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关于加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谁污染、谁处理、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市区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依据1、根据《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文件中《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按照邢台市物价局〔2013〕23号文的批复关于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涵。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县城居民3元/户·月;2.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人·月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1.5元/人·月向单位收取;4.学校(含幼儿园)按在籍学生人数0.2元/人·月(向学校征收,不得由学生个人承担,寒暑假期间免征);5.饭店、饮食业、桑拿、洗浴、网吧、歌舞厅、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1元/平方米·月;6.其他经营单位(包括各类超市、百货商场、沿街门市、洗车、维修、加工等)按0.7元/平方米·月;7.农贸,集贸市场外摊位按1 元/摊·天;8、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兼营餐饮业的,另按餐饮业标准征收)旅店等住宿行业按床位使用率计收,3元/床·月;9.出租车、公交车及客运车辆0.5元/座·月;10.经城管部门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厂的,按50元/吨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
性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皖价服[2008]210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
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价服〔2008〕210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10日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83号)各市物价局、环保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降价幅度下调我省境内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按照国家要求,在这次下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20%收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调整系数等相关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执行。
各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环评费用。
三、凡在我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在我省备案的各环评机构,均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环评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及时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价格、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6月07日附件:安徽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咨询服务项目估算投资额(亿元)0.1以下0.1-020.2-0.30.3-22-1010-5050-100100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33.544.2-10.510.5-24.524.5-52.552.5-7777-100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0.50.81.11.4-2.82.8-4.94.9-8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0.50.60.81.05-2.12.1-4.94.9-6.36.3-9.19.1-12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30.40.50.56-1.051.05-1.41.4-2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1.24
•【字号】皖价法[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1〕15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
(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公办高中学费
(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
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
(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
(四)其他管道燃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8]248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248号)
市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续批建筑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合固废[2008]3号)文件悉。
经审核,现将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收费仍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6]209号文件执行。
即:建筑垃圾消纳(填垫)处理费每吨5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证每证20元。
因城市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仍按市市容局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以上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持续有效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确保各地于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发扬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精神,扎实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工作特点,列出时间表,细化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改革任务的工作氛围。
二、合理制定,严格标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根据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皖价服[2012]5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皖价服〔2012〕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近年来,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现将2011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全省78个市、县中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开征处理费的有41个,其中22个设市城市中有15个,56个县城中有26个。
2011年,宿州市、怀宁县、枞阳县、休宁县新开征了垃圾处理费。
78个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面为52.6%,其中22个设市城市开征面为68.2%,56个县开征面为42.9%。
安庆、亳州、滁州、黄山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面超过80%;合肥、芜湖、阜阳、宿州、六安、宣城、池州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面低于50%。
全省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情况如下:合肥市:市本级、庐江县;淮北市:市本级;亳州市:市本级、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宿州市:市本级、砀山县;蚌埠市:固镇县、五河县;阜阳市:界首市;淮南市:市本级;滁州市:市本级、天长市、明光市、定远县、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六安市:霍山县;马鞍山市:当涂县、含山县;芜湖市:市本级;宣城市:宁国市、泾县;铜陵市:市本级;安庆市:市本级、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县、枞阳县、岳西县、望江县、太湖县;黄山市:市本级、休宁县、歙县、祁门县;广德县:县本级;宿松县:县本级。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
务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皖价服[2010]209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
的通知
(皖价服〔2010〕2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规定,现公布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相关收费单位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工作。
除取消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自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取消、降低以及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取消、降低和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关于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社会各界人士:
我市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系2002年制定。
近年来,随着城市品位不断提升,与周边和同类城市相比,目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客观需要,收费标准明显偏低。
为此,拟适当上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保证价格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价方案(附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对所拟项目、标准有异议,请来电或来函告知。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9日
联系电话: 4023382(市城管局办公室)
4022250(市物价局业务科)
来函请寄:市城管局办公室
市物价局业务科
2008年3月11日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皖价证[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皖价证〔2012〕5号)各市、县物价局:2011年,全省价格认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价格工作中心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省物价局决定对淮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33个先进单位和唐峰等52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当地物价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价格认证工作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价格认证系统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发扬拼搏进取、奋勇争先的精神,为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1: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集体名单(33个)1、淮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3、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4、阜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5、淮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6、马鞍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7、芜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8、宣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9、铜陵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0、安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1、肥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2、庐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3、蜀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4、濉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5、蒙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6、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7、砀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8、五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9、临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颍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1、天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2、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3、舒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4、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5、芜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6、繁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7、宁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8、旌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9、泾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30、东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31、望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32、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33、歙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附件2:2011年度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先进个人名单(52个)合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唐峰长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赵厚蜀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赵梦云巢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蔡婷婷淮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影濉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雪萍亳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刘琳谯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李家祥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吴辉埇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玲灵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徐莉固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庄怀楚怀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朱丽阜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刘海明界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振颖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明亮淮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江涛凤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葛巍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周兵明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史卫东来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郑东凤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朱光六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余靖霍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李儒斌舒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曙东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陈磊马鞍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孙洁当涂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李飞含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戴有山芜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陈伟芜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晶无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魏松南陵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李兰宣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张天宇广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任世辉绩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邵斌郎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晟铜陵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刘家宇铜陵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玫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丁亚东青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朱翔宇安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周碧云岳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王桂梅太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李勇前怀宁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郑宏斌黄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凌新泽屯溪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洪淦威黄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项慧玲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胡义先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袁文静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梁璐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俞能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44号)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为了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具体见附件。
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或委托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二、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扩大公示范围,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各项惠农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等)和有关信息列为公示内容,为农民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信息提供服务。
三、各级价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公示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对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农民呼声,不断改进公示的形式和内容,推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向纵深开展。
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2012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2012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部门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一公安部门证照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元/证20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元/证40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元/证10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元/簿6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元/证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元/证2国土部门土地登记费详见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 号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皖价服〔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要求,近日,省物价局对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58号)即行废止。
各地依法开展的相关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降低公证收费(涉企部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价幅度平均不低于20%,下调收费标准的文件另行下发。
四、司法鉴定收费、河道船闸过闸收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其中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授权各市、县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文件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定价权限和相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各市、县物价局: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
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
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
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2002年5月14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安徽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1]252号)悉。
鉴于现行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为保障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参照周边地区的做法,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下列监测项目可以收费:(一)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二)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三)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四)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五)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六)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七)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数据、资料、文图等。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下列监测项目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保证监测质量。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
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迅速增加。
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圾数量也在缺少必要的足,处理水大气受到生到影响。
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总页数】2页(P71-72)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99.3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J], ;;;;
2.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J], ;;;;
3.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J],
4.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J], 《中国环保产业》编辑部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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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服[2012]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情况的通报
(皖价服〔2012〕54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市容局(城管局、执法局):
近年来,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现将2011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全省78个市、县中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开征处理费的有41个,其中22个设市城市中有15个,56个县城中有26个。
2011年,宿州市、怀宁县、枞阳县、休宁县新开征了垃圾处理费。
78个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
征面为52.6%,其中22个设市城市开征面为68.2%,56个县开征面为42.9%。
安庆、亳州、滁州、黄山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面超过80%;合肥、芜湖、阜阳、宿州、六安、宣城、池州市的市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