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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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在诉讼法学上,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便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的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可见实体公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而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则体现于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进而避免非正义的程序、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失效。

为此,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程序性正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准备按照法规来进行审判和受理申诉;它必须包括可保障合理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c各种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开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有规则地维持①。

”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历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均未能就程序正当性给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标准,因此,什么样的结果是正当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得出正当的结果也一直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具有某种价值倾向的程序设计,使诉争事实借助于该程序的环环相扣的展开,得出一个正确的诉讼结果,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具体体现。

相对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说当事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者所追求的结果必须通过程序而得出,由于程序所固有属性,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得以活跃,进而形成诉讼的价值。

学者们尽管在观点上有相同之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认识,其一是诉讼程序价值三分法,即公正、效率和效益;其二是诉讼程序价值四分法,即正当、公正、迅速和经济;其三是诉讼程序价值的两分法,即程序内在价值的公正性和外在价值的工具性②。

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着某种偏误:在观念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程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上,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乂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疗: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LI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展开论述。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法庭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等诉权原则等诉权原则是指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权利。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权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3.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是否进行诉讼自由选择,没有强制参与诉讼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禁止滥诉原则禁止滥诉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以恶意、虚假的目的大量提起诉讼,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滥诉案件,并对恶意滥诉行为进行制裁。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

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赴法院进行口头申诉。

起诉阶段法院将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审理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审理,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阶段。

法院将对争议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强制执行等程序,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与程序正义关系探析——由“孙英杰案”引发的思考

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与程序正义关系探析——由“孙英杰案”引发的思考

自认 是 民事诉 讼法上 的一项 重要 制 度 . 有 利 于简 化诉讼 它 程序 . 障 程序 公 正 及 提高 诉讼 效 率 。 合诉 讼 经 济 性 要求 。 保 符 ( ) 一 自认 制 度 体现 了 司法 对 当事 人 意 志 的 尊 重 。
瓶 猕 猴 桃果 汁 。 并饮 用 两 纸 杯 , 余 果 汁 放 在 桌 旁 的 纸 箱上 。 剩
情 况 下 于 20 0 5年 1 0月 1 6日中 午 私 自在其 平 时 习惯 饮 用 的 猕 猴 桃 果 汁饮 料 中放 入被 告 自己服 用 过 的 “ 力 补 ” 而被 告 强 。 于 海 江 在庭 审 中也 承 认 事 实 是 他 造 成 的 . 称 动 机是 出于 想 辩
帮 原 告孙 英 杰 。于 海 江 在 法 庭 上 说 :我 就 是 出于 想 帮 她 ,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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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 学究
民 事 诉 讼 中 自认 制度 与 程 序 正 义芙 系 搽 析

由“ 孙英杰案” 引发的思考
马艳坤
邢 台 0 40 ) 500
( 台市安监 局 , 河北 邢

、பைடு நூலகம்
背景 : 英 杰 案 背 后 的 是 与 非 孙
米 比赛 。 1 在 0月 1 8日的 兴奋 剂 检 查 中 。 英 杰 尿 检 呈 阳性 。 孙
判决 于 海 江 侵 权 行 为成 立 是 可 以 的 。 由 此 .我 们 不 禁 想 到 自认 制 度 在 民事 诉 讼 中 的 意 义 何
在 ?其 对 程 序 正义 的实 现 又有 什 么 重 要 价 值 ? 二、 自认 制 度对 民事 诉讼 中程 序 正 义 的 价值 与 意 义
原 告 孙 英杰 胜 诉 原 告孙 英 杰 在 法 庭 上 诉 称 , 2 0 在 0 5年 l 0月 2 0日 , 被 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10级法学(3)班陈琦 01【摘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程序正义地位一、程序正义的内涵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

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

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所以,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正当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

第二,正当程序应当保证争诉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

第三,正当程序必须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既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也应与争诉各方利益无涉。

