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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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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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

材料物资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沪水务〔2019〕14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9〕14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计算方法5 用水定额值前言用水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或提供单位服务所规定的合理取水量标准。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由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制订用水定额的规定,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全社会、全行业达到节水、减排、降损、增效的目标,满足精细化用水管理的需求,制订《上海市用水定额》,基本覆盖了本市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9个门类、279个中类的387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2个产品。

提出单位: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归口单位:上海市水务局起草单位: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华东师范大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716-20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0203-2017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T 50363-2018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56-2013 农村水利技术术语GB/T 50458-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3-2015 灌溉试验规范GB/T 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GB/T 18916.39-2019 取水定额第39部分:煤制合成天然气GB/T 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B31/T 567-2011商业办公楼宇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DB31/T 478.1-2014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火力发电DB31/T 478.2-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电子芯片DB31/T 478.3-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饮料DB31/T 478.4-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钢铁联合DB31/T 478.5-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汽车DB31/T 478.6-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棉印染DB31/T 478.7-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石油炼制DB31/T 478.8-2010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8部分:造纸DB31/T 478.9-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9部分:化工(轮胎、烧碱)DB31/T 478.10-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0部分:食品行业(冷饮、饼干、固体食品饮料)DB31/T 478.11-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1部分:电气行业(锅炉、冷冻机、升降梯、自动扶梯)DB31/T 478.12-2011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2部分:建材行业(商品混凝土)DB31/T 478.13-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3部分:船舶(民用)DB31/T 478.14-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4部分:航天(民用)DB31/T 478.15-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5部分:烟草DB31/T 478.16-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6部分:基建(城市房屋建设)DB31/T 478.17-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7部分:仓储DB31/T 478. 18-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8部分:人工煤气DB31/T 478.19-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9部分: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塑料制品)DB31/T 478.20-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0部分:农副食品加工(馒头面粉)DB31/T 478.21-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1部分:污水处理业DB31/T 478.22-2014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2部分:陶瓷DB31/T 478.23-2017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3部分:植物油DB31/T 478.24-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4部分:豆制品DB31/T 478.25-2017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5部分:乳制品DB31/T 478.26-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6部分:原水及自来水制水厂行业(原水、自来水)DB31/T 478.27-2019 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7部分:医药制造业(中成药、注射剂)DB31/T 680.1-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1部分:沐浴DB31/T 680.2-2012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2部分:单位内部生活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3部分:游泳池DB31/T 680.4-2017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DB31/T 680.5-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5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业(公园)DB31/T 680.6-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6部分:娱乐业(高尔夫)DB31/T 680.7-2019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第7部分:零售业(超市大卖场、商场)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3术语和定义3.1 用水量用水户的取水量,包括从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含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自取地表水(含雨水集蓄利用)、地下水等,不包括重复利用水量。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领导机构第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受益乡镇成立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在乡镇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一线灌溉管理人员和乡镇、村两级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并将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个工作环节。

第四条系统管理人员与农户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条田、每一地块,切实做到适时、适量供水、施肥,保证各类作物不旱不涝。

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五条用水统一由水管部门调配,每年灌水前受益村组对输水管道、设备及蓄水池进行全面检查。

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用水计划。

水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确保供水量和供水时间。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六条在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乡镇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负责灌溉事项的具体落实;各项目受益村组,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各乡镇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九条灌溉系统由各乡镇派出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受益村组负责田间管网系统的回收及管网系统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每一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负责灌溉系统的运行操作、维护与灌溉相关事项。

第四章设备、设施及其管理事项第十一条首部与管网包含的设备、设施。

1.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沉淀池,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

2.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出地管、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

XX农场灌溉用水管理制度

XX农场灌溉用水管理制度

XX农场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农场灌溉用水管理制度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各单位必须在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同供水。

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的看护管理工作。

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

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

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

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织机构,水利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

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

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

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渴水期实行轮灌。

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先成片地后零星地。

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8〕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8〕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7日成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业节水和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配套完善工程体系,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转变农业用水方式,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农田水利现代化建设。

到2020年,中小型灌区和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8-2020年)。

优选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中小型灌区,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经验、做出示范。

第二阶段(2021-2025年)。

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完善工程配套体系建设1.同步优化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总结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总结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总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一、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在20XX年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20XX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批转了《xx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相继于5月21日批转了《xx县灌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改革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

