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果关系_法律_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案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案件都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又称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指某一事物(原因)引起另一事物(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法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1. 侵权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到伤害,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通过一系列中介因素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因受伤而住院,住院期间又遭遇车祸,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因竞合:指两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受伤后,丙又对乙进行伤害,导致乙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丙的行为均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责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合同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产生损害事实。
(2)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原因竞合。
四、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1. 确定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在法律案件中,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划分责任:在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因果关系的大小,划分责任的大小。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
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
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
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
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三)比例因果关系说为了更好地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学界有学者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从可能性的角度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而不需要从事实层面100%判定因果关系一定成立。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
法考因果关系例题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例题和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例题一: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乙自己挣扎起来,捡起地上的刀杀死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遗弃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甲的遗弃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答案是:ABCD。
解析: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又用绳勒乙的脖子。
正要杀害乙时,甲突然肚子剧痛,因此放开乙,匆匆离去。
这时乙完全被放弃不管,成为被害人的。
作为义务者已经全部丧失救助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甲的不作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故A、B项正确。
因为甲的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造成应当认为相当的危险(此时还没有杀掉被害人)。
因中选者逃走导致救助不能而被害人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是中选者的杀人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例题二: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窒息昏迷。
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遂将乙拖至水井边,将乙投入井中。
实际上乙被淹没在水中昏厥,后被获救。
(之前发生过行为人因为激愤杀人导致死亡、伪装精神病人致人死亡、事后补救杀人、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情形)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是: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甲的掐脖行为是杀人行为(作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投井行为是杀人后的灭迹行为(作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虽然行为人对先前的掐脖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昏厥的结果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最终认识错误可以消除,没有实行杀人行为而构成犯罪未遂;最后又发生了被害人昏厥的事实而具有侵害结果的认识错误;而且出现了双重危险即杀人行为的既遂危险与被害人昏厥的危险。
法律后果中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刑罚的适用等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指某一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事件(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偶然的。
三、因果关系的类型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就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是通过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偷走了乙的财物,乙因无法支付房租而被迫搬离住所,甲的行为与乙搬离住所之间就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
3. 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在任何情况下,违法行为都必然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房屋,甲的行为与乙的房屋被烧毁之间就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
4.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偶然的联系,即违法行为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了。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乙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法律责任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责任人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那么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因果关系,即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事因果关系的定义、法律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因果关系的定义事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后果(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而言,是指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另一法律后果的产生,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概述1. 刑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故意犯罪中的事因果关系: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过失犯罪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2. 民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后果。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行政法中的事因果关系法律规定(1)行政处罚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原因,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2)行政复议法中的事因果关系: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法律案件分析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即某一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某一后果的发生。