第四,正当程序应当为对立意见提供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

二、我国民诉活动中的对于程序正义的现状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改革的深化。

程序正义与衡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实证分析——以当事人“规避管辖”为视角

程序正义与衡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实证分析——以当事人“规避管辖”为视角
第3 0卷
第 9期
重 庆 与 世 界 ・学 术 版
2 0 1 3年 9月
【 政治与法律】
程序 正 义 与 衡 平 : 民事 诉 讼 中 地 域 管辖 的实证 分 析
以 当事人“ 规避 管辖 ” 为视 角
陈云衢
( 1 . 武 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武汉 4 3 0 0 7 2 ; 2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人 民法 院 , 重庆 4 0 0 0 0 1 )
f e n d a n t i s o b v i o u s l y n o t t h e r e s p o n s i b l e p e r s o n ; t h i r d , i mp o s e p r o c e d u r a l s a n c t i o n o n“ m li a c i o u s j u r i s —
d i c t i o n a v o i d a n c e ” ; a n d f o r t h , s e e k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t o t h o s e w h o a r e i n c h a r g e o f c o u r t s t h a t v i o l a t e j u r i s —
di c t i n.
K e y w o r d s :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a v o i d a n c e ; r e g i o n a l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c o n t r o v e r s y ; r e g i o n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

法律的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法律的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法律的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程序既是法律实施的途径,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它不仅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更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律的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首先,法律的法律程序对诉讼双方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法律的法律程序要求双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举证和辩论,并依法调查事实,理性论证。

这种程序的设立使双方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辩驳,避免了主观意愿的干扰,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

此外,法律的法律程序还规定了诉讼的时效和途径,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保障。

其次,法律的法律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注重结果的正当,而非结果本身。

法律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官和法庭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查,确保每一个当事人在诉讼中都享有公平的机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的法律程序还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官指导,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这些规则和要求的设立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够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合理的司法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的法律程序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的法律程序也需要与时俱进。

一方面,法律的法律程序需要适应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程序规定,以适应各种不同的案件类型。

另一方面,法律的法律程序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纳先进的程序规定和方法,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此外,法律的法律程序还需要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科学、民主和公开的立法过程,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法律程序通过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等方式,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公平。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律的法律程序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反思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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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年 第 1 01 2卷 第 4期 J C aghnIs.eh ( o.c. d. ,0 , o.2 N . . h ncu ntT c . S cSiE i) 2 1 V 11 , o4 1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与程序保障》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与程序保障》

过份 的单纯 化的倾 向。
3 剖析 日本学界关于 民事诉讼 目的争议 . 关 于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 , 日本 主 流观 点为 纠纷 解决 说。 日 本学者极力 主 张实体 法存 在与 否不 影 响 民事诉 讼 的展 开, 民事诉 讼应 被看做 国家或 社会对 付 自身矛 盾 的本 能性 质, 为了真正解决 纠纷应 积极支持 法官的 自由裁量活 动 , 鼓 励法官造法和在个案 中灵活运用法律 。 笔者认为 , 纠纷解决 说充分 肯定 法官适 用法 律 的创造 性, 实质上体现 出了这样一种思想 , 即立法机关 的立 法权不 应是专属的而只能是优先 的 , 官在诉 讼 中取得 法律 的补 法 充权 , 能且仅能在个案 中适用 , 符合当今法学理论界 的普 这 遍看法。 然而纠纷解决说既不承认权利既存性 , 又悖离 了 保护有权利者这一 目的, 同时无法 协调 在现 代宪 法体 制下 民事诉讼 应有 的 目的与 宪法 中司法权所 赋予的职能二 者之 间的关 系。 正因纠纷解决说存 在着法 理上 的根本 不足 , 日本学 者 将目 光投 向程序保 障说 , 发展形成 以诉 讼 的过程 本身 为 并 中心 的理论 , 进而形成 了“ 第三波理论 ” 的思想核心 。 程序保障说是建立在程序正义理论基础之上。谷 1 2 1 安
浅谈 《 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与程序保障》 ‘
庄 小茜, 陈 洁 , 林 真
(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 7 ) 0 85
摘 要 : 民事诉讼 中的依 法审判 原则与程 序保 障》 为< 序 的正义与诉讼 = 书的代 译序 , 《 作 程 》 一 充分 地 阐述 了 序 程 法与 实体 法的关 系、 程序保 障两个 方面的问题 。在理 清王亚新 教授 的行文思路 的基础 上 , 寻代译序 中民事诉讼 探

