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行政答应-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行政答应-保护制度导语: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创造、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我们在报关中的相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知识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针对本知识点提问?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施行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针对本知识点提问?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海关行政答应制度知识点:海关行政答应海关行政答应的原那么海关行政答应: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海关行政答应的含义《行政答应法》将“行政答应”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而详细到“海关行政答应”,那么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视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海关行政答应的原那么:针对本知识点提问?1.合法原那么海关施行行政答应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展。
2.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有关海关行政答应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施行行政答应的根据;行政答应的施行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答应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那么、海关在施行行政答应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降低本钱,进步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第七章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根据缉私情报,经过缉私和监管部门长达一个月的经营和布控,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根据缉私情报,经过缉私和监管部门长达一个月的经营和布控,在 安全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下,监管和缉私人员默契配合, 安全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下,监管和缉私人员默契配合,在蒙古国边民自驾车辆的暗格中 查获走私雪豹皮2张和狐狸皮 张和狐狸皮1张 旱獭皮75张 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 查获走私雪豹皮 张和狐狸皮 张、旱獭皮 张。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控制,正在进一步 审理中。 审理中。
第七章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现状 (二)我国海关执法的惯常模式是效率模式 在利益冲突中,海关执法存在效益模式与协调模式两种选择。 在利益冲突中,海关执法存在效益模式与协调模式两种选择。效 率模式注重执法效力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 率模式注重执法效力和权利人利益的维护。而协调模式则注重权 利人与其他贸易商利益的协商,但没有效率, 利人与其他贸易商利益的协商,但没有效率,经常不能产生有效 的结果。效益模式的海关保护执法很好地维护的权利人的私益。 的结果。效益模式的海关保护执法很好地维护的权利人的私益。 效率模式的海关保护较适合于权利人不善运用海关保护制度,维 效率模式的海关保护较适合于权利人不善运用海关保护制度, 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在这两种模式中,我国海关习惯于效益模式,表现为立法规定了 在这两种模式中,我国海关习惯于效益模式, 严格的执法期限,执法中倾向于主动执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严格的执法期限,执法中倾向于主动执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例 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 如2007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占全年各种保护模式 年海关主动执法一千多批次 占全年各种保护模式90% 左右。其执法成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 左右。其执法成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同时也得到了权利人的国 际代言机构的广泛认可,如全球反假冒组织把“ 际代言机构的广泛认可,如全球反假冒组织把“全球反假冒 2005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给予了中国海关。2007年,中国海 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 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 给予了中国海关。 年 关又获得“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关又获得“世界海关组织 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年打击假冒和盗版特别贡献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备案费为每件800元),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 备案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年。
•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 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 ③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10万人民币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
•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 综合案例11-3: 宁波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 综合案例11-4: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SUNWATT及图形”商标电池案
• 知识产权权范围包括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 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专 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请求海关扣留侵 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 值的担保。
•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 ①货物价值<2万人民币时,提供等值担保;
• ②货物价值<20万人民币时,提供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人民币 担保金;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 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
文件的复印件; • 商标注册、著作、专利权证明或证书; • 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 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货物采取通关限制、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国内外学界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起源、发展历程、法律基础、实践效果等方面。
总体来看,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框架和理论层面,而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讨不足。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实践中的问题。
现实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保护程序复杂,权利人申请意愿不高;(2)执法力度不够,海关执法过程中存在难点;(3)保护范围有限,尚未涵盖全部知识产权领域。
改进建议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简化申请程序,提高权利人申请意愿;(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海关执法措施;(3)扩大保护范围,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结合研究结果和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改进空间。
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权利人保护意识;(2)完善法律法规,为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
未来,应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加强执法力度、扩大保护范围等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法律保护的权益。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海关作为国家边境的守卫者,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在海关的保护措施以及其意义。
1. 知识产权在海关的保护措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下是其中的几种:(1) 检查和扣押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通过检查进出口货物来查找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一旦发现侵权产品,海关有权扣押该货物并通知权利人进行进一步处理。
这可以有效阻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起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 提供辅助检验和取证海关在发现可疑侵权产品时,可以采集样品进行辅助检验,并为权利人提供取证支持。
这有助于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证据,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3)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海关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海关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
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识别侵权商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4) 加强国际合作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海关的信息分享和合作行动,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1) 维护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创新,提供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阻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避免创新者的劳动成果被盗用,从而维护创新的激励机制。
(2) 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可以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助于防止侵权产品的流入,减少消费者因购买侵权产品而遭受损失。
(4) 增进国际合作与声誉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可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现今的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政客及企业家们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国家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面对侵权盗版、仿冒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威胁,单纯的法律制度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今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更加专业化和全方位的措施来保障知识产权的权益,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指的是,国家海关署或其他相关机构为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在进出口检验检疫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监视进出口物品,查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扣留仿冒商品,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刑事侦查和追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一、从源头上防止侵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在进出口环节对可能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筛选,从源头上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
海关部门可以通过设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检查项目、采取抽样检查等多种形式,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控和管理,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控制,从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采取措施取缔侵权商品在侵犯知识产权方面,仿冒、盗版等商品的涌现既使正版商品的市场受到冲击,又使利益所有人因销量下降而产生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可以监测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时取缔侵权商品,保障正常市场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海关署会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快速地对商品进行鉴别,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署可立即扣留该批商品,并通知侵权方、快递公司等相关方停止相关行为。
