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67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施网上申请。

(二)关于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包括: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申请单位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

申请书附件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中申请许可类别表应当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情况下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许可类别表原件、工商登记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申请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当场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发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对资料不全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对于同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同一种类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如果其中即包含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许可项目又包含省级局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单位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关于生产单位换证的简易评审程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换证单位,换证评审时可采取简易评审程序(即换证评

审机构在换证评审时,可以适当减少评审组成员、缩短评审时间等方式进行)。

1. 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局组织的监督抽查,抽查结论未发现问题的;

2. 未申请新增许可项目或者单位资源条件、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低于许可条件变化的;

3. 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指搬迁扩建等)的;

4.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且未出现过产品质量问题;

5. 无举报投诉或者经调查举报投诉不属实的。

申请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换证单位,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换证评审的,不得连续实施2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决定简易评审程序的使用。

(五)关于发证前公示。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首次申请、增项和换证(含采取简易评审程序的)的单位,发证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可履行审批、发证程序;对接到举报投诉的,发证机关要认真组织核查。举报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即停止审批。

附件: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附件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①:TS

­(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_②_ _③_ _④_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说明:① 编号:按《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编号,其后加“S”为受理决定书编号。

② 设备种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其内容应与申请书封面的“设备种类”的内容自动保持一致。

③ 许可类别:填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④ 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含增加特种设备种类及生产场地)和地址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