程序公正对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

程序公正对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

程序公正对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作者:张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程序对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价值,要想实现诉讼的公正,必须要从程序着手。

能够实现诉讼公正的程序,必须是公正的程序。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只能是不完善的程序公正,这样程序未必一定能带来正当的结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拟制方法,来实现程序公正的正当化。

关键词程序公正诉讼公正法律拟制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4-01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维持社会安定。

社会纠纷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这种纠纷的存在意味着纠纷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而民事诉讼对其进行矫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

一、程序对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何谓诉讼公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随着时间、空间等条件的不同,公正的含义也是不同的。

因为民事诉讼应当以矫正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为己任,所以公正就可以体现为人们之间在权利和义务分配关系中的合理状态。

从理论上看,民事诉讼包括两个部分,即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因而民事诉讼的公正也就包括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也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从本质上来说,若能使诉讼结果完全符合案件事实,也即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就真正地实现了公正。

然而,这仅仅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而已。

且不说民事诉讼中法官并不具有为查明案情而采用各种“侦查”手段的权力,时光是不可倒流的,谁也不能确认自己关于过去的认识就与曾经发生过的相一致。

于是,要想实现诉讼的公正,必须要从程序着手。

第一,从诉讼的逻辑顺序看,通过诉讼过程,才能产生诉讼的结果。

人们首先接触和感觉到的是程序是否公正,然后才是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

第二,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著实体。

一般来说,经过公正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而纯粹的实体公正是难以确定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释明权即指在民事诉讼中,为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欠缺,在其诉讼请求不充分、不正确或者不明确时,法院可依职权向其提出关于法律和事实上的质询,促请当事人表明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以帮助当事人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并明确案件事实的权能。

该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衡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差异以及弥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缺陷而产生的。

奥地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但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仍是新内容,是不完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一、法官释明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释明权,也没有规定法官诉讼指挥权的限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远超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在庭审方式上有一些具体的改革,同时在证据制度方面强调当事人责任等体现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发现客观真实”是法官主要职责,因而超职权主义模式仍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大行其道。

我国的审判法官既是案件的裁判者,也是案件争点的整理者。

虽然法官的如此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明确案件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与此同时不难发现:法官涉案虽能帮助当事人“讨回公道”,但法官的过多干预威胁到当事人平等诉讼原则;即法官本应在诉讼中保持中立,“一旦参与争点整理则不可避免地发生协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现象,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发生失衡”。

这种牺牲程序公正的做法是很难实现实体公正的。

本文认为“发现真实”的职责应该归于当事人,同时限制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引进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化和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模式在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事实及诉讼进程由法院主导指挥的诉讼模式;后者是指上述事项由当事人主导的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使当事人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主义则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导致诉讼拖延,因而极少国家采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摘要】通过比较中西方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同看法和做法,比较当前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理论,认识民事诉讼程序之重要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证程序公正,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公正、公平、正当的诉讼权利保障。

威廉·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民事诉讼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的程序,结果就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民事审判方式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人们开始重视程序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上的巨大价值,西方在诉讼法上的诸如“诉讼法乃实体法之母”、“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无保障则无权利”、“无权利则无救济”的观点和主张也开始为我们所接受。

然而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也随即出现,这些都与程序保障不足有紧密的联系。

为了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制定科学严密的诉讼程序并在实际运用中贯彻实施。

如何在发展的大潮中发挥法律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不断完善司法公正,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之真正价值是我们需要探讨和思考的命题。

对于程序之价值,似乎是国人在近代以后才有的概念,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独立于西方而自成一派,而当今所实施和推行的,乃是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理解和接受西方的诸多法律观念仍然滞后,这是传统法律思维在作祟,传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想要短时间内彻底转变几乎不可能,这需要我们一步一步的努力。