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责任、赔偿以及刑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具体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因果关系在法律案件中的体现。
二、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丙承认其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要求法院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果关系分析1. 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指某一现象(原因)与另一现象(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与某一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充分条件: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该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2)必要条件: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即没有该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3)直接原因: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即该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因素。
3. 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分析(1)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丙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使得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乙公司货款。
这符合充分条件的认定标准,即没有丙的挪用行为,甲公司不会无力偿还货款。
其次,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导致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的直接原因。
在侦查过程中,丙承认其挪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说明丙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非公司经营需要。
因此,丙挪用资金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乙公司要求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法律的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特征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必然发生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民事法律因果关系是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有特定的违法行为与特定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他因素间接导致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3. 排除因果关系:排除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1. 民事侵权责任: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必须明确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指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其所要求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的标准。
由于因果关系是民事纠纷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要素,因此其判断标准也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具体来说,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所主张的行为或事实是否直接导致所要求的法律后果发生。
例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支付供货商,从而导致供货商起诉乙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
2. 近因关系:既然因果关系需要满足直接关系,那么它还需要满足近因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主张的行为或事实必须是导致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最近的因素。
例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供货商,但是乙方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支付供货商的货款,那么甲方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 可预见性关系:当事人所主张的行为或事实是否是合理可预见的,即是否可以预见到该行为或事实将可能导致所要求的法律后果发生。
例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支付供货商,但是甲方在交易前已经知道乙方财务状况欠佳,这时乙方可能无法及时支付,那么甲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当事人能够正确判断因果关系,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涉及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的运用对于判断法律责任、确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基本理论、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1. 古希腊哲学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事物之间的联系,认为事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对后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哲学对法律的影响在古代,哲学与法律相互影响,因果关系学说逐渐融入法律领域。
例如,罗马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学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因果关系学说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基本理论1. 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2. 因果关系的分类(1)必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2)偶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偶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3.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关联性,即法律事实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
(2)时间顺序:法律事实必须在法律效果产生之前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3)原因的充分性: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法律事实,法律效果就不会产生。
四、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具体应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中。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中。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
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免责事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
如果存在免责事由导致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往方式,它在保障公平、维护正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因果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法律效力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现象,也是法律关系产生与变化的基本原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法律责任。
例如,某人因驾车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超速行为,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可以说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驾车超速与交通事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当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得以确立,法律效力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力,它决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后果。
