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释义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

行政诉讼法解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诉讼法,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自然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同时诉讼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特权。

再次是公开原则,即行政诉讼应该公开、透明,对于诉讼程序和结果应公之于众,便于监督和审查。

最后是确凿性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事实应当以确凿证据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制裁、管理和服务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涉及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行政合同违约等相关案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于涉及刑事、民事等其他领域的纠纷。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诉前调解、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是诉前调解,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请求,以便解决争议。

其次是双方陈述,行政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然后是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

接着是辩论,行政法院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最后是判决,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四、行政诉讼的效力和执行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须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

一般来说,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缓执行或者决定不执行,但需经过法院同意,并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理由和期限。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它规范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效力。

本文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概念行政诉讼法是针对行政纠纷的一部法律,它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使行政纠纷解决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操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受理权限、原审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事的一种法律处理活动。

三、规范(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复议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

首先,行政复议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原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来进行抗辩,以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构不得以任何不当行为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公正原则是指解决行政诉讼的司法行为应符合公平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准确性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应有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审理,不得凭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程序及执行程序四个部分。

受理程序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后,该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受理。

审理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定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并确定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

执行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将双方的裁定结果和解决方案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及时有效地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律效力是指由法院审判提出的行政诉讼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意义,行政纠纷也就无法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法律,它旨在从概念、定义和规范角度解释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有效解决。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几项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合议。

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

2.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回避。

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另一种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

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办法进行。

四、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当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那么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

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

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

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精选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精选文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逐条解读)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 103 条,比旧法的 75 条多出 28 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1
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本文将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格式,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争议,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诉讼的争议需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2. 当事人地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利益关系。

3.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必须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一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这些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必须依法审理案件。

2. 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当事人、媒体和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4. 听证原则:对于需要事实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5. 适格原则:行政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适格条件,包括起诉期限、管辖权等。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1. 起诉:行政诉讼起诉要求受到侵犯的一方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改变或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受理:行政诉讼受理阶段,行政法院将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 调查:行政诉讼调查阶段,行政法院会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4. 庭审:行政诉讼庭审阶段,行政法院将组织庭审活动,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5. 判决:行政诉讼判决阶段,行政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并对争议行政行为做出具体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用以规定行政诉讼行为程序的专门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要求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撤销、改变或补偿等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要求有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仅为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权限,对具体个案或一般性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命令、许可、批准、回复、奖励等具体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例如颁布法规、发放证照、处罚违法行为等。

行政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法要求作出的、具体表现为准许某种行为的行为。

行政许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改变的一种内部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内部机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法院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审理的原则和方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判决的执行等具体规定,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力。

行政赔偿是指一方在行政程序中因被另一方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认定后,对损失给予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结果,并通过司法力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一、行政诉讼的主体;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二、法律关系;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三、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它不对某一具体事件作出具体规定,但一切具体事件合乎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的,都在其适用范围内;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四、行政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只管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的“侵犯”,是指违法情形;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当与不当的行为,法院一般不管,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是例外;五、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可以提起诉讼,还包括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也可以提起诉讼;六、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有两层意思: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提起诉讼;二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节标题:审判权法条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外而言,是行使国家主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我们国家的主权;对内而言,是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无权审理;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3.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利用非正当的手段,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由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下放”到审判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职能机构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行政案件,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庭长、院长请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服从;二、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是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本应由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但是,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行政审判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诉讼法对此作了规定;从各地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实践看,有的地方行政案件较少,现在不一定马上都设行政审判庭,可以根据需要逐步设立;未设行政审判庭的,可以仍由经济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4节标题:审理原则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原则的规定;这个原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总结的审判工作的根本经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为此:一要了解案情,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和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等情况;二要掌握证据,应向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收集、调取与案情有关的证据;三要审查证据,应当分析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将证据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只有法律才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客观尺度;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只是要求人民法院遵守,同样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严格遵守,都应当尊重事实,服从法律;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5节标题:审查合法性原则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1.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6节标题:基本制度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几项基本制度的规定;一、合议;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2.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二、回避;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另一种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办法进行;四、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那么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7节标题:法律地位平等法条内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谓法律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得提起反诉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8节标题:民族平等原则法条内容: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释义:本条是对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规定;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的体现,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这项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这项权利,避免因语言、文字的障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如果人民法院违背这条原则作出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如果日常生活中使用几种民族的语言、文字,那么在进行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并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三、人民法院对不懂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9节标题:辩论原则法条内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释义:本条是对辩论原则的规定;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里要注意不要把辩论原则同法庭辩论混淆、等同;法庭辩论只是实行辩论原则的集中表现,此外,还有起诉和答辩,陈述和反陈述,都是实行辩论原则的具体表现;辩论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例如,法庭辩论主要是采用口头形式;原告提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就是采用书面形式;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包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同时,对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例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辩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违反辩论程序、妨害诉讼的,依法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0节标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条内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还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且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参加行政诉讼,能否对涉及国家、整体或者公共重大利益而又无人起诉的行政案件提起诉讼,怎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问题,还有不同意见,还缺乏实践经验,因此行政诉讼法对这些问题暂不做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章第11节标题:受案范围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起的诉讼: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的形式很多,除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主要形式外,还有通报、批评、警告、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缓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经营的物品、收滞纳金、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愿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两种;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1.劳动教养;它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不改,或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不同;前者是行政强制措施,被劳动教养的人尚未构成犯罪,后者是对剥夺自由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监管的一种措施;前者由行政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劳教机关执行,后者由法院判决,由监狱或劳改队执行;2.收容审查;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收容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3.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这是对卖淫妇女和吸毒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治疗的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妇女教养所和戒毒所实施;4.扣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5.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带离现场”措施、强制遣返、对醉酒人的约束措施以及对传染病人的隔离措施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的行为;扣押是为了取证或防止转移财产对动产的扣留行为;冻结是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提取其在银行的存款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强制措施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自主权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广泛;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侵犯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上级企业侵犯下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在内;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经济管理的行为;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主管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请求,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处理决定;许可证和执照的种类很多,其范围应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3.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5.必须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拒绝也不肯定,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职责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有些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是失职行为,受害人可以对它提起诉讼;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费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根据本项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以未发抚恤金而提起诉讼;如果军人或其家属符合军人抚恤条件,而有关行政机关未依照该条例发给抚恤金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未发给抚恤金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点和企事业单位未发抚恤金的行为有所区分;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形成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即使提起诉讼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必须是行政机关如民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才可以根据本项提起行政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对公民,组织进行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对公民、组织设定义务,公民、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这里所谓设定义务包括一切让公民、组织出钱、出工、出物的行为;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行政诉讼法第2章第12节标题:受案范围排除条款法条内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释义:本条是对受案范围排除条款的规定;一、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属于国防方面的行为,例如,战争、军事演习等;属于外交方面的行为,例如,政府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同外国建交、断交,缔结条约和协定等;有关这方面的争议,法院无权受理;除了国防、外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为,例如,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二、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撤销或者改变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因此,凡是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法院不能受理,可以告知控告人向制定该文件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以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措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的,可告知其向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四、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决定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某种事项有最终决定权,那么,即使公民对该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权审理;当然行政法规、规章也不能作出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最终裁决权,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3节标题: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法条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释义:本条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了本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其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主要理由是:一、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广,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和当事人的住所地距离较近,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二、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便于承担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三、便于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案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4节标题: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法条内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