今年,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室制定了《xx县20XX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为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农田水利设施健全完善情况在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基础上对全县各中小型灌区灌溉面积进行核定,因作物轮种、退耕还林还草等原因,各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核定为:塘曲灌区2.15万亩,新塘曲灌区3.619万亩,刚北灌区(三角城种羊场)27000亩,黄玉灌区1.68万亩,尕曲灌区,2.44万亩,塘渠灌区1.607万亩,刚北灌区(红山村)0.14万亩。

近三年我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其中20XX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6万亩,20XX年新增高线节水灌溉面1.2万亩,20XX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5万亩。

同时,也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20XX-20XX年共投入299万元,对我县五个中小型灌区进行了维修养护,完成了塘渠灌区水权证的发放,产权证及管护证发放完成。

完成了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点推进灌区既定目标,确定黄玉灌区为2021年重点改革推进灌区。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情况由于我县灌区农作物结构单一,土地产出率低,粮食作物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较低,多年未征收水费。

贵港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和节水管理办法

贵港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和节水管理办法

贵港市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和节水管理办法(草拟稿)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业用水户。

第三条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条项目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各用水户取水许可水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水量。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2广西地方标准)《糖料蔗灌溉定额及灌溉技术规程》(DB 45T 1197-2015广西地方标准)确定灌溉用水量。

第六条实行用水户用水申请制度。

在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灌- 1 -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应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用水申请,再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汇总后向国有水管单位提出申请,国有水管单位依据当地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独立灌区,由用水户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用水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据当地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用水户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有水管单位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请。

第八条国有水管单位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户当年的取用水计划。

取用水计划应当逐月分配到年内12个月份。

第九条用水户因生产计划变动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原核准机关应当及时批复。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办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办法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高效节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安排我县实施的各类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根据上级部门已批复的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

工程建设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实施,高效实用,多措并举。

第四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乡镇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及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具体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管理;县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报批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目标和要求第七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加农业灌溉技术科技含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为目标确保我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从规划设计、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先进成果应用、科学用水、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等方面体现“高质量、高效益和高科技含量”的原则。

第九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要在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配套资金落实、灌溉水源有保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农民积极性高、农业生产条件和作物种植结构合理的地区实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采用国家投资、县级资金投入、农户投劳折资的性质。

水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资金申请和拨付管理程序,确保中央水利基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乡镇要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参与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鲁水资字〔2004〕31号《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

鲁水资字〔2004〕31号《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

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鲁水资字〔2004〕31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促进农业灌溉科学用水、合理用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厅编制了《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试行)》,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积累相关资料,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省水利厅,供修订时参考。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说明1.工作开展情况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地方性较强,技术难度大的工作。

为确保此次农业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1999年水利部水资源司519号文《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山东省水利厅2001年5月开展了山东省用水定额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了《山东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大纲》,成立了以省水科院有关技术人员为主的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小组。

2002年4月,省水利厅在济宁召开了山东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全省用水定额编制的任务、目标,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农业用水定额测定等进行了技术培训。

各市根据省水利厅的统一安排,于2003年10月份陆续完成各市的农业用水定额报表填写工作。

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编写了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报告。

工作小组在整理分析各市编制报告和报表工作的基础上,初步总结确定出山东省不同保证率条件下作物的灌溉定额标准。

2.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编制方法山东省用水定额编制小组首先对各市现状农业各作物的用水情况进行了分析,本次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编制主要采用50%和75%两种保证率的水平年来进行分析计算。

⑴现状50%保证率各种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的确定根据“山东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大纲”中农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要求,各市地均填写了表3-8。

灌溉用水定额

灌溉用水定额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一、总则组织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是认真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和落实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为指导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二、组织、分工及工作流程(一)组织机构及分工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由水利部农水司负责,水利部水资源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国家节水灌溉北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抽调部分专家组成“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小组”(下称水利部工作组),对各省的编制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审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水利厅应以主管处(室)为主,组织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等组成编制工作小组(下称省工作组),在水利厅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参与编制的县级水利部门也要成立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小组(下称县工作组),负责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成果整理等项工作,编制本县灌溉用水定额。

(二)工作流程本次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典型县调查为基础、逐级汇总平衡的办法。

水利部工作组将组织专家赴部分省及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各省工作组也应组织专家赴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流程如下:1、依据本省现行或在编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土壤、气候条件、水资源特征及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本省的灌溉用水定额分区(省级分区)。

