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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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其特点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
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其特点是:
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14项原则
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
等属于制度
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
第二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 程序法制原则
* 国家追诉原则
* 控审分离、不
告不理原则
* 司法独立原则
* 无罪推定原则
* 程序参与原则
* 有效辩护原则
* 平等对抗原则
* 诉讼及时原则
* 适度原则
*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基本含义:
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行,防止滥用权力
二、国家追诉原则
国家追诉的含义:
* 广义: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
* 狭义: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
* 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
* 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 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
注意:
* 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 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三、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
* 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
* 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
* 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
* 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四、司法独立原则
2、司法独立的概念
*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前者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3、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 法院整体独立(或称外部独立)
* 法官个体独立(或称内部独立)
* 法官的职业特权,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
* 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
* 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
五、无罪推定原则
注意:
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所谓有罪推
定,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
* 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无辩护权
* 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
* 审判不公开
* 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
* 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
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任何人在未经合法程序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推定是无罪的。
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
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
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
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
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
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在
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
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
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
等;
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
法律状态。
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 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
* 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
* 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
* 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
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称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
* 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
* 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在意识到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作出
注意:
* 该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 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法律所并不禁止“自证其罪”,而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 实现该原则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如权利告知制度、沉默权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参考资料】Allan诉英国案
【视频资料】美国影片:终极证人b,15:30-22:50
七、程序参与原则
基本含义: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
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
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
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
* 在英国,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被逮捕人时,要听取被逮捕人及其律师的意见
* 在美国,检察官在进行辩诉交易前,通常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州则规定为必须
* 在德国,轻微案件不予追究和暂缓起诉的案件,需征求被指控人的同意
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
* 是主体性理论在刑事程序中的反映,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了保障
* 是诉讼公正的要求
* 是维持诉讼平衡的需要
* 是增强司法权威和信服力的要求
八、有效辩护原则
含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均有权进行辩护
* 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合格的、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 国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如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