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为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热门城市:包头律师莱芜律师绵阳律师卢龙县律师黑龙江律师咸阳律师九台市律师江苏律师合肥律师浙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怎样的诉讼,负担证明责任的人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且要求证据要符合一个证明标准。
然而,不同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吧。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具有密切关系。
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
在证明过程中,提供反证的必要性也同证明标准有关,因为只有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已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提供反证的必要。
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审理解决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被告和原告需要重点关注和遵循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对诉讼主张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出证据的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举证责任分为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和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
原告的主动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托的事实依据要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反驳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进行反驳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与原告对立的证据予以反驳,从而质疑原告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判定事实是否成立所依据的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解决主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准则。
根据事实的不同性质,证明标准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事实推定;二是根据事实倒推。
根据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证明的一些特定事实,合理地推定出其他尚未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例如,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合同争议的事实,可根据相关事实推定其为违约行为。
根据事实倒推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对其他事实进行倒推。
例如,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已经从事某项行为,而该行为通常需要特定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倒推的方法,推定对方是否满足了这些条件。
三、补充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存在困难或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或调取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补充证据的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申请公证、鉴定、调取银行账单等。
这些方式在提高证明力、弥补证据不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民事诉讼证明
认证结果可能包括对证据的采纳或不采纳,以及在必要时对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调查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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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
以物品的客观状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05
民事诉讼证明程序
举证程序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在民 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举证责 任。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 主张,而被告则需提供反驳证据
证明标准的分类
绝对确定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确信程 度,即待证事实在证据上已达到百分之百的可靠性和准确 性。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即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 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根据事 物发展的高度概率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待证事实的 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相对合理的程度。
民事诉讼证明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决的基础。
民事诉讼证明的种类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同、收据等书面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 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推 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人证 、物证等。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
04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 同、遗嘱、发票等书面材料。
间接证据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断事实真假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胜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1. 事实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首要的是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事实证明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充分证明和合理推定。
(1)充分证明: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确凿的判断,即可以认定为充分证明。
例如,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收据、合同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2)合理推定:当某种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充分证明时,法庭可以根据常识或具备推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推定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2. 法律证明标准除了事实的证明,民事诉讼还需要法律的证明。
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相关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证明标准一般采用合法性推定,即法律的认定和解释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本案。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1. 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型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在侵权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而在合同类案件中,法律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2. 证明标准与证据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其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就越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证明标准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关于事实、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所需证明的标准。
证据越充分,证明标准越高,相关的法律责任就越明确,因此在举证、收集证据等环节中我们要特别注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定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民事诉讼中,轻重缓急、证明难易度等因素都要考虑在内,明确了证明标准有三种:充分性证明、合理性推论和规定转移;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为主要证据材料。
首先,充分性证明。
这种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量和质量上要求证据的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事实。
证据充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的规模,证据来源越广泛越有力,越能表现出充分性;二是证明的可信度,越能够排除其他情况,越能够反映出事实的真实性;三是证明的权威性,越有权威性的证据,适用的范围和场合就越广泛。
其次,合理性推论。
这种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量和质量上,依照事实的情况对证明事实的合理性作出推论。
对于某些难以证明的事实,我们可以根据其他相关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合理的证明结果。
最后,规定转移。
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的规定,把证明的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比如,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可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履行义务的责任。
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事实的难易程度、重要性、相关性、时效性等相关因素有关。
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全面了解客户的证明能力和证据来源,并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筛选,以提高证明标准、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案件胜诉的最终目的。
总之,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收集证据等环节都有着重要作用,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提高证明标准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保证案件胜诉的最终结果。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明标准,⼜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诉讼中⼤部分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确信。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诉讼请求于西⽅⾃由⼼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之⼋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客观真实虽是我们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标,但由于⼈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类⾃⾝所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们对已发⽣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事件的本来⾯⽬,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即是采⽤的盖然性规则标准,在第七⼗三条中明确提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同时第六⼗三条亦规定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度盖然性毕竟是⼀个抽象的标准,实质内涵就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
当然运⽤语⾔或具体数据似乎都⽆法准确地表达这种主观上的确切程度。
但是,在客观上则可以发现、影响这⼀⾼度盖然性的⾼低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因素:①、某⼀具体案件本⾝的复杂程度;②、当事⼈举证的难易程度;③、法官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和经验技能;④、庭审的效果,包括当事⼈程序保障权是否落实,采取的攻击与防御⼿段是否得当等等;⑤、外界的⼲扰,这在当前形势下最为重要和最具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要经历起诉、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到最后的判决。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是不同的。
在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阶段,对一个案件是否得以受理的证明标准是资格的审查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做要求。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犯罪构成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必须100%证据确凿。
一、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
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
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 所有证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三、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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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民事诉讼是怎么一回事呢?这类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篇(一)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当前学者对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度。
