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2020年(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行业)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2005)
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汽车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及执行标准
52
客车结构
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在正面碰撞试验时进行了类似检验,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该条款暂不执行。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GB13392 Nhomakorabea2005
61
安全玻璃
GB9656-2003
GB17691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GB21259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GB20300-2006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车辆产品后视镜技术条件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后视镜地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汽车、农用运输车所装用地后视镜,包括外后视镜、内后视镜(合称“后视镜”),电动后视镜地非电器部分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地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地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地可能性.GB/T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总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地测定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地性能和安装要求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地方法QC/T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QC/T 531—1999 汽车用后视镜性能实验方法QC/T 532—1999 汽车用后视镜技术条件QC/T 625—1999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GMVDR 346 关于后视镜及后视镜安装地设计规则3要求3.1 后视镜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地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地要求.3.2 材料3.2.1后视镜镜片玻璃由不磨光一级品以上品级地浮法平板玻璃制成.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用后视镜镜片玻璃透过率应不小于92%,其它车辆产品用后视镜镜3.2.2 片玻璃透过率应不小于89%.3.3 结构3.3.1 内后视镜地反射面为平面,外后视镜地反射面为球状凸面.3.3.2 后视镜镜片玻璃地反射涂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反射涂层上涂保护漆层.反射涂层不得有漏涂、擦伤、斑点.后视镜地反射面必须位于后视镜地保持部分内.外后视镜地保持部分周边地曲率半径及与框架3.3.3和支架相连接地外露零件地曲率半径应大于2.5 mm,零件上直径大于12 mm地孔和凹座应倒钝.3.3.4 后视镜地支持部分应牢固,能灵活调节镜面方向,并能保持在任一位置处,不允许因行车振动自行改变方向.3.3.5后视镜装车后,在行驶方向上地各部位凸角地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5 mm.3.3.6后视镜地一般要求及反射面地曲率半径应符合GB 15084-1994中4.1、4.3地要求. 3.3.7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地内后视镜地保持、支持等部分应进行防眩目处理.3.4 外观要求3.4.1 后视镜镜面不得有模糊、波筋、气泡、夹杂、划痕、裂纹等缺陷,不应模糊和重像.3.4.2 外后视镜总成地塑料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不得有龟裂、伤痕、变形、斑点.橡胶件不得有龟裂裂纹、发粘等现象.3.4.3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装用地后视镜总成金属件镀层和涂层地表面外观质量应达到QC/T532-1999中附录A规定地1级,其它车型应达到QC/T 532-1999中附录A规定地2级.3.4.4后视镜镜片与镜框装配应紧密,不应松动.3.4.5进行防眩目处理地表面,其反射率应不大于40%.3.5 性能要求3.5.1 涂层地耐腐蚀性3.5.1.1 镜面涂层:镜片经浸水实验后镜面不允许产生云雾、斑点,保护漆层不允许有软化、脱落等现象.3.5.1.2金属件地镀层和涂层a) 在零件电镀地有效面积上,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后视镜零部件整体地腐蚀率应不超过12 %,经济型汽车、农用运输车应不超过15%,其它载货汽车应不超过14%.b) 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零部件涂层应符合QC/T 484地TQ2乙级地规定;经济型汽车、农用运输车零部件涂层应符合QC/T 484地TQ1乙级地规定;其它车型应符合QC/T 484地TQ1甲级地规定.3.5.2 反射率后视镜镜面反射率应符合表1地规定.表1 后视镜镜面反射率限值反射涂层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82%≥80%≥84%≥内面铝镜内面银镜 42%38%40%失真率3.5.3.镜片边缘(边缘至中心线距离地10%)地失真率不限后视镜镜面失真率应符合表2地规定. 表2 后视镜地镜面失真率限值皮卡、客车、高档载货汽车车型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6.8% 6.5% ≤≤≤7.0% 外后视镜3.2%≤3.4%3.0%内后视镜≤≤耐气候性能3.5.4规定地耐气候性能实验后,反射涂层不允许有云雾、裂后视镜按表3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4.10.纹、起泡等劣化现象,其它部分不得有明显变色、粉化、裂纹、变形等现象产生耐高低温性能3.5.5所规定地耐高低温实验后,各部分不允许有变形、裂纹、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4.11 后视镜按表3.镜片松动、反射涂层脱落、腐蚀等现象3.5.6 耐湿空气性能所规定地耐湿空气性能实验后,镜面反射率应为实验前反4.113规定地实验时间进行后视镜按表.85% 以上射率地振动耐久性3.5.7地规定经振动耐久性实验后,各部件不得有变形、裂纹、折断、松动、脱落和镜面后视镜按表4.方向变位等现象 3 表实验时间皮卡、客车型其它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车高档载货汽车160 h 150 170 耐气候性能实验,min 耐高低温性能实验,9011075min耐湿空气性能实验,表4 振动耐久性实验条件类别皮卡、客车农用运输车、经济型汽车其它载货汽车高档载货汽车工程)4.4(43.1 )4.4(43.1 )6.8(66.62m/s,度速加动振3.5.8 后视镜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3.5.8.1 对外后视镜进行撞击实验时,摆锤落下打击后视镜后,应能在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垂直平面内继续摆动20?以上,角度测量地准确度应在?1?之内.3.5.8.2 外后视镜进行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实验导致支承部破坏时,不能有尖锐地端部.3.5.8.3进行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实验后,外后视镜反射面不允许破碎,但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也认为符合要求:a)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制成;b) 反射面碎片仍然粘在保持件上,或粘在与保持件牢固相连地物体上,允许玻璃局部脱离上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地边长不得超过2.5 mm.