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环境下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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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环境下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填补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空白,使得儿童权利保护有了国际意义上的法律依据,为各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指引。我国自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后,国家高速有效的开展了立法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期给予儿童全面的保护。
但是,儿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其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以家庭为背景,以父母监护职责的履行为切入口,分析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对家庭环境下儿童权利的种类和特点做了介绍。在儿童权利的内涵部分,将儿童的年龄限定在18岁以下,并对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儿童权利是对儿童人权的法律确认,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关于儿童权利的种类主要介绍了受抚养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六种权利。
在特点方面,对家庭保护的特点和家庭侵害的特点都做了归纳论述。如家庭保护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特点;家庭侵害具有隐蔽性、严重性等特点。
第二部分,从监护职责的履行、离婚家庭儿童保护问题、留守儿童保护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四个方面论述。父母是儿童的第一监护人,其监护职责的履行直接影响着儿童权利的保护。
对监护职责的履行,从监护职责的“错位”、“越位”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着重讨论了儿童忽视问题。离异家庭中的儿童保护问题论述了两种离婚方式中对儿童权利的忽视,以及离婚后有关监护权和探望权的问题。
留守儿童的家庭保护论述了儿童的监护问题、人身安全问题,受教育的问题。家庭暴力部分论述了有关法律保护规定的缺陷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法律意识层面,父母在儿童权利这个问题上具有双重标准,认为在家庭环境内部儿童的权利要让步于父母的权利,甚至认为儿童在家庭中并没有权利。
亲职教育的缺失和监护职责的不明确是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当的重要原因。法律体系不完备、家庭保护专门性法律缺失、法条可操作性差,使得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很难落到实处。
我国法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又因为国内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特殊性,给儿童权利的保护工作带了巨大挑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建议。
确立子女本位,法律层面上明确父母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儿童权利;统一立法原则、细化法条内容,增强其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制定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教育法》和《儿童福利法》,从而完善立法,健全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此外,建议在司法审判中增加对儿童的对话机制和独立代表人制度,完善儿童救济制度等,保障家庭环境下儿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