如Peter Murphy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1]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
如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何时证明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
[2]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或者是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
[3]第三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4]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具体尺度。
上述各位学者的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证明标准的本质。
第一种观点主要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第二、三种观点主要从当事人角度揭示证明标准的本质。
笔者认为诉讼证明标准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固然由法官进行权衡,当事人自己也完全可以预测,所以诉讼证明标准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应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作出规定。
所以可以这样定义诉讼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标准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法官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以衡量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论证是否已达到证明其主张成立程度的具体尺度。
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未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而所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规定于民事诉讼立法和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
正因为它是民事诉讼的,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各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强度也不相同,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相同的。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否是同一概念?对这一问题必须首先进行探讨。
如果它们是同一概念,就没必要对之进行区分。
如果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就必须对之作出区分并进而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这两个语词有两种不同认识:1.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同一概念。
如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认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等术语系同一概念,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5]2.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
如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应当区分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指出“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有关。
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而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
”[6]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这两个概念相互混淆。
1.证明要求是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目标。
证明要求与证明任务、证明目的、证明目标的含义基本相同,是指在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所应当达到的目标。
证明要求的确立,与人们对证明本体的认识有关。
所谓证明本体,是指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真实性”。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由于受人类思维认识客观世界的历史发展阶段制约,人们对证明本体以及诉讼证明的价值功能的认识有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按照其历史发展逻辑,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的神示真实、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实质真实(我国有学者亦将其称为主观真实)以及我国过去倡导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等不同阶段。
相应地证明要求也就存在神示真实、形式真实、实质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别。
2.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是衡量当事人的证明是否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具体的量度,例如“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
相比较而言,证明要求比较抽象,而证明标准则使证明要求确切化、具体化,若把证明要求等同于证明标准就抹杀了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
证明要求是法律为诉讼证明提出的证明目标,证明标准是法律为诉讼证明是否达到该证明要求而提出的具体的衡量尺度。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联系最为接近,两者都是诉讼中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评判和指导,都是在证据证明与认定案件事件之间形成某一连接点。
但是,两者之间的着眼点和侧重点并不一样。
证明要求着眼于证明的目的和任务,而证明标准可以设定高低不同的层次,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所得出的事实的可靠性、真实性又不一样。
显然,证明要求是证明的内在本质,证明标准则是证明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证明要求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外在表现。
例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决定其证明标准是充分、确实,而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决定其证明标准则是必要、可能性较大等。
上面的分析表明,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是不同的概念,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之间是本质与形式、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三、科学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因为证明要求决定了证明标准的外在表现,即证明要求的不同,决定着证明标准的不同,所以要讨论什么是科学的证明标准,就应当首先讨论什么是科学的证明要求。
这样,证明标准的科学性才建在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之上。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篇(二)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相适应的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与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相适应的是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因为科学的证明要求是法律真实,所以科学的证明标准也应当是多元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否则就与科学的证明要求相冲突,证明标准就建在了不坚实的基础上。
另外,支持多元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的科学性的还有其他理由。
兹分析论证如下:1.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将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强加适用于民事诉讼缺乏科学性。
(1)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不同。
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这必然要求查明犯罪事实(包括各种情节),找到犯罪嫌疑人等,因此定罪量刑对这些的要求很高,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不枉不纵”,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不过分追求事实清楚,有时候,这甚至是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而极力避免的;从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分析,自己的证据不如对方有份量,败诉是必然的。
所以,过分追求证据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反倒起了“挑讼”的作用,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足以达到解纷止争的目的。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后果性质不同。
刑事诉讼活动一般都涉及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政治权利或重大经济利益,非同小可,一旦错判,其损失一般很难挽回。
为了切实保护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刑事案件错判率降到最低,有必要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只涉及当事人的一般民事权益主要是财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这么高的证明标准没有必要。
(3)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看,其差距可谓“天壤之别”,所以民事诉讼中不应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不符。
从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看,由其目的所决定,与刑事诉讼比较,民事诉讼更加强调诉讼效率。
在很多情况下,“速审速决“更能体现公正与权威,也是当事人与法官都希望看到的。
证明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效率,而两种证明标准所带来的诉讼效率对比明显。
以前我国坚持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且,为了达到这一标准不得不让法院负担起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积案如山;另一方面,法院经费严重匮乏,法院工作推进困难;再次,加重了法院职权主义色彩,形成了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开始了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的改革,这一问题才有所缓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之所以作出第七十三条那样的规定,[14]正是针对司法实务中的下列现象――争议事实已有了相当多的证据,这些证据已表明了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但证据之间尚存在一定矛盾,尚未达到确凿无疑、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许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甚至回避裁判、拒绝裁判。
与这一标准相比较,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显然较低、较容易达到,所以它的确立必将带来诉讼效率的提高,这正在为且将继续为实践所证明。
3.一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不符合诉讼经济规律。
从民事诉讼的边际价值之一诉讼成本考虑,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符合诉讼经济规律。
在刑事诉讼中,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通过防范对无辜被告人的错判而达到节省诉讼成本的效果,但在民事诉讼中则不然。
民事诉讼是一种与财产、经济利益关联最密切的诉讼形式,投入产出的关系为原告、被告及法院所关切。
以最少的人、财、物投入获得最大化的诉讼利益效果是诉讼双方及法院所期望看到的。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当事人成本投入的一部份,当事人投入的多少与证明标准的高低成正比,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民事案件中,实行较低的证明标准就能使民事纠纷得到解决,若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纠纷当然也可以得到处理,但却增大了诉讼成本的投入,对当事人来说,有时候就是得不偿失的。
实践中不乏个人或企业被高成本的诉讼拖垮的事例,所谓赢了官司输了钱,胜诉的当事人也对法律和法院怨气冲天,从而失去对法律和法院的信心。
比较两个证明标准,选择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无疑最符合诉讼经济规律。
4.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不会导致大量错案发生。
首先,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仍然是证据。
如前文所述,以往适用的一元证明标准是走了一个极端,即在民事诉讼中过分追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确立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决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们所讲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不是不要证据,不要事实,相反这一标准要求待证事实的可信赖度达到0.6-0.9。
因此,不会出现那种因为标准的降低而导致大量错案的情形。
其次,证明标准不是影响审判结果的唯一因素。
证明标准固然很重要,但决不是影响审判结果的唯一因素,法官的素质,审判机制的设计等等都会影响审判是否公正。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整体上已经有了大幅的提高和改善,逐渐地适应了审判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对法官培养,考核的制度已基本建立,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