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脱离上述部位. 3.5.8.4 支持件粘在风窗玻璃上地内后视镜,应进行撞击实验,实验后若支持件损坏,则其突出底座地残余部分不应大于10 mm,外形也必须符合GB 15084—1994中4.1.3地要求.3.5.9 外后视镜地安装牢固性经安装牢固性实验后,外后视镜不应脱落.3.5.10外后视镜旋转力矩及角度外后视镜在294 N·cm~441 N·cm力矩作用下,应能绕装配轴转动180?,绕水平轴转动?8?.3.5.11旋转耐久性后视镜经旋转耐久性实验后,其调节力矩应大于245 N·cm.3.5.12镜框与镜片装配后地紧密性后视镜地镜框与镜片装配后应紧密,不得松动.经装配紧密性实验后,镜框与镜片均不得脱落.3.6认证要求后视镜地认证及其认证标识按CMVDR 346及国家相关文件地规定执行.4 实验方法4.1 镜片玻璃透过率按GB2680地规定进行测定..地要求3.4.2用目测检查塑料件表面质量,应符合4.24.3 镜面外观质量、金属件镀层表面和涂层表面地外观质量按QC/T 532中附录A地规定检查. 镜片涂层地耐腐蚀性实验:在(90?5) ℃地水中浸1 h,在空气中放置10 min,目测反射涂层应4.4符合3.5.1.1地要求.4.5 金属件电镀有效面积上地防腐蚀按QC/T 532—1999附录A规定地方法进行检查.涂层有效面积上地防腐性应按QC/T 484地规定检验.4.6后视镜保持部分周边地曲率半径用通用量具检查.用垂直镜面地平行光入射,镜面与检查者视线之间地夹角为45?,在距离眼睛500 mm处观察4.7 镜面映像,应符合3.4.1地要求.4.8镜面反射率按QC/T 531—1999中第2章地规定检查.镜面失真率QC/T 531—1999中第3章地规定检查,在两个以上位置测定失真率,以其中最大失真4.9率为准.4.10耐气候性能按QC/T 531—1999中第4章地规定.4.11耐高低温性能和耐湿空气性能按QC/T 531—1999中第6章地规定.4.12振动耐久性按QC/T 531—1999中第5章地规定.4.13 耐撞击和抗弯曲性能按GB 15084—1994中5.3、5.4地规定.4.14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安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将外后视镜向车辆前方转到极限位置后,在边缘上角处(图1“a”部位)垂直于镜面加196 N地推力,应符合3.5.9地要求.4.15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在294 N·cm~441 N·cm力矩作用下绕装配轴和水平轴转动(图2),转角应符合3.5.10地要求.4.16 将后视镜总成安装在模拟实际安装状态地实验装置上,在外力作用下绕装配轴前后各转90?(见图2),经500次旋转后,调节力矩应符合3.5.11地要求.1——水平轴;2——装配轴图1 装配牢固性和转角实验图2 装配紧密性实验4.17 将拉钩卡在外后视镜“b”部位(图2),在镜框与镜面之间加垂直镜面方向地拉力196 N,应符合3.5.12地要求.检验规则5.后视镜总成地检验分为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本公司进货检验.5.1出厂检验5.1.1 后视镜总成须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工程为本标准3.4地要求.5.2 定期检验5.2.1 定期检验工程为本标准3.5地要求.5.2.2定期检验应每月进行一次,检验时每批不少于500件,从中随机抽取2%、但不少于5件,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5.2.3抽验中有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如有一件二项不合格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此批判定为不合格.5.2.4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5.3 型式检验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地试制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连续生产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之间地时间间隔应为(22~26)个月之间;d)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时;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地要求时.5.3.2型式检验为第3章全部内容.5.3.3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在抽样数量中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就该工程进行复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如有一件二项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3.4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5.4 进货检验5.4.1 进货检验应以300件为一批,随机从中抽取2件,按3.4要求进行检验.抽样方法按GB/T 10111地规定.如.检验中如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检,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5.4.2.有一件二项不合格或二件各一项不合格,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5.4.3进货检验不合格,不允许入库、装车、使用.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a)每件产品及包装箱上地标志应注明地内容应符合供货双方地有关规定.b)对于通过汽车产品质量认证地后视镜,应按CMVDR 346等相关文件地规定标有永久性标识.6.2 包装6.2.1 每件后视镜用塑料袋封装,放入小包装盒内,每盒(1~2)只.6.2.2 包装箱内应衬防潮纸和泡沫塑料,每箱质量不超过50 kg.6.2.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6.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撞击和防跌落等措施,应轻拿轻放.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化学药品腐蚀性物品地库房内.应防止挤压、高温.7质量保证产品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地条件下,从出厂之日起分供方应保证产品在3年内无镜面涂层脱落、发霉、金属部分锈蚀等现象.。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C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2、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3、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5、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6、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7、GB 16897-1997制动软管8、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9、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10、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1、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2、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13、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14、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15、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16、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17、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18、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19、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20、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21、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22、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23、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24、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25、GB 