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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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准备及条件第三条销售准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销售条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完成商品房项目;3. 商品房项目符合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4. 商品房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性质允许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新房销售禁售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某些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新房可能存在禁售条件,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时向购房者明示。

第三章销售方式和流程第六条销售方式开发商可以采用书面、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销售流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公示:根据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商品房项目信息;2. 认购:购房者按照公示信息,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认购金;3. 签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4. 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5. 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并领取尾款。

第四章购房者权益保护第八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开项目规划、建设进度、销售价格、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签约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应当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正交易权。

第十条售后服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售后服务,处理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郑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郑房〔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郑房〔2017〕41号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所有房屋登记类业务信息移交不动产登记局,自2016年8月20日停止受理房产登记类业务。

初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理要件之一,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我局无法预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时限。

鉴于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一)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3.资质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6.竣工备案表;7.建筑施工许可证;8.物业管理招标证明;9.商品房现售方案(附竣工图);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1.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12.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3.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预变现备案(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预变现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工程进度使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款方式、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产权登记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改造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的开发项目。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发改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律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内。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加大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按工程定额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资格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资格;(二)具备定期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资质;(三)具备与商品房销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就业资格;(二)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行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信息、销售价格、交付标准等。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构、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或者者变相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和验收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期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付后,购房者有权进行房屋质量、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验收,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对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者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虚构销售信息、诱导购房者购房、转让未取得他人允许的房屋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销售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表》2.《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商品房的销售管理,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这项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无证销售的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公开透明地进行销售活动。

开发商需要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公布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装修标准、户型图等相关信息。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将房源信息及时提交给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保证市场供求的平衡。

第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开发商在销售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强迫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销售合同。

同时,开发商还需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开发商不得以价格变动、房屋性质变动等原因违约,否则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和退房权,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这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既提高了开发商销售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蓬勃发展、繁荣壮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郑房〔2010〕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循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国家规定的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四条销售主体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五条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方式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

第六条购房者权益保护购房者享有平等购房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销售主体应当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活动。

第八条预售方式商品房预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公开摇号、竞价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条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三章现售管理第十一条现售方式商品房现售可以通过售楼处、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现售广告商品房现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十四条现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现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或者违反预售许可证相关规定从事预售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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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

下文是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平、诚信为原则,加强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销售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销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第三章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不得附加非合理费用,不得利用抽签、摇号等方式操纵购房者选房。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备案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面积、数量和交付日期等;(二)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三)开发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期限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说明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告知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三条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了解并认可以下事项:(一)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状况和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二)商品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等情况;(三)商品房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和缺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3.13•【字号】郑府[1986]19号•【施行日期】1986.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郑府〔1986〕19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镇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方便房屋的正当买卖,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的公私房(含商品房)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

第三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可进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条凡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一律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或倒买倒卖。

第五条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是办理房产交易的合法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业务,不得私自成交,坚决取缔黑市交易。

违者,买卖双方无效,并处以双方相当房产总值的2%至5%的罚款,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

第六条市内二七、中原、金水、管城回族区和金海、上街区,进行房产买卖(转让)、交换、赠与时,应到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进行交易和办理权属手续;其它县、区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到所在县、区房管部门按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七条凡需买卖我市城镇公、私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可自由选择买卖对象,也可以向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该所介绍买卖房产。

第八条买卖我市城镇房产,要按照房产交易程序办理:卖方:个人须持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自管公房单位须持房产所有权和单位证明;各房屋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单位证明。

买方:个人须持身份证明和双方的协议,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须持单位购房证明和双方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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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

下文是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
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
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
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
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
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

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第三章现售管理
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
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
品房住宅。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发布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
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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