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法律规范具备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确定因果关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法官通过搜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提供与其主张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越恰当、真实,证明力就越强,从而更有助于因果关系的确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可能会面临困难。
例如,在某些疾病诊断中,由于疾病发生原因复杂多样,医患双方难以明确某项原因与疾病的关联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类证据,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评估,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限制尽管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果关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明确确立,有时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
如果某个案件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确定因果关系将会面临困难。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司法裁判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原因)与另一行为或事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许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得,这就需要法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具体方法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因果关系推定的概述(一)概念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因果关系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意义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应当基于合理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三)必要性原则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推定应当是必要的,不能滥用。
四、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证明因果关系。
1. 直接证据:如现场目击证人、物证、书证等。
2. 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二)经验法则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1. 常识性经验法则:如物体落地会摔坏,高温会导致物体变形等。
2. 专业性经验法则:如医疗、工程、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
(三)类比推理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类比推理。
五、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一)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6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市某区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
当行驶至该道路与某小区交叉口时,遇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某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
两车在交叉口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李某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货车在转弯处未减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驾驶客车在路口行驶时,虽然也负有观察交通情况的义务,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李某的货车,其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原因的发生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事实、认定责任、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推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某些行为或事实会引起特定的结果,例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击行人或其他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常识推断。
根据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个人在步行时突然跌倒,可以推断其可能是因为路面湿滑或不平坦所致。
三、科学鉴定。
在一些专业领域中,需要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判断因果关系。
例如,医学鉴定可以确定某个病因导致了某个疾病。
四、证据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记录来证明受伤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总之,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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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市,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
一天,张先生在自家楼顶晾晒衣物时,由于衣物过于沉重,导致晾衣绳断裂,衣物坠落到李女士的院中。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导致其院内物品受损,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1. 因果关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因过错侵害”即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原因与结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是行为人行为的直接结果。
(2)必然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3)可能性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原因,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3. 本案的因果关系分析(1)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原因与结果关系。
张先生在楼顶晾晒衣物导致晾衣绳断裂,衣物坠落到李女士院中,造成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
(2)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晾衣绳断裂导致衣物坠落,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是一种必然结果。
(3)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可能性因果关系。
虽然张先生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李女士院内物品受损,但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无需考虑可能性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 注意自身行为可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要积极承担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指社会主体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或者基于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所承担的一种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基本要件,还是近年来提倡的三要件说――即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仅需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素即可,甚至是认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违法性要件、过失要件和责任能力要件是五要件说,种种学说无一例外地将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列入其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的、必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用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一、因果关系的理解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
