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XXX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XXX。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搜检,依法查处违法行动,并将搜检、查处成效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行动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该当依照有关法律、律例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成效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委外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规范委外检验试验工作,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需要委外检验试验(校验)工作流程指导。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控制程序》《产品检验控制程序》《监视测量资源控制程序》4.术语定义4.1委外检测:公司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或是设备仪器等做检测检定等,并出具检测报告。
4.2 有毒有害物质:材料本体或生产过程产生对环境、人体有害的物质,如RoHS限制物质、REACH高度关注物质等。
5.职责权限5.1 品质部:负责供应商来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管理;负责产品材质成分及含量、RoHS、MSDS、REACH、HF等环境、安全要求的委外检测;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委外校验手续办理。
5.2 生产部:协助相关检测样品及设备工具的准备。
5.3 采购部:负责协助开发与寻找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供方。
5.4 设备部: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等委外校验准备及手续办理。
6.管理内容6.1需要委外检测的项目及频率:6.1.1 有测试需求且公司无相关检测设备和能力的,可以委外检验。
6.1.2 公司需要委外检测的材料有:材料成分含量及性能、RoHS、MSDS、REACH、HF等环境控制物质的委外检测项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委外校验由品质部具体负责。
6.1.3 设备部负责相关仪表、绝缘靴、绝缘棒、绝缘手套等委外检测;6.1.4 安环部负责相关废气、废水排放的委外检测及车间环境卫生的委外检测;6.1.5 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材料成分、RoHS、MSDS、REACH、HF等;管芯的性能检测报告等,具体监督工作由采购部负责,品质部跟踪。
6.1.6 产品材质成分含量及性能检测、RoHS、REACH、HF检测项目每12个月检测一次,MSDS做一次即可。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鉴别检验规程,对烟草专卖品进行假冒伪劣等定性鉴别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依本办法出具的鉴别检验结论报告可作为烟草专卖品定性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别检验或鉴定另有规定的,从- 1 -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管理,包括组建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专家委员会,组织仲裁鉴别检验、鉴别检验人员资格的认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和对照样品的征集、鉴别检验规程的制定等。
第八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行业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同时为行业其他鉴别检验机构提供服务;受托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责全行业鉴别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是本省(区、市)区域或指定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鉴别检验职责主要包括: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负责建立本机构所需的鉴别检验技术资料库和对照样品库;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培训、研究和交流;负- 2 -责辖区内鉴别检验数据的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条鉴别检验机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模版
设备检测、检验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设备检测、检验是企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为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检测、检验范围1. 检测、检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
2. 检测、检验的内容包括设备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安全性能等。
三、检测、检验计划1. 每个设备应制定年度检测、检验计划,包括具体的检测、检验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2. 检测、检验计划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确保设备能按时进行检测、检验。
四、检测、检验方法和标准1. 检测、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检测、检验标准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合理确定。
五、检测、检验记录1. 每次检测、检验应制作详细的检测、检验记录,包括设备信息、检测、检验时间、结果等。
2. 检测、检验记录应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
六、异常处理1. 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2. 维修部门应及时处理异常设备,并做好维修记录。
七、设备维修1. 设备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维修计划、维修方案和维修记录等。
2. 设备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八、设备报废1. 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报废。
2. 设备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报废程序、报废审批和报废记录等。
九、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处以经济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
十、附则本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一、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确保市场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机构,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检验测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二、检验测试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测试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产品。
