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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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

一、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

1.1招标文件文本一册,包含有:

i.投标须知;

ii.投标书;

iii.合同协议条款;

iv.合同通用条款;

v.开办费项目;

vi.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vii.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viii.技术要求;

ix.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工程专用技术条款;

x.图纸目录;

xi.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程序;

xii.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程序;

xiii.工程量清单;

xiv.廉洁协议书;

xv.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xvi.致中海地产各承建商和供应商的公开信。

1.2 招标图纸一套(详见图纸目录)。

二、工程说明

1、项目名称:中海万锦城项目三期

2、建设地点:上海市闸北区永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北,长兴路以东,共和新路以西。

3、项目概况

中海万锦城项目三期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项目占地24,02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7,18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2,8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324平方米。物业类型由5栋16至33层高层及3栋公建配套用房组成。

4、委托人或业主: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上海原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招标文件中若出现“业主”字样,均指发包人,若出现“承包人”字样,均指投标人。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任何项目的含义有不明之处,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以便在回标截止日之前能够向所有投标人解释。

三、投标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及理解,有关需要投标单位确认的条款须于回标时以书面确认形式提交发包人供审核,所需的费用均须于包括在相关项目单价、价款及投标总价内,若涉及到开办费项目者,须于“开办费项目”内列明项目,并填报价款。以下项目所需价款无论与实际情况有何差异,发包人将不给予任何补偿,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00相对于绝对标高+3.20m,场地自然地坪标高为+3.00m至+3.30m,按平均

标高+3.15m计算。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用电尚未接通,请桩基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如临时用电

可考虑发电机等,所需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内,但须提供计算明细资料。桩基施工单位不得以临时用电未开通作为拖延工期或延迟进场的理由。

若临时用电开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用电采用已开通的临时用电。发包人明确有关发电机及临时用电费用计算规则如下:

(1)临时用电开通前使用发电机电费单价按日历天计算,工程量为本工程工期,电费单价须提供计算明细;

(2)临时用电开通后,贵司须使用临时用电,贵司使用临时用电的费用由贵司承担,安装电表进行计量,电费单价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3)贵司使用临时用电所需之接驳的费用须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4)若贵司使用临时用电,发包人或将扣除部分使用发电机电费,扣款按以下公式计算(不考虑任何额外影响因素):扣款金额=使用发电机电费单价 x (本工程工期-已施工日历天)-用电量x电费单价。若经上述公司计算“扣款金额”为负值,发包人将不做扣除亦不给予任何补偿,与实际用电电费的差值将由桩基施工单位承担。

3、临时用水已开通,临时用水所需费用须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4、本工程压桩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地下障碍物处理由桩基施工单位完成,自然地

面以下3米以内(含3米)障碍物的处理于投标总价内包干使用,3米以下障碍物处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及处理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投标单位须于投标文件商务标内,填报对3米以下障碍物的各种处理措施的综合单价。有关障碍物定义如下:原有建筑物地下室底板、条形基础、桩承台、

桩基础及投影面积大于2平方米或体积大于1立方米的孤石或混凝土块等,其他不视为障碍物。

5、桩基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市政道路和管线产生影响,须桩基施工单位自

行考虑是否设置应力释放沟或应力释放孔等措施,但务须确保周边道路、管线以及已施工的围护桩免受挤土影响而破坏。若设置应力释放沟或应力释放孔等措施,此项措施须单独列项报价并包干使用,若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导致周边市政道路及管线破坏,无论修复上述道路及管线所发生的费用与上述措施费有何差异,风险及费用均由展示区桩基施工单位承担。

6、发包人明确明确工程桩生产单位及品牌如下:

(1)上海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生产的“建华”牌管桩;

(2)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和”牌管桩。

(3)桩基施工单位须保证管桩质量,满足相关规章制度对管桩质量的要求。虽然发包人明确了管桩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亦不免除桩基施工单

位对管桩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采购由桩基施工单

位执行,桩基施工单位需积极协调管桩生产厂家,不得以各种理由拖

延工期,所需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7、桩基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可能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工

程桩施工,相关的停工、多次进场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内(可单独于开办费中报价);同时桩基施工单位须负责外部的协调、公关等工作,总工期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相应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发包人提供的地质报告仅供桩基施工单位参考,发标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桩

基施工单位应复核其准确性。桩基施工单位已踏勘现场并清楚了解现场的地质情况,桩施工完成且检测后,如发现检测不合格,桩基施工单位不得以不了解现场地质情况、地质情况复杂或地质报告与实际不符为由要求免除责任。

9、压桩施工中,若遇必须处理地下障碍物,桩基施工单位不得以清障为借口,拖

延进度,向发包人提出有关工期的索偿将不获接纳。桩基施工单位离场时必须把清障的残留物清离工地现场,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0、桩基施工单位应考虑场地自然地面的承载力状况,包括多雨季节可能导致的场

地积水,现场道路及场地不能满足运桩车辆行走和打桩机械移动时,应自行采取硬化加固措施,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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