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
有学者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研究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系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是,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
这种认识有失全面,原因与结果之间不仅仅是必然的引起关系,还存在一种或然的,或者说是间接导致关系。
甲与乙系老战友,久别重逢。
甲喜悦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发了乙的心脏病导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能够必然引起乙的死亡吗?不能。
我们是否能够就此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
因此说,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的导致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有因必有果,凡事讲究因果根源。
当⾏为⼈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般⾃然现象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定的社会现象,是有⼈的⾏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定法律意义的⼈的⾏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也就决定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定的联系性。
然⽽,同样不能忘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其主要表现在:第⼀、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的社会危害⾏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的是确认⼀定的危害⾏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的在于确认某⼀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先是以⼀定⼈的危害⾏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先从⼀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第⼆、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为多是积极的⾏为,即作为;⽽民法可作为原因的⾏为却相当⼀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为形式。
例如,违反合同的⾏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
⼀个⼈借了他⼈的⼀辆⾃⾏车放在门外,晚上另⼀个⼈损坏。
从刑法上讲,该⼈的⾏为与⾃⾏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为,只是犯罪主体⼀个⼈的⾏为,⽽民法上却往往是双⽅的⾏为。
换句话说,如果说刑法上在多因⼀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犯罪者⼀⽅作为原因的⾏为的作⽤,⽽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
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把握
内 容 摘 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它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根据目前各国刑法所公认的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在某些犯罪中为了让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确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就决定了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司法实践上一个无可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合法利益,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所以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由于此原因,世界各国刑法学界无不重视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
由于该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与研究者研究角度及方法的差异,纵观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历史,中外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至今众说纷纭,未能达成统一。
大陆法系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英美法系则是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
至于我国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由于早期受到了前苏联刑法研究的深刻影响,后期将大陆法系的研究作为理论基础,因而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较为混乱的局面。
百家争鸣的学说固然能为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促进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但这种长期争论不休局面的持续,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的实际效果。
如果没有统一的理论和原则为指导,对案件的处理必然只能听任办案者自己决断,这不但会影响刑事法制的统一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一些案件的处理质量。
正是由于上述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本文希望通过对现有刑法理论的梳理,分析各种学说的优劣,吸收摒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将之应用于具体案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以期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有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希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
本文运用案例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各学说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在对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以及条件说、原因说等缺陷的分析基础上,阐述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实用性和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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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一、责任成立之原则: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二、责任范围之限定:意义及困难三、责任范围限定的可能路径:比较法视野四、规范保护目的之理论五、总结引言相较于私法学者而言,公法或法哲学的学者也许更容易从其研究领域中,选出一个大众所感兴趣并理解的主题。
当然,(私法学者)也可以试图在私法中援引哲学或者历史学的素材,或者通过分析私法问题中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来吸引非法律人的兴趣。
但我并不想这么做,而是希望把大家引入私法中一个重要的实质问题(Sachproblem)。
这当然是存在很明显的风险的:这样一个校长演讲(Rektoratsrede)可能要么对专业人士(Fachgenossen)不过是老生常谈,要么让非法学的听众难以理解。
我将尝试避免这两种情况的出现。
当然,这就必须要对这两种倾向都作出妥协,对此,谨向诸位请求谅解。
弗赖堡大学的一位杰出教授对法律上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作出了关键性的贡献。
他并非法学家,而是一位声望颇高的生理学教席拥有者,即约翰·冯·克里斯(Johann von Kries)。
克里斯于1888年在论著《客观可能性之概念》中发展出来的相当因果关系(a däquater Kausalzusammenhang)理论,在德国和瑞士私法的实践及理论上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
此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法国及奥地利也赢得了支持者——至少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著名的恩斯特·拉贝尔教授(去年秋天,他从美国回来不久后去世了,享年82岁)在30年代所做的比较法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私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发展。
现在,人们试图用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寻找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由此而打开了一个广阔的、得以重新思考的领域。
对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的判例分析(Judikaturanalyse)。
此外,最近几年英美法世界对此问题进行了非常热烈而富有成果的讨论。
