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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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的含义

【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法制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群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由此可见,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法制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有民主制国家才有法治。也就是说,有了法治就一定有法制,而有法制则不一定会有法治。

(二)“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

如果说,法治不等于法制,那么,法治又能否理解为“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呢?应该说,依法治国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主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发表的《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它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从中可以看出“依法治国”与“法治”并不能划等号,依法治国是强调以法治国的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一种治国方式。从哈耶克的一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明显区别,依法治国“认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保持不坠,但是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与政府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无甚关系,他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于法治。某些人所做的事是有充分的法律上的根据的,但这并没有解答这个问题——即法律是否给他专断权力采取专横行动,或是否法律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获得了无限的权力是出之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法,因而从法律的意义来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机关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机关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属于法治的范围。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横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4]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说,按依法治国的理念,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来源,没有法律能高于立法权,它不是承认在最高立法者之外存在着更高法的约束,虽然它也强调要限制国家的权力,但是立法者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修改法律的限定,所以说立法者受法律的限制这是互相矛盾的,如果立法者是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制,如果立法者是人民,这就是民主制,君主不可能限制自己,人民也不会被自我束缚。

因此,法治既不等同于法制,也不能等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只能算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但却不一定是个法治国家。

(三)“法治”的基本含义

既然法治不等同于法制,也不等同于依法治国,那么什么是法治呢?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一般认为,法治最先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其实他的老师柏拉图也提到过法治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提出要以贤人而治,但因为不能实现,晚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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