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有招⼈的计划,⾃然是有裁员的可能,⼀旦企业进⾏裁员,影响最⼤的肯定是劳动者,那么,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合法裁员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裁减⼈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员:(⼀)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其他就业⼈员,有需要扶养的⽼⼈或者未成年⼈的。
⽤⼈单位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重新招⽤⼈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被裁减的⼈员。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条例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6条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资料,欢迎阅读。
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如下文所示: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严重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流程:- 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协商。
-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办理解除手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社会保险转移等。
- 记录备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记录并备案。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
这一条款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等,为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当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另行约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提前做好准备,以免对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首先是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或者工资待遇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如约提供工作条件或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劳动者工作环境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如果工作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可能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恶意变更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来平衡工作与生活的关系。
这一规定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
然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慎重考虑。
劳动者需要权衡解除合同带来的利弊,并在决定解除合同之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同时,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尽量减少对用人单位的不利影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纠纷。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为劳动者提供了灵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4(二)2024
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4(二)一、前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年的劳动法规定下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旨在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理权益协调。
二、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当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辞退员工经济补偿。
三、辞退员工补偿的计算方法辞退员工补偿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相关补偿金。
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规定进行。
(1)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比例支付,不足一年的不予计算;(3)在单位工作满十年的,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比例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因经济性失业减少人员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付低于上述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其他相关补偿金辞退员工还需要支付其他相关补偿金,包括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使用带薪年假工资等。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企业还需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四、劳动法对特殊情况的补偿规定除了一般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劳动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补偿规定。
1.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雇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
此时,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将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进行补偿。
2. 用人单位发生经济困难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发生经济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使用经济补偿金的1.5倍作为基础标准,具体补偿数额可以根据经济困难的程度进行适当调整,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
公司裁员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裁员的流程是什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指的是⽤⼈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的集中辞退员⼯的⾏为。
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产经营状况发⽣变化⽽产⽣的富余⼈员。
公司裁员的流程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裁员的流程是什么企业裁员的四个步骤步骤之⼀:制定计划任何⼯作最重要的⼀项永远是“准备”,准备⼯作不⾜,意味着结果很可能失败。
对于裁员问题,许多企业领导经常是到了最后关头才决定裁员计划,匆匆忙忙,⼜不敢向员⼯透露。
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转变⼼态,把裁员作为正常⼈⼒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层⾯、管理层⾯看待裁员问题,科学、理性地进⾏规划管理。
胡燕来律师认为裁员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设计流程企业裁员种类和时机较多,针对不同的情况,企业应设计相宜的裁员流程。
裁员流程应融⼊企业管理制度⽽不应在开始裁员时⽅予涉及。
流程设计⾸先考虑的不是某⼀个具体的⼈,⽽是先分析、梳理企业的业务流程,与企业部门职能的重组、岗位架构的重新设计互相配合,这样的流程设计才具有实⽤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经济性裁员等法律已作具体规定的,企业应遵循法律规定设计裁员流程。
法律法规没有固定程序的,裁员程序可稍灵活。
⼤规模裁员的流程设计中,⽤⼈单位应全⾯考虑到⾏政主管部门、⼯会和媒体等部门的作⽤并制定出相应⽅案。
2.确定对象⽆论何种裁员,企业确定裁员对象必须契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需要裁减的岗位及承担此岗位的员⼯进⾏全⾯分析,看其是否要伴随着岗位被裁掉。
⼀般有两种可能:⼀是该员⼯随岗位⼀起被裁掉;⼆是岗位被裁掉⽽该员⼯留下。
在第⼆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其他不被裁掉的岗位上的员⼯进⾏分析,看其是否需要被裁掉,有些岗位需要保留但不⼀定需要保留该岗位的⼈,让第⼆种情况下的员⼯补充这些岗位。
第⼆种处理⽅式要看企业岗位转换的可⾏性有多⼤,以及这些员⼯的适应能⼒有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范本: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劳动量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劳动量
以外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3.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的劳动量相适应,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报酬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5.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 unreasonably delay 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
6.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按时领取劳动报酬,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9.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的明细清单,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
10.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福利待遇。
1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年终奖、福利金等额外报酬。
1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的工伤待遇。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岀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减员是否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减员是否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减员成为一些企业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
那么,企业在进行减员时是否需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企业社会责任、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法规角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企业在进行减员时,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表明,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如果不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将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二、企业社会责任角度1.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的权益。
在进行减员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的出路,尽可能减少对员工的影响。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与员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2. 企业在减员过程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企业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体现了企业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立场,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员工权益保护角度1.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利于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减员过程中,企业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明确自己的权益,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的纠纷。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下面将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个情形,包括: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工资或者其他经济待遇不支付的情形的;四、用人单位故意虚构理由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五、其他情况。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劳动成果的直接体现,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也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不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恶意拖欠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来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的工资是其正当劳动所应得到的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生活和尊严,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用人单位故意虚构理由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避免支付劳动者的一些福利待遇或法定赔偿而采取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手段。
该法律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对此情况的维权权利,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求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到的“其他情况”,则给予了劳动者在其他违法的、不合理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个条款的用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在受到其他方面侵害时,也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总而言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和法律的严谨性。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白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条款41 4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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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H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
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
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这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