三、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利益,防范知识产权的侵犯。
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提交相关申请,由海关署在进出口时加强对涉及到自身知识产权的物品进行监管。
当海关署发现侵权行为时还会及时通知权利人,优先保障权利人利益,确保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尽可能充分的保护。
四、对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能够创造一个比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
(法律法规课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第七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现状和基本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重要标志。
自1994年9月1日我国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初步建立以来,经过10余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日益重要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这10余年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及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可见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进出口环节,限于海关监管区,这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全境保护范围上不相同,同我国香港地区海关全区域执法的模式也不相同。
此外,根据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当对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一项不可商榷的义务。
而对于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现行保护制度的范围则涵盖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这是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之一。
三、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渐趋完善1994年我国海关开始知识产权保护时,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国务院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职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步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2.依职权保护流程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 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发现:
2022年3月,南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出口被套、床盖三件套。经 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286条被套使用了“MICKEY MOUSE”“DISNEY”“Mickey Mouse device”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形”标识和“MY LITTLE PONY(“小马宝 莉”)”“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在 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和孩之宝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 涉案货值7078.66元。该批被套包装简陋、质量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 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经联系权利人确权,4家权利人均依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N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嫌疑被套予 以扣留。经调查,N海关对该批侵权被套作出认定侵权的结论,并依法作出没收并 处罚款人民币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是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备案,海关就无法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调
查处理。目前备案不收费。)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方法
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企 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内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第三条:进境货物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的货物,出境货物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海关有权采取暂扣、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进行可能的证据保全,以便依法处理。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国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海关依法制定,报国家海关总署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进出境货物的查验第六条: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可进行的查验包括有限查验、查验所有货物以及其他必要的查验。
有限查验是指对货物样品或部分货物进行查验。
查验所有货物是指对每件或每批货物逐一查验。
第七条:海关应当对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
第八条:对进出境货物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全部货物予以查验。
第九条:进出境货物的查验包括查看、取样、鉴定等。
第十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有权要求货主、收货人协助查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表格样式》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附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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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或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后法律效力延伸到中国; 专利:在中国专利机关获得专利授权; 著作权:受《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3. 只限商标、著作权、专利权 我国海关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册证。 包括TRIPS中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以及TRIPS未规定的实用新型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 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包括TRIPS中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以及TRIPS未规定的实用新型 包括TRIPS中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以及TRIPS未规定的实用新型 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在中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只限商标、著作权、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 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 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 保护。” 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3个条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1.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二)依职权保护 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 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案例一
GEJ 公司在印尼取得 的 EVERNAL 商 标 注 册证,GEJ 公司授权 中山某电器厂生产加 工该批落地扇的《授 权委托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获得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所构成的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造者的利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商品的监管管理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国家利用海关监管力量,对进出口商品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执法的一系列措施。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能够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海关通过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系统,记录和管理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为海关执法提供支持和依据。
2.知识产权监测海关建立知识产权监测机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测和筛查,发现涉嫌侵权商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知识产权执法海关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处罚措施,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与意义1.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海关保护制度,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建立,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保障消费者权益:有效打击侵权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商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总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国家维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国际贸易发展。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1·简介知识产权是指人类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以及商业秘密等。
随着全球化的推动,跨国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成为维护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2·海关保护的意义和目的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机关在辖区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识别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其主要目的包括:●防止盗版和假冒产品进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创新环境和鼓励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投资。
●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3·海关保护的主要措施海关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以下主要措施:●知识产权信息登记和备案制度,便于海关掌握权利人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验货物真实性和合法性。
●知识产权海关监管,对涉嫌侵权行为的货物进行查扣和调查取证。
●联合执法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4·海关保护的法律依据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5·海关保护的程序和流程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海关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保护条件。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查验,并及时通知权利人。
●若查获侵权货物,海关将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并展开调查取证。
●若侵权成立,海关将采取相应措施销毁涉嫌侵权的货物。
●权利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6·海关保护的挑战与展望海关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着以下挑战:●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变化,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加强合作,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海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国际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海关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监管,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六条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尊重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第七条出入境货物申报后,海关应对申报的货物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依法进行查验。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应立即通知权利人,征得其确认及提供相关证据。
