防洪堤,滞洪区排水骨干工程,盐碱地骨干排渍沟,大规模电网改造设施,区外硬化道路,区域防护林等.3.3水土资源要求: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限定条件;开发和复垦项目,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具体约束指标.3.4其他提出土地权属,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风险防治等其他制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因素和条件.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4.1类型区要求:说明省级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并简要说明其主要地域特征,参数等.说明:类型区可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类型区突出地域特征,融合工程特征,以关键的地域要素为基础,以地理位置,气候,地形,水文地质等要素进行划分,一级类型区一般不超过5个.二级类型区(模式)突出工程特征,融合地域特征,以地貌,土壤,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土地开发整理目标等为依据和指标进行划分,二级类型区(模式)一般不超过10个.各省(区,市)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划分思路和方法进行划分,具体内容格式见附录A.4.2工程布局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布局要求.提出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组合特征及其相关要求等.说明:工程布局应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充分体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宜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具体见附录B.5土地平整工程5.1一般规定5.1.1耕作田块布置要求:按照田间灌溉,排水,防风,不同机械耕作等要求,分别提出不同类型区耕作田块布置的一般原则;提出田块布置的基本要求.说明:耕作田块是由末级固定沟,路,渠所围成的耕作单元.耕作田块内部包括田间灌水沟,畦(格田),田埂等.5.1.2土地平整单元要求:提出土地平整单元确定的原则和布置要求.说明:土地平整单元应结合耕作田块布置和灌水要求等,合理确定平整单元.5.1.3平整度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平整度.说明:平整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的地面高差值.平整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5.1.4田面坡度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田面坡度.说明:田面坡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沿灌水流向的地面坡度.田面坡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5.2.1条田要求:提出条田修建的规模,田块规格(包括田块形状,坡向,长度,宽度),田面高程等参数规定以及水稻格田的规格等.说明:条田是末级固定渠道控制范围内的长方形田块.适用于地面坡度小于2°的平原区.对条田长度和宽度的规定,首先应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农田灌溉与排水等条件,同时应满足农业机械化耕作需要.对田块规模的规定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田面高程是影响农田灌溉和排水的重要因素,在田面高程设置时,不但要考虑同一田块内部的自流灌(排)水能力,同时要满足相邻田块间的灌(排)水位衔接.5.2.2梯田要求:提出不同梯田类型和不同筑坎材料下的田面宽度;根据机械耕作效率提出梯田长度值;按照不同筑坎材质类型,提出坎高,外坡,顶宽等指标规定.说明:梯田包括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三种类型,适用于地面坡度大于2°的丘陵区.坡式梯田既包括改造降缓原地面坡度后的坡地,又包括维持原地面坡度的坡地.梯田建设包括田面和田坎两部分.梯田田面宽取决于地面坡度,筑坎材质,工程地质等,因此梯田的田面宽不能太大.5.2.3其他田块工程要求:台田等其他田块工程,参照条田,梯田修筑标准,研究制定其建设标准.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要求:对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中常见的客土回填,保护表土等措施,提出工程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规定等.说明: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也称耕作熟化层地力保持工程.该工程提出的具体指标包括:耕作层(熟化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犁底层厚度,作物生长需要的基本理化指标等;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提出以上指标的最低范围值.6灌溉与排水工程6.1一般规定6.1.1工程级别要求:说明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说明:工程级别是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设计的基础.灌溉与排水工程级别划分一般采用流量指标,一般指引水工程,泵站工程,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工程级别应按照工程等级对应的工程控制级别确定.结合现有政策规定,总结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研究其工程级别,提出渠,沟,路,林及渠系建筑物等控制级别,以便于工程级别指标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衔接.6.1.2灌溉标准要求: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主要作物类型,说明灌溉设计保证率,抗旱天数或其他形式的灌溉标准.灌溉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说明:以灌溉设计保证率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水资源特点一致;以抗旱天数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主要作物类型一致;其他灌溉标准应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有条件的地区,在提出灌溉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颁发的用水定额,提出分类型区主要作物的需水量和灌溉定额;在制定灌溉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灌水率的经验指标.6.1.3排水标准要求:结合当地的水利规划和排水要求,说明排水,除涝,排渍,治碱等标准.排水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说明:排水标准的制定应与当地近,远期的水利规划相协调.在提出农田除涝,降渍,治碱等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提出耐淹时间,并规定暴雨历时和排水时间,提出地下水控制深度.有条件的地区,在制定排水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排涝模数,排渍模式的经验指标.6.1.4灌溉水质要求:根据水资源提供途径和污染状况,提出农田灌溉的水质,水温,地下水矿化度,污染物最低含量等指标.说明:灌溉水质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规定内容,并结合当地灌溉水利用类型确定.6.1.5灌溉水利用系数要求:结合输水工程分级和类型,分别提出灌溉水利用系数.说明:灌溉水利用系数包括渠系水利用系数,管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等.