机构应明确自身服务的对象,明确需要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范围和标准,确保所检验产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测试流程1. 预约检验:申请单位需要事先预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约定检验时间和地点。
2. 样品送检:申请单位将需要检验的样品送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提供相关的样品信息和文件。
3. 样品接收与登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收到样品后,进行登记备案,并给予样品编号。
4. 检验测试: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测试。
检验过程中需要确保设备精准可靠,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 结果分析和评定: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定,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结合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判断产品质量的合格性。
6. 结果通报: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给申请单位,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7. 结果归档:对检验结果进行归档处理,并保存相关的检验数据和样品信息,以备参考和查询。
四、人员要求1. 资质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证书。
2. 培训要求: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检验测试需求。
3. 保密要求:工作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五、设备要求1. 规范设备采购: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具备准确、可靠、稳定的性能。
2. 定期维护和检验: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准确性。
六、质量控制1. 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整个检验测试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概念)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者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测量或者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交流与合作)鼓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产品质量检验市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认证第八条(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第九条(计量认证条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服务范围;(三)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四)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五)有与检验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六)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8【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8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检验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检验科的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检验科。
第三条检验科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服务于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检验科应设立检验科主任,负责检验科全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实验室安全等。
第五条检验科应设立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监督和实施检验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检验科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章设备与试剂管理第七条检验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检验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八条检验试剂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采购、储存和使用,确保试剂质量。
第四章检验质量管理第九条检验科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检验科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检验科应建立检验结果审核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人员管理与培训第十二条检验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检验科应定期对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四条检验科应建立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检验科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六条检验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检验科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人员正确使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检验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检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检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室的管理,规范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检验流程、人员管理、仪器设备、试剂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检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检验室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检验流程管理第五条检验室应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检验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检验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包