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cases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我方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仪器设备,检验条款注明“货到目的港卸货后,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仪器射频的外包装良好,运输途中也无事故发生,但当地检验机构的结果是部分仪器损坏,但B公司却提交了设备装运前出口地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
问:A公司可否向B公司提出索赔?为什么?可以向B公司提出索赔粤东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印度巴巴达贸易公司签订出口一批茶叶的买卖合同,订约时,印度公司告知我粤东茶叶进出口公司该批货物要转销英国,并要求粤东茶叶进出口公司在包装上根据英国市场作特别处理。
当茶叶到达印度后,为赶上船期,印度公司立即转运英国。
事后,印度公司来电称,粤东茶叶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茶叶净重短少,并提供由英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英国检验的证明书,向粤东茶叶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
问:印度公司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索赔有理。
①买方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且买方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②卖方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这两种情况下,检验可推迟到新目的。
我土产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500箱香菇,即期信用证付款。
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规定于8月10日装运完毕,8月12日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议付,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复验发现:①买方只实际收到497箱,短少3箱②30箱内香菇黄曲霉素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③10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共短少40千克。
问:以上情况,买方应分别向谁索赔?为什么?①承运人。
因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运输前数量没有短缺,那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短缺。
②卖方。
合同的品质不符。
③卖方或者保险公司深圳A公司与美国B公司在深圳签订了购买某种医药注射针剂的合同,CIF深圳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的附加条款第一条规定:“凭广东省药检所合格单为准。
”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请广东省药检所检验,检验报告表明,该批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注射剂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检查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cases (1)精编版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8国际贸易实务-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皮豆文库
7. 唛头 Shipping Marks
S
SINGAPORE NO.1---up
8. 装运期及运输方式 Time of Shipment &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2007年5月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船
9. 装运港及目的地 Port of Loading & Destination
大连港装船运往新加坡
10. 保险 Insurance
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
11. 付款方式 Terms of Payment
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3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 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有效。
六、检验条款的规定
一、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包括:检验证书种类、检验机构、检验时间 和地点等内容
• 书92页 二、进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 书92~93页
国外著名商检机构
• 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和私人的商检机构。如: • 瑞士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Surveillance 简称SGS) • 英国劳氏公证行(Loyd`s Surveyor) • 美国担保人实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y) •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s Administration,简称
第八章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检验
• 商品检验是对商品的品质、重
量、包装、残损以及货物装运技 术条件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 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是否 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一、检验的种类
1.一般检验 2.法定检验 3.公正鉴定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8-不可抗力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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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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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 不成,则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调解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 并找到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调解在性 质上与协商并没有什么区别。最后的解决办法还 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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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 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 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协商和调解,又不同于诉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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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方要求不合理。因为:
中方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但根据不可 抗力条款,中方不负责,可以免责。
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 口家具烧毁,但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 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 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 美方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
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 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该公约强调两点:
我国于1986年加入上述《1958年纽约公约》
并提出两项声明: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 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和非
02Βιβλιοθήκη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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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 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 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若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为明确双方的责任, 最好在合同中规定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17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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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内某出口商与外商签订农产品合同,签约日为9 月1 日,合同规定装运日期为10 ~ 12 月。但9 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上该商品的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 。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 月中旬产地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我方能否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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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二 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
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3)仲裁规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原则上采用仲裁地的仲裁规则。但是某些仲裁机构也允许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4)仲裁效力:是指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能否向法院起 诉变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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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一、进出口货物的索赔
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1.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主要有: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和合同不符;卖方未 按期交货;卖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2.属于买方责任而引起卖方索赔的有:买方未按期付款;未与时办理运输手续;未与时开立信用证 ;买方其他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的行为。
国际贸易操作实务
第四篇 进出口业务的后续处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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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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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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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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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七 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物抵达加 拿大后,甲商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物运往英国。乙商收到 货物后,除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外包装破损,货物短少 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 么?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FOB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
接到对方的装运通知后,该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对方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以下情况:(1)、200箱货物内含有大肠杆菌,超过我国标准。