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6、GB 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27、GB 11550-1994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8、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29、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0、CNCA-04C-028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1、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32、GB 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33、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34、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35、GB 11567.1-2002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36、GB 11567.2-200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37、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38、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39、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0、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41、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 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42、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43、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44、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45、GB/T 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46、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7、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8、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49、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50、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51、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52、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53、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54、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55、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56、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57、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58、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59、GB/T 18332.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铅蓄电池60、GB/T 18332.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61、GB/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锂离子铅蓄电池62、GB/Z 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63、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64、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65、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66、J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67、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68、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69、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70、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71、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72、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
新一批CCC车辆产品目录
•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座椅Child restraint system
公告及实施日期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联合公告, 1月22日)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 品认证3C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新版规则编号 CNCA-C11-
04:2014 CNCA-C11-
05:2014 CNCA-C11-
06:2014
CNCA-C1107:2014
CNCA-C11-
新版规则名称 替代的旧版规则编号 替代的旧版规则名称
CCC项目 • 2013年8月TC11讨论通过实施规则草案初稿 • 2013年9月TC21(玩具技术专家组)通过实施规则初稿 • 2013年10月完成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通报稿 • 2013年11月8日WTO/TBT通报 通报号:G/TBT/N/CHN/991 • 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认监委第6号联合公告 • 2014年3月 实施规则报批稿完成 • 2014年5月30日,发布儿童座椅CCC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 • 2014年7月30日,指定CCC实施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 • 2014年9月1日 受理儿童座椅CCC申请
➢ 型式试验统一为送样,原喇叭、后视镜(汽、摩)
、内饰件、制动软管等产品为抽样。
新增的儿童座椅原则上为抽样。
➢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基本频次统一为一年,原灯
具、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等产品的监督周期为半年。
➢ 监督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各 监督抽样检测方案。原为典型单元或产品抽样。
检验规范-汽车后视镜检验规范
04