并在每个分区内选择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典型县。

2、典型县工作组根据县域自然地理、水资源特点、农业种植结构等确定是否分区(县级分区),及如何分区,确定各类调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并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全县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3、省工作组汇总、平衡典型县上报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编制全省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oc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oc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oc百度文库ICSP41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T619 —2011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Agricultural Irrigation Water Quota of Jiangxi Provin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2011 - 07 - 06 发布2011 - 10 - 01 实施1目次前言本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西省灌溉试验中心站主要起草人:许亚群、刘方平、袁国荣、黄国水、黄永忠、梁举、曾春芝、王少华、朱嘉俊、旷宗夏。

江西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1范围本标准给出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定额的引用,规定了农业灌溉用水的定额指标,包括水稻、旱作物、蔬菜瓜果、果树、茶叶、花卉、药材等49种作物的灌溉用水定额,并划分4个灌溉分区,分别给出了50%、75%、90%等3个灌溉设计保证率的灌溉用水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的管理。

本标准作为江西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L13-2004 《灌溉试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 2006年)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本标准中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指作物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 亩表示。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2•【字号】四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四平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或提水站等。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指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为控制区域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建设节水型农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水土资源条件,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统一编制节水型农业规划,合理确定不同水源和不同供水保证率的灌溉区、调整区和抗旱区。

实行统一规划,多元化投入,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灌溉的可持续发展。

新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说明

新疆农业灌溉用水定额说明

新疆农业灌溉⽤⽔定额说明附件1:新疆农业灌溉⽤⽔定额说明⼀、技术指标适⽤范围本定额作为⾃治区⾏政区域内编制农业⽔⼟资源规划;开展灌溉⼯程建设项⽬⽔资源论证;实施农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取⽔许可管理;制定农业⽤⽔计划、⽔⼟平衡分析;农业灌溉输⽔利⽤效率、农业⽤⽔和节⽔效果评估等⼯作的依据。

本技术指标⾃2012年开始,试⾏期2~3年。

在试⾏期不断总结汲取各灌区应⽤实践,逐步完善并形成全疆农业灌溉⽤⽔定额标准。

⼆、农业灌溉⽤⽔定额针对新疆典型的“沙漠绿洲灌溉农业”特点,以农业灌溉耗⽔为主线,本次着重编制17种(类)主要农作物⽤⽔定额:7种粮⾷作物(冬⼩麦、春⼩麦、春⽟⽶、夏⽟⽶、⽔稻、薯类、⾖类);7种经济类作物(油菜、葵花、棉花、甜菜、葡萄、⽠类、蔬菜);1种苜蓿牧草类;1种综合果树类;1种综合林地类。

共计形成⾏业1427个农业⽤⽔定额值,基本涵盖了我区主要耗⽔农作物种类。

农业灌溉⽤⽔定额分2种:基本灌溉定额(平⽔年)、灌溉⽤⽔定额(偏枯年);灌溉⽅式分为4种:常规地⾯灌溉、膜上灌溉、喷灌、微灌。

农业灌溉⽤⽔定额考虑各地作物品种、⽔⽂⽓象、⼟壤质地、灌溉模式、栽培⽅式、⽤⽔现状等影响因素,农业灌溉⽤⽔定额按以下⼆个层⾯分析编制:1.灌溉分区基本单元灌溉定额。

全疆农业灌溉分区共划分5个⼀级分区,16个⼆级分区:Ⅰ北疆塔额盆地区:⼭间盆地区(Ⅰ—1):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中低⼭区(Ⅰ—2):托⾥县、托⾥县庙尔沟。

Ⅱ北疆河⾕区:伊犁河⾕平原区(Ⅱ—3):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察布查尔、巩留县;西缘河⾕中低⼭区(Ⅱ—4):新源、昭苏、特克斯、尼勒克、温泉;阿勒泰河⾕平原区(Ⅱ—5):布尔津、福海、和布克赛尔;北缘河⾕低⼭区(Ⅱ—6):阿勒泰、富蕴、青河、哈巴河、吉⽊乃县。

Ⅲ北疆准噶尔盆地区:盆地南、西缘区(Ⅲ—7):博乐、精河、乌苏、沙湾、玛纳斯、克拉玛依、呼图壁、昌吉、⽶泉、⾩康、吉⽊萨尔、奇台、乌鲁⽊齐;盆地东缘区(Ⅲ—8):⽊垒、巴⾥坤。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和行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9日和田地区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水利综合改革,发挥水利在“全面推进‘五化’”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和核心性作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严格按照地委提出的“发展与稳定并重,改革与创新同行,全面推进‘五化’,重点改善民生”的要求,以深化水利综合改革为基本动力,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为核心,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作为先决条件,把完善制度严格管水作为重要举措,把推进高效节水作为发展主攻方向,坚持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水利事业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和田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水利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地区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9.8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降低至87立方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7%;农业用水比例降到94%以下,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4;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90%;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机制、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水价形成机制和全社会防洪抗旱减灾机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0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0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东方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灌溉用水、渠系工程管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国营农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灌溉用水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组织、调配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每年年底统一编制各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灌溉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如需水量大于上级部门控制量,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1•【字号】金区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1日金川区农业用水节水奖补资金筹措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推进金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用经济的手段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金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金政办发〔2017〕85号)、《金昌市水务局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昌市财政局金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昌市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金水发〔2019〕86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为激励积极采用滴灌、喷灌、管灌、日光温室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及设施进行节水的,或者通过调节种植结构节水效益明显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资金来源。