在这里,我想具体说说中西方在程序上各自的做法。

在汉代,一日,一商贩扛着一匹丝绢赶集,出门不久,便遇上大雨,无奈,为遮雨,商贩将丝绢一字展开,呈双手擎天柱状继续赶路。

刚过一个时辰,商贩便发觉脖子后面总有均匀的“热浪”不断袭来。

商贩回头一看,原来一哥们为避雨,与其共享“丝绢伞”。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法下的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法下,程序正义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它是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的基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首先,程序正义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实现平等对待,确保当事人享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法院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诉讼各方在同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只有当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时,民事诉讼才能真正实现公正与公平。

其次,程序正义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时间和资源管理,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高效进行。

一方面,法院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以次要程序问题为由的无谓诉讼。

在案件受理阶段,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材料和证据,以确保案件实质性问题在审理前能够得到充分准备和调查。

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通过实现程序正义,司法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

程序正义还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能够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与纷争。

程序正义确保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公开原则,使公众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避免裁判的不公正。

此外,程序正义要求法院的决定能够得到充分的解释和证明,以增加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

通过确保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社会可以获得更大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然而,要实现程序正义并非易事。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程序正义实施的障碍。

首先,有些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常识和诉讼经验,导致他们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法官和律师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程序正义的原则。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一些法官可能受到内外干扰,影响了他们的审判独立性和专业水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民事诉讼程序与规范民事诉讼作为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程序与规范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

而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要求和规范准则,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被审理和裁决。

一、程序规范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法律明确了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要求,例如在案件受理阶段,工作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充分尊重,且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诉求。

所有这些程序规范的遵循都能够有效保障案件的审理公正与效率,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二、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权责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时刻牢记自身权责,确保处理案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首先,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应有的裁决。

其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诉讼各方的接触、陈述和申辩的平等机会。

同时,工作人员还应当维护诉讼秩序,对恶意诉讼行为和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处罚,确保正常的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执法准则在参与民事诉讼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执法准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非歧视性。

首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受个人利益和外部压力的干扰。

其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确保案件的保密性。

此外,工作人员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裁决,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加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为了保证司法部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规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困难和处理方式。

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第一篇: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内涵,本次著作权侵权一案体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标准有如下:(1)法官中立。

法谚曰:“任何人都不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法官“中立”是指法官与自己正在审判的案件及其当事人等没有利害关系。

保证法官“中立”的程序制度是回避制度。

维护法官“中立”,旨在消除法官的偏私或偏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

本案中,审判长王秀荣在庭审开始时宣读合议庭组织人员并说明在庭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庭审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

(2)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某些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

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例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例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平等享有了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等权利,同时也平等遵循法庭秩序等义务。

(3)程序参与。

其内容主要是:其一,当事人接受程序通知权,即法院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及时的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

本案中,法院庭前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将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处,裁判中也载明救济途径(原告的上诉权)。

其二,当事人诉讼听审权,即当事人必须充足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或手段,具体说,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诉讼主张和提供事实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陈述意见,法院不得将当事人未发表过意见或未进行过辩论的事实证据作为裁判基础,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未发表过意见或进行过辩论的诉讼主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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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始终面临着程序正义的挑战和
考验。

程序正义旨在保障诉讼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程序正义被磨灭甚至被践踏的情况。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首先,程序正义对于民事诉讼非常重要。

在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旨在确保审
判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体现在诉讼参与各方的平等地位、审判机关的中立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只有当程序正义得到充分落实时,民事诉讼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程序正义还有助于消除诉讼中的不对等现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
力量差异常常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平。

程序正义通过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可以使更弱势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保障和资源,并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权益。

在诉讼程序中,法官作为公正第三人,发挥重要的作用,以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
诉讼滞后。

司法机关数量的不足、办案能力的不足以及法官的负担过大,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耗时过长,影响了程序正义的达成。

此外,民众对于司法机关能力与质量的缺乏信任也加剧了诉讼滞后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以提高其能力和效率,同时加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评估,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另一个问题是诉讼成本过高。

在某些情况下,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一些人无法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削弱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特别是在某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负担律师费、鉴定费等高额费用,导致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滥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
人的免费或低费用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此外,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减少滥用司法资源的现象。

最后,法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关键。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职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此外,法官的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法官的选拔、任用和评价都能够体现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解决制约程序正义实现的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建设一个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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