(2)、实收货物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工短少60公斤。
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2、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3、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中方应如何办?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5、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 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算,价款总值为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
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货物为由,向买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
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终于胜诉。
6、1999年8月12日,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
分析提示
不充分.因为: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不可抗力的处理 原则, 应视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如果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 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事件只是部分地或暂时性地阻碍 了合同的履行, 则只能变更合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 索赔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义
在签定合同之后发生的 不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和疏忽 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或法 律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机构
国外
证明文件一般 由当地商会或合 法的公证机关出 具
四、仲裁条款的基本内容
1. 仲裁事项 2. 仲裁地点 3. 仲裁机构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效力 6.仲裁的争议事项
全部
一定范围内
注意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不能违背仲裁地国 家法律及公共秩序
仲裁地/仲裁执行地 国家法律允许以仲裁 方式处理的事项
2.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确定与仲裁/合同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有密切联系
我国
证明文件由贸促 会及设在各口岸 的分会出具。
不可抗力条款举例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 heavy snow or
earthquake, flood, fire, other causes of Force
1.法院是国家机器 2.诉讼可以单方提出 3. 诉讼的缺点 4. 诉讼是二审或三审. 5. 法院可强制执行判决.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五(第五章节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五(第五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力2、仲裁3、索赔与理赔4、仲裁协议二、填空1、我国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凡合同或信用证有明确规定的,按,凡合同无明确规定的,首先采用,无此标准的,采用,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采用。
2、常见的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有,,,,,,,。
3、我国选择仲裁地点的做法是:第一选择,第二选择,第三选择,为解决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我国在年参加了《公约》,该公约简称。
4、《公约》把违约分为和;而英国货物买卖法把违约分为和。
5、解决贸易争议的方式主要有:,,,。
三、判断题1、在国际贸易中,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证书。
()2、法定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都具有强制性。
()3、我方与美国国商人签约进口某化工产品,在约定交货期前,美商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对此我方应予同意。
()4、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5、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不论仲裁地点选在何国,一般都采用中国的仲裁规则。
()6、一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
()7、我国迄今尚未参加联合国《1958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故我国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8、买卖双方为解决争议而提请仲裁时,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9、申请国际仲裁双方当事人应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一方可以起诉,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10、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拒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11、仲裁协议可由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在争议之后达成,但买卖双方最好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12、国际贸易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的法律后果不一定是解除合同。
()13、凡是由于自然原因和/或社会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均属不可抗力事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问题。
以下将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二、违约问题1. 定义:违约是指合同各方在约定期限或履行条件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 违约类型:主要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性违约。
3.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索赔和解除合同等。
三、索赔问题1. 定义:索赔是指受损害方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赔偿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2. 索赔条件:一般来说,索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违约责任、实际损失、因果关系和合理预防损失。
3. 索赔方式:索赔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四、不可抗力问题1. 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预见不到的、无法控制的、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事件。
2. 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般会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严重困难。
3. 不可抗力免责: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即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五、仲裁问题1. 定义:仲裁是指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听证会、证据和辩论、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3. 仲裁效力: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受到认可和执行。
附件:1. 相关合同及附件2. 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或履行责任。
2. 实质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 形式性违约:指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
4. 索赔条件:指索赔所需要满足的一些必备条件。
5. 因果关系:指索赔方要证明违约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6. 合理预防损失:指索赔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或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答案第9章 货物的检验与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
第9章货物的检验与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A )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2、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D )。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xx天内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XX天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X天内D、货物装上船后XX天内3、在众多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最常用的是(C )A、装运港检验B、目的港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和作为买方的B公司,B在合同签订后将10万美元定金先付给A公司,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该返还B公司多少万美元( B )A、10B、20C、5D、25(一)定金的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当事人,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它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注:定金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款,即对合同义务的预先履行。
(二)定金罚则: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则丧失了订金的所有权;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违约,除返回订金外,还需给付对方同订金数额相等的款额。
☆约定定金条款的意义:为了促使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提高履行率。
☆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5、短交在多数情况下,应该向谁索赔( C )A、保险公司B、买方C、卖方D、承运人6、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三节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罢工、暴动和战争。假设合同中包含有不 可抗力条款,而且没有过错方,那么不论卖方还是买方都不需要就任何的损坏作赔 偿。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它的构成条件包括: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 控制的;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意外事故的后果是不可避免而且无法 克服的。
第四节
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当交易达成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 社会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所签订的合同有时不能全部履行,从而引起这样或那样的 争议。一般争议可以通过下列四种途径来解决: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仲裁的定义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发生争议时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 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这时是组织或者机构的介入)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商品的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与仲裁
海运货物保险
商品检验被认为是国际货物运输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国法律 法规都清楚列明了买方对货物拥有检验权。但为了区别买卖双方的权责, 我们通常会在合同中注明相关的检验条款。假如买方或卖方违反了合同, 引起纠纷,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就能发挥效果。然而,如果违约是由不可 抗力引起的,违约方则能免除责任。这样,我们就必须事先在合同里列 明不可抗力的范围。当双方对某些情况或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或者任何 一方故意摆脱责任,我们就要求助于第三方进行仲裁。