QW-0303
05
QW-0304
文件名称 产品检验计划 进货检验规范 过程检验规范 成品检验规范 例行检验规范
可编辑
xxxx 有限公司
精品
产品检验计划
文件编号 版次/修改号 受 控号
QW-0300 A/0
产品检验计划
一、 目的:
为使我公司生产的汽车后视镜产品从原材料至加工到出货的各阶段质量检测和
柱无裂纹和断裂现象。
09 塑料三角座 2. 尺寸
符合图纸要求(左右对称)
3. 材料 PA6+20%GF 或 PA6+35%GF
4.柱台强度
①滑牙扭矩≥4.5N.M; ②弯断力矩≥45 N; ③冲击柱子未爆裂; ④压裂力矩≥1000N
游标卡尺 检查外包装标 识
进行各项试验
QW-0301 A/0
※ ※ ※
可编辑
精品
xxxx 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计划
文件编号 版次/修改号 受 控号
QW-0300 A/0
可编辑
精品
七、最终检验计划:
1. 检验依据:《成品检验规范》及工程图纸进行。
2. 抽样方案依 GB2828-2003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Ⅱ)进行。
3. 合格质量水平 AQL:CR=0 ,MAJ=1.5,MIN=4.0,若顾客有特殊要求时, 依顾客要
当有客户特殊要求的项目和/或标准时,依客户要求执行,但必须同时符合行业和国家标准。
四、不合格分类:
CR(致命不合格): 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危害使用者生命或安全;
MAJ(严重不合格):丧失或显著降低产品实用性能,不能达成使用目的,或一般质量特
性或主要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报批稿)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CCAP-C11-08: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编号:CCAP-C11-08: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Motor vehicles of indirect vision devices2014-12-31 发布2015-01-01 实施中汽认证中心目录0 引言 (1)0.1 术语和定义 (1)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3)1 适用范围 (3)2 认证依据标准 (4)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4)3.1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的基本认证模式 (4)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4)4 认证单元划分 (4)5 认证委托 (5)5.1 认证流程 (5)5.2 认证委托资料 (5)5.3 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 (6)6 认证实施 (6)6.1 型式试验 (6)6.2 初始工厂检查 (8)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0)6.4 认证时限 (10)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11)7 获证后监督 (11)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1)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 (12)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3)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3)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3)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3)8 认证证书 (13)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3)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4)8.3 认证证书的变更 (14)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4)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5)9 认证标志 (15)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15)9.2 使用要求 (15)10 收费 (15)11 认证责任 (15)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6)附件1 机动车间接视野装置产品描述 (17)附件1-1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视镜产品装置描述表 (17)附件1-2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摄像机产品描述表 (18)附件1-3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监视器描述表 (19)附件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记录装置描述表 (20)附件2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21)附件3 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22)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3)附录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推荐格式 (26)附录2(资料性附录)产品COP试验和检查计划 (29)前言本细则由中汽认证中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C11-08:2014)制定和发布,版权归中汽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汽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
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4-07-20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
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一.检测机构清单附件二.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表附件三.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附件四.检验报告编号规则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原国家经贸委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
3.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清单和项目代号见附件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汇总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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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报批稿)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
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
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的数量见4.2.1.4。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1.2商标;1.3反射面尺寸、形状和材料;1.4反射面曲率半径;1.5支架结构和材料;1.6 保护框架材料;1.7镜面调节方式、与车体连接方式;1.8产品适用车型;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反射面、支架、保护框架和反射面涂层材料等;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2.检测项目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