括样品的接收、保存、处理和废弃等环节,确保样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检验室应对检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包括检验方法的选用、检验数据的记录和处理、检验结果的判定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检验室应建立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包括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和归档等环节,确保检验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检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检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检验室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检验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检验室应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估,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检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仪器设备,并建立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检验室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检验室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以备查验。
第五章试剂管理第十六条检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试剂,确保试剂的质量。
第十七条检验室应建立试剂管理制度,包括试剂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确保试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检验室应定期对试剂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检验质量。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十九条检验室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检验制度,更好的执行检验管理,强化检验员队伍建设以及进厂、过程、出厂检验的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检验员任聘资格和检验过程以及检验员的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本办法适用于产品检验管理过程。
3 术语与定义无4 职责4.1生产准备部4.1.1 负责公司检验员归口管理,对检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 负责公司检验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及检验员资格年度审核。
4.1.3 负责检验员资格证和检验标识的管理、发放。
4.1.4 负责检验员上岗前资质审核。
4.1.5 负责进厂检验员、出厂检验员的管理。
4.1.6 负责进厂、出厂检验作业标准的制定。
4.1.7 负责各类检验印章审批、制作管理工作。
4.2综合管理部4.2.1负责培训计划审批、对外协调以及培训过程监管工作。
4.2.2负责相关制度、评选标准审核工作。
4.3试制部4.3.1 负责过程检验策划(检验员配置、分工、检验内容、检验工具、检验记录),按要求设立专职检验员,双班生产确保检验人员配备相符,保证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受控。
4.3.2 负责新增检验员、检验员岗位变更时的检验岗位技能培训。
4.3.3 参与过程检验员资格年度审核。
4.3.4 负责过程检验文件的编制、更新和管理,并对检验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4.3.5 负责过程检验员必需检验工具的配备,保证检验工具的有效性。
4.4检验员4.4.1 严格按检验文件进行产品检验,正确使用、维护、保管好检验工具,真实、清晰记录相关数据。
4.4.2 检验员需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违反工艺纪律,利用职权擅自为不合格品开绿灯的行为和做法的个人,检验员有义务直接向生产准备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5 工作程序5.1 检验员资格认定5.1.1检验员采用外部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新增。
要求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高职及以上文化程度,绩效评价在B级及以上,从事相关生产岗位1年以上,工作责任心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2-6—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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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单位数(总包装数)A(如箱/盘/板/圈/捆/袋等)
抽检单位数(抽检包装数)B
A≤3
B=A
3<A≤50
3<B≤30%A
A>50
至少B=20%A
6、相关文件:
6.1 管理手册
6.2采购控制程序
6.3不合格及不符合控制程序
5.4 IQC检验员根据送货单、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对所有物资进行先后检查(生产急用应先检,常规检测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需做耐久性测试的物料按品管部物料检验时间规定执行)。检验时首先核对其供应商名称、物资名称/规格、编号、包装、放置是否正确规范,再采用随机且均匀的抽样方式, 其抽样标准参照GB2828-2003,抽样方案如下:
B :注塑车间:在带班人员将机台调试后注塑几模,并对其物资、重量与外观检查,合格后连同《首件确认单》交由IPQC进行确认,如IPQC不在现场需电话知会。
IPQC将确认结果立即反馈给相应组长或以上人员,并将《首件确认单》交与品管经理审核。若合格,IPQC人员将首件标识并置于产线固定放置首件位置,生产部可批量生产;若首件确认不合格:
5.3 外购或加工物资到达公司后,供方或加工方送货人员将采购物资送至仓库来料待检区,并按我司规定进行放置、防护、挂牌标示(必须包括产品或物资名称、编号、采购、销售订单号(通用件除外)、数量、送货时间及供应商或加工商名称)、采购、仓管员凭送货单与采购物资清单核对,清点无误后于供方送货单上签字暂收,然后仓库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报检(外购成品由QA检验、其它的物资由IQC检验)若无送货单则由采购跟催或补填送货单,否则拒检;
5.16采购部根据品管部提供的批供货数量合格率低于95%的《来料不良处理单》或质量月报对月供货批次合格率低于80%的供应商组织技术、品管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及时与不定期的稽核、辅导,以便供应商能及时改善存在的问题,提高其生产能力、技术实力和物资品质;
5.17 对于品质状况较差(连续供应商,品管部有权要求采购部更换之。
5.10 对无采购需求及过量之来料,IQC拒绝检验并立即报于采购部;
5.11仓管员应凭送货单上检验员的合格签字和盖有合格印章的品质状况标识进行物资清点并入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之来料不得入库,更不能生产使用,财务部不得入帐;
5.12对一些生产急用而又来不及检验且可追回的物资,PMC可提出“紧急放行”,并填写《紧急/例外放行申请表》, 经MRB会议评审,管代批准后, IQC用黄、白色“物资入库标示卡”对其作标识, 同时应留下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正常检验,如发现样品不合格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A、拉丝料、塑料、电镀件、焊锡、浸锡电线:每送一次货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均须在进货时作一次检测;
