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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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导语: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拘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展处分以及对侵权货物进展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全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受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是指海关依法制止进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措施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略。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形式
略。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的格局逐渐形成,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为给开展国际科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提供有利的条件,我国通过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以及严格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各项规定,从而全面履行了我国在双边协议中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标准进出口秩序
随着国家逐渐放开对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商品经营品种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这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竞销和冒用别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进出口侵权商品。针对在对外贸易中进犯知识产权比拟严重的状况,国家通过立法受权海关在进出境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对与
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展保护,从而有效地标准了进出口秩序。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根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略。
(二)权利人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及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拘留申请(海关依申请保护)
(1)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及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 ;
③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
④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⑤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进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申请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除填具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①恳求海关拘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答应使用了进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施行了其专利。
(3)恳求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恳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拘留申请(海关依职权保护)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进口货物施行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姑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进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拘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拘留的,向海关提出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其拘留申请方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拘留申请一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拘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3)恳求拘留货物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认为有关货物进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提出申请,要
求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货物价值缺乏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恳求拘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后,恳求海关拘留涉嫌进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承当赔偿责任,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