① 品质检验证书 ⑥ 消毒检验证书
② 重量检验证书 ⑦ 卫生检验证书
③ 数量检验证书 ⑧ 兽医检验证书
④ 产地证明书 ⑨ 残损检验证书
⑤ 健康检验证书 ⑩ 船舱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因 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主题重要性
01 02
保障合同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因 素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至 关重要。
维护合法权益
05
案例分析
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 未能按时交货,导致买方遭受 损失。
索赔过程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赔 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经 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
案例结论
此案例中,卖方未能按时交货 ,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可依据合 同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 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通过索赔和仲裁等手段,合同一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 方违约而遭受损失。
03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解决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问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增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02
索赔
索赔的定义和类型
索赔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是指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 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常见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索赔问题 包括货物损坏、交货时间延误、 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等。
解决索赔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解决索赔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程序
解决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提出索赔、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以及执行裁决等步骤。在国际贸易中,双 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问题,以避免纠纷升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但需要事先约定仲裁 机构或法院管辖范围。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国际贸易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一、填空题1、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这种情况称为________。
2、仲裁的特点可归结为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仲裁的________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3、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________、诉讼。
4、国际贸易中确定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方法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5、外贸业务中通常所讲的不可抗力在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在大陆法上称为6、我国进出口公司在外贸合同中规定仲裁地点时主要有三种形式:在中国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仲裁、7、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公证鉴定、监督管理。
8、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9、复验期限规定越长,卖方承担的风险就越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法定索赔期为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12、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有和延期履行。
13、仲裁裁决没有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应该14、如果仲裁裁决在国外执行,胜诉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5、申请仲裁前,争议的双方必须订立,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二、单选题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区分为()。
A.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B.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C.重要违约和一般违约2、国际贸易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大多数国家规定()。
A.仲裁裁决是终局的B.仲裁裁决可被合同的当事人推翻C.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再向法院起诉3、买方对商品的复验期限,实际上是()。
A.决定成交的依据B.接受货物的期限C.索赔期限4、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目前使用最多的是()。
A.在出口国检验B.在进口国检验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5、某国外进口商在广交会订购我出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有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第7讲(进出口商品的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索赔 对象
卖方
责任
索赔时效
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数 买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 量短缺、包装不良、拒不交货或不按期 若合同中无规定,为买方 交货 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内(《公约》) 备适航条件,装载不良、配载不当、装 卸作业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等, 导致货物残损、货损 货物到目的港交货后一年 内(《海牙规则》)
1.1 违约责任
1.1.1 违约行为的鉴定 1.1.2 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
违
约
违约(Breach)——指买卖双方中,任 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 律性文件。
常见的违约情况
——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 ——一方当事人疏忽、过失或业务不熟 导致违约;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 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导致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美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指一方违约, 致使另一方无法获得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 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约情况比较 轻微,没有影响对方在交易中取得主要利益, 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违约的规定
1.2
索赔与理赔
1.2.1 确定索赔对象与时效 1.2.2 提供索赔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与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一.单项选择题:1. 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UCP5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 A )的增减幅度。
A.10%B.5%C.2.5%D.1.5%2. 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C )。
A.溢短装条款B.增减价条款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D.商品的净重3. 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 B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回样B.复样 C.参考样D.对等样品4.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 )合同而制定的。
A.FOB B.CFR C.CIF D.FCA5. CIF Ex Ship's Hold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A )。
A.前者大B.两者相同C.后者大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6. 在交货地点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 C )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中对FOB的解释相同。
A.FOB Under Tackle B.FOB C.FOB Vessel D.FOB liner Terms7. 某外贸公司对外以CFR报价,如果该公司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C )为宜。
A.FCA B.CIP C.CPT D.DDP8. 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B.溢短装条款C.立即装运条款D.仓至仓条款9. 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10.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
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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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答: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
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4、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一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一十五天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
(1)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2)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货。
5、美国A公司从国外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美言违反合同,到10月7日才装船,至使该批冻火鸡到美国时圣诞节已过,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分析:A公司是否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
答:
(1) 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的。
(2)本案例涉及违约问题,所谓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要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违约可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要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兵贵神速,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所谓非根本性违约,是指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牌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也即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都可称为非根本性违约。
另外《公约》还规定: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可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受损方只可请求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
(3)结合本案例:由于B公司迟延交货而使该批冻火鸡到达美国时圣诞节已过,至使A公司无法从该批货物拿到预期的利润值,故B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规定,A 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的。
6、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待?
答:
(1)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