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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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66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东城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加速“崇文争先”,打造文化产业发展高地;(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

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

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

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

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

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财预〔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切实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不规范,违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决策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出资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防控不完善,投资收益有别社会资本,放大投资亏损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不严格,未完整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绩效不高等。

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基金投向不合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严禁通过投资基金违规融资举债,坚决杜绝“明股实债”。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或上级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少量直接投资的行为。

退出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督”的要求进行操作。

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加强有效监管。

第二章投资方式与程序第四条政府产业基金一般采取“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是指工商注册在我县内的企业、注册在我县内企业及法人代表在县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我县投资控股子公司的县外企业。

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类项目的资金投放力度,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五条“子基金”模式。

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投资特定领域、特定阶段的一种投资管理形式。

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要求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我县域内企业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30%。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基础设施基金 房地产投资基金 融资租赁基金
主要投资基础设施,收益型房地产
投资 风格
分散 投资 参股 为主
控股 或参 股
具有 稳定 现金 流的 资产
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代表
高风险 IDG、软银、
高收益
红杉
风险、 高盛、凯雷、
、高
稳定收 盛、EOP、

越秀REIT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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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
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 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罗财﹝2016﹞30 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
政策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 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更新、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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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国政府引导基金概况 二 政府引导基金的要素及监管 三 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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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也称私募投资基金,英文为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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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包括现有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以及其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出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市政府出资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投资基金,通过市国有投资公司间接出资设立,以投资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行投资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公司间接出资。

第二章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设立投资基金领域应限定在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领域,重点聚焦创业创新、产业重大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第六条市政府单独出资设立有关行业(领域)投资基金,应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应严格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主管行业特点,会同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面向各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经尽职调查、投资评审等程序由投资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XX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为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的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我县聚集,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XX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X财建(2021)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总则(一)XX县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指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二)产业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1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规定对基金总规模做相应调整。

二、组织架构(一)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委会、基金投决会、基金运营主体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

(二)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立XX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为副主任,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投促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三)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

(四)产业基金法人机构。

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管理XX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县级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运营。

(五)基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管理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9-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1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7号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村通客车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9)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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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

附件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五条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财预〔2015〕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结合凤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凤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类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凤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中省市基金的参股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由县政府承担引导基金的统筹规划和投资决策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产业主管部门是设立相关产业领域子基金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基金的搭建并监督基金的运行。

凤县丰瑞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凤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县政府履行出资职责,并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承担的职责如下:(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及办法等;(三)审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和年度投资计划;(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及退出方案。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做好需提交县政府审定(议)事项的准备工作;(二)拟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办法;(三)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需求等,拟定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年度投资计划;(四)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县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开征集、评审、公示等工作;(五)跟踪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六)对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加快优化和完善新区产业基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基金在产业培育和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加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设立杭州钱塘新区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

同时,为规范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钱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杭人大常〔2014〕3号)三、主要内容(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设立目的以及管理原则。

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是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直投子基金,助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孵化成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完善的产业发展生态体系,推动钱塘新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聚焦钱塘新区“515”产业体系领域(除生命健康产业外)的优质企业。

(二)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创新成长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组织架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六大产业平台围绕钱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做好拟投项目专家评审和项目立项,落实投后产业监管和相关服务。

财政金融局履行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筹措落实基金出资资金,组织开展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财务监管和基金收益收缴,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是一项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法规,旨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

此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等一系列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中,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制度。

同时,政府投资基金的使用应该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以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此办法颁布实施后,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监管和效益得到大幅提升,有效避免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浪费,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培育、多级联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行省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引导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省引导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省引导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组织成立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省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

第五条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省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直接股权投资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金融等领域专家担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并根据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职能,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控集团”)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负责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公司”),履行省引导基金出资人义务,制定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省引导基金运行;行使省级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退出回收等以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形式审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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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
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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