应结合输水工程类型和田间灌水措施,分别提出具体值.6.2水源工程6.2.1塘堰(坝)要求:提出塘堰(坝)修建的规模,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坝体材料下塘堰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的高度,边坡,堤顶宽等指标.塘堰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说明:塘堰(坝)一般修建在丘陵区的河谷地区,起到拦截坡面径流的作用.有些地区将蓄水涝池(或集水池)也归入塘堰(坝)工程中.根据水利部门规定,塘堰(坝)蓄水量应小于水库,一般在1000 m3~100000m3,坝高一般不超过10m,据此提出塘堰(坝)建设标准.6.2.2小型拦河坝(闸)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提出拦河坝(闸)修建的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拦河坝(闸)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高度,边坡,溢流面等规定指标.拦河坝(闸)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河道防洪.说明:小型拦河坝(闸)是修建在小型河沟上的坝和闸,起到拦截河道地面或地下径流的作用.在选择工程类型时,防洪应在河道行洪设计范围之内.6.2.3农用井要求:结合本省(区,市)水利部门规定,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控制超采区,提出农用井规划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提出农用井出水量最小值指标;结合类型区划分,提出农用井类型,最小井深,井径,井距及控制面积等规定;提出井壁滤管结构,滤料,井泵及配套设施等规定.农用井布置和泵房型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说明:农用井是地下取水的一种工程类型,包括机井,管井,大口井,筒井,辐射井等.各省(区,市)应结合当地工程类型,分别提出上述规定.6.2.4小型集雨设施要求:提出小型集雨设施的种类,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布置原则,蓄水池和水窖的基本组成及池深和边坡围护规定等.说明:本工程是指以蓄水池,水窖等为主的小型集雨工程.小型集雨工程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6.3输水工程6.3.1明渠要求:提出明渠输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明渠输水的断面形式,加大流量,堤顶宽,不同防渗体厚度及分缝长度以及砌体强度,渠道防渗和抗冻等指标.说明:明渠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并结合渠道防渗类型提出相关规定.6.3.2管道要求:提出管道分类,适用条件,布置的基本要求,管道埋深和管槽开挖宽度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基本组成等.说明:管道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按照管道所处位置,分为地埋管道,地上管道;按照管道内承受内水压力的大小,分为低压输水管道(0~0.2Mpa),中压输水管道(0.2~0.6Mpa),高压输水管道(>0. 6Mpa),分别提出规定.6.3.3地面灌溉要求:提出不同灌水沟的长度,沟底比降,入沟流量等指标以及灌水畦的长度和宽度,地面坡降,入畦单宽流量等指标.说明:地面灌溉是田间输水工程的一部分,包括沟灌,畦灌两种,是确定土地平整方案和连接灌溉,排水系统的基础.6.4喷微灌工程6.4.1喷灌提出不同喷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喷洒均匀度,喷洒强度,雾化指标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喷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宜以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6.4.2微灌提出滴灌,微喷灌,小管出流等微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滴灌带间距,流量偏差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微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要有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6.5排水工程6.5.1明沟排水要求:按照排水沟功能提出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提出排水沟衬砌的使用范围和降水措施,排水沟沟底高程,堤顶保护宽度,沟深,边坡等规定以及末级排水沟间距等.说明:明沟排水包括排地面水和排地下水两种.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分别进行规定.6.5.2暗渠(管)排水提出暗渠(管)排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暗渠和暗管排水的基本构成,常用材料类型以及暗渠。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吉国土资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办发〔2012〕1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建设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以下十类:(一)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三)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示范基地项目;(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九)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十)其他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国土资源建设项目在省级批准立项、设计(变更),或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之前,由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评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国土资源项目竣工后,由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厅批准立项和向省财政及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项目,采取差额方式确定,具体方案由主管处室(直属单位)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审定。
第五条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由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7•【字号】吉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实际,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综合整治。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配置水土资源,合理安排土地整治任务和时序,充分依托现有水利、交通、农业等基础条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统筹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以市(州)、县(市、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环保、监察、审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州)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切实抓好项目前期论证、勘测、规划设计、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等工作,对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质量负全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经依法批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相关内容。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县、市、省三级备案,备案工作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收缴。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是指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