节水奖补资金以区级财政补助、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和水权转让费、从农业水费中提取1%等多种资金为来源。

第四条奖励对象。

积极采用滴灌、喷灌、管灌、日光温室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及设施进行节水的,或者通过调节种植结构节水效益明显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

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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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业高效节水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xx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管理原则
高效节水灌溉坚持科学配置、节约用水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二轮承包耕地优先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原则;坚持以地表水为主要水源,其它水源为补充水源的原则,建设节水型农业。

二、编制依据及分区原则
为了充分反应用水定额的应用性、可操作性和先进性,本次灌水定额的测算兼顾了不同灌区的土壤条件、水资源条件以及渠系情况,根据不同作物生长期的需水情况,制定高效节水综合平均灌水定额。

(一)测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县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技术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新疆xx市滴灌用水定额测定报告》、《xx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办法》、《xx市各乡(场)镇农业用水定额调查资料》。

(二)分区原则:
1、满足灌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需要;
2、尽可能保持原灌溉水系的完整;
3、根据水文地质情况等,能反映出分区间水资源的差
异性;
4、结合现状行政区化和工程情况;
5、自然要素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致性,即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地理条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也应基本相似。

(三)分区的依据:
1、根据xx市区域内自然地理和地貌划分;
2、根据xx市区域内农业气候特征划分;
3、根据xx市区域内水资源特征分区;
4、根据xx市区域内灌区类型、灌溉方式、种植结构等指标进行分区。

(四)分区情况
按上述分区原则和依据将xx市分为四大灌区,即为四棵树河山前灌区,四棵树河平原灌区,奎屯河灌区,车排子灌区。

灌区分区基本情况单位:万亩
三、灌水定额分解
根据新疆基本灌溉定额xx指标,结合xx市四个分区地形、地貌、土壤、植被、降水、蒸发、气温、水文地质等不同的特征,作物组成、耕作制度、灌水方式、经营水利等各种因素,对各分区执行定额相应予以调整。

其中四棵树河平原灌区和奎屯河灌区较为相似,灌水定额取同一值。

四棵树山前灌区
单位:方
四棵树平原及奎屯河灌区
单位:方
车排子灌区
单位:方
四、水费计收管理
高效节水农业用地实行灌水定额管理,即每一轮灌水实行一水一定额,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二轮承包土地执行基本水价为0.072元/立方米,超定额加价水价为0.12元/立方米,累进加价水价为0.20元/立方米;二轮承包外的土地现行基本水价为0.12元/立方米,超定额加价水价为0.20元/立方米,累进加价水价为0.30元/立方米。

(二)优先保证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用水。

对二轮承包内的耕地,每一水的灌溉用水量在灌水定额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灌溉用水量超过灌水定额的,超定额用水量在10方内(含10方)的,超出部分执行超定额加价水价;超定额用水量在10方外的,超出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水价。

(三)对二轮承包外的耕地(包括私人开发农场),在保证二轮承包耕地灌溉用水的基础上给予供水。

每一水的灌溉用水量在灌水定额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灌溉用水量超过灌水定额的,超定额用水量在10方内(含10方)的,超出
部分执行超定额加价水价;超定额用水量在10方外的,超出部分执行累进加价水价。

(四)高效节水耕地播前水冬(茬)灌灌水定额为120方/亩,执行基本水价。

春灌及干播湿出用水均执行超计划加价水费。

冬、春小麦当年用水均执行此灌水定额。

压种次年冬小麦设定两个用水定额,亩灌水定额为40方/亩。

井河混灌区灌水定额35方/亩核定。

(五)利用地表水灌溉均按农作物实际灌溉次数进行定额核算,结余水量不可累加或增加灌水次数。

并严格实行“先交钱、后放水”的原则,如缴纳水费不能满足下一轮水灌需求时,用水单位应及时续缴水费,否则供水单位将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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