第八条当权利人认为货物涉及其知识产权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时限申请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当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立案查处时,应通知权利人协助取证,并依法协助权利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海关在收到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权利人。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未申请保护的货物,海关可依法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可以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涉及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转信息,但应当依法保障商业秘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海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出口或者转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应当依法扣押、查封、监管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在查处侵权货物时,海关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海关应当扣押、查封有争议的货物,并在被扣押的货物离开监管场所时,保留一件或者取样备查。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范围 (2)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存在的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主体方面保护的范围有待完善,执法主体效率有待提高;保护的客体范围比较狭窄;依职权的保护模式使用比例比较高;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存在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随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部门应该从问题着手,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概述(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含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指在某一单独关税区内,以海关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侵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进出境货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中止放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入流通领域,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预防功能,可阻挡侵权货物进入国境,有效防止了侵权产品进入一国流通领域。
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恰当的指出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之功能:“海关是良好商业活动的捍卫者和保护者,是艺术创造和科学发明的第一道,也是最后一道防止剽窃的防线。
”[1]在我国,根据《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的决定和执行部门都是海关。
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作为货物进出境监管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境环节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处,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1)、主体①执法主体。
海关和商务部。
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决定和执行机关,但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由商务部负责。
②保护主体。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保护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
(2)、客体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客体包括:①商标专用权;②著作权;③专利权;④一些特殊标志,如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国际足联标志等而对于业秘密、原产地标记以及一些新兴知识产权,法律并未明确的将其列入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报关与报检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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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 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 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 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 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2)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
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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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
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 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 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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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 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 物的书面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1)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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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二 ) 扣 留 及侵 其权 处嫌 理疑 货 物 的 申 请
2.被扣留的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
1)
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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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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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导语: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拘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展处分以及对侵权货物进展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全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受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是指海关依法制止进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措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略。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形式
略。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为给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利的条件,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以及严格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各项规定,从而全面履行了我国在双边协议中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标准进出口秩序
随着国家逐渐放开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别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进出口侵权商品。
针对在对外贸易中进犯知识产权比拟严重的状况,国家通过立法受权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与
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展保护,从而有效地标准了进出口秩序。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根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略。
(二)权利人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及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拘留申请(海关依申请保护)
(1)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及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 ;
③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
④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进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①恳求海关拘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答应使用了进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施行了其专利。
(3)恳求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恳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拘留申请(海关依职权保护)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进口货物施行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姑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拘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向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其拘留申请方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拘留申请一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拘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恳求拘留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
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缺乏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恳求拘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承当赔偿责任,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除外。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使用总担保,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并随附已获准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当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缺乏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保证金资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当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时无须另行提供担保的期间,即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 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拘留凭单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将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拘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拘留的货物。
2.海关对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依职权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措施,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展调查。
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依申请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展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展调查,可以恳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3.放行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1)海关对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展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进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应当自拘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进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恳求海关放行货物。
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进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顿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自拘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