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应当优先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保护植被、水体和土壤,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合理利用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性和功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社会公益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需求,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要求。
1. 土地规划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性和功能,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土地开发施工。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土地平整、绿化、排水等工程建设,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
3. 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植被、水体和土壤,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 社会公益设施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安全生产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安全。
6. 资源节约利用。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标准。
它是为了统一规划、规范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一、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如果没有规范的建设标准,就会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下降,甚至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
同时,建设标准也能够规范开发整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建设标准还能够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标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如规划设计、材料和设备、施工管理、安全防护等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设标准内容:1、规划设计标准。
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设计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建筑材料和设备标准。
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
在使用材料和设备时,应符合环保和能源的要求,提高建筑的节能性、环保性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性。
3、施工管理标准。
施工前应做好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以便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4、安全防护标准。
工程建设中应考虑到施工进程中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施工场地应设施构筑物保护,使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保证设备安全。
5、经济效益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开支,坚持节约资源和财务成本的原则,为工程建设和后期维护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
三、建设标准的重要性1、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标准能够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合理性。
2、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标准能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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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耕地为主要整治对象,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活动。以基本农田为主要整治对象时,称为基本农田整理。
3)土地复垦
land 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的土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14.4
14.4.1
14.4.2
14.4.3
14.4.4
14.4.5
14.4.6
14.4.7
15
15.1
15.1.1
15.1.2
15.1.3
15.2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3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项目区还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新增耕地潜力,显著提高耕地产出能力;
本标准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目次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11
11.1
为了提高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使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更合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有效发挥,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项目,同时适用于以增产粮食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本标准指导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验收、监督审查等工作。
13)沟头防护工程
protective work in gully head
为防止径流冲刷引起沟头前进和坡面蚕蚀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14)坡面治理工程
control work of slope land
为防治坡面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坡面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工程设施。
14
14.1