对这些讨论我们也应予以分析。
一、责任成立之原则: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在私法上,因果关系诸问题在何种情境下出现?其中哪个问题是实质问题?这涉及损害赔偿责任合理限制的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这一问题,也许有必要首先就责任原则(Hauftungsprinzipien)略缀数语。
当然,我不能对此过度展开。
请允许我将讨论限于侵权及责任义务法(Delikts- und Haftpflichtrecht),而暂不涉及合同责任。
我们要讨论的两项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Verschuldenshaftung)及危险责任(Gefährdungshaftung)。
过错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
某人因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一项损害,只有在其故意或过失实施该行为时,也即满足可责难性(Schuldvorwurf)时,才承担责任。
例如,一位女佣将纸篓中的废纸倒入火炉,但纸篓中包含一份重要文件。
女佣造成了这份文件的灭失,由此可能产生一项巨大的损害。
但女佣并不对此负责,因为她并没有过错(Schuld):她无法预料到在废纸篓中会有如此重要的文件。
再举一个更加极端也更加直观的案例,这是不久前发生在国外的真实案例:某人在集市的价格竞争(Preisschießen)中赢得一瓶酒,他把酒打开并邀请边上的友人品尝。
友人喝了一大口,随即蜷缩在地、痛苦无比,并在数小时后死亡:酒瓶里装的原来是强腐蚀性的液体。
这些液体是怎么来的,已经无从知晓。
法庭基于物件致害责任(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es choses)原则,认定这位幸运获奖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根据德国法,这一责任将不成立。
提供这瓶酒的人无疑是导致死亡的当事人,对于友人的死亡是满足了“若无则不”(condicio sine qua non)的条件性要求。
但这位获奖的人对此并没有过错。
如果在无过错(Schuldlosigkeit)的时候也必须对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势必将对行为自由构成极大的限制。
在危险责任或严格责任领域——这在英美法上被看作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的结果责任(Erfolgshaftung),例外地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危险责任是现代技术革命的产物。
现代技术的发展,会导致一些即使尽到全部注意、采取充分保护措施也难以完全避免的意外事故。
我们当然不能因此禁止现代工厂、铁路或汽车的运营,但其持有人(Inhaber)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Risiko)。
如果遭受威胁的仅仅是企业员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事故保险来解决。
但如果危及公众,且公众无法从风险中脱身,例如在铁路、汽车、高压设施(将来还有核反应堆及类似的事物)情形下,则必须借助危险责任的适用。
只有在所有权人或企业主对这些不可避免的、无过错的事故承担责任时,才能允许其驾驶汽车,或运行具有危险的营业。
二、责任范围之限定:意义及困难关于责任成立,即过错责任及危险责任,就此打住。
接下来要追问的是,责任范围有多大?(行为人)对所有与责任义务事实构成(Haftpflichttatbestand)具有因果关系的后果,都必须承担责任吗?其界限在哪里?(一)危险责任中的责任限定困难我们首先来看一则危险责任中的示例:铁路责任。
一辆火车为了避免相撞而紧急刹车,乘客被甩向车厢壁上,行李箱从行李架上掉落下来,其中一名乘客遭受了严重的脑震荡。
无论铁路公司是否对此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是否需要为所有的结果承担责任呢?如果乘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的死亡,铁路公司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乘客因脑震荡而住院,并在医院感染流感而死亡,铁路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受伤乘客痊愈出院,在回家的路上踩到香蕉皮而摔断了腿,铁路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乘客因事故而提前退休(Rentenneurose),是否也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所有这些后果,都与铁路事故之间具有条件因果关系,但这是否就足以使铁路公司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当中,是否至少有一部分是没有相当性的(inadäquat)或过于遥远(zu entfernt)?英国法官对此的称谓是too remote,这源自培根(Bacon)所提出的基本准则:法律上关注的不是遥远的而仅仅是最近的原因(in iure non remota causa sed proxima spectatur)。
(二)过错责任中的责任限定困难在过错责任领域,这一问题很容易回答。
如果只需要对有过错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正如耶林(Jhering)在他那个时代所追求的那样,责任的限定将会很容易。
在英国,古德哈特(Goodhart)在对波尔米斯案(Polemis-case,下文对此另有论述)的激烈批评中肯定了这一解决思路。
但和德国一样,英国司法实践对此采取的是另一种立场: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对所有结果承担责任,即使他对结果本身是没有过错的。
试举一例:由于对责任承担问题存在异议,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拒绝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总额的分期款项。
这种拒绝无疑是没有过错的。
但受害人因为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由此而无法支付其利息及分期偿还债务,使得自己的别墅被强制执行。
此时,帝国法院在一则有趣的判决中认定,责任义务人必须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使其恢复到如同事故未发生之状态。
换言之,在行为具有过错时,必须对无过错的结果也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和前文中危险责任中提及的一样,过错责任中也存在同样的界限问题。
接下来一则来自法律专业刊物的示例会表明,确定合理的界限是多么困难。
一位货车司机因轻微过失在高速公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司机追尾)。
造成的财产损害并不大,但导致了交通拥堵:后挂车厢横在马路中间,造成整条道路的堵塞,许多汽车被堵在后面动弹不得。
有些司机没有耐心等下去,开着载重大货车绕过堵塞的队伍,从绿化带上开过去,由此造成长达400米的绿化带被彻底破坏。
由于无法确定是哪些司机,联邦道路管理部门要求引发事故的司机承担修复绿化带的巨额费用。
法院肯定了这一主张:事故是由于司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所有的后果都具有相当性。
再看一个帝国法院在1907年裁决的案例。
一位性格暴躁的父亲,因为儿子被打,给了打人的对方一记耳光;对方因此倒地不起,当天死亡。
这位父亲是否需要对死者的家庭承担照管义务,即使没有人能预料到(rechnen)这种结果的产生?这是颇具争议的。
最后再来看一个1921年发生在英国的著名案例:波尔米斯案。
该案的发生使得侵权法上的讨论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波尔米斯承租了Thrasyboulos号轮船用于运输石油。
在一个北非港口,他雇用了一名阿拉伯的港口工人卸货。
这位雇员首先在甲板上放置了木质板条箱,货仓中的一块板条不慎掉落下来。
板条上可能有某种铁块、钉子之类的物件,因为板条的坠落而产生了火星;而运油船中的一些油罐密封不严实,导致被火星点燃,最终造成整艘船着火,并被完全烧毁。
上诉法院判决,承租人必须对其使用的员工负责,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对于)板条的坠落是有过失的,所有发生的其他损害都属于直接后果,并非过于遥远的后果;至于没有人能预料到此类损害的发生,在所不问。
同时代的德国也曾发生过相似的托马斯案(Fall Thomas),虽然没有产生同样的判决,但引发了非常多的讨论。
一位装载工人在Lloyd号轮船的作业过程中,由于不熟练的操作行为,使得一个标有“注意,切勿坠落”的箱子掉落在甲板上。
结果发生了爆炸,整艘船沉没了。
后经查明,托马斯为了保险欺诈而在箱子里放了一个定时炸弹。
此时有疑问的是,假设一名英国法官面对这一案例,其是否必须适用基于波尔米斯案而确立的规制(虽然备受批评,但这始终是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判决雇员对沉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案例足以表明,对损害责任的合理限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面临重大困难。
三、责任范围限定的可能路径:比较法视野所有的法秩序都试图对损害进行限制。
例如,将责任限于直接损害、可预见的损害,限于近因(proximate causation),甚至区分过错的程度。
《德国民法典》认为所有这些限制都违反原则和不可执行,因而有意识地不予采纳。
直到法典通过前的最后时刻,对此都存在激烈的争论。
在帝国议会委员会(Reichstagskommission)的讨论中,决定才最终作出。
但法典秉持的是完全赔偿(Totalersatz,réparation intégrale)这一立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9条的规定,责任义务人必须“回复至如同致害事件未曾发生之境地”。
这意味着所有与责任义务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必须赔偿。
但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学说与司法实践直接无视了立法者的这一决定,而试图通过创立法律上因果关系这一特别概念,对责任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定。
这种对责任范围加以限定的路径,在其他的法秩序中常常能够看到。
对此,我必须加以简短的说明。
我们已经说过,培根确立的准则是:“法律上关注的不是遥远的而仅仅是最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