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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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任保兴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录1、总则2、设计与施工3、质量验收4、使用、维护和拆除5、监督管理6、附则附表附图前言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2 设计与施工2.1 围挡设计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杭建工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2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和工地整体形象,营造浓厚亚运氛围,围绕“美丽杭州迎亚运”环境整治长效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1.全市城区范围内发文之日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创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德、淳安、桐庐参照执行。

2.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萧山区等亚运场馆周边及重点区域范围内,且2023年6月30日后拆除围挡的在建工程。

二、实施时间1.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符合上述实施对象第2条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提升工作。

三、提升标准围挡提升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选择安全可靠度高的结构形式和结构材料,增强使用安全性能和防御台风的能力,应结合亚运氛围营造和杭州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特征,注重城市美学,实现围挡风格与所属区域性环境协调一致,使围挡成为城市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1.结构安全可靠。

围挡提升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受力验算、抗风力等荷载验算等内容,基础和材质必须安全可靠,具备防御台风能力,确保使用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留存验收记录。

2.公益宣传合规。

房屋建筑工程围挡公益广告必须占围挡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应全部设置公益广告。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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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杭州市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市政工程法律法规清单

杭州市市政工程法律法规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 号
2005 年 9 月 1 日
1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
2006 年 3 月 1 日
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15 号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
安监总厅应急〔2016〕74 号
2016 年 7 月 22 日
6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办函〔2005〕37 号
2005 年 5 月 14 日
7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
安监总应急〔2017〕107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指南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
2013 年 10 月 25 日
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2015 年 7 月 23 日
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5〕11 号
2015 年 7 月 23 日
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工作的意见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围挡 杭建工发〔2017〕111
宣传的通知》

2017 年 3 月 21 日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 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
杭建工发〔2011〕531
2011 年 11 月 24 日
知》

4
《关于切实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 杭建工发〔2017〕60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及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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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录1、总则2、设计与施工3、质量验收4、使用、维护和拆除5、监督管理6、附则附表附图前言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2 设计与施工2.1 围挡设计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标准规范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 [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88、《杭州市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2.118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105号90、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91、《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201292、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2013.19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2013.195、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396、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20139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98、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201399、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2013100、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310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账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02、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201410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14 10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10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设发〔2014〕214号文106、《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2014107、《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 108、《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2014109、《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2014110、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2014111、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2014112、《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5版)》2015.6.29。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围挡成为城市景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围挡存在着违规搭建、占道经营、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围挡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年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将所有违规搭建的建设工程围挡全部整治,并恢复城市原有景观;
2. 清理整治占道经营的建设工程围挡,恢复道路通行秩序;
3. 防范和消除建设工程围挡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4. 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三、整治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规范意识。

通过媒体渠道、社区宣传、户外广告等方式,向居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引导居民自觉遵守,不再违规搭建建设工程围挡。

2.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设立专门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整治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规建设工程围挡及时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违规行为。

3. 加强建设工程围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围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搭建申请的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围挡搭建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加强围挡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围挡的安全可靠性。

4. 推行绿色围挡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鼓励使用环保材料搭建建设工程围挡,积极运用绿篱、花坛等绿化措施,提升围挡的美观性和环保性,使之融入城市景观中。

四、整治时间安排。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2001年9月27日)第一条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二)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四)影响防洪、泄洪的;(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

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

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第一部分:引言1. 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建设工地围挡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还可以美化城市环境。

作为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城市,杭州市在建设工地围挡方面有着严格的指导和标准范例。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指导和标准范例,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指导2.1 概述杭州市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工地数量多、规模大,因此有关建设工地围挡的指导十分重要。

在这部分,我将详细介绍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指导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2.2 法律法规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围挡管理规定》,杭州市明确了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围挡搭设,并定期检查围挡的稳固情况。

2.3 技术要求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杭州市还明确了建设工地围挡的技术要求,包括围挡材料的选用、搭设标准、围挡高度和围挡门窗设置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建设工地围挡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三部分: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标准范例3.1 实例分析通过对杭州市各个区域的建设工地围挡进行实地观察和调研,笔者发现了一些典型的围挡标准范例。

其中包括西湖区的围挡在材料选用上讲究环保、在造型上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而江干区的围挡则更注重施工安全和工地的整体形象。

3.2 标准化管理在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标准范例不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美观,更注重围挡的标准化管理。

各个施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围挡标准进行搭设,并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这种标准化管理不仅提高了工地围挡的质量,也提升了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四部分:结论与展望4.1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深入了解了杭州市建设工地围挡的指导和标准范例。

杭州市在建设工地围挡管理方面做得十分出色,不仅明确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贯彻了标准化管理的理念,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的围挡标准范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及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word文档良心出品)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及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word文档良心出品)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目录1、总则2、设计与施工3、质量验收4、使用、维护和拆除5、监督管理6、附则附表附图前言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2 设计与施工2.1 围挡设计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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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
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和石棉瓦屋顶。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

第九条临时用房采用活动板房的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三、临时用房及围挡施工
第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应合理选址,避开强风口、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和危房影响范围,并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
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当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并不宜与深基坑或高墙紧邻;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同时应与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应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

所采用原材料、构配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技术交底。

砌筑砌体临时用房和围档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搭设活动板房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资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搭设前应对结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灰尘、杂物等清理干净。

当结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重新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基础周边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的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分隔。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集中搭设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拆除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人工拆除砌体临时用房及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四、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房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不得随意开洞、打孔,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

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的各类材料、设备和临时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m的广告或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

并应严格按照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的规定,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使用及维护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审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其中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旧房改善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庭院改造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前,由被拆迁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所在地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单位重新提交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管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扣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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