全面落实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主导,以中、小型项目为依托,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机械化耕作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SL 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T 4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18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267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SL 256机井技术规范
SL 103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JTGB 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SL 289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
13
1)土地开发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在山间盆地和河谷平原,在局部缓坡地区和河流冲积扇区发展稻、豆、特种植为主。土地整理方向以缓坡地、河谷平原和河滩地建设为主,通过兴修关键灌溉设施和小型防洪设施,提高农田耕作质量;并通过河滩地改土、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生产条件
本区是吉林省商品粮基地,现有农业以发展粮、豆、稻、特为主。北部区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区,并完善田间灌排及交通设施;中、东部部区在开展缓坡耕地建设的同时,注意水土保持;南部区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主,局部地区结合环境容量要求发展灌溉农业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
2)土地整理
land consolidation
11.3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吉林省土地利用政策。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优化各类用地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2)符合吉林省实际,因地制宜。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提出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及技术要求;
该区界于吉东长白山地类型区、吉西盐化平原类型区之间,包括长春、吉林、四平、辽源等市的大部分地区,以及松原市的扶余县,涉及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流域。
位于吉林省西部,包括白城的西部,以及松原及四平两市的西部地区,涉及洮儿河、霍林河流域及东辽河上游地区。
主导因素
地面高程500m以上,图们、珲春局部地区低于200m,以山地、河谷平原为主;土壤以山地草垫土、森林腐植土为主;降雨量600~900mm,龙井市局部小于500mm;雨量变差系数0.15~0.2,6~9月份降雨量占全年70%;全年无霜期100~160天;年平均径流深100~300mm,地下水量少;干旱指数0.75~1.25。本区是吉林省和国家的用材林、人参和烤烟基地。
GB50188村镇规划标准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T 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0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2020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16453.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15776造林技术规程
TD/T 1007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3)符合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则。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既要符合现有工程技术条件及使用环境,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并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做到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全面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在空间用地布局上应做到“田、水、路、林、村”全面规划,并提出集中整治的措施。
12
山区农林结合水保工程模式
关键指标(限制因素)
地势较平,以黑土为主,土层较厚;年均降雨量600~800 mm左右,雨热同期;地表水和地下水丰富;现有水田面积大,设施有基础
地形坡度在15°以下,土壤以黑土、灰壤土为主,缓坡地土层较薄,易形成水土流失;降雨量700mm左右;现有农地以旱耕地为主,缺少保水、保土措施,田间工程不完善
10)生产路
footway
联系田块与田块之间的道路,主要为机械进入田间作业服务。
11)农田林网工程
work of forest in field
用于保护农田的植树工程,是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梯田埂坎防护林和护路护沟林等的统称。
12)沟道治理工程
control work in gully
为固定沟床,防治沟蚀,减轻山洪及泥沙危害,合理开发利用水沙资源而在沟道中修筑的工程设施。
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简称类型区。
6)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engineering pattern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各项工程的组合方案,简称模式。
7)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主要关键指标
mostly index of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表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参数,简称关键指标。
8)灌溉设计保证率
insurance probability of irrigation water
在多年期间,区域内用水量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机率,一般以正常供水或供水不破坏的年数占供水总年数的百分数表示。
9)田间道
field road
联系居民点与居民点、居民点与等级公路、居民点与田块之间的道路,为村庄对外联系、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水、加油等生产过程服务的道路。
缓坡区旱耕保水保土工程模式、河流冲积区防水改土工程模式、平原高产农田工程模式
盐化区引水洗盐综合治理工程模式、农牧结合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模式
表6.1-2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划分表
工程模式
平原高产农田工程模式
缓坡区旱耕保水保土工程模式
河流冲积区防水改土工程模式
盐化区引水洗盐综合治理工程模式
农牧结合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模式
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在具有灌溉条件地区以发展粮、油、糖、稻为主。通过兴建大型引水工程,完成区域性调水,并通过田间灌排工程的兴建,建设标准化农田;在进行田间灌溉的同时完成田间洗盐排碱;局部地区通过修建农田防风林,农牧混作,减少风沙危害
对应的二级类型区
山区农林结合水保工程模式、缓坡区旱耕保水保土工程模式、河流冲积区防水改土工程模式
吉林省吉地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室
本标准领导成员:刘保威田玉山邹世夫李文忠
杨青松张晶媛肖光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红举郑祖金王春光张琼
王野孙英王文礼李凡
颜鹏飞王耀明翟亮王永慧
孙丽李冬梅姜涛王春梅
王丽刘晓丽王丹杨一宁
吕文广李斐姜英明李洪岩
黄红梅刘明张成章杨红岩
刘璐金曙光李铁铮刘小岩
王清海谷伟朱翼飞张新
董明会任江滨徐斌刘士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