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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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

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价管发〔2004〕30号二○○四年三月十日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高可靠性供电的用户(指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按附件一所列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执行。

三、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照附件一所列标准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退还比例由双方协商。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下发前,

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的贴费退还问题,仍按国家计委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架空线路)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电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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