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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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6]7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
(津政发(2006)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7月2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批复》精神,做好《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总体规划》,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强调城
乡统筹和以人为本,突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天津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实施《总体规划》,对于促进天津城市长远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天津城市长远发展。
《总体规划》确定天津城市定位是:“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天津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今后15年,天津将形成“一轴两带三区”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滨海新区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极,11个新城和一批中心镇将颇具规模,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生态城市将相继建成,必将有力地促进天津城市的长远发展。
(二)有利于加强京津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2005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对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强调天津要建设成为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
这是国务院根据两市的性质和特点,对两个城市的定位进行的科学分工。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天津与北京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对于提升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更好地促进京津冀城市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促进环渤海乃至东北亚区域经济发展。
振兴环渤海地区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战略任务。
天津地处环渤海湾的中心,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城市,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赋予了滨海新区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
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天津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实现环渤海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背靠“三北”,腹地广阔,具有联系南北、沟通东西的枢纽功能,与周边地区的资源、市场互补性强,联系紧密。
对外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近邻内陆国家的最近出海口,在东北亚区域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实施《总体规划》,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有利于提升和促进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东北亚区域的发展与合作,使这一地区更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