B、其它原材料和零部件:所有供应商首次送货及新采购物料、部件必须检测,后续根据其每月送货的批次,抽检率应不低于20%。
另外需要监督供应商对每种物料的ROHS及REACH等进行管控,要求其出具最高管理者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品质保证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并每年提供一次最新的第三方ROHS及REACH(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等检测报告。
5.18 采购部在供应商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必须要求各供应商提供的物料、部件等需完全符合ROHS(执行2011/65/EU要求: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各值均小于1000PPM,镉小于100PPM)及REACH(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等要求,并且要求所有供应商每年提供一次有资质的ROHS及REACH等第三方检测报告(电子档的)给品管部,若能提供物质的全物质成分表则可以不提供REACH报告。
3.4采购部:负责反馈制程中发现不良来料之信息与相应供应商,并主导不良物资之处理。
3.5销售部:负责提供客户订单,客户特殊要求,提供经客户确认的样板。
4、名词定义:
5.1 IPQC——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制程品质控制。
5.2 6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5.13 在IQC进料检验以及在入库前挑选出的所有不良品均由IQC检验员作标识、隔离,由仓库协助采购开据退货单并执行退货;
5.14 对于我司自己加工或生产的部件如需IQC检验,则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5.15对于客户提供物资,同样按以上程序进行,但若不合格则由销售部与客户沟通决定处理方法,负责沟通之人员于《来料不良处理单》上注明处理方案并签字;
5、工作程序:
5.1制程控制流程见后页所示。
5.2生产各车间按生产部制定的生产计划排线、调机或换班次生产时,应先作1PC至3PCS产品(注塑车间将机器调试好后前3模生产件)进行首件确认:
A:装配车间、电子车间等:其首件应由员工自检、生产组长或以上人员检测合格后再连同《首件确认单》交由IPQC进行确认,如IPQC不在现场需电话知会;
特采(让步接收)则贴上黄色“特采物资入库标示卡”。
需要我司加工/挑选的产品要贴上白色“Rework/Select”标签,待处理合格后再贴上“合格物资入库标示卡”,并于“送货单”对应判定栏内标明最终判定结果,将其交与仓库。
5.9 IQC检验员于当日完成《来料检验报告》。品管部需于次月10号前完成上月的来料检验月报,作为公司对供应商考核的一个依据;
5.4.2.4 需做型式测试(EMC,光参数,防水等)之来料,每批订单抽做1-2PCS,按“0”收“1”退之标准判定;
5.4.2.5 重要尺寸、实配测试每批来料抽测3-10PCS(若为一模多穴则每穴至少抽测2PCS),按“0”收“1” 退之标准判定;
5.4.2.6 ROHS、REACH检测:原则上每批物料、部件均需抽取1~2PCS或实验测试所需的重量进行ROHS测试,每项测试值均需符合2011/ 65 /EU指令要求,方能判定为合格;REACH则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如因采购物料、部件过多,无法保证每批都进行ROHS检测,则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 采购部:提供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对物资的报检,反馈不良进料之信息给供应商,并追回其原因分析与改善措施,主导物资评审(特采,加工挑选等);向供方索要各类所需的报告
3.4 销售部:负责处理与反馈客供不良物资之信息,提供客户特殊要求;
3.5仓库:负责进料的点收、送检、入库,协助采购部对不良物资的退货。超安全存放期之物资的上线或出货前信息的反馈
5.5 某些物资需生产试做才能判定是否合格,则由生产部门相关单位配合IQC完成试做测试;
5.6 IQC检验员依据相关检验规范、技术图纸、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样品、样品确认书等对来料进行检测、实配、判定;关键部件需核对其一致性及证书的有效性。
5.7 IQC检验员及时把检验情况记录在《来料检验报告》中,供应商有附测试报告者,则将其标明来料检验报告编号并归档, 若来料被IQC判定为不合格,则IQC需立即在ERP上填写《来料不良品处理单》, 并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来料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我司生产产品所需各种原材料(包括辅料)之品质能满足我司客户之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所有原材料及委外加工之物资。
3﹑职责:
3.1 品管部: IQC负责来料的检验、判定、标识、记录,供方质量改进的追踪;
3.2 技术部:负责提供相应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如技术图纸、样品检验/认可书、检验标准等),新样品及新样品确认,测试所需夹、治具;
5.2.1新产品首件由品管部、技术部及销售部共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能大批量生产。保留1PC技术部签字成品样作为工程样板,生产部应在首次生产新产品时多备一套物资。(贵重部件可不用);
5.2.2首样确认时机:
每一生产任务单生产前或过程发生改变时各车间均需作首件确认。
5.2.3首样确认内容:依据客户要求、检验指导及行业、国家、国际、安规标准进行如下内容检测:a、外观;b、物资(关键零部件需核对其一致性);c、生产工艺;d、结构尺寸;e、功能;f、性能;g、实配h、包装;i、相关可靠性及寿命测试(若需要)等。
5.8标识:IQC检验员应在检验过的物资上进行标记(盖IQC印章),并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在来料包装或标识卡上进行检验状态标识,要求如下:
合格、退货、特采、加工/挑选等检验状态标识每托盘、每栈板等不得少于2张,分别贴于托盘、栈板的上、下层。
合格则贴上绿色“合格物资入库标示卡” 。退货则贴上红色“REJECTED”标签。
6.4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6.5 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检验状态标识
制程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使产品品质在实现过程中能有效地得到保证,为了在低投入,低损耗的基础上得到最大产出,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部件、半成品、成品的检测与实验控制以及对制程的全程管控。
3、职责:
3.1品管部:IPQC负责制程全面品质管理,检测状态的标识,协助生产各车间处理各种不合格品与来料。
5.4.2.2 若以重量或长度为计量单位之物资,则以其包装的筒数/卷数/包数等为批量数,抽样样本量由此决定,并且抽样筒或卷数中每筒或卷不少于10米,包数中每包不少于1.5公斤;
5.4.2.3 需做耐久性(破坏性)测试之来料,每批抽做1-5PCS或实验所需重量或长度(若为一模多穴,根据不同测试内容决定需作测试之穴数),按“0”收“1”退之标准判定;
MAJ.——Major主要缺陷(B类):指会降低或失去产品功能或性能的缺陷或明显影响销售之外观缺陷
MIN.——Minor 次要缺陷(C类):指不影响产品性能,装配,安全或销售等之外观不良,如轻微脏污、刮花、变形、披锋等。
5、工作程序:
5.1 进料检验管理流程见后所示;
5.2 新样品确认由技术部进行,样品确认合格后封样给品管人员留样校对。小批量(样品)试用,品管部IQC参照采购与开发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检验员做可追溯性标示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